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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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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荣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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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汉威星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6民初1849号         判决日期:2018-08-13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信安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冠华宁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冠天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冠天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空公司)、北京汉威星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唐冠天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卫,被告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武萌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唐冠天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继续履行《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及《汉威国际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码:E8-xxxx-33)、《变更协议》E8-xxxx-33(变)、《变更协议》E8-xxxx-33(变2)、《变更协议》E8-xxxx-33(变3),确认世纪星空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1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8日,世纪星空公司、汉威星空公司与唐冠华宁公司就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xxx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1126.57平方米)签署了《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及《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码:E8-xxxx-33),约定租期24个月。2016年8月4日,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与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E8-xxxx-33(变)的《变更协议》,唐冠华宁公司将部分场地分租给唐冠天成公司。2016年12月20日,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与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天宝公司签订编号为E8-xxxx-33(变2)的《变更协议》,调整后唐冠华宁公司承租的场地变更为四区8号楼3层02、05-12单元,租赁面积为838.86平方米;中数信安公司承租场地为四区8号楼3层01单元,租赁面积为83.5平方米,唐冠天宝公司承租场地为四区8号楼3层03单元,租赁面积为118.85平方米,唐冠天成的承租场地不变。2017年5月5日,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与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天宝公司签订编号为E8-xxxx-33(变3)的《变更协议》,要求自2017年6月20日起,将唐冠华宁所租用面积全部转由中数信安公司承租即中数信安公司承租的场地为01-02、05-12单元,租赁面积为922.36平方米,租赁期间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每月租金143085.71元。租赁协议及变更协议签订后,原告各方均按时交纳了租赁费用,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但世纪星空公司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23日擅自向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出具《律师函》(鑫【2017】第279号函),单方解除《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及《汉威国际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码:E8-xxxx-33)、《变更协议》E8-xxxx-33(变)、《变更协议》E8-xxxx-33(变2)、《变更协议》E8-xxxx-33(变3)并要求在收到函件3日内将租赁单元保持完好状态交还世纪星空公司。2017年10月26日,世纪星空公司强行将租赁房屋的门进行了封锁。被告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在租赁期间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行为,答辩人是依据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有事实和协议依据,解除协议行为合法有效。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6年7月8日就租赁事宜签订了《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合同编号:E8-xxxx-33)(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并在该协议中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解除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租赁协议》第12条第(11)款约定:“承租方不得将场地用于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第21条终止及解除权:“(1)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出租方将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解除。(2)承租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e)承租方在场地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2、2017年10月18日、10月23日,丰台科技园区管委会、丰台区金融局打非办、属地派出所等多家政府部门先后两次对被答辩人进行联合检查,并向答辩人出示了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打非办)文件。函件中称:中数信安公司通过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的名义,以投资企业产生效益分红和约定高额回购为名,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存在风险隐患,并要求丰台区政府加强监管和检测预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并在检查过后的协调会议上明确要求答辩人立即对被答辩人进行清退处理。3、答辩人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清退要求,依据《租赁协议》第12条、第21条之约定,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和11月9日向被答辩人发送《律师函》,以被答辩人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及变更工商注册地址。4、事实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解除《租赁协议》是正确的。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警员前往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协助调取中数信安公司相关房屋租赁手续。并告知2017年9月14日,该局己对新乡市中数信安数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玉静等人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且发现该公司大量资金汇入中数信安公司的账户中。答辩人作为北京市最大的出租写字楼群的企业,承担着相应的企业责任,应态度鲜明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依法依规对出租写字楼进行管理,以维护该写字楼的和谐与稳定。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被答辩人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构成违约,答辩人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答辩人无需赔偿被答辩人。基于以上理由,我方提出反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35560.1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腾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8号楼3层01-12号房屋;三、支付反诉人房屋占用使用费,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每月租金174764.8元的两倍扣除已经支付的349529.6元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诉讼损失共计98906元。