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忠宇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2刑初660号
判决日期:2018-08-13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8)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忠宇、党吉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夏忠宇与党吉松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附近,党吉松进入厕所,夏忠宇在厕所门外小便时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互殴,党吉松随后参与拳打罗培新。期间,夏忠宇、党吉松均拳打罗培新面部,致罗培新左眼眶内、下壁骨折,右侧鼻骨线性骨折等,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二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党吉松、夏忠宇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党吉松、夏忠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党吉松、夏忠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夏忠宇具有自首、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夏忠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党吉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合议庭
审判员蒋为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旭菲
判决日期
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