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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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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奇、薛伟、刘涛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刑终181号         判决日期:2019-03-2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庆奇、钟成年、王和全、徐朝江、杨卫东、彭斌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薛伟、刘涛、王小军、夏金武、彭斌、丁恺、杨卫东、夏许磊、黄煜、张丽锋、费勤华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皖012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庆奇、薛伟、刘涛、王小军、夏金武、丁恺、王和全、杨卫东、夏许磊、张丽锋、钟成年、徐朝江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认定: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成年、王和全、刘庆奇和刘某3、蒯某1(二人在逃)等人在肥东县撮镇镇建华村周边多次开设流动赌场,上述人员各自纠集自己熟识的社会无业人员前来参赌。其中,钟成年为赌场总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王和全、徐朝江负责选定赌场位置;杨卫东负责帮股东“看堆”;彭斌等人负责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钟成年通过赌场“抽水”的水钱给赌场工作人员每晚发放固定工资。该赌场参与人员有明确的组织分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形成以被告人钟成年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连续数月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获利数万元,并因参赌人员出老千被发现后,其他参赌人员薛伟、刘涛、王小军、夏金武、丁恺、夏许磊、黄煜、张丽锋、费勤华与赌场参与人彭斌、杨卫东等人索要非法赔偿而引发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 另查明:刘庆奇、薛伟、夏金武、夏许磊、张丽锋、杨卫东、钟成年系传唤或抓获归案,刘涛、王小军、丁恺、彭斌、王和全、黄煜、徐朝江、费勤华系主动投案,到案均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事实。丁恺由本案被告人彭斌劝说投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徐朝江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成年、刘庆奇、王和全、徐朝江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杨卫东、彭斌在赌场内“看堆”或放高利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夏金武、刘涛、薛伟、王小军、丁恺、杨卫东、夏许磊、张丽锋、黄煜、费勤华、彭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七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金武、刘涛、薛伟、王小军、丁恺、杨卫东、夏许磊、张丽锋、黄煜、费勤华、彭斌采取了非法拘禁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对其处以刑罚。上述被告人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成年、刘庆奇、王和全、徐朝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但被告人徐朝江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被告人杨卫东、彭斌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金武、刘涛、薛伟、王小军、丁恺、夏许磊、张丽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但被告人王小军、丁恺、夏许磊、张丽锋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