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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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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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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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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辉王锐等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237刑初114号         判决日期:2019-06-28         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锐、邹贤米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代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林海、检察官助理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锐、邹贤米、代辉及其辩护人赵本田、陶朝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锐、邹贤米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东转盘“77酒吧”喝酒,遇见了被告人王锐前女友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锐对李某某怀有怨恨,在李某某走出酒吧准备离开时,被告人王锐和邹贤米强行坐上了李某某搭乘的出租车,将李某某带至高唐街道广东中路中心市场。被告人代辉接到被告人王锐的电话后,驾驶一辆白色长安车来到高唐街道广东中路中心市场处,被告人王锐、邹贤米将李某某强行拉上该长安车,并往巫山县曲尺乡方向行驶。被告人王锐将李某某控制在后排,威胁李某某。车辆行驶至巫山县巫峡镇柳树村一干堰塘附近时,被告人王锐将李某某拉下车,并带至干堰塘底部威胁、殴打。被告人邹贤米随后来到干堰塘,让被告人王锐离开。被告人王锐离开后,被告人邹贤米强行脱掉李某某的裤子,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人王锐返回干堰塘,将李某某拉上车,驶往曲尺乡老龙洞,并从老龙洞返回县城南三路。路途中,被告人王锐威胁李某某,并将李某某拉下车进行了威胁、殴打,被告人代辉也用棍棒威胁了李某某。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锐等人将李某某带到高唐街道南三路被告人邹贤米租住的房屋睡觉,被告人代辉驾车离开。被告人王锐在被告人邹贤米入睡后,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时上午,被告人邹贤米离开租住房,被告人王锐再次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中午,李某某自行离开了出租房;当晚,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代辉在巫山县高唐街道章家湾转盘处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王锐在巫山县曲尺乡朝阳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邹贤米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西转盘往巫峡中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锐、邹贤米、代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锐、邹贤米、代辉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欧某、万某、向某等人的证言,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勘验、检查、辩认笔录、提取的视频监控,巫山验伤门诊验伤证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 二、被告人邹贤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被告人代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金绍国 人民陪审员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何红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艳
判决日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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