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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芳锫
联系方式:0592-2279303
注册时间:2001-08-17
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21层D单元
简介: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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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权武与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203民初9457号         判决日期:2018-08-20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权武与被告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物采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权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宾峰及被告公物采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权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物采购公司向胡权武返还竞租保证金27837元及相应利息(以27837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公物采购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公物采购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4日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城保护公司××将《2016年第三批房产招租》的房屋公开招标事项委托公物采购公司。胡权武于2016年3月29日,在公物采购公司处办理报名、领取标书手续后,于2016年4月6日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和路82号的房屋进行投标,并依据约定缴纳竞租保证金27837元。胡权武缴纳竞租保证金后,至今未中标,胡权武多次要求公物采购公司返还竞租保证金,公物采购公司拒绝返还。胡权武遂至本院。 公物采购公司辩称,胡权武参与竞标属实,但本案并不满足返还竞租保证金的条件,故公物采购公司无法返还竞租保证金。公开竞租文件第12.1.7条规定,在承租人支付所有承租代理服务费并签订合同后,且承租人提交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租代理机构原额无息返还竞租保证金。因胡权武至今未缴纳代理服务费,也未提交租赁合同,故不满足退还竞租保证金的条件。胡权武签名的《竞价函》《竞租成交确认函》上均体现其知道退还竞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和后果,因其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故无法退还竞租保证金。胡权武主张其未中标与事实不符。公物采购公司已于2016年4月8日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本项目的结果公告,确定胡权武为本厦门合同包7的成交承租者,并向其发出了通知,通知其缴交代理服务费并到公物采购公司领取《承租通知书》。综上所述,胡权武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公物采购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发布了旧城保护公司2016年第三批房产招租项目(竞租编号:GW2016-1872××的《公开竞租文件》,载明该项目共分为28个合同包,开标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地点为厦门市湖滨南路广大银行大厦21楼开标大厅,同日下午3点举行加价会。 《公开竞租文件》第二章“竞租人须知”要求各合同包竞租人应缴纳竞租保证金,承租人需在领取承租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缴纳代理服务费。在“定标原则”部分载明,招租代理机构在承租人确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相关媒体上公告承租结果,并发出承租通知书,请竞租人关注;在承租人支付所有承租代理服务费并签订合同后,且承租人提交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招租代理机构对承租人的竞租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承租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合同,竞租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竞租人一般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经招租人确认后,招租代理机构应在刊登本招租项目竞租公告的媒介上对承租结果进行公告,同事招租代理机构向承租人发出承租通知书;招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承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即承租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之日××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竞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租人的竞租材料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属于承租人责任的,招租代理机构将没收其竞租保证金; 《公开竞租文件》第三章“竞租内容及要求”载明本次项目的合同包17为人和路82号1楼;竞租人应仔细审阅公开竞租文件内容,对拟出租房产进行实地踏勘,对公开竞租文件或房产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竞租活动答疑时间截止前向招租代理机构书面提出;竞租人一旦提交竞租材料,视为对公开竞租文件和房产现状的认可和周围环境的了解;拟竞租人在参加竞租前,应对拟竞租房产状况做好充分的了解,并对自身能够承担的最高租金额做好充足的预算,进行经营利润测算,以免违约。 2016年3月29日,胡权武报名讼争项目合同包17的竞标,并购买了标书,为此缴纳费用100元。2016年4月5日,胡权武向公物采购公司支付了竞租保证金27837元。 2016年4月6日,胡权武向公物采购公司发出一份《竞价函》,表明愿意提交竞价保证金27837元参加17合同包的竞租,在竞租结果公告发出的7个工作日内领取承租通知书并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完全履行确属确认函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否则公物采购公司有权取消其承租人的资格,已提交的房产竞价保证金不要求返还;若成为承租人,同意按公开竞租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公物采购公司缴交承租代理服务费,否则,竞价保证金将不要求退还,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同日,该项目开标,胡权武签署一份《竞租成交确认函》,确认自己以15999元的中标金额竞得人和路82号1楼的店面租赁权,并承诺在承租公告发布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持《承租通知书》与旧城保护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若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缴交的竞价保证金不要求退还并承担相应责任。 2016年4月8日,讼争项目的招标定标公告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上发布,胡权武以15999元的中标金额取得人和路82号1楼的店面租赁权。 胡权武至今未向公物采购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公物采购公司未向胡权武交付《承租通知书》,胡权武与旧城保护公司未签订《租赁合同》,公物采购公司也未将竞租保证金退还给胡权武。 以上事实,有胡权武提供的报名表、发票、《公开竞租文件》、现金缴款单,公物采购公司提供的竞租结果公告、《竞价函》、《竞租成交确认函》、《承租通知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权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胡权武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洪昱
判决日期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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