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与姚伟海、徐建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411民初2331号
判决日期:2018-08-07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姚伟海、徐建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称:2017年11月19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原告代理吴晓平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代理费为30000元,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和解、调解、裁定、判决、撤诉、裁决、协商),并就争议管辖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与该案原告吴晓平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和解。吴晓平于2017年12月19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12月20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2017)浙0402民初6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吴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吴晓平承担。至此本案代理结束,但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代理费。故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代理费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约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证据2,(2017)浙0402民初6248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南湖法院对两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证据3,(2017)浙0402民初6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该案经庭外协商达成协议后,原告撤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本院所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判决结果
被告姚伟海、徐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3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合议庭
审判员袁瑞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阮美琴
判决日期
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