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荣、韩春鑫等与韩春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0财保137号
判决日期:2019-07-16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春荣、韩春鑫、韩士杰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春年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黄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自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春年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自即日起查封担保人黄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春荣、韩春鑫、韩士杰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崔海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单嫕
判决日期
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