被告人杨卫东、黄煜、费勤华、彭斌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卫东、彭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伟、杨卫东、彭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杨卫东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涛、王小军、丁恺、彭斌、王和全、黄煜、费勤华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庆奇、薛伟、夏金武、夏许磊、张丽锋、徐朝江、钟成年、杨卫东系传唤或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斌劝他人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伟、彭斌、徐朝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朝江主动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庆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二、被告人薛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刘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王小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夏金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丁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七、被告人彭斌犯开设赌场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被告人王和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九、被告人杨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夏许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一、被告人张丽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二、被告人钟成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十三、被告人黄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徐朝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十五、被告人费勤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对被告人徐朝江已退缴的非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刘庆奇、王和全、钟成年、杨卫东、彭斌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刘庆奇、薛伟、刘涛、杨卫东上诉提出:1、在共同犯罪中其系从犯;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各自辩护人还提出涉案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王小军上诉提出:1、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王小军的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夏金武、王和全、夏许磊、张丽锋、钟成年均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各自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丁恺上诉提出:1、在共同犯罪中其系从犯;2、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还对本案定性提出异议。 原审被告人徐朝江上诉提出原判未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致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2月份至6月份,上诉人钟成年、刘庆奇、王和全、徐朝江等人纠集参赌人员在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农贸市场、建华村荷花池鱼塘活动板房、建华村高速桥下露天空地、合肥市瑶海区大众路桥两侧(恒大城小区附近)民房等处开设流动赌场,赌场开设时间长达两个月以上,每晚召集二三十赌徒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赌场股东按照10%的比例抽水,共计获利六万元左右。