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执异120号
判决日期:2019-03-27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京0101民初970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孙成一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黄金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黄金称,其与被执行人张莉原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区×××胡同×××号楼×××层×××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张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依法属于其与张莉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其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法院要执行涉案房屋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依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支持其主张,黄金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作为证据。
申请执行人孙成一称,据其了解黄金与张莉早于2011年5月4日就已离婚,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亦显示双方在离婚时既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案外人黄金所提异议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8)京0101民初97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张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孙成一于2018年9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京0101执847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张莉名下的涉案房屋并于2018年12月24日在涉案房屋处张贴公告,公告载明,因被执行人张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莉及房屋使用人于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本院,由本院进行评估拍卖。
上述事实有(2018)京0101执8472号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黄金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胡建光
审判员幸浩辉
审判员宋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蕾
判决日期
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