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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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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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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乃春
联系方式:6965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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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东街九号院办公楼第三层304、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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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与王志文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3民终10389号         判决日期:2019-07-2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震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文、于秀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志文、于秀青立即腾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院落及××号院落内的北房四间及西厢房二间;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志文、于秀青负担。事实与理由:王震经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院内,先后建北房四间及西厢房二间。王志文、于秀青因与子女产生矛盾,无处居住。现因王震需对该院落进行装修并居住且王志文、于秀青的子女具备赡养父母的条件,故要求王志文、于秀青从该院落及房屋搬离。一审判决驳回王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也表明一审判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一审判决没有考虑王志文、于秀青有两个子女,每个子女均具备为其提供住所的条件。反而造成了子女不赡养父母、有房不让居住、侄子在尽赡养义务的不正常情况。这样判决,助长不赡养父母的恶习,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王震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可以给王志文、于秀青一个缓冲期,但不能永远居住。 王志文、于秀青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驳回王震的上诉请求。建房与王震无关,是王志文和王某1共建的涉案房屋,王志文出的木料。施工期间王志文、于秀青送水、送饭,看管材料。王震从去年春节前才给了王某16万元钱,原来一分钱没出,也没出力。 王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志文、于秀青立即腾退北京柔区怀柔镇××号院落及院落内的北房四间及西厢房二间;2.本案诉讼费由王志文、于秀青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志文与王震系叔侄关系,王志文为王震的大伯。1992年下半年,由案外人王某1出资在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为王震建造房屋,王志文夫妻亦参与建造,并投入部分建材料。因未取得审批手续,1992年11月9日,原怀柔县怀柔镇人民政府向王志文作出怀镇5号处罚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并在15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地貌。随后,王震向原怀柔县怀柔镇王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建北房四间、西厢房2间,获得村委会批准。1993年4月28日,王震取得了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1993年12月10日,原怀柔县人民政府向王震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震。此后,在王志文夫妻参与下,涉案房屋建造完成。房屋建成后,王志文、王震、王某1曾签订过协议,约定王志文夫妻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但因王震、王志文、于秀青及案外人王某1均未向该院提交协议书,且双方对约定的居住期限陈述不一致,无法确定当时协议约定的王志文、于秀青居住的期限。 上述事实,有王震提交的户口薄、村委会证明、怀集建(93)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使用证、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建房申请、北京怀建集团贵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王志文、于秀青方提交的处罚通知书和证人王某2、杨某、王某3、王某1当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及王震、王志文、于秀青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争议的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号院落内的北房四间及西厢房两间系由王某1主要出资为王震所建,其某、于秀青亦投入了人力及部分建材料。该处房屋系由王震申请建造,并取得了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王某1作为主要出资人,亦认可房屋为王震所有,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号院落内的北房四间及西厢房两间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王震。在房屋建成后,王震、王志文、于秀青及王某1曾做出约定,允许王志文、于秀青在房屋居住,但因缺少协议书原件,法院无法确定所约定的期限,考虑到王志文、于秀青已年迈,腾退确有困难,且当初王志文、于秀青在此居住系双方协议的结果,故法院对王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应当指出,王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基于前述原因,王志文、于秀青可在争议房屋内居住,但不得妨碍王震对争议房屋及其所坐落的宅基地的其它权利的行使。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震要求王志文、于秀青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孙妍 审判员薛妍 审判员杨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弘 法官助理吴琳 书记员卢园园
判决日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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