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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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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树波
联系方式:18943446000
注册时间:1998-07-31
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585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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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吉0722刑初322号         判决日期:2019-03-20         法院: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8〕276号起诉书及长检刑检追诉〔2018〕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伟、曲桂忠、鲁伟、李红光、汪军、郭猛、任东明、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丛岩峰、于海波、王海涛、付春友、马勇杰、刘波、李井涛、武明星、张彦臣、田伟帅、王磊、梁洪飞、修磊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段德胜、被告人曲桂忠及其辩护人王天武、被告人鲁伟及其辩护人郑玉石、被告人李红光及其辩护人石军、被告人汪军及其辩护人吴晓章、被告人郭猛、被告人任东明及其辩护人王平、被告人刘鑫梁及其辩护人陶树学、被告人林殿权、被告人刘海超及其辩护人王晋野、被告人丛岩峰及其辩护人韩立谦、被告人于海波及其辩护人张光明、被告人王海涛、被告人付春友及其辩护人张国军、被告人马勇杰及其辩护人张亮亮、被告人刘波、李井涛、被告人武明星及其辩护人于永军、被告人张彦臣及其辩护人李秀英、被告人田伟帅及其辩护人于占波、被告人王磊、被告人梁洪飞及其辩护人刘剑力、被告人修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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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张伟于2000年5月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6月8日出狱。张伟自刑满释放以来,先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听其差遭。2009年,为了帮助王国昌殴打杨占宇,张伟伙同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准备扎枪镐把等工具将杨占宇殴打致重伤,因此事件,张伟名声大振。随后任东明、李红光等人开始依附在张伟身边。为了积累经济实力,2011年张伟受扶余市卖种子的田伟帅、李树萍夫妇所雇,纠集任东明、李红光、杨威(在逃)等人充当保镖,并照顾二人生意。在此期间,李树萍与项振贵因琐事产生矛盾,张伟为了替李树萍出气,伙同任东明、杨威、于海波、田伟帅等人带领10余名“小弟”,围追堵截项振贵,用镐把将项振贵殴打至伤,先后收取田伟帅、李树萍“保护费”11万元。至此,以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之后,张伟又以其居住的“小九号村大院”为据点,陆续网罗和发展了汪军、郭猛、曲桂忠、王海涛、付春友、李井涛等人加入该组织。为了维系并发展该组织,张伟于2015年2月份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指派曲桂忠、鲁伟先后管理该公司,招募了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王玉德、马勇杰、刘波等人,通过“保车收费”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拉拢、腐蚀扶余市赵彦平、赵宇林等众多交警、路政、运管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在国道102线扶余路段及扶余市农村乡镇公路上进行“保车收费”违法活动,垄断了这两个区域大车过境的交通运输,保证其违章不被处罚。自2015年至今,该组织通过“保车收费”获利四十余万元,物流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律交给张伟、曲桂忠、鲁伟处理,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张伟为公司成员统一配备交通工具,统一配备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张伟以提供统一食宿、派发工资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以扶余市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曲桂忠、鲁伟、李红光、汪军、郭猛、任东明、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为积极参加者,以王玉德、王海涛、于海波、丛岩峰、付春友、马勇杰、刘波、李井涛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充当打手、排除异己、聚敛钱财、侵占土地、非法拘禁。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大肆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19起,其中故意伤害案4起致4人重伤;寻衅滋事案9起致3人轻伤、3人轻微伤;非法拘禁案2起;抢劫案2起;聚众斗殴案1起;行贿案1起。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甚至远走他乡,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事实 被告人张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故意伤害4起致4人重伤;寻衅滋事9起致3人轻伤、3人轻微伤;非法拘禁2起;抢劫2起;聚众斗殴1起,行贿1起,共计涉嫌犯罪19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事实 1、2009年5月22日,财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国昌(已判刑)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夏志权经营的鑫禹修配厂门前挖供热管道地沟时,与夏志权产生矛盾,夏志权找到杨占宇(已判刑)去财源房地产公司找王国昌,双方发生争吵,相互对骂,110出警后,各自散开。当日21时许,杨占宇与王国昌电话约定在三岔河镇道西建材市场进行殴斗,王国昌找到被告人张伟,并告知和杨占宇约好在建材市场斗殴。之后,张伟纠集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已判刑)、“小王”(在逃)、“柱子”(在逃)、李明星(在逃)、吴迪、汪春超、张春涛(三人被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等人开两辆车并准备了钢管、扎枪等作案工具,来到约定地点,与杨占宇纠集的王超、刘野、孙奇、鄂东旭、张东辉、安宁宁(均已判刑或作不起诉处理)等人发生械斗,致使杨占宇受伤住院。经扶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占宇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及双上肢损伤构成轻伤、胸部及双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伟与岳福佳、刘明俭、李佩佩、许志刚等人在扶余县大连海鲜店吃饭时,岳福佳用话挑逗李佩佩,引起张伟不满,和岳福佳发生口角,之后张伟出去打电话召集了刘刚(已死亡)、汪军、付春友三人欲打岳福佳出气。三人来到大连海鲜店外等待张伟指令,接到张伟指令后,刘刚在前,汪军、付春友随后进入饭店,张伟用手指着岳福佳,刘刚上去从后面把岳福佳的脖子搂住拽到吧台,汪军、付春友、张伟一起用拳脚殴打岳福佳,岳福佳的朋友刘明俭拉架,张伟拿起啤酒瓶子将刘明俭打倒。经扶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福佳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张伟于2012年11月24日赔偿岳福佳40万元。 3、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彦臣了解到其朋友武明星父亲与雷国利父亲有矛盾后,跟张伟提起此事,张伟让郭猛安排堵截雷国利。张彦臣跟武明星说明了情况并征求了其意见,武明星同意后,张彦臣把武明星联系方式给郭猛,武明星向郭猛提供了雷国利及其小舅子郝忠省在三岔河恒信中央城附近的工地打工、每天骑摩托车回二十四号村以及两人的体貌特征等相关信息。 2015年7月18日,郭猛带领刘鑫梁、鲁伟等人买了一次性口罩,准备了棒子,来到扶余市二十四号村东堵截雷国利。郭猛与另外二人(大名不详)开车在柏油路上堵,刘鑫梁、鲁伟在柏油路分岔的土路上截着,与此同时,武明星派人跟踪二人,并向郭猛通风报信。18时20分许,雷国利骑摩托车驮郝忠省从工地下班回家时,武明星指派的人给郭猛打电话说:要打的人过来了。当二人骑车走到刘鑫梁所堵截的位置时,刘鑫梁拿起木棒子打到雷国利身上,摩托车失控倒在地上,郭猛、鲁伟等人手持木棒与刘鑫梁一起殴打雷国利、郝忠省。事后张伟通过郭猛给每人两盒烟作为答谢。经扶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忠省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4、被告人张伟指使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去打孙德军,并告知四人孙德军的体貌特征、驾驶车辆车牌号及常出现的位置。2016年2月3日18时许,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开一台黑色奔腾轿车在扶余五中东门附近发现了孙德军的车,并在外面等待。21时许,孙德军从杜月芝家商店出来,拿出钥匙正要开车门时,任东明等人确认孙德军就是张伟交待要打的人,四人头带黑色套帽,任东明手持尖刀,郭猛、刘鑫梁、林殿权手持镐把奔向孙德军,孙德军发现后,转身向平房跑去,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追打孙德军至平房屋内将其打倒,之后逃离现场。