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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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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窦三平等与倪红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205民初223号         判决日期:2018-08-03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窦三平、呼翠花诉被告倪红旗、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焦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被告倪红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琛,被告佳捷汽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克栋,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自芳,被告大地财险焦作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91157.2元、精神抚慰金55000元、抚养费258963.6元(19422.27X20*2/3=258963.6)、丧葬费24402元、丧葬其他费用15000元、财产损失870、鉴定费150元,以上共计945542.8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倪红旗驾驶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310Z挂车,行驶至开封市民和路与××国道交叉口侧滑失控甩尾,与窦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窦某及电动车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倪红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窦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310Z挂车系被告佳捷汽运公司所有,被告倪红旗为聘用司机,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和被告大地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倪红旗辩称,被告倪红旗是被告佳捷汽运公司的聘用司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和被告大地财险焦作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佳捷汽运公司承担。 被告佳捷汽运公司辩称,其公司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主车商业险为1000000元,挂险50000元,办理有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主险附加三责险3000000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均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只要原告证据真实合理合法,应由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公司优先赔偿,其余的应由商业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承担。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有安葬等其他费用共18400元,此款应在保险公司赔偿中扣除并返还给我公司。 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辩称,1、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将在审核事故车辆驾驶证、行车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后,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赔偿。2、主挂车连接一起使用,保险合同规定,主挂一起使用时,将按主险100万元进行计算。3、保险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焦作支公司处投保有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主险附加三责险300万元,应该按照三比一的比例进行赔偿。4、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被告大地财险焦作支公司辩称,1、同意同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中的1、2、4答辩意见。2、被告佳捷汽运公司所有的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的是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B条款其主险为货物险,险种项下附加有第三责任险,投保单明确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120000元,或投保人从其他保单(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险和交强险)获得的赔偿金额为合,两者以最高者为准。 根据事故认定书、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资格证、保单、事故现场照片及停车场照片、死亡证明、户口本、村委证明、评估报告及票据、丧葬费用票据、殡仪馆清单、保险B条款、保险约定、管辖权异议书及当事人陈述,可以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月1日15时55分许,被告倪红旗驾驶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310Z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G310由西向东行驶开封市民和路与G310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滑失控甩尾,与在路口由南向北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某)相碰撞后挂车侧翻,造成窦某及李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倪红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窦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870元,支付鉴定费用15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佳捷汽运公司为受害人垫付丧葬费9200元。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310Z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佳捷汽运公司,被告倪红旗为驾驶司机,该车在的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50000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险),在被告大地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有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3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1120000元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单中获得的赔偿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 另查明,受害人窦某共兄妹三人,其父母分别为原告窦三平、呼翠花。受害人窦某与原告李庆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李某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庆、窦三平、呼翠花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1020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庆、窦三平、呼翠花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7322.8元; 三、驳回原告李庆、窦三平、呼翠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直接将赔偿款支付到原告李庆在中国银行6217858000091351871号账户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6元,由原告李庆、窦三平、呼翠花负担38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814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4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庆春 代理审判员钱丹 人民陪审员任治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殷天娇
判决日期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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