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泉、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2民终4049号
判决日期:2019-05-15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永泉、上诉人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正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津门肆拾伍号餐厅、天津市天娇运峰木门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永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孟夏
审判员曹静
审判员庞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穆艺
判决日期
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