(包括律师费93906元、保全费暂计5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唐冠天宝公司辩称,被告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一、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被答辩人合法经营,没有任何刑事违法及行政违法行为,答辩人在租赁期间也积极履行了承租义务,不存在民事上的违约行为,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二、被答辩人单方解除行为无效,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仍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答辩人不应当承担场地的两倍房屋占有使用费。三、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应由被答辩人承担,系被答辩人违约导致,与答辩人无关。四、租赁协议是被答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仅约定了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未约定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制定不公平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通用条款第22条应为无效条款。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8号楼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世纪星空公司。 2016年7月8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签订《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编号为E8-xxxx-33),约定:第二部分租赁单元及租赁面积:出租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向承租方出租,承租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及做出的其它承诺向出租方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xxx号,建筑面积为1126.57平方米,统称为“场地”。第三部分租期细节:租期:2年。起始日期:2016年7月20日(下称“起始日”)。届满日期:2018年7月19日(下称“届满日”)。第四部分租金细节:上述租期的起始日至届满日期间的租金(包括写字楼常规工作时间内的空调费)应为人民币155.13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柒佰陆拾肆元捌角【¥174764.80】,该金额含百分之五(5%)增值税,该增值税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均应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第五部分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承租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三个月场地租金,共计人民币伍拾贰万肆仟贰佰玖拾肆元肆角整【¥524294.40元】,作为租赁押金:以及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陆拾伍元柒角整【¥11265.70元】的能源保证金,以确保承租方执行和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前述保证金和押金的数额由出租方根据场地租金、能源保证金的增加减少以及向承租方提供的电话线和停车位数量的变化加以调整。第六部分停车位: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4个停车位。承租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第十部分有关收费标准缴纳停车位租金;具体事宜由出租方(或出租方的代理人、或管理方)和承租方另行签订协议。第十部分汉威国际广场项目管理各项收费标准:能源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100建筑平米;车位租金:地下及非固定车位:人民币900元/个/月;车位押金:相当于一个月车位租金。 同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签订《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号为E8-xxxx-33),约定:6、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1)保证金和押金由出租方保留,在此期间不支付给承租方任何利息。如承租方违反或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承租方同意不要求出租方退回保证金和押金。如该保证金及押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承租方仍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出租方选择不终止本租赁协议,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从其缴纳的保证金和押金中扣除等同于因承租方违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条款,从而给出租方造成的货币损失的金额或应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在租期内,出租方扣除了保证金和押金,承租方应于出租方要求的五日内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第五部分约定的数额补足保证金和押金。如果承租方未能补足,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本协议终止时,出租方将在承租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二十二个工作日内,把承租方已付的保证金及押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a)承租方己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场地完整交还出租方,并向出租方提交经管理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场地状况、设备、设施检查完好的检验证明;b)承租方己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缴清全部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交纳而未交纳的租金、水(如场地内有供水)、电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等费用;c)承租方办妥以该租赁场地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证明。21、终止及解除权:(1)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在出租方向承租方送达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承租方未按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行为并履行各项义务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出租方将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解除。(2)承租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a)全部或部分租金于应付款日(无论是否经正式要求)未付;b)承租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于应付款日(无论是否经正式要求)未付;c)承租方己进入或开始破产、清算、解散、处分主要资产或与承租方的债权人达成让步解决的任何程序;d)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场地的;e)承租方在场地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f)承租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出租方纠正通知后未纠正。22、违约赔偿:(1)依第21条情形解约的,承租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押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出租方所有,不予退还。承租方应另外再向出租方赔偿等同于本协议全部押金和保证金总金额的违约金。(2)本条规定不影响出租方依照本协议第8条、第19条、第23条、第26条及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规定向承租方主张其他类型的滞纳金及违约金或就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向其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23、向出租方清退场地:(1)承租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时向出租方清退场地,并将场地还原成出租方认可,且可供出租方再行租赁的状态。出租方有权决定恢复工作由出租方完成,承租方须在交纳首期租金的同时向出租方预先支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场地还原押金。