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开云与庄伟、唐明秀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23民终638号
判决日期:2019-04-2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何开云因与被上诉人庄伟、被上诉人唐明秀、被上诉人胥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开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1.22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郑洪彪
审判员李静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文玲
书记员马恒
判决日期
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