事后张伟给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每人2000元作为报酬。孙德军住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经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德军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11年田伟帅、李树萍夫妇在扶余市卖种子期间经常收到同行的恐吓信息,田伟帅通过其姐夫任东明找到张伟,让张伟保护二人的安全并照顾自己的生意,张伟同意后,每天派手下随身保护田伟帅夫妇安全,并先后向田伟帅索要十一万元的保护费和一部三星W899手机。 2011年8月29日,李树萍租用谷佩江的场地在扶余市蔡家沟腰号村收柿子。当天16时许,项振贵坐客车回家经过扶余市蔡家沟腰号村时,因道路被收西红柿的箱子挡住无法通行,项振贵就问箱子是谁的,并因此事与李树萍发生争吵,项振贵下车找李树萍理论,李树萍跑到谷佩江家院子里。随后,李树萍把此事告知了田伟帅,田伟帅又联系任东明,任东明告知张伟后,张伟与任东明带领田伟帅、于海波、李红光、杨威(在逃)等人,开车找到项振贵,手持镐把将项振贵打伤。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振贵伤情构成轻微伤。 2、被告人张伟与王丽于2013年5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9月24日,张伟将王丽非法拘禁期间得知王丽与祝博的男女朋友关系后,张伟以王丽的口吻给祝博发短信约他出来,随后伙同被告人王海涛,手持卡簧刀逼在祝博胸口将其塞进车内。由王丽开车,张伟坐在祝博身上,用刀架在祝博脖子上,王海涛用手抓住祝博胳膊防止其逃跑。张伟让王丽将车开到一片玉米地,李红光、汪军、王磊、杨威(在逃)受张伟指派已在此等候,张伟用刀逼迫祝博下车,把祝博上衣撕碎,又让王丽和祝博跪在一起并用刀把击打祝博头部、用刀扎其身体,李红光、杨威也对祝博拳打脚踢。殴打祝博一个小时后张伟又将祝博带到一个约两米深的大坑处,把祝博推到坑内,汪军、王磊等人都围了上去。张伟让李红光、杨威捡来石头砸祝博,大约十分钟后停止殴打。后期,张伟通过中间人张起忠(华侨)给祝博两万元钱了结此事。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博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3、被告人张伟于2014年10月10日至27日间,为了寻找王丽,伙同他人多次到王丽母亲陈荣华家,通过砸门,语言威胁,用红油漆在防盗门上喷上“死全家”、用胶水将防盗门锁芯堵死、砸门镜等方式,辱骂、恐吓陈荣华,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陈荣华分别在2014年10月12日、10月24日、10月25日6次报警,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防盗门损失价值为110元。 4、自王丽、及其母亲陈荣华、继父韩玉春等人为躲避张伟迫害搬离扶余后,张伟到处寻找王丽无果。2015年2月24日,张伟找到王丽舅舅陈义刚,以陈义刚妻子人身安全为威胁,约陈义刚到小九号家中。张伟、鲁伟、李红光逼迫陈义刚给其姐姐陈荣华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张伟拿起电脑键盘打陈义刚头部,李红光也用拳脚殴打陈义刚,意在让陈荣华知道陈义刚在张伟手上从而告知王丽下落。陈荣华挂断电话后,张伟又用螺丝刀把击打陈义刚数十下,扎陈义刚的胳膊几下,当张伟扎向陈义刚脸部时陈义刚用手阻挡,手被螺丝刀穿透。之后李红光对陈义刚再次进行殴打,整个过程鲁伟都在旁边站着。经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义刚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因害怕张伟迫害,2015年2月25日陈义刚一家逃离扶余市。 5、2015年2月份,张伟成立了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由曲桂忠负责日常管理。2015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郭猛和刘海超在上路收费时,得知蒋东子润通物流公司开着白色帝豪车的两个人把阳光物流公司的保车费收走了,郭猛打电话告知张伟,张伟让郭猛、刘海超去围堵白色帝豪车,又把此事告知曲桂忠,当时曲桂忠、刘波、刘鑫梁、林殿权、王玉德在物流公司,曲桂忠跟大家说:“有事了,拿家伙”,刘鑫梁从洗手间拿出了扎枪、镐把等工具放到了刘波的黑色红旗轿车后备箱内,由刘波开车,拉着曲桂忠、刘鑫梁、林殿权、王玉德等五人去上路堵截白色帝豪车,在路上,曲桂忠又电话通知了鲁伟、修磊(已判刑)二人去堵车。与此同时,张伟通知汪军让其拉着包玉双(已判刑)和马勇杰也上路堵截白色帝豪车。曲桂忠等人最先发现白色帝豪车,曲桂忠通知鲁伟、汪军两台车去围堵白色帝豪车,三台车把该车别停后,曲桂忠、刘波、刘鑫梁、林殿权、王玉德、鲁伟、修磊、汪军、包玉双、马勇杰拿着扎枪、镐把、铁管等工具将白色帝豪车上的乔欢、蒋杨拽了下来,将车砸坏,将人打伤。这时郭猛和刘海超开着黑色蓝鸟、李红光开着红色铃木先后赶到了现场,郭猛和李红光用拳脚打二人,随后,张伟和任东明赶到,张伟拿着刀扎二人腿部几刀。事后,张伟让大家回到一健身房内,让包玉双、修磊去投案顶罪。 经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帝豪车车辆损失价格为4010元,经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杨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一级,左小腿外伤构成轻微伤;乔欢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一级,腰部、左手及右小腿外伤构成轻微伤。 6、被告人张伟与梁洪飞是朋友关系,梁洪飞与黑龙江省肇州县年年丰收种业分公司的经理张洪峰有矛盾,就授意张伟殴打张洪峰,并向张伟提供张洪峰的照片,告知种子公司位置。张伟于2016年5月21日将李井涛、王玉德、鲁伟、郭猛召集到一起,让他们去黑龙江肇州县打张洪峰,并说明了年年丰收种业的具体位置,把张洪峰的照片通过微信发到李井涛的手机里。四人准备了鸭舌帽、口罩、棒球棒及尖刀等工具。2018年5月22日,鲁伟开白色捷达车拉着李井涛、王玉德、郭猛来到肇州县踩点,5月23日4时许,四人来到年年丰收种业门口等待张洪峰,四人计划等人出现后由李井涛先下车从后面把人搂住,其他三人再上去打。8时许,年年丰收种业的员工马继峰来开门,李井涛四人误以为是张洪峰,李井涛先下车上去搂住马继峰的脖子,随后王玉德手持尖刀扎马继峰左腿两刀,郭猛和鲁伟各拿一棒球棒殴打马继峰,被人发现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继峰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后,梁洪飞给张伟报酬10000元,张伟给郭猛2000元、王玉德2000元,李井涛1000元。 7、2016年1月9日前后,被告人曲桂忠以刘海超的名义在扶余市顺鑫二手车行用以租代购的形式购买了一台灰色丰田锐志和一台蓝色马自达6。曲桂忠交了一万元钱定金,剩下的尾款由德元汽车贷款公司交给顺鑫二手车行,然后曲桂忠每月分期向德元贷款公司还款。丰田锐志车由曲桂忠自己开着,马自达用于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因曲桂忠还了两个月贷款后再未还款,德元汽车贷款公司派员工于海龙、王海龙、张家奇、崔显忠四人前去收车。2016年2月25日上午10时,四人在扶余市一家宾馆门口将丰田锐志车收走,并通知了曲桂忠。当天16时许,四人通过卫星定位得知马自达车在小九号村张伟大院内,王海龙驾驶白色福特越野车来到张伟院内收车,刚到院内,张伟就带领任东明、李红光、汪军、郭猛、曲桂忠、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等人从屋内冲出来,其中郭猛、任东明各拿一根木棒,李红光拿一把搂锯,大家将福特车围住。张伟问四人来做什么,于海龙从副驾驶位置下车,跟张伟解释因贷款没有交来收车的,这时郭猛就用木棒打了于海龙一下,任东明也伸手将于海龙打到门外,之后张伟等人又将王海龙三人围在车内,并用坦途车堵在门口,双方正在僵持时,张伟的朋友杨平来劝说,张伟等人方将福特车放走。 8、2015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李庆林向盛洪梅要欠款,盛洪梅让李庆林在法院门口等着,随后给张伟打电话,张伟指派被告人郭猛、王秀(在逃)将李庆林殴打致伤。 9、被告人张伟2006年出狱后,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了小九号村1000平的土地,租期为50年。张伟将这1000平土地用砖墙围了一个大院(小九号大院),2006年至2014年间张伟和其父亲张守迁分别在院内北侧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东侧建了一排带车库的二层楼房、西侧建了10间车库、正南方向建了一栋平房、西南方向建了一栋二层楼房。2013年,张伟在未经村上同意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大院南侧建了一栋带地下室的二楼和一栋东西方向的5间车库,并且张伟以砌墙、安卷帘门的方式,将后建的二楼和车库以及村内的蓄水池一并围起来,形成封闭院落。经测量,张伟抢占土地面积为1967.4平方米,价值约为118044元。 (三)非法拘禁事实 1、被告人张伟与王丽于2013年5月2日办理的离婚登记,之后二人仍然生活在一起。2014年7、8月份,王丽知道了张伟出轨的事情后与张伟提出分手,张伟不同意,于是张伟于2014年9月22日,以分财产为由将王丽骗到其家中,将王丽关在二楼东侧的房间内,逼迫王丽继续和他在一起过日子,王丽不同意,张伟就用拖布杆和扎枪打王丽,并命令李红光、汪军、杨威(在逃)三人看着王丽长达四天三晚。9月25日,张伟将王丽送到哈尔滨其母亲家中。2014年10月2日,王丽以其朋友齐明明的身份买了到上海的车票从张伟母亲家逃走。 2、自王丽从哈尔滨张伟母亲家逃跑之后,张伟到处找寻找王丽下落。2014年11月5日17时许,为了寻找王丽,被告人张伟和李红光开车将王丽母亲陈荣华、父亲王文学(已死亡)拉到一片空地里,随后威胁陈荣华和王文学说:“今天找不到王丽,就是你俩的死期”,控制陈荣华、王文学二人一小时之后又伙同李红光、汪军、王海涛、邵峰(在逃)将陈荣华、王文学拉到小九号张伟家库房内,把陈荣华、王文学的手机抢下,手里拿着一把尖刀继续恐吓、辱骂陈荣华和王文学并将二人锁在屋内,由李红光、汪军等人看管近一个小时。之后又开车将陈荣华、王文学拉到大地里,拿刀威胁二人说:“找不到王丽就杀了你俩”。随后又将二人带到张伟小九号大院一平房屋内,继续逼问王丽下落,23时许,由于王文学心脏病发作,张伟将陈荣华、王文学放走,非法拘禁陈荣华、王文学长达6小时。 (四)抢劫事实 1、2017年6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鲁伟伙同王国威、海红(二人在逃),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捷达车来到扶余市新城局于家粮库院内,看见大车司机刘廷俊,海红向刘廷俊要“保道钱”,刘廷俊以车没有装货为由拒绝给钱,鲁伟抓住刘廷俊衣服并抽出一把刀威胁刘廷俊,刘廷俊挣脱开后往后退,这时海红就下车追撵刘廷俊,因为害怕刘廷俊给了海红100元钱,之后三人开车离开。 