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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万元
法定代表人:伍亚林
联系方式:0512-36689821
注册时间:2011-03-29
公司地址:昆山开发区龙江路88号
简介:
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模具制造;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激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销售,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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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天韡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22号         判决日期:2015-08-18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许天韡与被上诉人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俊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许天韡于2013年8月6日进入博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博俊公司的《IT管理制度》规定,严禁擅自在计算机中安装非工作软件和程序(影音、游戏等);工作时间严禁使用工作机玩游戏、看电影,由此引发计算机故障,一经查实,由IT部报批管理部按违纪处理。严禁在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资源(游戏、影音、色情、暴力等),违反此项者报批管理部按严重违纪处理。严禁在公司计算机中下载或存储色情、暴力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资源,违反此项者报批管理部按严重违纪处理(博俊公司对许天韡进行了培训)。 2015年1月6日,博俊公司向许天韡出具解雇书,认为许天韡在上班及加班时间内利用公司网络资源在公司配给用于工作的电脑上下载大量影视视频及游戏(大量国家明文禁止的色情视频),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许天韡的行为及结果构成严重违纪,现通知许天韡自2015年1月6日起将结束在本公司的工作,工资支付至2015年1月5日。嗣后,许天韡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博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2014年年终奖6000元、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元。该委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裁决:驳回许天韡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许天韡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原告许天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博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2014年年终奖6000元、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元、2015年1月工资2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许天韡进入博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间,博俊公司认为许天韡使用的电脑内存有大量影视作品(含色情),并浏览,与监控记录时间相吻合,证明许天韡在工作时间内浏览、下载,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许天韡对监控光盘认可,是本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笔记本电脑没有密码,并非只有其使用,其也不带回家,不清楚电脑里的文件,其没有浏览、下载,而电脑为博俊公司配给其使用,但许天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人也在使用其电脑之证据,应当认定许天韡一人使用,而许天韡使用的电脑中显示浏览、下载时间持续时间长,内容多,与监控记录时间相吻合(在上班时间),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博俊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证据证明博俊公司的主张。许天韡不认可博俊公司的主张,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没有浏览、下载之事实,而许天韡在使用中也应当发现其电脑中存储记录(或浏览情况),应当及时向博俊公司报告,但许天韡没有向博俊公司反映此情况,应当认定许天韡在上班时间内浏览、下载之事实,许天韡的行为符合《IT管理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故博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许天韡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许天韡要求博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许天韡要求博俊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6000元,博俊公司不予认可,许天韡也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许天韡要求博俊公司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元,不属劳动争议,原审法院不予理涉。许天韡要求博俊公司支付2015年1月工资2200元(未经仲裁),博俊公司同意应支付许天韡该月工资1766.67元,许天韡对此无异议,博俊公司应当支付许天韡2015年1月工资1766.67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许天韡2015年1月工资1766.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许天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许天韡负担。 上诉人许天韡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曾以上诉人不胜任工作为由与上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上诉人予以拒绝,被上诉人就按排上诉人休假,在休假期间,被上诉人故意按排其他员工“偶然”发现上诉人使用过的电脑中的违法视频。并且,被上诉人只提供了一份书面的清单,一审法院就认定了电脑中存在这些视频。并进一步认定上诉人上班期间下载和观看了该视频。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依靠推理就认定上诉人严重违反了被上诉人公司规章制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认定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理应支付赔偿金。另被上诉人应支付第十三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博俊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许天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施伟 审判员徐辉 代理审判员王小丰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乐婷
判决日期
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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