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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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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万元
法定代表人:璩国华
联系方式:59524500
注册时间:2002-03-12
公司地址:嘉定镇中下塘街71弄3号2室6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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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甲、许乙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3992号         判决日期:2015-09-23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甲、许乙、戴某、罗某某、王某、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甲、许乙、戴某、罗某某、王某、蒋某某及辩护人孙超、谢嘉贤、徐祥古、陆卫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许甲、许乙、戴某经预谋后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罗某某、王某、蒋某某为工作人员以“德州扑克”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许甲、许乙、戴某、罗某某、王某、蒋某某,同时抓获参与赌博的方某、郭某某、孙某等6人(均另行处理)。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甲、许乙、戴某、罗某某、王某、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郭某某、孙某、周某某、薛某某、徐甲、马某某、李某某、徐乙、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许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许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三、被告人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四、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六、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七、扣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员丁文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虹艳
判决日期
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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