其中,钟成年为赌场总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王和全、徐朝江等人负责选定赌场位置;杨卫东、彭斌负责“看堆”或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18年6月17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1在钟成年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协助刘庆奇推牌九。当日22时许,参赌人员卫某、王某、高某等人以刘庆奇出“老千”为由对其殴打,后经钟成年等人出面,张某1被迫赔偿给三人现金15000元。随后,夏金武、薛伟、丁恺等人也以刘庆奇出“老千”为由对其殴打,向其索要赔偿金。后张某1被迫乘坐张丽锋所驾车辆,夏金武、薛伟、杨卫东、彭斌、丁恺、夏许磊、黄煜及刘某3等人驾车同行,张某1被强行带至肥东县路边,刘涛、王小军、费勤华也赶至现场。上述到场人员以言语威胁方式向张某1索要钱财,持续时间长达3-4个小时。其间夏金武、刘涛、王小军、薛伟、丁恺等人以打耳光、脚踹等方式对张某1进行殴打,造成张某1背部和眼部多处外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1此次的伤情为轻微伤。最终赌场股东刘庆奇替张某1担保口头答应赔偿上述人员7万元,张某1才得以离开现场,次日,其亲属报警。 另查明:刘庆奇、薛伟、夏金武、夏许磊、张丽锋、杨卫东、钟成年系传唤或抓获归案,刘涛、王小军、丁恺、彭斌、王和全、黄煜、徐朝江、费勤华系主动投案,到案均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事实。丁恺由本案被告人彭斌劝说投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徐朝江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薛伟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系被害人张某1于2018年6月20日报案,肥东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于2018年6月22日决定对张某1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该局在侦查中发现刘庆奇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6月23日决定对刘庆奇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本案十五名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证实:钟成年、夏金武、王和全、夏许磊、张丽锋、费勤华无犯罪前科;刘庆奇、薛伟、刘涛、王小军、丁恺、彭斌、杨卫东、黄煜、徐朝江均有前科劣迹。 4、归案经过,证实刘涛、王小军、丁恺、彭斌、王和全、徐朝江、黄煜、费勤华系主动投案,刘庆奇、薛伟、夏金武、夏许磊、张丽锋系传唤到案,钟成年、杨卫东系抓获到案。 5、手机截图,证实张某1案发当天在推牌九时,现场发现三张天牌。 6、收据,证实徐朝江在一审期间已退缴非法所得和缴纳罚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他们在恒大城附近的赌场赌钱时,逮到一个出“老千”的人,后把“老千”打了一顿,为此从赌场老板股东那里搞了1万元。他走时,看到其他赌钱的人围着“老千”还在要钱。 2、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7日前的两三天,他通过“老徐”介绍到撮镇镇建华小区南边一鱼塘边的活动板房内参赌,当天输了5000元就走了。2018年6月17日晚,他按照“老徐”发的位置打车来到案发现场。由于张某1出“老千”,“老徐”介绍来的人先殴打和威胁“张某2宝”(即张某1),后经“老徐”和其他股东协调,赔偿他们一万元,他也要赔偿,刘庆奇给他4800元,后都走了。他走时见大兴集和肥东赌钱的人正在打张某1。赌场中有几个放爪子的人,其中有个戴眼镜的光头有点胖子的人叫彭斌。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份,刘某3(刘某1侄子)带人到他位于肥东县活动板房内搞小牌九场,搞了四五次左右,持续一二十天。他指认出股东有王和全、刘某3。他每次收取200、300元不等场地费,总共收了一两千元。 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他将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农贸市场内门面房一间租给王和全,约定租金一个月500元,先期租半年,为此王和全支付给他押金和租金共2500元。