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西睿挚律师事务所> 广西睿挚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睿挚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黎培飞
联系方式:0775-7861833
注册时间:2012-08-27
公司地址:平南镇东湖盛世豪庭1幢4单元802号
简介:
--
展开
平南县大运汽车修理厂、李桂松、李南回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821执异12号         判决日期:2019-07-16         法院:平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曾志健与被执行人平南县大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大运汽修厂)、被申请追加人李桂松、李南回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召开听证会进行了听证,申请追加人曾志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的经营者张明、被申请追加人李桂松、李南回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培飞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追加人曾志健提出请求:追加李桂松、李南回为(2017)桂0821执1358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曾志健与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立案执行,李桂松、李南回作为大运汽修厂的合伙人应对大运汽修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故申请追加李桂松、李南回为被执行人。 申请追加人曾志健为支持其申请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2、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平南县大运汽车维修厂合伙协议,证明李桂松、李南回是大运汽修厂的合伙人。 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的经营者张明及被申请追加人李桂松、李南回共同辩称,不应追加李桂松、李南回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1、申请追加人本身就是大运汽修厂的合伙人之一,如追加李桂松、李南回为被执行人应先追缴申请追加人认缴的合伙出资款以清偿债务;2、申请追加人曾于2015年、2016年阻挠大运汽修厂经营,扩大了大运汽修厂损失,且申请追加人的退伙至今还未清算,其对大运汽修厂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大运汽修厂的资产即生产设备、维修配件已被法院查封,业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估值足够清偿本案债务。 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的经营者张明及被申请追加人李桂松、李南回为其辩解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曾志健与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支付租金99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曾志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元及案件执行费1402元。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桂0821执1358号。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7)桂0821执135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的财产,因大运汽修厂的财产未清算,故交由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7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2018年10月29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案号为(2018)桂0821执恢282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桂0821执恢282号执行裁定,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大运汽修厂所有的机械、设备等财产,目前处于评估阶段。 另查明,大运汽修厂系由其经营者张明于2013年3月6日注册成立,于2014年2月13日开始由张明、曾志健、李桂松和李南回合伙经营,并确定张明为汽修厂负责人,负责日常经营及对外开展业务等。2015年6月25日,曾志健向本院提起退伙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判决准许曾志健退伙,但其退伙事项至今未清算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追加人曾志健追加李桂松、李南回为(2017)桂0821执135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卢昱成 审判员杨思泉 人民陪审员李洪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琪雄 书记员黄榕敏
判决日期
2019-07-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