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浩与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1302民初1381号
判决日期:2019-07-17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浩诉被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解决的是因退伍军人安置问题产生的纠纷,不是《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具有行政因素的安置争议,不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长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杨长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秦柯
审判员王永兴
人民陪审员惠大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振华
判决日期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