2、2014年9月25日,张伟非法拘禁王丽期间,从王丽的包内翻出几张银行卡,问王丽哪张卡里面有钱,王丽告诉张伟农村信用社的卡内有3万元钱,于是张伟逼问王丽密码,王丽不告诉张伟,张伟手拿一把尖刀,用刀把打王丽的脸两三下,又打了王丽两个耳光,无奈王丽将密码告知张伟,张伟把卡内29983元钱全部取走,之后将王丽送到哈尔滨张伟母亲家中。 (五)聚众斗殴事实 2016年初,榆树市五棵树镇曲国柱因债务纠纷与赵五辈产生矛盾,赵五辈纠集了七八个人来到曲国柱粮库找他理论,曲国柱害怕被打就找到被告人张伟来帮忙。张伟纠集了郭猛、曲桂忠、汪军、林殿权、李红光、任东明、丛岩峰、刘海超、邱洪利(在逃)等20余人,事先准备好了镐把、砍刀、扎枪等作案工具,乘坐三辆车来到五棵树镇。到达曲国柱粮库后,张伟等人看见院内有警车和警察就没有带作案工具下车。郭猛下车后看见对方有人骂曲国柱就回骂了一句,对方王立国和沈忠国来到郭猛面前,沈忠国打了郭猛一拳,郭猛欲要还手被其他人制止,警方怕事态严重,请求支援,双方看警察请求支援后各自散去。 (六)行贿事实 2015年2月份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伟私自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张伟作为幕后老板,被告人曲桂忠、鲁伟先后为经理负责日常管理,为了使来往的违章大货车不被处罚,达到“保车收费”目的,收买扶余市交警、路政、运管等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向赵宇林、郭士俊、付鑫等人行贿83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曲桂忠、鲁伟、李红光、汪军、郭猛、任东明、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海涛、于海波、丛岩峰、付春友、马勇杰、刘波、李井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19起,被告人梁洪飞、田伟帅、武明星、张彦臣、王磊等人分别实施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追究张伟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追究曲桂忠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行贿罪追究鲁伟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李红光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汪军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郭猛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任东明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刘鑫梁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林殿权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刘海超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丛岩峰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于海波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王海涛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马勇杰、刘波、李井涛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付春友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修磊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田伟帅、梁洪飞、王磊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武明星、张彦臣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伟、郭猛、任东明、丛岩峰、王海涛、王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东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桂忠、鲁伟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伟对公诉机关指控殴打岳福佳故意伤害案及殴打祝博、乔欢、蒋杨寻衅滋事案无异议,对指控其所犯其他罪名均有异议,辩解自己均未参与所指控的犯罪,也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 辩护人段德胜认为:一、应以被告人庭审供述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1、各被告人庭前供述在程序方面存在瑕疵;2、部分被告人庭前供述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二、指控张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1、认定2011年以张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缺乏依据;2、张伟等被告形成组织没有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等相应规制;3、涉案组织成员所获利益不足维持组织的稳定和壮大;4、张伟等人不能达到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称霸一方、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5、起诉书指控犯罪中有部分与组织利益无关,不属于组织犯罪,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犯罪处理。三、指控张伟参与以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杨占宇伤害案;2、项振贵被打案;3、于海龙被打案;4、小九号村抢占土地案;5、祝博被打案;6、陈义刚被打案;7、李庆林被打案;8、指控两起抢劫案均不能成立;9、指控张伟聚众斗殴、行贿证据不足。四、殴打岳福佳一案,由于岳福佳得到赔偿应依法从轻判处。 被告人曲桂忠对殴打乔欢、蒋杨寻衅滋事案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聚众斗殴罪,辩解于海龙被打案、聚众斗殴案其均不在现场。 辩护人王天武认为:1、被告人曲桂忠不应对于海龙收车被打一案承担刑事责任;2、曲桂忠参与的五棵树聚众斗殴案应属未遂;3、曲桂忠参与行贿数额的确认事实不清;4、乔欢、蒋杨被打案,曲桂忠没打被害人;5、曲桂忠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鲁伟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行贿罪。 辩护人郑玉石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尊重鲁伟本人辩护意见;2、指控殴打陈义刚寻衅滋事案鲁伟没有参与,指控该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3、于海龙被打案,鲁伟碰巧在张伟家,未参与打人、围堵,扶余公安局以治安案件结案,公安机关没有认定鲁伟在该案中有违法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该案非刑事案件,鲁伟在该案中未起到任何作用,不应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不能成立;4、指控鲁伟故意伤害郝忠省一案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5、指控鲁伟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鲁伟不构成行贿罪。鲁伟具有立功和坦白情节,属于从犯,自愿认罪、悔罪表现突出,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红光对殴打祝博、乔欢、蒋杨寻衅滋事案承认在现场,辩解没有打人;对于海龙被打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非法拘禁案辩解均未参与;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人石军认为:1、关于李红光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尊重本人意见;2、公诉机关指控李红光参与殴打陈义刚、于海龙寻衅滋事案证据不足,指控殴打项振贵、祝博、乔欢、蒋杨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3、认定被告人非法拘禁王丽、陈荣华证据不足。 被告人汪军对指控殴打乔欢、蒋杨、祝博寻衅滋事案均无异议;对指控殴打于海龙寻衅滋事案、非法拘禁案、聚众斗殴案有异议,其辩解均未参与,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晓章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军参与聚众斗殴和非法拘禁陈荣华证据不足,汪军否认参与该两起犯罪,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应认定汪军参与该两起犯罪;2、汪军主观恶性不深,在其参与的案件中均未持械或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在其所涉及的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3、被告人汪军属初犯。 