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爱伢、葛利芳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4)溧竹民初字第425号
判决日期:2014-07-01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爱伢、葛利芳、葛中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之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之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合计301699.75元。
案件受理费7614元,减半收取3807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杜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孙惠
判决日期
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