2018年1月份,他被建华村村干部约谈说接到群众举报,其租给王和全的门面房被其用于开设赌场,后他于2018年2月不再将门面房租给王和全。他对王和全等人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获利和股东情况一概不知。 5、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中旬连续两天,有二十几个人到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家中玩牌九,参赌人员都不认识,每次从当天晚上七八点到次日凌晨,参赌人员是徐朝江找过来的。徐朝江每次给200、300元不等场地费,总共收了500、600元。 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中旬端午节前一天晚上(2018年6月17日),有二十几个人到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家中玩牌九,参赌人员是徐朝江找来的,讲好一晚给500元场地费。当日22时许发生了争吵声。一二十个赌徒把一个子矮、胖胖的老头围着要钱,他警告众赌徒不要在家中打架。众赌徒随后押着那个老头离开现场。次日,他在现场发现牌九中有三张“天牌”。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8点多,刘庆奇骑电动车带他来到案发现场。当晚9时许,他就上去推,刘庆奇帮他上钱,先输了一板2800元底钱后,又推第二板,结果又输了1000多元时,有人说他玩假,出“老千”。赌场场面当时就乱了,他被“大个子”等人殴打,并将其带到撮镇建华的湿地公园内一“藕”雕像北边,在现场手机被“大个子”夺过去了,然后“大个子”先扇他左右脸,又踢了屁股。后一个四十多岁,瘦瘦的、1.7米左右个子的中年男子就过来用巴掌打他左右脸,又上来一个20多岁,瘦瘦的、长脸男青年(胳膊上纹着一条龙)走过来,把皮裤带解下来打他的头和后背,接着又来一个三十多岁,胖胖的刀疤眼男把脚上的皮鞋脱下来,拿鞋底打他的头和脸。后刀疤眼开车走了。他给打得不行了就求饶,从凌晨0点一直打到次日四点多。后对方把他和刘庆奇罚蹲在路边,一个皮肤黑黑、个子大大的40多岁男子(刘庆奇叫此人“黑哥”)向刘庆奇要钱,向他要三十万,他就说没钱,然后刘庆奇就和黑哥在那里帮他砍价,一直从三十万砍到十万元,并且由刘庆奇从中担保,黑哥同意了,刘庆奇叫他打个条子给黑哥,其不愿意打条子。18日5时,他趁众人聊天混乱之际离开现场后,于当晚11点多,在家人陪同下报警。 (四)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刘庆奇、薛伟、刘涛、丁恺、彭斌、杨卫东、钟成年、夏金武、王和全、夏许磊、黄煜、张丽锋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大众路一公路桥下面恒大城附近一排民房内的赌场,当时有二三十人在玩小牌九,参加人员有王和全、刘某3、薛伟、杨卫东、夏金武、夏许磊、丁恺、蒯某1、钟成年、刘庆奇、徐朝江等人,其中钟成年、刘庆奇、刘某3、王和全、蒯某1、徐朝江是该赌场的股东。张某1经刘庆奇介绍到该赌场玩牌九,当天20时许,张某1通过压钱将随身携带几百元输光后,由刘庆奇出钱,张某1再上台坐庄。22时许,有人说张某1出“老千”,并有赌徒发现张某1手里多了一张天牌。随后徐朝江介绍来的赌徒动手殴打张某1,后由徐朝江出面,张某1从刘庆奇和钟成年处拿了15000元给卫某、王某和高某。后夏金武、丁恺、夏许磊、薛伟等大兴镇和肥东来的赌徒也要求赔偿。因张某1和刘庆奇未予答复,有人提议将张某1带到建华去慢慢解决。张某1在次日凌晨0时许被带到撮镇镇建华村荷花池湿地公园大藕雕像附近,夏金武将张某1的手机夺走,并将手机甩给杨卫东的朋友张丽锋。随后,夏金武、刘涛、薛伟和王小军等人上来分别对张某1实施殴打。刘庆奇与钟成年约一小时后赶来,从中进行协调,最终确定由刘庆奇与张某1共同赔偿人民币七万元,并由钟成年担保。凌晨四点左右,在场人员又为这七万块钱如何分配发生争吵,张某1乘机走了。赌场的股东刘庆奇、钟成年、刘某3、蒯某1、王和全和徐朝江是从2018年2月开始开赌场的,断断续续一直到被抓,总共持续60多天。徐朝江是后期加入的,参股仅有三四天时间。开设赌场的地点有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农贸市场、建华村荷花池鱼塘活动板房、建华村高速桥下露天空地、合肥市瑶海区大众路桥两侧(恒大城小区附近)民房等处,赌场玩的是牌九,按10%抽水,水钱被股东平均分。总共抽头约60000多元,每个人大约分了10000多元。赌场内,钟成年是“摇把”总负责,遇到事都找他;建华的场地是刘某3找的,大众路的场地是“老徐”负责找的,刘庆奇、王和全、蒯某1负责带人到赌场玩。杨卫东、彭斌在赌场里面看堆和放爪子钱。 2、各原审被告人的具体供述 (1)刘庆奇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刘涛和丁恺也对他拳打脚踢。他在赌场非法获利一万多元。