被告人郭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解被害人伤不是他形成的;对指控犯聚众斗殴罪罪名有异议,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东明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平认为:1、任东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认罪态度好;2、在故意伤害孙德军、项振贵案件中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犯罪行为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属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伤害三起案件中,未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刘鑫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辩称其起的作用较小,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陶树学认为:1、被告人刘鑫梁辩解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尊重被告人个人观点;2、刘鑫梁参加的两起故意伤害、两起寻衅滋事,本人认罪,且不是组织者和骨干人员。 被告人林殿权辩称他没参与殴打于海龙案,案发时他不在现场,对指控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均无异议,辩解所起作用较小,不认为自己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海超辩称,于海龙被打案他没参与;乔欢、蒋杨被打案他没动手打人;聚众斗殴案,他去时不知道什么事;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晋野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尊重被告人意见,若构成此罪,刘海超也是一般参加者,不是积极参加者;殴打乔欢、蒋杨寻衅滋事一案,刘海超虽然参与,但没有实施砸车和殴打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殴打于海龙一案中,刘海超没在现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一案中,被告人刘海超虽然参与,但参与时不知去干什么,仅是一般参加,不符合聚众斗殴主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刘海超是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丛岩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立谦认为:1、被告人丛岩峰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2、丛岩峰在聚众斗殴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3、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4、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5、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于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光明认为:1、无法认定于海波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参与者;2、于海波在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中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3、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害人损失得到赔偿,视为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4、于海波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的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王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勇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亮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勇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尊重马勇杰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勇杰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在伤害乔欢、蒋杨事件中不是组织者、指挥者,也不是事件引起者,在该起寻衅滋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属法定从轻情节。另外马勇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刘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井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春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国军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春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有罪名,没有罪体。2、付春友具有从犯、认罪、坦白、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修磊辩称,他只加入物流公司一个月,不知道公司从事违法业务,他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田伟帅辩称,他没有随意殴打他人,不知道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他不认识张伟,没有给过保护费。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于占波认为:指控田伟帅犯寻衅滋事罪,认定罪名有误,田伟帅并非无故殴打项振贵,应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论处;对被害人已经进行了充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损害程度仅为轻微伤,低于法定追诉情节,同时又超过诉讼时效,应以故意伤害论处,但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梁洪飞辩称,他没有指使张伟打人,也没给任何人报酬,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刘剑力认为:1、认定梁洪飞授意张伟殴打张洪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认定梁洪飞给张伟10000元报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梁洪飞寻衅滋事罪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武明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于永军认为:1、武明星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武明星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3、武明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张彦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辩护人李秀英认为:1、张彦臣授意教训雷国利,郭猛等人却将郝忠省打成重伤,应考虑主观犯意和造成后果的特殊情况,应酌情从轻处罚;2、张彦臣系坦白,应当依法从轻处罚;3、张彦臣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4、张彦臣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张伟于2000年5月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自出狱以来,张伟先后网罗社会闲散及劳改释放人员丛岩峰、于海波等人听其差遭。2009年,为了帮助王国昌殴打杨占宇,张伟伙同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等人准备扎枪、镐把等工具将杨占宇殴打致重伤,因此事件,张伟“名声大振”。随后任东明、李红光、汪军、郭猛、曲桂忠、付春友、王海涛、李井涛等人开始依附在张伟身边形成恶势力集团。他们为他人充当保镖,插手民间纠纷,从中攫取非法利益。他们以张伟居住的“小九号村大院”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集团犯罪。为了积累经济实力,张伟于2015年2月份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指派曲桂忠、鲁伟先后管理该公司,招募了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王玉德、马勇杰、刘波等人,通过“保车收费”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拉拢、腐蚀扶余市赵彦平、赵宇林等众多交警、路政、运管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在国道102线扶余路段及扶余市农村乡镇公路上进行“保车收费”违法活动,垄断了这两个区域大车过境的交通运输,保证其违章不被处罚,对国道102线扶余段交通货运造成严重阻碍。自2015年至今,该组织通过“保车收费”获利数十万元,物流公司收取的费用一律交给张伟、曲桂忠、鲁伟处理。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张伟为公司成员统一配备交通工具,统一配备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以提供统一食宿、派发工资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以扶余市为主要活动区域,以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曲桂忠、鲁伟、李红光、郭猛、任东明为骨干成员,以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为积极参加者,以汪军、王玉德(另案处理)、王海涛、丛岩峰、马勇杰、刘波、李井涛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的恶名和强势地位,充当打手、排除异己、聚敛钱财,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案、聚众斗殴案、行贿案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甚至远走他乡,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户籍证明:被告人张伟、曲桂忠、鲁伟、李红光、汪军、郭猛、任东明、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丛岩峰、付春友、马勇杰、于海波、王海涛、刘波、李井涛、武明星、张彦臣、田伟帅、王磊、梁洪飞、修磊等人的自然信息情况与起诉书认定一致。 