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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洁
联系方式:0713-5063135
注册时间:2002-10-22
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河东街开发小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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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胡鹏峰、柯重振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582号         判决日期:2015-08-12         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牌投资公司)与被告胡鹏峰、柯重振、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沙滩假日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牌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戴路、被告胡鹏峰、被告柯重振委托代理人侯兵、被告阳光沙滩假日酒店委托代理人黄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劲牌投资公司诉称: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胡鹏峰、柯重振、阳光沙滩假日酒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胡鹏峰人民币3500000元,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由柯重振、阳光沙滩假日酒店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将人民币3500000元汇入胡鹏峰指定账户,由胡鹏峰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胡鹏峰仅偿付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鹏峰迅速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按约定承担欠款期间利息;被告柯重振、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劲牌投资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企业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 证据二、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胡鹏峰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被告柯重振、阳光沙滩假日酒店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 证据三、转账支票存根和借条。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胡鹏峰支付了借款3500000元。 被告胡鹏峰口头辩称: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属实,已支付三个月利息;该笔借款全部用于阳光沙滩酒店工程投资,我个人没有偿还能力,阳光沙滩酒店曾同意以工程款偿付借款。 被告胡鹏峰未提交证据。 被告柯重振口头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之所以同意担保是因为胡鹏峰是阳光沙滩酒店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同意以工程款作抵押;在阳光沙滩酒店工程款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我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被告柯重振未提交证据。 被告阳光沙滩酒店辩称:2014年3月12日,经我公司和柯重振担保,胡鹏峰向原告借款3500000元属实,此款至今逾期未还。胡鹏峰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是因工程建设需要,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东建设公司)为本案被告履行应尽法律责任。我公司同意将所有差欠赤东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偿付给原告,不足部分由赤东建设公司承担。 被告阳光沙滩酒店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阳光沙滩酒店基本情况。 证据二、大冶市阳光沙滩度假村外墙装饰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湖北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大冶市阳光沙滩度假村外墙装饰改造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咨询报告、申请书、收据等。拟证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胡鹏峰是赤东建设公司承建大冶市阳光沙滩度假村外墙装饰改造工程工地负责人。因差欠农民工工资、供应商材料款、银行贷款等,由阳光沙滩酒店和柯重振担保,胡鹏峰向劲牌投资公司借款3500000元。此款逾期未还,赤东建设公司向阳光沙滩酒店书面申请,请求将下欠的工程款代为偿还劲牌投资公司借款,并出具了赤东建设公司财务盖章的收据,因工程造价审计,故未代付。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胡鹏峰、阳光沙滩酒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柯重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约定利率过高,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原告及被告胡鹏峰、柯重振对被告阳光沙滩酒店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原告认为申请书、收据与本案无关联。对上述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实际综合予以评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原告劲牌投资公司与被告胡鹏峰、柯重振、阳光沙滩假日酒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胡鹏峰人民币3500000元,借款月利率15‰,在借款期内,若银行基准利率上调,则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利息按月结算,若到期不能偿还,加收50%利息;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由被告柯重振、阳光沙滩假日酒店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将人民币3500000元汇入被告胡鹏峰指定账户,由胡鹏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胡鹏峰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4175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原告催讨无着,故而成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胡鹏峰应偿付原告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417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柯重振、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34800元,由被告胡鹏峰、柯重振、大冶市阳光沙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54101040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郭刚 人民陪审员杨国富 人民陪审员殷华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征
判决日期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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