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棋等七人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2刑初1037号
判决日期:2019-07-22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棋、王璇璇、饶清伟、洪龙、严洪亮、万伟、罗夕凤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棋及其辩护人孙剑彬、被告人王璇璇及其辩护人刘军、被告人饶清伟及其辩护人周安安、被告人洪龙及其辩护人刘怡雯、被告人严洪亮及其辩护人王沁、被告人万伟及其辩护人马嫄媛、被告人罗夕凤及其辩护人沈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汪棋、王璇璇、饶清伟、洪龙、严洪亮、万伟、罗夕凤受聘于本市闵行区中春路7178号欧西玛创新园区B栋2楼的简慕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同案犯马某1、鲍某某、黄某、马某2(均已判刑)等人指导下,被告人汪棋、王璇璇、饶清伟、洪龙、严洪亮、万伟、罗夕凤采用夸大藏品价值、虚构公司看中藏品、鉴定后可收购藏品等事实,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虚假交易协议,并至上海永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磁公司”)进行认证;收取被害人鉴定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后,被告人汪棋、王璇璇、饶清伟、洪龙、严洪亮、万伟、罗夕凤伙同程娟(另案处理)等人以藏品为“私铸币”、“非国有”、“无法在国内进行交易”等借口拒绝履行交易协议,骗得被害人支付的鉴定费。其中,被告人汪棋骗得人民币3.35万元,被告人王璇璇骗得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饶清伟骗得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洪龙骗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严洪亮骗得人民币3.85万元,被告人万伟骗得人民币6.32万元,被告人罗夕凤骗得人民币2.5万元。
2018年5月31日,上述7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棋、王璇璇、饶清伟、洪龙、严洪亮、万伟、罗夕凤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某、苑某等10余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转账、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马某1、黄某等人的供述,永磁公司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简要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汪棋、王璇璇、饶清伟、洪龙、严洪亮、万伟、罗夕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汪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王璇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被告人饶清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四、被告人洪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五、被告人严洪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六、被告人万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七、被告人罗夕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上述七名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八、追缴各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合议庭
审判长黄娄莹
人民陪审员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吴佩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旭莹
判决日期
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