看堆人员有小王和杨卫东。 (2)薛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和刘涛车一起来到现场,当时刘庆奇已在现场。他的想法是在这赌场赌钱输了,这个“老千”赔钱他多少要分一点,分多少无所谓,不然他也不会打“张某2宝”。他当天在赌场内和建华莲藕雕像处,殴打了“张某2宝”,在建华莲藕雕像处,他徒手殴打外,还用皮带抽打“张某2宝”。 (3)刘涛的供述,证实:当天凌晨1时许,他和薛伟一前一后来到案发现场,至凌晨4时许,他准备离开去吃早饭,后和刘庆奇一道离开现场了,走的时候夏大个子还把“张某2宝”看着在。当天在建华莲藕雕像处,他徒手殴打了“张某2宝”。 (4)王小军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在荷花池湿地公园大藕塘雕像处,他看到一群人在马路上,就停下车问薛伟情况。薛伟说有人在赌场逮到一个“老千”,他认出来那个人就是前几天由刘庆奇带去赌场的人,后他上前质问张某1,张不承认,随后他用皮鞋底打了对方,边打边说,“你还骗我钱。”后离开现场。 (5)彭斌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和刘某3开车来到建华荷花池。在现场他知道这个事情一旦追究就是非法拘禁,就坐上车但也没走,至凌晨四点多,他们都散了。其间他也下车呆了二十分钟不到,看看赌徒们是怎么谈的,等刘庆奇、“老千”拿钱出来,好分账。他去建华荷花池的目的就是给夏大个子他们冲势子的。他没打人,也没具体和股东他们谈赔偿的事情,想法就是去冲个势子,另外看能不能分到钱,就是动这点心思。据他所知,赌场放爪子是杨卫东、黄某,淮南人蔡大个子,爪费一万元一天300元。他给刘某3放过二次高利贷。 (6)夏金武的供述,证实:从当天凌晨0时许他们到现场,一直带打带吓持续到凌晨3时许,就没怎么打了,主要找“老千”张某2宝要赔钱,张某2宝讲没钱,他就找刘庆奇谈钱怎么搞,后来大家嫌他嘴笨,就让夏许磊去谈。 (7)丁恺的供述,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发现坐庄的人出“老千”,部分赌徒在现场殴打了“老千”,他打了“老千”两巴掌,踢了两脚,后在建华莲藕雕像处就没有殴打“老千”,只是和众人一起把“老千”看着并逼问要钱,最后在股东协调下谈到七万元。彭斌大部分时间在车上,中途下车过,大概在旁边待了二十分钟左右,没有打“老千”,还跟他说:“不要下车去”,意思是下车了性质就变了,有可能犯法了。彭斌去建华的目的跟他差不多意思,都是作为赌徒到个场,冲个势子,反正有人打“三宝”,要到钱最好,要不到拉倒。后期是彭斌劝他投案的。 (8)王和全的供述,证实:他去赌场的一个月不到时间,总共获利一两千元。2018年6月17日晚他从赌场直接回家,次日凌晨0时来到现场,见围观部分赌徒殴打和控制“张某2宝”,后并陪同钟成年、刘庆奇和赌徒们谈判,谈到7万元众人报账时他也报了。当天到场的除了股东基本都是动了歪点子的人,股东是过去协调处理怕事情闹大。他作为股东又是赌钱人,两种目的都有,既想“搞点”赔偿又想尽快息事宁人。 (9)杨卫东供述,证实:他在赌场负责给庄家看堆和放爪子。案发当晚“张某2宝”出“老千”,赌徒上前殴打“张某2宝”,后带“张某2宝”来到建华处,他也跟去了,想法是帮“老蒯”要赔偿。在建华莲藕雕像处,他围观部分赌徒殴打和控制“张某2宝”,至次日凌晨4时许。他通过在这个赌场放爪子挣了3000元。彭斌向王和全放过爪子钱,薛伟向刘某3、刘庆奇、钟成年放过爪子钱。赌场总共抽水钱约有6、7万元,每个股东能分万把块钱。他在赌场里主要给人看堆,庄家赢的时候就给我30、50元喜面钱,一晚上少的搞100元钱,多的搞300、500元钱,共挣了2000块钱。 (10)夏许磊的供述,证实:打张某1时他在场,后来跟着夏金武等人一起来到建华处。刘庆奇被打后勉强同意愿意赔几万块钱了事,最终在“大年”的调解下,答应给七万,由于“大年”发话讲赌场认这个账,刘庆奇也跑不掉,“张某2宝”就趁乱离开现场了。最后刘涛急了,跟他们讲:“你们没本事要钱我来要,要到你们不要来找我。”说完就招呼刘庆奇上车,意思是找刘庆奇去谈谈,最后刘涛和刘某3等人分别开车带着刘庆奇离开了,他们各自驾车离开现场。当晚他和夏金武、黄煜继续找刘庆奇要钱,经过协商,刘庆奇愿意赔偿三万五千元给他们,大兴这边以夏金武为代表的分一半;建华那边以刘某3、刘涛为代表分一半,众人同意,因“张某2宝”报警,刘庆奇就不愿意赔这个钱了,众人得知后自行散去。 (11)张丽锋的供述,证实:当晚11点多,他发现坐庄的张某2宝出“老千”后,他们这些剩下赌钱的人提出要赔偿。“张某2宝”坐他的车被押到建华荷花池处。到场后有人把“张某2宝”的手机扣着交给他,就上前去向“张某2宝”腿部踢了一脚,至次日凌晨4点多准备走时,“张某2宝”趁乱离开现场。 (12)钟成年的供述,证实:他们这个赌场每天除掉赌场工资、场地费及香烟钱后,他们六个人平分,总共分了大概2万块钱。今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他们几个股东在临泉路恒大城附近的民房开赌场,股东及张某2宝、黄某、夏许磊、夏大个子、张某3、丁恺、小祥,还有老徐带来的十来个合肥人赌钱的,赌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他听到里面在吵嘴,于是进来看看怎么回事。