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私有合伙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826175760
注册时间:2014-09-29
公司地址:东风中路418号1203房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魏雄利、龚艳等与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04民初21274-21282号         判决日期:2018-08-22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九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1278号案原告杨静及九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志杰、九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魏展鹏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情况:21282号案原告陈云涛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顺德君兰会项目工程设计专用合同、顺德君兰会项目工作联系函、顺德君兰会项目电邮截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阳江新达城)、阳江新达城项目电邮截图、意见函、工作函、东莞大浪天瑞花园项目工作联系函、微信截图、顺丰快递单,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对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与被告建立的是挂靠关系,且自2016年12月至今从未向被告提供劳动,也不受被告的规章制度的约束。被告提交承包合同、被告银行流水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信息、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及资料交接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支付凭证、陈云涛个人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与陈云涛为承包关系,陈云涛及其控股公司向原告支付管理费,陈云涛自负盈亏,被告与陈云涛于2017年1月1日丧失了承包关系的基础,被告自2017年4月10日已不对外营业。其余八原告与陈云涛为雇佣关系。 经本院查明,原告陈云涛与被告签订的《建筑设计院承包经营合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原告陈云涛需遵守被告处的规章制度和会议决议,受被告管理和约束,原告陈云涛的工作属于被告业务范围的主要组成部分,原告陈云涛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被告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双方均为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原告陈云涛与被告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1274号案原告魏雄利、21275号案原告龚艳、21276号案原告刘宏达、21277号案原告姚严、21279号案原告林桂涛、21280号案原告罗一夫、21281号案原告刘磊,七原告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清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人员与被告建立的是挂靠关系,且上述七原告自2016年12月至今从未向被告提供劳动,也不受被告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云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九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5元,由九原告各负担5元。(未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单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丽梨(代)
判决日期
2018-08-2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