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罗崇远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606执47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28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罗崇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5997.18元、污水处理费4126.5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902.66元(合计12260.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12260.34元总额为基数,从2017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罗崇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被告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罗崇远负担。因债务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罗崇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水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罗崇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罗崇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4.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59108.61元(帐户44×××70),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等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后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盛恒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原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塘工业区新龙大道1××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17××12)及机器设备,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等查封,并在2018年初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执2825号案拍卖并分配完毕,我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该院给予分配,但未能分配到款项。
5.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崇远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城花园5座1603房屋(产权证号3043564,062477)及73A号汽车位(产权证号30××69),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等查封,本案作第十八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房屋将自动解封),并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该院给予分配,该院说未进入执行阶段。
6.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崇远名下粤X×××××汽车,该车于2010年5月12日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并被本院(2017)粤0606执2905号案首查封,本案于2018年7月22日第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上述查封车辆将自动解封),该车去向不明,目前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理。
7.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2870.02元(含执行费9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结果
本院(2018)粤0606执47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朱贵明
执行员徐伟健
执行员梁群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锦淳
判决日期
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