如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约定不需拆除还原的,出租方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场地还原押金;在本协议没有提前解除的情况下,租期届满如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还原到出租方认可状态的,出租方将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场地还原押金;由出租方拆除还原的,承租方交纳的场地还原押金不予退还。(2)本协议终止,承租方未按要求完成修复、拆除、清退、返还的,则自协议终止的次日起,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关于租金标准的双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关的公共事业费用,直至承租方按照协议要求返还场地为止。若因此造成出租方迟延向新租户交付该场地而需由出租方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出租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承租方均应向出租方赔偿。同时,本协议终止后,出租方或管理方有权采取对该场地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场地进出、阻止承租方继续利用场地进行经营等措施。此种情况下,承租方所应当承担的双倍租金和相关公共事业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双倍租金及相关费用计算至承租方满足本协议第6条第(2)款全部条件日止。(3)承租方应于协议终止日的17点之前迁出场地,并完成修复、拆除、清退、返还。如协议终止日恰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承租方同意于协议终止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7点之前迁出场地,完成本协议要求承租方在协议终止日当天或之前应完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拆除、清退等各项工作,将场地返还给出租方,并按管理方的规定办理完成全部退租手续。此种情形不视为承租方提前退租,亦不导致出租方退还相应租金及其他费用。(4)承租方向出租方退还场地时,应清空场地,不得留有任何物品。否则,任何留在场地里且不属于出租方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视为承租方丢弃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理该物品,或有权保留该物品,或销售该物品取得收入,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或赔偿。因清理遗留物品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016年8月8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唐冠天成公司(新承租方一)就上述租赁协议签订《变更协议》(编号为E8-xxxx-33(变)),约定:第一条、自2016年8月4日起,承租方承租的场地由3层01-12单元变更为3层01-03、05-12单元,变更后的租赁面积为建筑面积1041.21平方米,变更后的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伍佰贰拾贰元玖角壹分【¥161522.91】,承租方需继续缴纳3层01-03、05-12单元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协议项下承租方所交纳的3层01-03、05-12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等押金继续作为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其他押金使用。第二条、自2016年08月04日起,原协议中承租方承租的3层04单元,建筑面积85.36平方米,承租方变更为本协议的新承租方一,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壹元玖角整【¥13241.90】,原协议该单元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由新承租方一享有与承担。承租方同意原协议项下承租方所交纳的3层04单元的租赁押金人民币叁万玖仟柒佰贰拾伍元柒角整【¥39725.70】、能源保证金人民币捌佰伍拾叁元陆角整【¥853.60】及场地还原押金人民币捌仟伍佰叁拾陆元整【¥8536.00】转为新承租方一的3层04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出租方不再退还给承租方。第四条、鉴于承租方、新承租方一租用的场地为一个整体,具有位置上和功能上的同一性,且新承租方一对原协议各项条款己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现承租、新承租方一共同向出租方承诺如下:l、承租方、新承租方一中任何一方违约,由另外一方连带承担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能源费、违约金等)。2、若任何一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或提前终止原协议,另外一方应代替该终止方继续履行与出租方的租赁协议,并连带承担终止一方的租赁协议所约定期限内直到租赁期结束为止的所有费用及一切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用、网络费用、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追索上述费用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出租方可以直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费用的支付。3、若发生上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时,承租方、新承租方一中任何一方未在出租方告知的时间内完成连带责任的清偿(即承租方、新承租方一中的守约方承担两方中违约方的连带责任),则视为两方中的守约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即视为两方中的守约方亦违反了其与出租方租赁关系的合同义务),出租方获得依据原协议约定向两方中的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违约金、行使终止及解除权、向出租方清退场地等)。 2016年11月29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唐冠天成公司(新承租方一)、中数信安公司(新承租方二)、唐冠天宝公司(新承租方三)签订《变更协议》(编号为E8-xxxx-33(变2)),约定:第一条、新承租方一所承租的场地四区8号楼3层04单元不予调整,原《变更协议》继续有效。第二条、自2016年12月20日起,承租方承租的场地变更为四区8号楼3层02、05-12单元,租赁面积为建筑面积838.86平方米,变更后的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万零壹佰叁拾贰元叁角伍分【¥130132.35】。第三条、自2016年12月20日起,原协议中承租方承租的四区8号楼3层01单元由新承租方二承租,租赁面积为建筑面积83.5平方米,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伍拾叁元叁角陆分【¥12953.36】,原协议该单元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由新承租方二享有与承担。承租方同意原协议项下承租方所交纳的四区8号楼3层01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继续作为四区8号楼3层01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出租方不再退还给承租方。第四条、自2016年12月20日起,原协议中承租方承租的四区8号楼3层03单元由新承租方三承租,租赁面积为建筑面积118.85平方米,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贰角整【¥18437.20】,原协议该单元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由新承租方三享有与承担。承租方同意原协议项下承租方所交纳的四区8号楼3层03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继续作为3层03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出租方不再退还给承租方。第六条、鉴于承租方、新承租方一、二、三互为关联方(下简称承租关联方)且租赁的场地为一个整体,具有位置上和功能上的同一性,且新承租方二、三对原协议各项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现承租关联方共同向出租方承诺如下:l、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由另外三方连带承担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能源费、违约金等)。2、若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或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要求代为履行租约。另外三方均有义务代违约方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用、网络费用、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追索上述费用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3、如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均未在出租方告知的时间内完成连带清偿责任,(则视为承租关联方整体实施了违约行为,出租方即获得依据原协议向承租关联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违约金、行使终止及解除权、向出租人清退场地等)。 2017年5月5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唐冠天成公司(新承租方一)、中数信安公司(新承租方二)、唐冠天宝公司(新承租方三)签订《变更协议》(编号为E8-xxxx-33(变3)),约定:第一条、新承租方一所承租的场地四区8号楼3层04单元,租赁面积为85.36平方米,车位0个,不予调整。