当时很多赌钱的都在讲张某2宝出“老千”,被抓了现行,有三张天牌放在赌桌上,赌牌九的人都知道只有两张天牌。他就问张某2宝“怎么搞有三个天牌”,张某2宝不吭声。然后赌钱的人都在吵着要张某2宝赔钱,老徐带来的那几个赌钱的人直接上去对张某2宝拳打脚踢,嚷着要张某2宝赔三万块钱,经老徐协调,刘庆奇拿了一万块钱赔给老徐带来的赌钱的人,又赔了五千给小祥。这些赌徒拿到钱之后就走了。他虽然没有看到张某2宝玩假,但是看到赌桌上有三张天牌,并经再三追问,张某2宝承认玩假了。 (13)黄煜供述,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上众人带“张某2宝”到建华去赌,他也跑去凑个热闹。到场后,他看到有人把“张某2宝”电话夺走了,不是夏金武就是杨卫东的朋友。随后有几个人上前殴打了“张某2宝”,但他没打,在现场讲:你手艺不照还来出“老千”,打了都活该。当天大家都知道打“张某2宝”并看着不给走目的是什么。他的想法是当天在现场忙到天亮,要求获得一千八百的辛苦费。该赌场中看堆的是杨卫东,看水箱的是蒯某1的妹妹“蒯家会”(音),放爪子的有薛伟、丁恺、彭斌、夏许磊、淮南人“蔡某”(音),这些人都是“滴滴答答”(零星)在放,主要放给自己认识的人,一般是三分利息。他去现场的目的是帮着夏金武要钱、架个势子,要点辛苦费,另外目的就是看着夏金武,因夏容易冲动怕其把人打坏了。 (14)徐朝江的供述,证实:今年6月份,在王和全的建议下他参股赌场。他在建华小区后面一个农家乐附近的鱼塘活动板房内搞了两天左右后,考虑到不安全就由他在瑶海区大众路附近找了个民房处赌钱。后来赌场又转到大众路桥东边,搞了两天,东家发现他们在赌博就不给搞了,赌场又搬到大众路桥西边的一排民房处。2018年6月17日23时许,在恒大城小区的北侧,他介绍来赌钱“二祥”的人对着“张某2宝”在叫唤,说:你手在搞什么。“张某2宝”就把手里的东西往旁边一个妇女身上塞,被他一把翻过来从手里拿出一张天牌出来,加上桌面上已有的等于一副牌有三张天牌。当时场面就乱了,押钱的人都在抢桌面上自己押的钱,就几秒钟桌面上的钱就被抢光了,最后小高他们就发火,小金打了“张某2宝”好几个耳光,王某准备拿板凳掼“张某2宝”,被他拦住了。他就把股东刘庆奇和“大年”喊出去,当时“张某2宝”在里面被两拨赌钱人看着在。在他调解下,由“大年”拿了一万块钱给了王某他们这些人,“大年”拿了五千给“二祥”,拿到钱以后这些人就走了。赌场的股东有刘某3、王和全、“大年”、刘庆奇、“蒯某2”,他是今年六月份左右加入的,也是股东。在建华参与搞了两天,他总共分了一千元左右,在大众路桥东边搞了两天,他总共分了一二百元,出事的那天在大众路桥西边,他没分钱。参与这个赌场五天,他总共分了一千二百元左右。他听王和全说,这个赌场是今年年后开始搞的,断断续续搞了两三个月。他参与的几天中,平均一天抽水在大几千元,不超过一万元。股东里面,“大年”是总负责。 (15)费勤华的供述,证实:2018年6月17日他和王和全来到一赌场去赌钱,后来和王和全一道返回建华,各自回家。到家后他接到王和全电话称“老千”被带到建华处,叫他也到现场要点赔偿,就来到现场。他看到有人殴打张某2宝,一边殴打一边要钱,他就在旁边围观。最后双方讲好七万元的赔偿款。 (五)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2018年6月17日晚开设赌场和敲诈勒索的具体案发位置及相关人员对参赌的具体位置进行了指认。 (六)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卫某对本案涉案人员及与本案有关人员进行了相互辨认。 (七)张某1的伤情照片及鉴定意见,证实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刘庆奇、薛伟、杨卫东的辩护人和徐朝江提出涉案当事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归案经过能证实:1、案发后,侦查机关分别将刘庆奇、薛伟从活动场所传唤到案,杨卫东系抓获到案,可见刘庆奇、薛伟、杨卫东均不是主动归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2、徐朝江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虽未认定自首情节,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在量刑上业已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对徐朝江属罪刑相当,故二审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胡宏林 审判员杨林 审判员汪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文芳
判决日期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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