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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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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庄永义、黄金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981刑初289号         判决日期:2019-09-02         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刑诉(2019)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永杰及其辩护人庄春林,被告人黄厚利,被告人黄亚芬及其辩护人苏超家,被告人邵武兴,被告人陈国平及其辩护人黄彬鸿,被告人黄博华,被告人庄永义及其辩护人徐美美,被告人黄金运,被告人黄亚天及其辩护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庄永杰纠集被告人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通过拨打诈骗电话,诈骗了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币22000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通某、转账回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的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庄永杰、黄亚芬均是主犯,黄厚利、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均是从犯,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均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定罪处罚。 被告人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 庄永杰的辩护人庄春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庄永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庄永杰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请求对庄永杰从轻处刑。 黄亚芬的辩护人苏超家对公诉机关指控黄亚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黄亚芬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请求对黄亚芬从轻处刑并适用缓刑。 陈国平的辩护人黄彬鸿对公诉机关指控陈国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陈国平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据此,请求对陈国平从轻处刑并适用缓刑。 庄永义的辩护人徐美美对公诉机关指控庄永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庄永义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请求对庄永义从轻处刑并适用缓刑。 黄亚天的辩护人刘刚对公诉机关指控黄亚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黄亚天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请求对黄亚天从轻处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庄永杰经与他人合谋拨打电话诈骗后,便纠集被告人黄博华、陈国平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寻找作案地点。同年4月,庄永杰纠集被告人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黄博华、陈国平、庄永义、黄亚天、黄金运等人陆续前往北流市六靖镇后,将诈骗所使用的手机、SIM卡、客户资料等分发给各人,庄永杰、黄亚芬等人在北流市六靖镇镇南村两个隐蔽偏僻的山岭上向大量的被害人拨打电话,假冒身份诈骗被害人财物。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黄亚芬拨打被害人王某的电话,冒充王某的教授,让王某次日到教授办公室,王某听后深信不疑。次日8时许,黄亚芬继续冒充王某的教授拨打电话给王某,编造让王某先转钱给他人,之后再还给王某的虚假理由,欺骗王某,王某听后信以为真,分两次共转账22000元人民币到黄亚芬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之后,迅速将该22000元领取共同分赃。 另查明: 1.案发后,庄永杰、黄亚芬、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分别赔偿了的经济损失10000元、6300元、500元、3200元、2000元共22000元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对庄永杰、黄亚芬、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的违法行为均表示谅解。 2.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庄永杰、庄永义、黄亚芬均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金运、黄亚天均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被告人庄永杰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厚利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北流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庄永杰、庄永义分别指认扣押物品的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亚天辨认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阳光监狱(2018)阳监放字第923号释放证明书,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山看释字[2016]45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北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庄永杰、黄厚利、黄亚芬、邵武兴、陈国平、黄博华、庄永义、黄金运、黄亚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庄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厚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黄亚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邵武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陈国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黄博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庄永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黄金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黄亚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议庭
审判员刘小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梁希 书记员杜钟坤
判决日期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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