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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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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联系方式:8200148
注册时间:2002-05-24
公司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北京路交汇处临沂商会大厦十四楼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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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1391民初516号         判决日期:2018-08-28         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球”)与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合太恒”)、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衡正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被告山东合太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如磊,被告衡正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成都环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截止起诉之日损失暂计为125133.9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在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告已经在(2016)鲁1391民初736号案件中冻结了原告2130000元,又再次在(2017)鲁1391民初226号案件中冻结了该2130000元(包含在16059553.8元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的重复冻结。2、被告通过(2016)鲁1391民初736号案件和(2017)鲁1391民初226号案件,总共冻结原告18189553.8元,而被告在(2016)鲁1391民初736号案件中,其全部诉请均未获生效裁判支持,解除此案的诉讼保全行为直至2017年12月26日,才被临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被告在(2017)鲁1391民初226号案件的终审判决中获支持的货款数额为13168178.46元,终审判决认为第1条提到的2130000元不属于原告所欠被告的货款。3、被告在(2016)鲁1391民初736号案件的诉讼保全行为,让原告无法将2130000元支付给被告的债权人(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从而让原告向被告的债权人(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110000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损失。4、被告在(2017)鲁1391民初226号案件中诉讼保全行为,超额冻结的2891375.34元,使原告产生借款利息损失,该利息应当自冻结之日(2017年3月7日),按照1%/月计算利息至实际解冻之日。 被告合太恒辩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1、答辩人的保全行为具有合法性,答辩人申请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诉讼后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故其申请保全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2、答辩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诉讼后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答辩人基于已有的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最终判决之间不符是答辩人不可预见的,不能认定答辩人存在主观恶意;3、被答辩人没有损害事实,被答辩人被冻结查封的金额为8000000元左右,未超出答辩人申请查封的金额,也未超出被答辩人自认的尚欠的答辩人货款的金额,其所主张的超额查封的利息是不存在的;4、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与答辩人的查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是间接损失,是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被答辩人认可尚欠答辩人货款,被答辩人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答辩人自身行为致使其银行存款被冻结,其自身应当能够预见该风险,却任由该事态进一步恶化,从而产生了相应的间接损失,其应当自己承担。再补充一点,因答辩人申请冻结被答辩人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远未达到被答辩人自认的尚欠答辩人的货款金额,根据货币的特殊属性,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超额查封、重复查封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衡正源辩称,答辩人并非该保全申请的申请方,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的被告是错误的,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补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在2018年7月17日的庭前会议中,原告成都环球提交3组证据,共52页,庭审时,原告成都环球补充一份出差报销凭证,被告山东合太恒、衡正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在2017年7月19日的庭前会议中,原告成都环球提交3组证据,共76页,被告山东合太恒、衡正源对该3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在(2017)鲁1391民初226号案件中,山东合太恒对成都环球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该两组证据上均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及盖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借款协议及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上盖有相关单位的公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成都环球提交的工资发放清单,该清单上没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及盖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3月2日,本案被告山东合太恒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本案原告成都环球起诉至临沂高新区法院,并于当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成都环球的银行存款1605955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成都环球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查封的金额为800万元左右。 另查明,在本院(2017)鲁1391民初22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成都环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山东合太恒货款15321716.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判决,后成都环球不服该判决于2017年10月23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成都环球于接到本判决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合太恒货款13168178.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判决,并在二审期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据(2018)鲁1302执恢25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成都环球银行存款2130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原告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张善石 人民陪审员沈庆彬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雪
判决日期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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