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超、郑双根等与蒋剑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881民初164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4-22
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超、郑双根、郭传发与被告蒋剑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宁国市同济万象城22栋2单元501室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担保人郑双根位于万福路润城3幢4-201室一幢(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宁字第××号)价值150000元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曹成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燕
判决日期
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