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张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9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曲桂忠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该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临时羁押,2015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鲁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该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残刑二年十一个月零十七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于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东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丛岩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于海波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该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海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30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勇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该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0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修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该案于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解回并拘留。 3、破案及抓捕经过、办案说明:本案被告人除梁洪飞投案外,其他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任东明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殴打孙德军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曲桂忠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被告人鲁伟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以下具体案件中涉及上述相关证据不在赘述。) (二)组织特征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张伟的供述,阳光物流公司是曲桂忠2015年成立的,公司负责人是曲桂忠,阳光物流公司第一个地址在扶余西高速口附近有一个大院子,是他帮忙租的,在这个大院子呆了三个月左右,交不起房租了,就搬到二中对面的一家卖种子的门市房,也是他帮忙租的。物流公司是阳阳在管,他什么职位都没有,这个物流公司是他出钱开的,但实际经营的是阳阳。他还帮阳阳疏通交警和运管的关系,平时他也不怎么去,阳阳承诺如果效益好,年底的时候给他分红,从打完乔欢、蒋杨之后物流公司就不干了,他也没有分到钱。阳光物流公司在道西街二中楼下,专门干“引路”这一个项目。“引路”就是经过102国道的货车都存在超载、超限的现象,公司就负责帮他们看着交警、运管等单位的检查,帮助他们逃避检查单位的处罚,从中赚取费用。他没有参与过阳光物流公司的事,也没从阳光物流公司获利过。 2、被告人任东明的供述,他、阳阳、李红光、汪军总跟张伟在一起,汪军负责给张伟开车,张伟让他和李红光干啥他们就干啥。阳阳下面还有很多在阳光物流公司的人,有啥事张伟跟阳阳说,阳阳再跟公司的人说。张伟对下面的人有时候有些奖惩制度,他得过两次钱,第一次是保护田伟帅时张伟给7、8千元钱,第二次是张伟让他、郭猛、大个、小武警四人去扶余老五中旁边的一个商店门口打人,事后给了2000元钱。他们这伙人以张伟为首,有事都是听张伟的。 3、被告人李红光的供述,2015年春季至夏季他在阳光物流公司干了三个多月,曲桂忠介绍他来的。他们向大货车收上来的钱都统一交给曲桂忠,曲桂忠统一管理,平时有车辆加油、吃喝、买烟等必要花销的时候,小超和小双就去曲桂忠那领钱,大个、小双、南方口音的、小超、鲁伟都在阳光物流公司统一吃住。张伟有事就给他打电话。 4、被告人曲桂忠的供述,他是2013年开铲车认识的张伟,阳光物流公司是张伟2015年的2、3月开的,但公司日常运营是他负责。公司的员工包括:修磊、包玉双、刘海超、鲁伟、李红光、郭猛、马奎、汪军、大个、小子、德子、刘波、任达。这些人都是通过他和张伟、鲁伟找去的。阳光物流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干向导、引路的活,就是给过往扶余的大货车看着交警和运管的人,不让大货车因为超载、超限受到处罚。引路的范围是从黑龙江省和吉林省省界的第一村一直到陶赖昭区间的102国道路段。他从2015年3月份左右开始干的,一直干到6、7月份,鲁伟接着他干的。每天引路收上来的钱都交给他,然后他交给汪军,汪军交给张伟,张伟拿走当天收上来的钱去掉费用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给他,他负责大个、包玉双、修磊的日常花销,其他人都不用,其他人都是挂着阳光物流公司的旗号在这帮忙的,就平时在一起吃喝。物流公司一开始是在扶余市往松原市方向城西郊区大概一公里的道北一个大院子里,三间瓦房,张伟说是租的,在这个大院子里呆了大概两、三个月,公司又搬到扶余二中对面马路道北的一个楼房带二门市,也是张伟联系的地址。阳光物流公司老板是张伟,他说的算,李红光、汪军、鲁伟、郭猛、任东明还有他直接受张伟指挥,对张伟负责,马勇杰、包玉双、刘海超、林殿权听他指挥。他和张伟不在公司住,其他人都统一在公司住,阳光物流公司也有厨房,平时在公司一起做饭吃,马勇杰做饭的时候比较多。 5、被告人汪军的供述,他是2010年前后跟随张伟的,是他的司机给他开车,那时候跟着张伟的有他、李红光、刘刚、付东子、于海波。张伟是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的,是扶余的“社会人”,张伟也经常以社会人自居,手下有他、李红光、阳阳、任达、郭猛、德子、鲁伟七个人,之前还有付东子和丛岩峰也跟过张伟。张伟有啥事就直接吩咐他们去办,阳阳帮张伟管理一家阳光物流公司,公司下面还有十个左右20多岁的年轻小伙,如果张伟干活的时候人手不够了,张伟就让阳阳通知物流公司的人也上来帮忙。张伟以社会人自居是因为张伟的手下有很多人,有时候他的朋友在社会上被欺负了或者与别人发生冲突了,就会找张伟出面帮忙调解或让张伟出人帮忙打仗出气,时间长了张伟在扶余就打出名了,他们跟着张伟也是想混个名气,家里有啥事张伟能出面帮忙处理,与别人发生矛盾的时候,张伟还能派人帮打仗、出气,有啥事提是跟张伟的,扶余社会人都会给点面子。阳阳和张伟成立的阳光物流公司,平时日常的运作是阳阳负责,但是阳阳有啥事都听张伟的,物流公司赚的钱也是阳阳和张伟分。公司成立之后在公司干过的人有很多,干的时间长的有大个、郭猛、鲁伟、小武警、小双、修磊、超子、马奎、德子、刘波、任达这些人。阳光物流公司就干“保车收费”这一个活。 6、被告人郭猛的供述,他管张伟叫哥,张伟安排做的事他都去做,他们所有人都听张伟的,听张伟吩咐安排具体事情的有曲桂忠、他、任东明、李红光、汪军、德子。曲桂忠领着鲁伟、大个、小武警等七八个人主要负责公司保车收费的事和张伟单独吩咐的事,他和任东明、李红光、汪军、德子平时就在自己家或者张伟家呆着,张伟有啥事就吩咐他们去做。 7、被告人鲁伟的供述,他是2015年8月份跟张伟认识并参与到阳光物流公司的,在阳阳负责的时候,他的所有生活费用随时有需要随时向阳阳要。2017年阳阳离开物流公司后,他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阳光物流公司张伟负总责,曲桂忠直接领导的有他和刘波、林殿权、刘鑫梁、修磊、包玉双、马奎、刘海超。公司收入的钱除了他们的花销,其他的钱阳阳拿走自己的一部分之后都交给张伟,他们听从阳阳的,没有具体的工资,都是有需要花钱的时候找阳阳要,阳阳几乎都会给,平时公司人员的日常随份子、抽烟花销都是公司给钱。郭猛、任东明、李红光、汪军、德子他们直接听张伟的。张伟有事直接找曲桂忠、郭猛、任东明、李红光、汪军、德子,曲桂忠接到张伟的指示之后直接找他和刘波、林殿权、刘鑫梁、修磊、包玉双、马奎、刘海超。平时大家都在一起,不在一起的时候就电话联系。阳光物流公司的人员除了张伟、汪军、任东明、郭猛不在公司吃住,他们都在公司统一吃住,曲桂忠在公司二楼有卧室,其他人都在一楼的上下铺床住,公司有厨房,统一在厨房做饭吃,修磊和马勇杰做饭的时候多。 8、被告人林殿权的供述,他是2015年11月份去的阳光物流公司,2016年3月份左右走的,一共在阳光物流干了4、5个月,是通过刘海超来的,到那之后才知道是干“保车收费”的活。他平时听刘海超的,刘海超听曲桂忠的,他们每天干啥活都听曲桂忠安排,后来知道曲桂忠上面还有张伟,曲桂忠说公司也是张伟出钱开的,还告诉他们以后也都得听张伟的。那时候曲桂忠、任达、郭猛、汪军都听张伟的,不受曲桂忠指挥。他们把每天收上来的钱交给曲桂忠、张伟,由他俩支配,曲桂忠负责他们的食宿,没活的时候都在公司呆着。物流公司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公司不允许他们私自干保车收费的活。他们出去干活时没有统一的服装,开始的时候每台车上都有个对讲机,后来不用了。 9、被告人刘鑫梁的供述,他是2015年7月份开始在阳光物流公司上班的,是鲁伟介绍去的。阳阳是阳光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但是阳阳也听张伟的,公司包括他、鲁伟、猛子、修磊、小双、阳阳、小三、超子、马奎、刘波、德子这些人,张伟直接对应吩咐。他和鲁伟、刘波、林殿权、修磊、包玉双、马奎、刘海超几个人是直接听从曲桂忠的。他们管阳阳叫阳哥,管张伟叫大哥。他到公司后还负责记账,每天收回来钱后大伙在一起查完钱他记账,记完帐就连钱一起交给阳阳,阳阳怎么处理的就不知道了。