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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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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379084285
注册时间:2014-11-10
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公园国际1幢2单元21101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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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与夏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陕0104民初3017号         判决日期:2018-08-14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夏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艳娟、贺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6075元(按5000元的日千分之五,从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第三条第一款d项,被告应按照判决、仲裁裁决、调解、和解确定的赔偿总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于判决、裁决作出后或者达成调解、和解后立即补交;第二款,采用本条第一款第d项收费方式的,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代理费不得低于5000元;及第四款,被告逾期交纳律师费、垫付费用的,原告有权决定中止代理工作,并要求被告按拖欠数额的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生效后,原告方指派马彩艳律师、刘艳娟(实习)律师为被告诉赵小江、赵小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代理。2017年7月21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4民初360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与赵小江、赵小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调解赔偿总金额39225元。调解生效,被告拿到赔会款后拒不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暂计60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望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夏文未作答辩。 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委托代理协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目的: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积极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过调解为被告争取到37625元的赔偿,但被告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代理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支付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证据二:短信聊天记录,话费单。证明目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陕西0104民初3603号《民事调解书》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代理费,但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夏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7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栾震 审判员孙龙君 审判员吉鹏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梓佑
判决日期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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