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6民初12663号
判决日期:2019-05-31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扬剑律所)与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天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剑律所负责人李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利天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扬剑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德利天成公司向我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德利天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德利天成公司因与案外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运龙(北京)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与我所于2018年8月19日签订了京扬剑(2018)字第021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聘请我所委派律师作为该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期限至该纠纷案一审结案,自盖章之时起生效。该合同附件《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第三条“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约定在该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德利天成公司应当按计算出的总律师代理费用120000元的30%计算并支付我所律师代理费用36000元,如果该案件立案后开庭前且未证据交换前德利天成公司以与对方和解等为由撤诉的,德利天成公司不另行支付我所其他代理费用。合同第六条约定德利天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应当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产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合同签订前后,我所委派律师多次到诉争工程项目向德利天成公司职员了解案情,听取情况陈述,查看现场,告知德利天成公司收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并代德利天成公司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目录》等文书,根据德利天成公司有关负责人指示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经过其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其中仅证据1至3多达188页,尚有部分证据材料依据进展情况及需要准备另行补充提供。我所委派代理律师于2018年8月21日代德利天成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被受理,案号为(2018)京0112民初38610号。德利天成公司随后以与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受理该案的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获得准许,该案已经于2018年10月20日结案。然而德利天成公司至今未依据约定向我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为此,我所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决,维护我方合法权利与社会公平正义。
德利天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扬剑律所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京扬剑(2018)字第021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证明双方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合同中相应代理事宜、代理费收取等事宜的约定情况。
证据二:《民事起诉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刘修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目录》,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经德利天成公司审核无误同意后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签署授权委托书,指示扬剑律所委派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原件、《诉讼服务告知书》原件,证明扬剑律所委派的代理律师根据德利天成公司的指示向具有管辖权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并当日受理、缴纳了诉讼费用,案号为(2018)京0112民初38610号。
证据一和三均有原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中,除法定代表人刘修花身份证复印件未加盖德利天成公司公章外,其余证据均经德利天成公司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刘修花身份证复印件虽未经德利天成公司盖章确认,但其本身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共同组成了授权委托手续,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9日,德利天成公司(甲方)与扬剑律所(乙方)签订编号为京扬剑(2018)字第021号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其附件《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该《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及期限”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本所李久峰律师担任甲方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节能运龙(北京)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至上述合同纠纷案件一审阶段结案。该《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法定事实解除本合同或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均视为乙方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预先代为支付的费用、延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以及为主张权利所遭到的包括委托代理律师费在内的全部损失。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第三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约定:最终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真实意思表示:(一)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当按照上述计算出的总律师代理费用120000元的30%计算并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用,为36000元。如果该案件立案后开庭前且未证据交换前甲方以与对方和解等为由撤诉的,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其他代理费用。
2018年8月21日,德利天成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交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13017元,票据编号为NO.01248094。
另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38610号原告德利天成公司起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中节能运龙(北京)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以德利天成公司撤诉结案,该案中德利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扬剑律所律师李久峰
判决结果
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北京德利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亚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雨辰
判决日期
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