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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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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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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伟、张洋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陕0113刑初769号         判决日期:2018-08-27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8]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晓伟、张洋、孙红伟、寇国荣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晓伟、张洋、孙红伟、寇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西安市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岳新、王增彦出庭为被告人汪晓伟辩护,指派陕西宣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治斌出庭为被告人张洋辩护,指派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鸽出庭为被告人孙红伟辩护,指派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史龙青为被告人寇国荣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晓伟、孙红伟、张洋共谋到西安市高新区南窑头村盗窃电动车,并由寇国荣销赃。三人来到南窑头村,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分别在该村某宾馆过道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灰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后又在一户门口盗走被害人豆建博停放在此的红色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之后孙红伟电话联系寇国荣,将盗得的电动车交由其销赃。当日,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四人抓获,追回被盗赃物,后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二电动车价值共计3194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汪晓伟、张洋、孙红伟、寇国荣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二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汪晓伟、张洋、孙红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被告人寇国荣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只是销赃,不构成盗窃罪,应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晓伟、张洋、孙红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汪晓伟、孙红伟、张洋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汪晓伟的辩护人辩称汪晓伟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汪晓伟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洋的辩护人辩称张洋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张洋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孙红伟的辩护人辩称,西安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不具有合法性,且对其中一辆二手车的价格认定不具有真实性,孙红伟系初犯、偶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的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小,建议对孙红伟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寇国荣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寇国荣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寇国荣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寇国荣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晓伟、张洋、孙红伟共谋到西安市高新区南窑头村盗窃电动车。三人来到南窑头村,由孙红伟望风,汪晓伟和张洋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在该村某宾馆过道盗走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灰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后又在一户门口盗走被害人豆建博停放在此的红色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之后孙红伟电话联系了寇国荣,将盗得的电动车交由寇国荣销赃。当日,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并追回被盗赃物,后发还给二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二电动车的价值共计3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前科材料、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被害人豆建博、吴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晓伟、张洋、孙红伟、寇国荣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汪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张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至2019年2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孙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至2018年10月18日止)。 四、被告人寇国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至2018年9月18日止)。 五、作案工具液压剪一个、黑色丁字形套筒二个、套筒头二个、梅花起子一个、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郭瑶 人民陪审员姜桂红 人民陪审员刘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佳斌
判决日期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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