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与闫新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03民初3313号
判决日期:2019-03-2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闫新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丽
人民陪审员屈民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姬亚翔
判决日期
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