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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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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飞、何玉平等与陈间仙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0106民初139号         判决日期:2018-08-25         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与被告陈间仙、翁月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云、原告陈间仙、翁月娟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间仙立即支付合伙投资款1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间仙承担未支付合伙投资款外借1500000元及3%利息54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翁月娟立即返还合伙投资款673907元,并支付所占资金利息242606元,合计916513元;4、请求判令被告陈间仙因合伙投资款未支付给其他合伙人代来损失877250元(租房200000+三原告工资135000元+技术指导李新玲费用100000元+差旅费200000余元+设备安装过程中三个股东被迫替被告陈间仙个人还款60000元+陈间仙因投资款不到位造成设备安装中产生外债182250元+设备出让降价等项费用);5.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间仙支付增加投资款500000元及利息945000元;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翁月娟立即返还合伙投资款673907元,并支付所占资金利息417822元;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陈间仙因合伙投资款未支付给其他合伙人代来损失893250元(租房200000+三原告工资135000元+技术指导李新玲费用100000元+差旅费200000余元+设备安装过程中三个股东被迫替被告陈间仙个人还款76000元+陈间仙因投资款不到位造成设备安装中产生外债182250元+设备出让降价等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间,被告陈间仙与原告唐云飞、何玉平磋商并达成共识,建易拉罐饮料生产线事宜,并决定陈间仙、翁月娟夫妇出资2000000元做生产设备投资,唐云飞、何玉平各出1000000元作为产品销售的流动资金。三方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股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唐云飞、何玉平又于9月22日将投资款汇入翁月娟农业银行个人卡内,但陈间仙、翁月娟生产设备款迟迟未注入。被告翁月娟未经唐云飞、何玉平同意擅自将2000000元流动资金代替他们应出资的设备款汇入舟山伟驰灌装设备厂汇入500000余元(包括差旅费),共计1326093元,后原告唐云飞、何玉平追问此事,被告陈间仙、翁月娟解释称为节省时间,说:“我们的5000000元贷款下来将你们的钱补上就是了!”设备运至租赁车间后仍需采购部分附属设备,被告陈间仙合伙资金迟迟不到帐,翁月娟将其帐户内余款670000元据为己有,导致设备放在车房达半年之久,200000元租赁的车间闲置达一年之久。我们无奈找到陈间仙,陈间仙提出一是增加股东,增加投资;二是其资金无法到位,让我们每人帮他借款500000元,本息由其承担。2016年7月,李全伟作为股东入伙,投入股金500000元。2015年7月27日,我们帮被告陈间仙借款1500000元,月息3%。至此陈间仙所谓5000000元仍无着落。2016年8月,我们开始安装易拉罐生产线,并明确分工生产线安装由李全伟、何玉平负责,唐云飞负责全部财务,陈间仙负责继续办理注入合伙投资1500000元(包括外借500000元)及办理生产许可证之事。12月底生产设备包装线基本安装完毕,由于没有流动资金,生产线只能扔在车间,项目再次因为陈间仙投资款不到位、翁月娟占有投资款不予归还而搁置。从2016年12月至今我们多次找陈间仙、翁月娟协商解决合伙事宜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间仙、翁月娟共同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们本来就有食品企业,具有生产厂房以及饮料的生产线,原告得知我们有生产的条件后产生了合作的意向,协商后决定由我方投资设备,原告投入现金,我方的设备价值4000000多元,就算我方出资2000000元。因还需要购买灌装生产线,原告与我们一同前往舟山的灌装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舟山设备厂要求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于是原告唐云飞和何玉平各出资1000000元进行购买,购买后还需要一些附属设备,唐云飞和何玉平又从昌吉定作了1200000多元的附属设备,定金是620000元,2016年附属设备安装完毕,余款也支付完毕,除去唐云飞和何玉平出资的2000000元,我们还垫付了580000多元,故不存在返还投资款的情况,现生产线已经安装完毕,具备了生产条件,其中水处理设备,冷凝设备等设备价值7000000多元,均由我们投资,我们投资已经远远超出合伙协议约定的2000000元,故不存在我们挪用资金的行为;2、2016年7月,唐云飞又找到李全伟入伙,为了分配各股东的权益,就又签订了一份合伙投资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签订方是三个原告与陈间仙,并声明以前的协议作废,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分配各股东的权益,而不是约定各股东出资数额,该协议签订后唐云飞、何玉平也没有再另外出资1000000元,故原告要求陈间仙再出资无依据。