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03民初4943号
判决日期:2019-06-03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61234元人民币或者等额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函),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234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26元,由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阮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聪
判决日期
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