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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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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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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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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元吉物流有限公司、张静等与鲍继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1625民初1615号         判决日期:2018-08-30         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博兴县元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吉公司)、张静与被告鲍继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吉公司、张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晋利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继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元吉公司、张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020692.3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截止2018年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运费共计1020692.35元,该运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鲍继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元吉公司、张静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运费明细一份,拟证实原告张静多次为被告鲍继魁提供运输服务,鲍继魁共欠原告张静1020692.35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静多次为被告鲍继魁提供运输服务,截止2018年2月10日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张静运费1020692.35元。该款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元吉公司系原告张静于2018年3月6日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鲍继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静运费1020692.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20692.3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被告鲍继魁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博兴县元吉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鲍继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6元,减半收取6993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鲍继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佳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广州 书记员王娇娉
判决日期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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