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张同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鲁0203执12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8-15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张同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同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张同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徐立亭
审判员曹克正
审判员荆克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琦
判决日期
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