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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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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强、杨小娟等与济源市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9001民初491号         判决日期:2019-03-25         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强、杨小娟与被告济源市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兵和被告乾坤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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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勇强、杨小娟向本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其办理济源市水蓝湾小区第14号楼东单元1102号房屋产权登记;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金480.001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80001元价款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济源市××小区××楼东单元××号房屋,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房款,被告也向其交付了房屋。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提供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如因××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按已付房款的0.1%向××支付违约金。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给其办理产权证书,其认为不能办证的责任在被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乾坤置业公司辩称:规划局改变了原来的规划方案,要求拆除原来建成的部分配套房,该问题尚未解决。涉案房屋系崔顺利以银基公司名义施工,房屋验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崔顺利保管,竣工验收资料尚未完成验收,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同意积极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经审理本院确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水蓝湾小区第14号楼东单元1102号的住宅房,建筑面积134.93平方米,套内面积115.8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57.45元,总价480001元。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建筑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如因××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2项处理,即××不退房的,××按已付房款的0.1%向××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是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2019年3月7日,本院依职权去济源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和××市规划局调查核实。结果为被告在水蓝湾小区第14号楼的正北面盖了大约40间的配套房,在市规划局验收时未能通过,导致不能办证。诉讼中被告认可开发的14号楼目前仍未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也未向登记部门报备房产开发的有关资料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源市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勇强、杨小娟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480.00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聂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宇鸽
判决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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