第二条、新承租方三所承租场地为四区8号楼3层03单元,承租面积为118.85平方米,车位0个,不予调整。第三条、自2017年06月20日起,承租方承租的场地四区8号楼3层02、05-12单元,转由新承租方二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承租,变更后新承租方二承租的场地变更为01-02、05-12单元,租赁面积为922.36平方米,自变更日至2018年07月19日期间,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零捌拾伍元柒角壹分【¥143085.71】。车位3个,按租赁协议规定另行交付租金。原协议该单元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由新承租方二享有与承担。承租方同意原协议项下承租方所交纳的四区8号楼3层02、05-12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继续作为3层02、05-12单元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出租方不再向承租方办理退还手续。第五条、鉴于承租方、新承租方一、二、三互为关联方(下简称承租关联方)且租赁的场地为一个整体,具有位置上和功能上的同一性,且新承租方一、二对原协议、《变更协议》及《变更协议》(变2)各项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现承租关联各方(含承租方)共同向出租方承诺如下:l、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由另外三方连带承担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能源费、违约金等)。2、若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或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要求代为履行租约。另外三方均有义务代违约方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用、网络费用、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追索上述费用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3、如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均未在出租方告知的时间内完成连带清偿责任,则视为承租关联方整体实施了违约行为,出租方即获得依据原协议、《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变2)向承租关联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违约金、行使终止及解除权、向出租人清退场地等)。 2017年8月30日,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北京市处非办发出《关于提示中数信安联盟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函》,载明:中数信安联盟以投资企业产生效益分红和约定高额回购为名,吸收资金,具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嫌疑,涉稳风险较大。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有关规定,现向贵办提示有关风险,商请贵办密切关注上述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关风险处置化解工作,我市将全力配合处置。 2017年9月5日,北京市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向丰台区政府发出《关于提示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相关风险的函》,载明:近日,我办收到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提示你辖区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的名义,以投资企业产生效益分红和约定高额回购为名,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存在风险隐患。 2017年10月23日,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表世纪星空公司向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天宝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2、租赁协议及变更协议对你五司的义务均予以了明确的约定。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第12条“有关场地和公共部分使用的权利和义务”第(7)项约定:“承租方不得在场地有任何可能造成对出租方、相邻业主或住户(无论在大厦内还是大厦外)或他们的雇员、邀访者或来访者的滋扰、损害、危险、烦扰或不便的行为;”第(11)项约定:“承租方不得将场地用于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第21条“终止及解除权”约定:“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出租方将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解除。”“承租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e)承租方在场地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3、2017年10月18日和23日属地派出所联合基地管委办、企业服务中心、工商、劳动等部门对你三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证,且相关媒体已对你五司出现大量相关负面报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排查通报,你五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鉴于此,你五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第12条及第21条之约定,世纪星空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在此我们接受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你司函告如下:1、世纪星空公司依约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即日起,解除与你五司签署的《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及《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码:E8-xxxx-33)、《变更协议》E8-xxxx-33(变)、《变更协议》E8-xxxx-33(变2)、《变更协议》E8-xxxx-33(变3)。2、自你五司收到该函件3日内,将租赁单元保持完好状态交还世纪星空公司;并自你五司收到该函件7日内完成工商注册地址变更。3、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声明保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因你五司相关行为而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失的权利。 2017年10月26日,世纪星空公司将涉案房屋锁门。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房屋租金已付清;四原告已交纳房屋押金524294.4元、能源保证金11265.7元、场地押金112657元。 2017年11月9日,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表世纪星空公司向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成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天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四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17:00前搬离场地内全部物品,将场地交还给世纪星空公司,否则,任何留在场地里的物品,世纪星空公司均有权视为丢弃物,并要求三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地址。 2018年2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涉案场地进行搜查,并扣押了部分物品
判决结果
一、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xxx号; 二、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三、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月174764.8元的标准给付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威星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406元,由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7123元,由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威星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10080(已交纳),由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70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董会 人民陪审员谷玉珍 人民陪审员肖进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艳萍
判决日期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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