3、陈间仙从未要求原告代其借款,且唐云飞一直负责合伙期间的财务,是否对外借款我们不知情。综上所述,我们的投资已经全部到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翁月娟、何玉平、唐云飞签订《股份制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乌鲁木齐市银德盛丰旗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月娟提议公司增加经营项目,建造易拉罐生产线,吸纳股东参与经营,预估总投资4000000元,股东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为翁月娟、何玉平、唐云飞;易拉罐生产车间为乌鲁木齐市银德盛丰食品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械简称为分公司——实名“股份制经营第三车间”,属乌鲁木齐市银德盛丰旗食品有限公司统一领导管理。股份制经营第三车间运行资产归属三个股东所有(不包括银德盛丰旗食品有限公司免费提供所使用的办公室);易拉罐生产车间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单独核算单位;股东翁月娟出资生产设备折合投资金额2000000元。(超出部分的设备投入不再算为出资),占投资比例50%,并负责易拉罐生产车间的生产管理工作;股东何玉平现金投资1000000元,作为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占投资比例25%,并负责产品销售管理工作;股东唐云飞现金投资1000000元,作为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占投资比例25%,并负责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财务管理工作;易拉罐生产车间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全部归股东翁月娟所有,销售经营过程中的盈亏按股东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红利,如有亏损股东会根据出资额的比例分担亏损;易拉罐生产车间如终止合作经营,股东翁月娟必须按原值收买其他股东的股权,退付其他股东的原始投资;对易拉罐生产车间的财产不作清算,销售部收回货款清理账目在归还债务交纳税金和剔除清算费用后,对剩余的盈亏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015年9月25日,何玉平、唐云飞分别向翁月娟银行帐户各汇入投资款1000000元。2015年9月19日,乌鲁木齐银德盛丰旗食品有限公司(需方)与浙江炜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供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饮料生产线,合同价1853000元,包含200罐/分钟碳酸饮料生产线、价格582000元,400罐/分钟奶啤饮料生产线、价格1171000元,400罐/分钟饮料生产线(不含气)、价格100000元。合同签订后,翁月娟于2015年9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分批向浙江炜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0000元。在此期间,陈间仙、何玉平、唐云飞前往浙江炜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考察,产生差旅费26093元。 2015年12月4日,唐云飞、何玉平签署《股东会记录》,股东为何玉平、陈间仙、唐云飞。讨论议题:2015年9月,何玉平、唐云飞投入的流动资金2000000元已经到账。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陈间仙、翁月娟设备投资资金2000000元被陈间仙借用(购置设备所占用)。前期筹备工作出现投资股金不到位问题,及生产设备不能购进和安装问题,召开股东会讨论解决方案。讨论方案一、陈间仙、翁月娟尽快在短时间内(2015年12月底前)将设备投资款1500000元到位,后期筹集资金500000元;讨论方案二、部分设备已到厂,陈间仙、翁月娟尽快组织设备安装就位;讨论方案三、以上二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如无法实施,只有等待股东陈间仙股金到位后启动易拉罐车间所有事宜;唐云飞、何玉平同意按照方案二、方案三解决。 2015年12月1日,乌鲁木齐银德盛丰旗食品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昌吉市新东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购买奶皮饮料生产线设备,设备包括发酵罐13吨6台(金额900000元)、菌种罐0.8吨2台(金额56000元)、直冷式奶罐6吨1台(金额78000元)、杀菌机1台(金额221000元),合同总金额1255000元。 2016年5月17日,唐云飞、何玉平签署《股东会记录》,股东为唐云飞、何玉平、陈间仙、翁月娟。讨论议题:一、由于发起人陈间仙、翁月娟的设备资金2000000元不到位,流动资金2000000元被挪用,已造成半年的被动局面,为了将此项目完成,经陈间仙建议增加新股东加入,吸纳资金投入;二、陈间仙、翁月娟愿意让出部分股份,让新股东加入。