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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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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姝
联系方式:85984811
注册时间:2008-08-1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水利局宿舍4号楼1单元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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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等与董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2民初44250号         判决日期:2019-04-22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1、董某2、白某诉被告董某3、董某4、董某5、董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2、白某及原告董某1、董某2、白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忍、马博文,被告董某3、董某4、董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6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董某1、董某2、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x区x镇x村x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董某1所有,第三间、第四间归原告董某2所有,第五间、第六间归原告白某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董某1、董某2系原告白某之子女,北京市x区x镇x村x号院有北房六间系原告白某和董某7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8与郭某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即董某9、董某7和被告董某3、董某4、董某5。董某9与周某系夫妻,育有一个子女,即被告董某6。董某8于2010年10月6日去世,郭某于1996年2月15日去世,董某7于1996年1月16日去世,董某9于2004年8月28日去世,周某于2010年12月1日去世。现被告董某3、董某4、董某5均放弃继承董某7的遗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董某3、董某4、董某5共同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放弃继承董某7的遗产。 被告董某6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双方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继承人董某7与原告白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名子女,即本案原告董某1、原告董某2。被继承人董某7至父母董某8与郭某共育有五个子女,即董某9、董某7和被告董某3、被告董某4、被告董某5,董某9与周某系夫妻,育有一个子女,即被告董某6。董某8于2010年10月6日去世,郭某于1996年2月15日去世,被继承人董某7于1996年1月16日去世,董某9于2004年8月28日去世,周某于2010年12月1日去世。位于北京市x区x镇x村x号院内有正房六间,所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通集建(x)字第x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被继承人董某7。原告董某1、董某2、白某、被告董某3、董某4、董某5均认可除本案当事人外,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董某7去世时未留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庭审中,被告董某3、董某4、董某5均放弃对被继承人董某7遗产的继承
判决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x区x镇x村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x)字第x号】院内北房六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董某1所有,西数第三间、第四间归原告董某2所有,西数第五间、第六间归原告白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董某2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原告董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孙天舒 人民陪审员岳凤金 人民陪审员张连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森 书记员张旭
判决日期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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