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斐迪思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万资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靓绿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115民初19754号
判决日期:2019-05-16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斐迪思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斐迪思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万资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资达公司)、南京靓绿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绿公司)、第三人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斐迪思销售中心的经营者沈亮、被告万资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成、高金凤、被告靓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鸿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斐迪思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资达公司给付工程余款17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靓绿公司在欠付被告万资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上述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万资达公司与其签订《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约定万资达公司将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其,合同价款为135000元,并约定项目启动时支付10000元、2016年9月11日前支付40000元、画册展板施工完成验收支付55000元,全部项目交付时支付30000元。2016年10月30日,被告万资达公司与其签订《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第二部分)》,约定被告万资达公司将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第二部分)包工包料发包给其,合同价款为170000元,并约定万资达公司在项目启动时支付70000元,全部项目交付时支付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其按照约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分别于2016年10月份、11月份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虽其多次催要,但被告万资达公司却一直未能将欠付的工程款余款结清。另,被告靓绿公司系该工程发包方,依据法律规定,其应在被告万资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给付责任。
被告万资达公司辩称:1、被告靓绿公司未能将全部的工程款给第三人鸿信公司,鸿信公司未能将款项给其,故其没有钱给原告斐迪思销售中心;2、靓绿公司曾承诺欠付斐迪思销售中心的工程款中部分款项由靓绿公司直接给付,该部分款项与其无关。
被告靓绿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是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确认,由第三人鸿信公司中标,其与鸿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故其仅与鸿信公司结算,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工程款是否欠付以及欠付的金额,其不清楚。
第三人鸿信公司未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日,被告靓绿公司与第三人鸿信公司签订《南京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合同》,约定靓绿公司将南京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鸿信公司。后,鸿信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告万资达公司。2016年9月1日,被告万资达公司与原告斐迪思销售中心签订《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约定万资达公司将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斐迪思销售中心,合同价款为135000元,开工日期2016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31日,并约定项目启动时给付10000元,2016年9月11日前给付40000元,画册、展板施工完成验收支付55000元,全部项目交付时,支付30000元。2016年10月30日,被告万资达公司与原告斐迪思销售中心签订《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第二部分)》,约定被告万资达公司将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合同(第1期第二部分)包工包料发包给斐迪思销售中心,合同价款为170000元,并约定万资达公司在项目启动时支付70000元,全部项目交付时支付100000元,第二部分工程款万资达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17年6月15日,靓绿公司向斐迪思销售中心出具《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区-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决算-第1期第一部分》,确认第1期第一部分的施工量总价为138650元,且该工程已于2016年10月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同日,靓绿公司向斐迪思销售中心出具《2016靓绿-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区-物联网建设宣传-施工决算-第1期第二部分》,确认第1期第二部分的施工量总价为175030元,且该工程已于2016年11月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
审理中,原告斐迪思销售中心与被告万资达公司一致确认,万资达公司已给付斐迪思销售中心款项130000元。斐迪思销售中心以两合同标的额305000元主张工程款,万资达公司尚欠其款项175000元未付。另,万资达公司提出,靓绿公司曾承诺由靓绿公司给付斐迪思销售中心部分工程款,靓绿公司不予认可,万资达公司对此并未举证证明。
另查明,南京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京万资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斐迪思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给付款款17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斐迪思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万资达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850元,由被告万资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芳
人民陪审员戎宏来
人民陪审员王才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蕾
判决日期
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