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王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鲁1302民初867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21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王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超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6618号案件中享有的到期债权6万元,并提供其担保人李永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牌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于同年6月22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86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该担保车辆。2018年8月21日,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置换财产担保,请求解除对其担保车辆的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的担保人李永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长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石小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璐
判决日期
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