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豫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222执1453号
判决日期:2019-08-07
法院: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豫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公积金、房地产和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朱向永
审判员席志军
审判员赵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任卫学
判决日期
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