各股东替陈间仙外借设备资金2000000元,借资和利息(按月息3%)全部由陈间仙个人承担;前期筹备工作出现投资现金不到位问题,及生产设备不能购进和安装问题,再次召开股东会讨论解决方案:讨论方案一、陈间仙尽快将设备投资款2000000元到位;讨论方案二、近期内尽快寻找新股东加入,组织借款到位;讨论方案三、以上二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如无法实施,只有等待陈间仙股金到位后自动易拉罐车间所有事宜;唐云飞、何玉平同意按方案二、方案三解决。 2016年7月21日,何玉平、唐云飞、翁月娟签订声明一份,载明:兹有2015年唐云飞、翁月娟、何玉平三人签订的股份制合作经营协议书,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该协议书,该协议书不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不起法律效力。原签订协议人签字确认原签订协议书作废。同日,何玉平、唐云飞、翁月娟的丈夫陈间仙、李全伟签订《合作投资经营协议书》,约定各方共同出资,并作为发起人参与4人股份公司(暂定名)的发起设立,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元,其中陈间仙现金出资100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29.16666%;何玉平现金出资100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29.16666%;唐云飞现金出资100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29.16666%;李全伟现金出资50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12.5%;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共同投资人委托唐云飞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唐云飞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股东四人协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唐云飞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唐云飞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唐云飞、何玉平、陈间仙表决权各占一票,李全伟表决权占1/2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为保证公司高效运营,唐云飞有权对公司的各个岗位人员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组建正规化的财务人员及财务系统,唐云飞负责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财务管理工作,何玉平负责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李全伟、陈间仙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协议签订后,李全伟于2016年9月21日向何玉平帐户汇入500000元。 2016年6月26日,唐云飞(甲方)与昌吉市新东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第三车间”设备安装合同书》,约定按甲方要求乙方派工人到甲方工厂,对第三车间乳制品制造设备前处理安装,安装总价68000元。 2016年7月21日,唐云飞代表股份制经营“第三车间”全体股东(乙方)与翁月娟(甲方)签订《厂房出租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承租乌鲁木齐市银德盛丰旗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简称第三车间),租赁建筑面积为1950平方米,厂房内乙方的机械设备安装及装修期间免收租费;厂房租金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租赁期为三年。 2016年7月22日,唐云飞、何玉平、李伟签署《股东会记录》,股东为唐云飞、何玉平、陈间仙、翁月娟、李全伟。讨论议题:一、2016年7月陈间仙、翁月娟的设备款仍然未落实到位,因此造成此项目搁浅8个月,陈间仙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二、在2016年7月新股东李全伟加入,投入设备股金500000元并同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外借款未到位,至今仍然没有落实。讨论方案一、陈间仙、翁月娟尽快将设备投资款1500000元到位;讨论方案二、各股东组织借款到位;讨论方案三、以上二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如无法实施,只有等待陈间仙股金到位后自动易拉罐车间所有事宜;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同意按方案一、方案三解决。 2016年7月27日,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签署《股东会记录》,股东为唐云飞、何玉平、陈间仙、翁月娟、李全伟。讨论议题:一、2016年7月27日新股东全伟加入,投资设备股金500000元到位,股东何玉平、李全伟、唐云飞外借款1500000元到位;二、陈间仙、翁月娟设备投资款1500000元和负责外借款500000元至今没有到位,陈间仙、翁月娟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三、为了将此项目完成,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具体讨论部署,2016年8月开始设备安装,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全体股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股东何玉平李全伟负责设备安装、材料购进,唐云飞负责财务及人员管理,陈间仙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并且将股金、借款到位)。