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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私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培华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1-02-16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002B-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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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与刘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6民初5347号         判决日期:2018-08-0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宇京茂律所)诉被告刘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京茂律所委托代理人潘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环宇京茂律所起诉请求:1.判令刘明支付律师费2万元;2.判令刘明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本息止(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3.判令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案外人戴光威因与刘明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求刘明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2月27日刘明与环宇京茂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环宇京茂律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合同约定刘明支付律师费2万,待收到保险理赔偿后支付。此后,环宇京茂律所及时指派律师出庭应诉,该案于2016年8月3日结案。后律师又代刘明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刘明于2016年12月28日实际领受全部理赔款,实现合同目的。 被告刘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环宇京茂律所(乙方)与刘明(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乙方结合搜甲方委托指派律师马平川作为甲方代理人参与甲方与案外人戴光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务;2.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费2万元,其中定金2000元,18000元代乙方从保险公司领得理赔后支付等条款。同日,刘明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马平川代理权限。 2016年8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210号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给戴光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8949.35元给戴光威”。该案中被告为刘明,刘明的代理人为环宇京茂律所律师马平川。 2016年9月18日,刘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授权马平川律师代为办理理赔24780元费用等事宜,后附驾驶证、银行卡等信息。2016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案交接登记表(代回执)确认收取马平川提交的相关材料。 马平川出具微信名为刘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刻录光盘),其中刘明确认:收到信息了,这几天给你转过来(2016年11月28日,刘明对于马平川询问保险理赔款有没有查到的回复);马律师你好,在年前一定安排给你;我现在所欠的钱不止你一个…你和公司商量一下,一万元,如果可以,年前想一切办法付清给你们等。 庭审中,环宇京茂律所确认刘明未支付定金2000元和后期保险理赔后的18000元。刘明核实领取保险理赔款不清楚,但2016年12月31日与刘明协商是否可以减少支付款项,推定刘明已收取
判决结果
被告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偿付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刘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叶曼玲 人民陪审员崔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毓萍 书记员郑苗璇
判决日期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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