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1民辖终143号
判决日期:2019-09-02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民初30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交武汉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献梅
审判员丁杰
审判员司武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潘严
判决日期
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