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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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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平、赵兵、李志强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3刑终493号         判决日期:2019-05-15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兴平、赵兵、李志强、杜贤、官露乘、张宪才、潘鑫、朱万炳、王金毓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浙0302刑初14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兴平、朱万炳、王金毓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认定,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间,“阿爆”、“小郭”、“小熊”(“小白”)(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许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保底工资和每成功实施一单诈骗5%至8%的提成收入,从中国大陆、台湾招募人员数十人到肯尼亚蒙某组建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诈骗,具体诈骗流程为:一线话务员负责接听由电脑手群发给不特定人员的语音包而转拨回来的被害人电话,冒充邮政部门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身份被人冒用所办理的信用卡大量透支欠费的虚假事实,诱骗被害人报警解决,后转给二线话务员。该团伙一线话务员每天接听或者拨打的电话数量在100个左右。二线话务员负责冒充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警察,谎称被害人信用卡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以需要配合调查为由,套取被害人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等情况后直接行骗成功或转给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负责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加强被害人错误认识,诱骗被害人按照指示进行操作,直至行骗成功。现查明,该窝点团伙成员于2016年4月21日,使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取河南安阳农飞客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后因公安机关拦截,最终得手人民币200万元。该次诈骗中,被告人张兴平担任二线话务员。本案另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1月9日、2016年3月12日至4月26日、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张兴平三次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二线话务员。现查明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37128元。 2015年7月29日至11月2日、2016年3月13日至4月26日、6月6日至8月22日、2017年3月8日至6月2日,被告人赵兵四次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15××0人次以上。现查明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0300元。 2015年7月28日至9月7日、2016年6月3日至10月19日、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李志强三次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6000人次以上。 2015年8月10日至12月12日、2016年3月19日至4月7日,被告人杜贤二次参与上述窝点,先后担任一线话务员和二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10××0人次以上。现查明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4030元。 2016年3月12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官露乘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和二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750人次以上。 2015年10月4日至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张宪才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9000人次以上。现查明其非法获利人民币35808元。 2015年10月4日至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潘鑫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4500人次以上。现查明其非法获利人民币29291元。 2015年7月28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朱万炳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7000人次以上。 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王金毓参与上述窝点,担任一线话务员,个人接听电话在2000人次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李志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朱万炳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王金毓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兴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赵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志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杜贤、官露乘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宪才、潘鑫、朱万炳、王金毓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暂存原审法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5000元,返还被害单位河南安阳农飞客科技有限公司;追缴被告人张兴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37128元、被告人赵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0元,并责令被告人张兴平、赵兵、官露乘继续退赔涉案赃款,返还上述被害单位;追缴被告人李志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杜贤违法所得人民币14030元、被告人张宪才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8元、被告人潘鑫违法所得人民币29291元、被告人朱万炳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金毓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张兴平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兴平有直接参与对河南安阳农飞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诈骗,亦不足以证实张兴平非法获利137128元,且张兴平前两次出国均经过了长达一个多月时间的培训,该时间段的诈骗金额应当予以剔除,要求二审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朱万炳上诉提出,其主观上一开始不知道去国外是参与诈骗,实际拨打电话不到60天,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朱万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未遂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较好,要求二审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金毓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其个人没有诈骗成功的金额,系从犯,又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兴平、赵兵、李志强、杜贤、官露乘、张宪才、潘鑫、朱万炳、王金毓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申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杨某、高某、周某、廖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冻结管制令、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客户明细对账单、协助冻结通知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件信息、220专案部分被告人诈骗所得统计简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兴平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兴平有直接参与对河南安阳农飞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诈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证人周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申某的陈述、客户明细对账单、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张兴平在一审庭审时的供述,足以证实张兴平参与诈骗河南安阳农飞客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得手200万元的事实。故张兴平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张兴平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兴平非法获利137128元的意见。经查,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可以证实电信诈骗集团所使用的账户共向张兴平转账13万余元,且张兴平在一审庭审及二审期间对非法获利13万余元均无异议。故张兴平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国智 审判员胡海疆 审判员方彬微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翔
判决日期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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