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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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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格美、谭正祥与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502民初466号         判决日期:2019-03-22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格美、谭正祥与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孙胜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格美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光佑、罗子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浩公司、孙胜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中浩公司支付租赁金756167元及利息173918.41元(以756167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4日开始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息至2018年5月3日止,顺延照计)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浩公司承担。 被告中浩公司辩称:一、中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三、本案不存在中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四、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明显过高。 被告孙胜辉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10月18日,被告中浩公司与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以下简称“邵阳烟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邵阳烟草公司将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中浩公司施工。在上述合同签订之前,中浩公司(甲方)与孙胜辉(乙方)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就乙方对邵阳烟草专卖局整体搬迁工程承包经营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为邵阳烟草专卖局整体搬迁工程,即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建设项目和职工商品房开发项目,工程地点为湖南省邵阳市,建设方(发包方)为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以及就工程项目委托对外招标的其它公司;乙方承包范围为建设方组织投标,甲方参与投标,如甲方中标,甲方与建设方就该工程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中标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中的风险承包范围;项目承包经营方式为风险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人在承包经营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乙方在承包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独立地承担法律、经济等相关责任及风险;乙方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及时将项目经理部人员任职资格报甲方审批后备案,如乙方配备人员不能满足建设方和甲方的要求,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甲方有权予以要求更换,乙方必须予以及时调换补充。中浩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孙胜辉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2012年3月23日,孙胜辉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孙胜辉,身份证号码:320504************,系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承包经营人,现全权委托徐正旺为代理人,处理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的一切事务,委托王密为财务代表,与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财务相关手续。徐正旺及王密在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均从中浩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账户中直接支付,除项目工程款支付外的款项从中浩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账号上划转至徐正旺个人账户和王密个人账户,该划转的资金我均予认可,因以上事项产生的任何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孙胜辉承担。”2013年3月22日,中浩公司发布《关于成立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经理部及启用印章的通知》(中浩建〔2012〕25号),声明成立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经理部,聘任徐正旺为项目经理。同年5月4日,中浩公司向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发送《关于明确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的函》,声明在成立的中浩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的组织架构中,明确孙胜辉为指挥长助理,徐正旺为开发经理,蔡运龙为商务合约部负责人。2012年11月14日,徐正旺以中浩公司(承租方)的名义与两原告(出租方)签订《架料租赁合同》,双方就邵阳市烟草物流园建设项目周转材料租赁事项达成协议。约定:中浩公司租赁两原告钢管、扣件、盘式扣件、顶托。租赁期限为7个月。付款方式:每月20日左右支付上月1日-30日的租金的85%,余款在周转材料退管并结算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出租方须在每月30日跟承租方核对本月1日-30日租金,办理每月结算单,最终结算以每月结算相加。租金按租赁期限,分批次按照实际天数计算。还约定赔偿条款:租赁器材维修保养均由承租方承担,期间的器材丢失、报废赔偿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退管时,如钢管、扣件等不能达到有关要求,出租方将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承租方的维护、维修、损失费:a)钢管弯调直为0.50元/根,若超长超短刚架管改制,按0.50元/锯计取费用。扣件清洗费0.10元/套,顶托清洗费用0.50元/套,由承租方负责。b)扣件螺丝丢失为0.60元/套。扣减丢失为5.50元/套,钢管丢失为15.00元/米,顶托丢失为20.00元/套。C)顶托铁板丢失为5.00元/块租。螺帽丢失为3.00元/个。d)钢管原有尺寸改变量在钢管租赁总量的10%以内,承租方无需承担赔偿费用。超出10%的部分承租方按照0.50元/根(包括6米)进行价格赔偿,但承租方需保证归还钢管最短尺寸≥1.5m。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邵阳市烟草物流园金碧佳苑项目工地交付上述合同约定的租赁料具至2014年6月。在2014年6月19日的租赁器材结算单上,载明“2014年6月19日前租金下欠合计人民币:陆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陆圆整(¥638576元),截止2014年6月19日累计下欠租金:捌拾壹万陆仟壹佰玖拾柒圆整(¥816197元)”孙胜辉、徐正旺在承租方确认栏签字。双方协商核减租金额60000元,2014年7月3日,周格美分别出具金额为497014元(架管、扣件、顶托租金)、金额为259183元(架管、扣件、顶托丢失、损坏的赔偿款)的领据后,被告中浩公司未转账付款。2014年8月29日,中浩建设邵阳烟草项目部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兴隆架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租赁及赔偿费用共计:柒拾伍万陆仟壹佰陆拾柒圆整(¥756167.00)”,徐正旺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盖“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经理部”公章。2016年4月21日,邵阳市烟草物流园项目后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在宝庆工业集中区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烟草物流园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并形成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烟草物流园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宝工区纪要〔2016〕6号),参会人员还有中浩公司的董事长助理颜邦耀。之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酿成纠纷。 另查明,“邵阳市兴隆建筑器材租赁公司”、“邵阳市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兴隆建筑器材租赁公司”、“兴隆架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在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档案。两原告在租赁合同期间,拟成立上述名称的经营实体未果。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中浩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作出(2018)湘0502民初46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中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中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作出(2018)湘05民辖终10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8月31日,被告中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上加盖的“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部”的印章与中浩公司所持有的“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烟草物流园项目部”印章是否一致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但因中浩公司未能提交其印章在公安机关的备案原件等材料,故鉴定部门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将其鉴定申请予以退回。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格美、谭正祥欠款75616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格美、谭正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世斌 书记员杨春兰
判决日期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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