讨论方案一、陈间仙尽快将设备投资款1500000元和借款500000元到位;讨论方案二、陈间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讨论方案三、以上二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如无法实施,只有等待陈间仙股金到位后自动易拉罐车间所有事宜;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同意按方案一、方案三解决。 2016年10月26日,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签署《股东会记录》,股东为唐云飞、何玉平、陈间仙、翁月娟、李全伟。讨论议题:一、由于陈间仙、翁月娟联系的设备安装公司与盛丰旗食品饮料厂前期有债务纠纷,8月安装9月停工,造成设备安装停工一个月。此项目到了只能进不能退的地步,股东何玉平、李全伟、唐云飞被动答应借钱给陈间仙、翁月娟偿还其个人债务60000元,才促使设备安装公司继续安装;二、陈间仙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并且将股金、借款到位,至今没有落实。陈间仙、翁月娟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讨论方案一、陈间仙尽快还清股东替其偿还个人债务60000元;讨论方案二、陈间仙、翁月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讨论方案三、以上二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如无法实施,只有追究股东陈间仙、翁月娟违约责任的所有事宜;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同意按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解决。 2016年12月30日,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签署《股东会记录》,股东为唐云飞、何玉平、陈间仙、翁月娟、李全伟。讨论议题:一、截止2016年12月底,到位资金4000000元已使用完结,设备安装已无法进行,而且设备安装期间出现的许多状况,已造成此项目无法向前发展。陈间仙、翁月娟出资的股金、借款不到位,至今没有落实,因此再次造成此项目搁浅;二、股东何玉平、陈间仙、唐云飞、李全伟商讨易拉罐生产车间的合伙投资经营怎么进行下去,还有没有力量再投资。讨论方案一、陈间仙、翁月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讨论方案二、2017年4月前,股东陈间仙、翁月娟仍然不能将股金1000000元和借款500000元到位,就此合伙投资经营易拉罐生产车间的生存,是停止还是等待?进行不下去,怎么办;讨论方案三、以上二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如无法实施,只有追究股东陈间仙、翁月娟违约责任的所有事宜;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同意按方案一、方案三解决。 2017年4月20日,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签署《股东会记录》,股东为唐云飞、何玉平、陈间仙、翁月娟、李全伟。讨论议题:一、截止2016年12月底设备安装,一直在等待资金到位。2017年1月至4月,多次联络各股东召开股东会。针对资金4000000元已使用完结,设备安装已无法进行,而且设备安装期间出现的许多状况,已造成此项目无法向前发展。陈间仙、翁月娟出资的股金、借款不到位,至今没有落实,造成此项目搁浅,商讨易拉罐生产车间的合伙投资经营怎么进行下去,还有没有力量再投资;二、股东何玉平、唐云飞、李全伟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商讨解决办法,并催促陈间仙、翁月娟将股金1000000元及外借款500000元到位,而股东陈间仙、翁月娟一直置之不理,造成给其他股东带来巨大损失。讨论方案一、陈间仙、翁月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讨论方案二、此项目无法进行,只能按合伙投资经营协议走破产清算程序;讨论方案三、以上二个方案在短时间内如无法实施,只有追究股东陈间仙、翁月娟违约责任的所有事宜;唐云飞、何玉平、李全伟同意按方案一、二、三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投资经营协议书》、银行凭证、《“第三车间”设备安装合同书》、《股东会议》,被告提供的《股份制合作经营协议书》、声明,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唐云飞、何平玉、李全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标的441397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2111.83元(原告已预交45470.10元),由原告唐云飞、何平玉、李全伟自行负担,退回原告唐云飞、何平玉、李全伟案件受理费335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柯媛媛 人民陪审员樊桂芝 人民陪审员张玉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熙博
判决日期
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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