公司收入的钱除了他们的花销,其他的钱都给阳阳,都是阳阳负责管理和分配,他们听从阳阳的,没有具体的工资,都是有需要花钱的时候找阳阳要,阳阳几乎都会给。郭猛、任东明,李红光、汪军、德子他们都是张伟的人,他们有时候和张伟一起去公司,有时候自己去公司,他们去干啥也不知道。 10、被告人刘波的供述,他大约是2014年8月份到阳光物流公司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鲁伟找他去的,干一个月才知道是保车收费的事。他们所有人都要听张伟的,张伟有事直接对应吩咐的有阳阳、郭猛、汪军、任东明,还有没有别人他不知道,凡是张伟吩咐阳阳的事,阳阳都会叫上鲁伟和他、大个、小武警,还有一个叫什么超的,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去干,后来阳阳走了,鲁伟就接替阳阳的位置,公司这边的人都听鲁伟的,张伟有事的时候就直接找鲁伟。 11、被告人李井涛的供述,2011年至2013年,总跟着张伟的有任达、付东子、于海波、刘刚,还有几个人不知道叫啥,在张伟的物流公司成立之后跟着张伟的有任达、鲁伟、郭猛、阳阳、李红光、汪军、大个、小武警、还有几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张伟的物流公司在扶余市道西的一个门市房,叫阳光物流公司,主要是干保车收费的活。物流公司由阳阳负责管理,任达、郭猛、鲁伟、李红光、汪军、大个、小武警、剩下的人都上路发名片和收钱。公司中阳阳、任达、郭猛、鲁伟、李红光、汪军都直接听张伟的,其他年龄小的像大个、小武警等人都听阳阳的。他们都在公司统一吃住。 12、被告人马勇杰的供述,阳光物流公司实际是张伟的,曲桂忠是公司的经理,管理具体业务。公司有超子、大个、小子、鲁伟、姐夫、双子、王伟、小三、二哥(大名不知道叫啥)、猛子、修磊、汪军、小邱(大名不知道叫啥)、还有几个人是小邱带着的,不认识。鲁伟、小邱、二哥、大个、小子、双子、修磊、超子等人负责上道发名片、收钱,他们收完钱都交给阳阳。他和王伟负责在公司看门、做饭、收拾卫生,超子、鲁伟还负责记账,他们都是在公司统一吃住。平时听阳阳的,所有人都听张伟的,张伟有什么事直接吩咐曲桂忠,汪军、小三、任达、郭猛、德子。曲桂忠负责管理阳光物流公司,干保车收费的活,还负责收钱和分配,手下有鲁伟、大个、小子、包玉双、修磊、姐夫、王伟、超子、小秋、二哥和他,张伟要是有事让曲桂忠去办,曲桂忠就会领他们去给张伟办事,后来张伟让鲁伟负责管理公司,还把小三和任达派过来一起管理公司并负责收钱。收上来的钱都交给曲桂忠,后期交给鲁伟、小三、任达手里,曲桂忠收完钱就统计总数,不定期的向张伟汇报,鲁伟、小三、任达管理时,收来的钱每天都得和张伟汇报,平时张伟想用钱就直接找他们要,他们就把钱给张伟。 13、被告人刘海超的供述,他大约是2015年5、6月份通过曲桂忠去的阳光物流公司,到那之后才知道是干“保车收费”的活。公司有他、张伟、曲桂忠、鲁伟、郭猛、任达、小三、包玉双、修磊、刘鑫梁、林殿权、刘波、德子、马奎、汪军。但是汪军、小三、任达、德子、郭猛并不是公司的人,他们几个都是直接听张伟的,张伟有啥事就直接吩咐他们几个和曲桂忠,需要公司出人的时候,曲桂忠就把公司的人带着,公司的事张伟有时也领着汪军、小三、任达、德子、郭猛来处理,他们几个和公司所有人都听张伟的。平时公司是曲桂忠在管理,但是曲桂忠自己说的也不算,最终都要听张伟的,张伟要是办什么事,曲桂忠也领着大伙去,包括打仗。开始车上都配备对讲机,方便大家联系,也方便张伟直接指挥,后来对讲机总没人充电就都改成用电话联系了。在阳光物流公司干活的都没有工资,公司平时供大伙吃住,抽烟、随礼、买衣服等平时花销找曲要都会给他们,曲桂忠从公司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供他们花销,剩下的钱都是阳阳和张伟分。 14、被告人王玉德的供述,他是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6月份到的阳光物流,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阳光物流公司在扶余的102线上,对过往的大货车按次数车型收取一定的费用,保证在大货车违章的时候不被相关部门处罚。阳光物流公司场地是张伟租的或是借的,公司有两个黑色奔腾轿车,一个白色捷达,还有一辆红旗,是一个叫姐夫的人的车,公司有啥事儿就开这几台车出去。他记账期间,阳阳刚走,每天好的时候能进账七八千块钱,越往后越少,鲁伟和任达管钱最后给张伟,从打仗之后,公司交给了鲁伟手里,他每天给张伟2000元钱,剩下都是鲁伟自己的,不够的话,鲁伟也得自己添够2000元给张伟,这种状态维持了半年多,他们平时都是在公司和张伟家吃饭。阳光物流公司的人员有阳阳、鲁伟、郭猛、汪军、任达、小三、大个、小武警、姐夫、超子、小双、修磊,还有一个南方人名字他不知道。这些人中直接受张伟指挥的有小三、任达、汪军、郭猛、阳阳、鲁伟,还有他,剩下其他人都是阳阳找来阳光物流的,都直接听阳阳的,也听张伟的。张伟要是吩咐事儿,就吩咐阳阳,阳阳再领着他们去干,公司的车上有对讲机,平时大伙有事都是用对讲机和电话联系。 15、被告人修磊的供述,2015年11月中旬他来到阳光物流公司,公司有阳阳、鲁伟、郭猛、李红光、刘鑫梁、超子、小武警、刘波、包玉双、马奎和德子,任达和张伟、汪军偶尔也去,他跟他们干保车收费的活。公司的老板是张伟,平时是阳阳管事。他们这些人都听张伟的,张伟有什么事直接吩咐汪军、李红光、郭猛、德子、任达、阳阳,阳光物流公司下面有大个、鲁伟、超子、小武警、马奎、王伟、包玉双、刘波,他们几个在物流公司总在一起。 (三)经济特征的相关证据 1、书证 (1)扣押笔录、阳光物流公司流水账本九页 流水账本:该流水账本中包括的内容有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车辆型号、车辆所在地、车牌号码、交保车费日期、备注等几项内容,证实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在阳光物流公司保车的司机共计117人,交的保费共计471200元。 (2)扶余市阳光物流位置平面示意图。 (3)张伟小九号村房产档案三卷。来源:扶余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 2009年建设住宅,240平 2012年建设车库,607.5平 2012年建设二层楼,375平 宅基地审批书,2012年6月24日,批准宅基地375平。 收条:2013年7月10日,收废弃地大坑出租款1000平,每平100元,共计10万元。 (4)张伟小九号大院照片40张,大院平面示意图。 (5)张伟小九号大院三处房产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 (6)提取笔录、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片一张。 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联系人:阳阳,电话:15243046666 2、鉴定意见: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1)混合结构房屋1栋,建筑面积607.5平方米,车库,层数一层,认定价格为929749.00元 (2)混合结构房屋1栋,建筑面积375平方米,住宅,层数二层,认定价格:569110.00元 (3)混合结构房屋1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住宅,层数一层,认定价格:407250.00元。 共计:1906109.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于兴君证实,他是个体户,家养了五台大货车跑运输,2016年3月,他在扶余市物流公司交过保车钱,一共向阳光物流公司交了21000元保车钱保一年。 (2)证人袁亮证实,他有一辆大货车,专门跑运输。2016年10月份在阳光物流公司保的车,交了3000元,保一冬天。 (3)证人李雷证实,2016年3月份在阳光物流公司保车花了1000元。保车那年没被交警、运管、路政部门抓过。 (4)证人白向永证实,他有一辆大货车,2015年用别人的名在阳光物流公司保的车,花了2000元钱保一年,2016年10月在阳光物流公司交了2000元保一年。 (5)证人李洪武证实,2016年4月份,他在阳光物流保车交了4000元。 (6)证人李永立证实,他在阳光物流公司保过两年车,2016年3月花2000元保车一年,2017年3月交2000元保一年。 (7)证人孙胜伟证实,2016年11月份,他在阳光物流公司保了一冬天车,向阳光物流公司交了4500元钱。 (8)证人郁光远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他开始在阳光物流公司保车,保了三年,交了5000元钱。 (9)证人姜伟东证实,张伟租过他房子,位置在松原至扶余省道北侧,离扶余市大约两公里左右,对面是一个种业,东边是粮库,叫镇郊粮库,西侧是空地。大约是在2014年或2015年,张伟找他租院子,谈的是一年15万元租金,结果交钱时就给5万元,租四个月时就搬走了。张伟说租房子开旅店存车,结果旅店也没开,院里就停过两辆小车,没看见存过啥大车。 (10)证人王立国证实,他是2016年8月份到张伟家给张伟开车,后来张伟给他一个账本,让他记账,说是2015年阳光物流公司保车收费的记录,张伟说这些大车保车快要到期了,让他挨个打电话让他们续保,还给他一沓表,把账本上的都抄到那个带表格的账本里,他就按照张伟的要求把账本内容都抄到那个账本上了。2016年9月至10月份,他在阳光物流记账的那一个月经他手大约收入20万元左右。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他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2000年5月9日因抢劫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镇赉监狱服刑,2006年6月8日刑满出狱。他刚出狱的时候是给扶余市王晓峰手下打工,帮张罗开饭店的事。在三井子镇盖商场的时候,他也承包了一些活,后来不给王晓峰打工了,平时在扶余市承包一些住宅小区的地面硬化的活,还收过粮,在小九号村承包过给村民盖房子的活。他在小九号有一个大院子,院子里南侧和西侧的车库是他名下的,院子北侧的三层楼房是他父亲张守迁的名,院子是2008年左右花十万元钱承包的,院子西侧是一排车库,一共十三个车库,北侧是一排三层楼房,占地1000平米,东侧是一个二层楼房,占地500平米;南侧是一个一层民房,占地240平米。他名下没有车辆,没有土地、草原林地,他一张农业银行卡里有存款一万元。 (2)被告人任东明的供述,张伟在小九号村有一处院子,在扶余市恒信中央城18层有一处住宅楼,几号楼不知道,见过张伟在2014年、2015年左右经常开一辆蓝色的丰田坦途越野车,2016年左右卖了。之后张伟经常开一辆红色的福特猛禽越野车,还有一辆香槟色的别克GL8商务车,其他的不知道了,郭猛有一台奇瑞瑞虎车,汪军有一台白色的捷达车,王玉德有一台黑色的本田雅阁轿车,其他人的不了解。阳光物流公司有一台黑色的奔腾B70轿车,还有一辆丰田锐志车,是曲桂忠的贷款车,后来被银行收回了,其他不知道。 (3)被告人鲁伟的供述,阳光物流的账本是曲桂忠给他的,账本记载阳光物流保车收费及送礼花销等内容。阳光物流公司一共有五台车用来联络业务,有一辆白色的捷达车、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一辆银灰色的途锐车、一辆黑色的比亚迪轿车、一辆黑色的丰田皇冠车。 (4)被告人林殿权的供述,公司有两台奔腾B50轿车和一台尼桑牌轿车,干活的时候或者其他的时候都是开这三台车出去。保车收费具体获利多少不知道,他在那干活期间公司获利大约四十万左右。 (5)被告人刘鑫梁的供述,出示的阳光物流公司的账本后两页是他记录的,这个账本的具体内容是司机姓名,司机的联系电话,保的车型,车辆所在地,车牌号,交钱开始保车的日期,备注写的是交了多少钱以及保车期限,这个账本是曲桂忠和鲁伟的,具体是他俩谁的,不清楚。他记录的时候这个账本很厚,不止现在这么多。 (6)被告人李井涛的供述,张伟在小九号村有一个院子,院子里面盖了六处房屋,他在恒信中央城有两套对门的住宅,他和一个叫张乐的小媳妇在那住,他在阳光北岸小区还有两个对门的住宅,这个房子现在谁住不知道。见他开过几辆车,有一辆蓝色丰田坦途越野车,被他抵账了,还有一辆别克GL8商务车,还有一辆红色的福特猛禽越野车,但是这两台车是不是他的不知道,只是知道他有这些资产。张伟让阳阳开了一个阳光物流公司,专门在扶余周边进行“保车”的事,向过往的大车司机收取费用,最开始是阳阳负责打理、后来是鲁伟打理,张伟的主要经济收入就是这个,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张伟平时还替社会上的人“摆事”,摆完事之后张伟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了多少钱就不知道了。张伟家的大院,他知道的两层带地下室的楼房的成本是人民币80万元,有很多建筑材料是张伟向商家索要、赊来的,到现在还没有给钱。帮张伟盖楼的很多建筑工人的工钱张伟也没给,这些工人向张伟要了很多次钱,张伟也拖着不给,所以张伟这个楼也没花多少钱。张伟家院内盖的楼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就是直接盖的。 (四)行为特征的相关证据(详见本判决下列该黑社会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危害特征的相关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庆林的证言,他被打之后他朋友告诉他打他的男子是张伟的手下。张伟是扶余市小九号村的人,是一个“黑社会老大”,前些年因为抢劫杀人被判过刑,在扶余市黑道比较有名气,手下也有很多小弟,经常打仗斗殴。扶余市的老百姓都比较惧怕张伟。之前有一次张伟带人把扶余市杨洪臣的儿子杨占宇打残废了,当时杨占宇在扶余市社会上也比较出名,也是个混社会的,张伟把杨占宇都打残废了,手筋脚筋挑了,张伟这伙人打仗特别凶狠,所以老百姓都怕张伟,都不敢惹张伟一伙人。张伟派人把他打了,他没有报警,当时考虑到张伟是一个比较凶恶的人,怕追太紧,惹来张伟的报复,惹不起张伟一伙人。受伤后,不想被张伟一伙人盯上,医院都没敢去,自己买药在家治疗的。 (2)证人李香军证实,他是扶余市三岔河镇郊小九号村2社的,和张伟是一个村的,张伟没有正当职业,也不干农活,手下有一伙人,天天就是领着这伙人惹是生非、打仗斗殴,村民也不敢惹他们,都躲着他们。汪军多年以前朝他借了1400元钱,一直赖着不给,朝汪军要了几回,汪军总对他骂骂咧咧的也不还钱,明明看见汪军有钱,汪军也不给,因为汪军是张伟的人,也不敢深要,怕把汪军要急眼了收拾他,这1400元钱就一直拖到现在。2017年在小九号村里因为琐事,汪军还把一个叫范昌的村民给打了,范昌也没敢报警,李井涛平时在小九号村里也经常打人骂人,村里的老百姓也不敢惹他。张伟这伙人在扶余市的社会上经常打仗,下手特别狠,听说在一个扶余市建材市场院里把一个人的手筋脚筋都挑断了,小九号村的老百姓都怕张伟这伙人。 (3)证人周长山证言,他是扶余市三岔河镇郊小九号村2社的村民,和张伟同村。张伟没有正当职业,手下有很多叫不上来名字的人,一共能有二十多人,大多数都是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都没有正当职业,平时都在小九号张伟家大院子里呆着,这些人都听张伟的。这伙人平时放火、砸玻璃、打人,净干坏事,不干啥好事。小九号的村民们都害怕张伟这伙人,因为这伙人行事霸道,平时打仗下手也狠,老百姓没人敢惹,见到张伟这伙人都躲着走。 (4)证人付兰永、付占军、刘志文、王国忠、夏春江、王文举、仝秀春、仝秀杰证实,给张伟干活拖欠工钱不给,因惧怕张伟不敢起诉。 (5)证人李凤刚、赵传宝、李永念、张春波等15名大车司机证实,他们均在阳光物流交过保车费,在保护期间受到交警、运管、路政部门处罚时,找到阳光物流公司,该公司没有像其承诺一样保车上路,使司机经济利益受损,但迫于张伟等人在扶余市的淫威和强势地位,不敢向阳光物流公司索要赔偿。 (6)证人陈荣华证实,她和王文学被非法拘禁后,因为害怕再次被张伟抓到,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 (7)证人王丽证实,为了躲避张伟找到她及家人,她让她父母都搬出来了,搬到黑龙江肇源县,找个地方让他们躲着。她弟弟连学都不敢上,先到辉南县朝阳镇通过亲戚上了一段时间学,可孩子学习跟不上,就说啥也不念了,后来没有办法,她继母和弟弟回扶余上学了。刚开始的时候,她和她母亲、继父、父亲、继母、还有弟弟一起在肇源县、肇东县、大庆、长春等地一些洗浴住的,住了能有一个多月,具体都叫什么名字,在什么位置也记不清了。后来她们就分开了,她先和父亲一家在辉南县朝阳镇住了一个月,之后在她朋友齐明明家呆了一个多月,后来就自己在外面躲着了,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 (8)证人高素芬证实,她是王丽的姥姥,平时跟儿子陈义刚一起生活。2014年秋天,张伟有一次到她家找王丽,王丽不在,张伟很生气,向她家要人,并扬言说,要是王丽不回来,张伟见到她家人谁打谁,给谁整残废。自从那事以后,他们家人都怕张伟,今年正月初六,她儿子陈义刚被张伟打后,全家人就都跑出来了,不敢回家,整天提心吊胆的呆着,害怕张伟找到她们。陈义刚外出打工不敢回家,具体在哪也不知道,一家就指他养活。 (9)证人张秀梅证实,2015年正月初七晚上,张旭和陈义刚拎着包来了她家,当时她看见陈义刚脸部、眼睛被打肿了,浑身都有淤青,她就问陈义刚怎么了,陈义刚说被他姐家前姑爷张伟给打的,现在不敢在扶余呆着了,要来她家躲两天。她就问陈义刚为什么张伟打他,陈义刚说张伟找不着他前妻王丽了,就拿他撒气,陈义刚还说他也没招惹张伟,但张伟还是把他打了,她听后就让他俩在她家住下了,怕张伟找这来连累她,他俩住了两天就走了,直接去了天津,到现在为止,也没敢回扶余市,就在外面躲着张伟了。陈义刚是否有工作不记得,但是张旭当时在扶余县医院上班,为了躲张伟连班都不敢上了。 (10)证人孙德军证实,被打伤后对他生活影响很大,身体疲惫,体力下降,干不了活儿,吃不进去饭,体重也下降了很多。他是家庭里的主要劳动力,现在家里的生活来源没有了,对他的家庭造成了影响。同时,精神上敏感脆弱,被打后看见打架的就害怕、心脏不舒服。2017年年初,有一次看见别人打架,当时吓得心脏病就犯了被送到吉大一院进行了抢救,花费了三万元左右。这都是他这次被打之后对他生活上造成的影响。 针对以上证据:1、关于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针对辩护人以各被告人庭前供述在程序方面存在瑕疵、部分被告人庭前供述存在非法取证为由提出应以各被告人在法庭供述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辩护意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经查,(1)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均系被告人的供述,都具有证明力。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审判前供述不一致的,即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对其供述的采信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其次需审查其合理性及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2)本案在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调查阶段,只有被告人刘海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线索,其余被告人均未提出,依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试行)的要求》,法庭确认其请求内容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范畴。(3)其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但未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系刑讯逼供等违法途经取得,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系非法取得,被告人亦未给出翻供的充分理由,依法不能否认被告人庭审前供述的合法性,故被告人当庭翻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大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以张伟为首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该犯罪组织已形成以张伟为首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多名证人的证言和各被告人的供述在细节上相互印证,明确证实了以张伟为首,任东明、丛岩峰、于海波、李红光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在打伤杨占宇后,名声大振,树立了张伟在恶势力团伙中的领导地位,逐步发展为恶势力集团。他们以张伟居住的小九号村为据点,陆续网罗和发展汪军、郭猛、曲桂忠、王海涛、李井涛等人加入该集团。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张伟于2015年2月成立了“阳光物流公司”,主要从事保车收费的违法活动。张伟指派曲桂忠、鲁伟先后管理该公司,陆续招募了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王玉德、马勇杰、刘波等人加入,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统一配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统一食宿,派发工资,所收取的费用一律上缴,由公司统一支配。至此以张伟为首的犯罪集团已经发展成为以张伟为组织、领导者,以曲桂忠、鲁伟、李红光、郭猛、任东明为骨干成员以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为积极参加者,以汪军、丛岩峰、修磊、马勇杰、刘波、李井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框架完整,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已查明事实显示,该组织以保车收费、充当保镖、受雇伤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聚敛钱财,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以行贿方式拉拢、腐蚀众多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为保车收费提供非法保护,获取经济利益。 (3)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经查,以张伟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抢劫、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其中,既有张伟直接组织、领导、策划、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受张伟指使,其他组织成员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事后得到组织认可,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更有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单独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的具体犯罪均有证据证实。 (4)危害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案证据证实,以张伟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部分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强行保车收费,暴力打压对手,对国道102线扶余路段货物运输造成严重阻碍,极大的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 3、张伟辩护人提出杨占宇伤害案、祝博被打案、陈义刚被打案、张伟侵占土地案、王丽、陈荣华、王文学被非法拘禁案、抢劫案,属张伟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组织利益无关,不能作为组织犯罪处理,经查,张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于2015年2月形成,辩护人所提及的犯罪行为均在此日期以前发生,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以张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张伟等人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事实 1、2009年5月22日,财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国昌(已判刑)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夏志权经营的鑫禹修配厂门前挖供热管道地沟时,与夏志权产生矛盾,夏志权找到杨占宇(已判刑)去财源房地产公司找王国昌,双方发生争吵,相互对骂,110出警后,各自散开。当日21时许,杨占宇与王国昌电话约定在三岔河镇道西建材市场进行殴斗。王国昌找到被告人张伟,并告知其和杨占宇约好在建材市场斗殴之后,张伟纠集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已判刑)、“小王”、“柱子”、李明星(三人在逃)、吴迪、汪春超、张春涛(三人被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等人开两辆车并准备了钢管、扎枪等作案工具,来到约定地点,与杨占宇纠集的王超、刘野、孙奇、鄂东旭、张东辉、安宁宁(均已判决或作不起诉处理)等人发生械斗,致使杨占宇受伤住院。经扶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占宇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及双上肢损伤构成轻伤、胸部及双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 丛岩峰辨认出参与殴斗的于海波;兰冬冬辨认出参与殴斗的张伟。 (2)鉴定意见 杨占宇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及双上肢损伤构成轻伤、腹部及双下肢损伤构成轻微伤。 (3)被害人杨占宇的陈述:2009年5月22日上午,财源房地产公司老板王国昌因修供热管道挖沟与夏志全发生纠纷,夏志全找他出面解决。他去找王国昌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并约定当晚在在建材市场殴斗。当晚21时许他和王超、孙琦、小亮子、刘野、安宁宁等人开三辆车赶到约定地点,双方发生打斗,他在打斗中被对方持械打伤,被谁打伤他不知道。 (4)证人证言 证人兰冬冬证实,因杨占宇和王国昌有矛盾,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张伟开车拉着他和吴迪、小子、小超等五个人去一个建材市场帮王国昌打杨占宇。因吴迪他们认识杨占宇没有下车,张伟拿类似扎枪的工具下车,他在车旁边等张伟,他听见停车西南方向打起来,过一会儿,张伟拎着工具跑回来,他们开车回小九号院,途中吴迪三人下车,张伟告诉他们出去躲躲。后来因警察要抓他,他在外面跑了几个月后,王国昌劝他投案自首了,被法院判处了缓刑。 ②证人汪春超证实,2009年5月22日晚8点多钟,他和吴迪在一起,张伟打电话让吴迪帮助打仗,吴迪让他也去,张伟开车接的他们,车上有兰孩。他们在车上得知要打杨占宇,因为认识杨占宇,到建材市场没下车。等杨占宇来之后,张伟和兰孩拿家伙冲上去和杨占宇打在一起,杨占宇跑到车里,又把车玻璃砸了,把杨占宇拽下来一顿打,打完后张伟开车拉他们就跑了,他们到扶余大街下车了,张伟告诉他们出去躲躲,张伟和兰孩就走了。 ③证人吴迪证实,张伟开车拉着他、汪春超、张春涛和兰冬冬去王二的建材市场打杨占宇,张伟和兰冬冬拿家伙下车,他们三人没下车,没看见打架过程但听见打仗的声音了,声音停止后,张伟和兰冬冬拎铁管跑回来,他们开车就跑了。 ④证人张春涛证实,吴迪找他到王二处打仗。他和吴迪、汪春超没下车,开车的和坐副驾驶的参与打仗了,开车的拿根铁棒子。 ⑤证人王国昌证实,他和兰孩说晚上杨占宇可能要来。 ⑥证人王卫峰证实,因为王国昌干工程的时候把杨占宇家亲属门给堵住了,杨占宇帮他亲属向王国昌要赔偿,双方发生争吵,他从中调解未成,后来双方就打起来了,打仗时他没在现场,不知道谁参与,后来听说张伟参与此事。 ⑦证人王丽证实,王国昌和杨占宇有矛盾,张伟组织丛岩峰、兰冬冬、李明星、于海波等人与杨占宇发生殴斗,打完仗张伟领着兰孩等人回到张伟家时,她就在张伟家中。 ⑧证人鲁伟证实,张伟和他说过打杨占宇时有丛岩峰和于海波。 (5)被告人的供述 ①被告人张伟的供述,2009年5月22日上午,王晓峰打电话约他被他拒绝了。后来丛岩峰打电话说峰哥有事让他去,并开车接他去财源地产,到那他听见杨占宇骂王二,他和杨占宇认识就没进去,后来警察来了,他就走了。晚上,丛岩峰给他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过去,王晓峰也给他打电话,王国昌也给他打电话说被堵在售楼处,让他去接,他说脚崴了没去。 ②被告人丛岩峰的供述,2009年5月末的一天,他在张伟家接到王晓峰的电话说杨占宇在王二售楼处闹事,他和张伟说了此事后他们开两辆车拉着兰孩、小王、小于子、柱子、李明星到王二售楼处。王晓峰把王二介绍给他们认识,为防止杨占宇再来闹事,王晓峰让他们在那里等,并拿来10来根钢管放到车里,等到下午三、四点钟见杨占宇没来,王二让他们回去,有事再来。他们回到小九号张伟家中,晚饭期间,张伟接到王晓峰电话说王二和杨占宇约好在建材市场干仗,多去几个人好向王二要好处。张伟开车拉兰孩在先,小王开车拉他、小于子、柱子、李明星在后面,张伟在火车站接了三个小孩,他们来到王二的建材市场,张伟把扎枪和刀放到他车里,杨占宇等人开三辆车来后,车上下来十来个人,手里拿着扎枪,王二媳妇出门被一人用扎枪扎倒在地,他们从车上拿出钢管等工具把杨占宇围住殴打,张伟用扎枪打了杨占宇,杨占宇喊受不了了,大伙就住手了。第二天,他和张伟说得出去躲几天等事平了再回来。和他一起躲的有吴迪、兰孩、李明星和小于子,他们没钱了,他给王二打电话,王二给他们8000元钱。后来听说警察抓到张伟,张伟说脚崴了没去,把事推到他身上。 ③被告人于海波供述,打杨占宇是李明星和丛岩峰找的他,他在王二建材市场呆20多分钟就回到张伟家。晚上8点多钟,张伟让他们去建材市场,他和李明星、丛岩峰坐一台车,张伟车里坐五个人,杨占宇等人来后两伙人就打起来了,张伟车里有三人没下车,张伟、丛岩峰拿扎枪、钢管打杨占宇了。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丛岩峰、于海波对参与殴打杨占宇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伟否认参与斗殴。同案犯丛岩峰、于海波、兰冬冬、吴迪、汪春超、张春涛等人证言高度吻合,均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张伟来到案发地与王国昌等人见面,并将王国昌提供的作案工具带回家中,案发前张伟指挥并亲自驾车赶赴案发现场,途中接吴迪、汪春超、张春涛等人,到达现场后持械参与殴斗,各证言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张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2、2012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伟与岳福佳、刘明俭、李佩佩、许志刚等人在扶余县大连海鲜店吃饭时,岳福佳用话挑逗李佩佩,引起张伟不满,和岳福佳发生口角。之后张伟出去打电话召集了刘刚(已死亡)、汪军、付春友三人欲打岳福佳出气,三人来到大连海鲜店外等待张伟指令。接到张伟指令后,刘刚在前,汪军、付春友随后进入饭店,张伟用手指着岳福佳,刘刚上去从后面把岳福佳的脖子搂住拽到吧台,汪军、付春友、张伟一起用拳脚殴打岳福佳,岳福佳的朋友刘明俭拉架,张伟拿起啤酒瓶子将刘明俭打倒。经扶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福佳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张伟于2012年11月24日与岳福佳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付春友、汪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福佳的陈述,证人李佩佩、刘明俭、鞠云龙、侯亚旭、许志刚、吴红丽、马卓、马爽、王立娟等人证言,岳福佳病例、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赔偿合同,刘刚死亡证明、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3、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彦臣得知其朋友武明星父亲与雷国利父亲有矛盾后,跟张伟提起此事,张伟让郭猛安排堵截雷国利,张彦臣向武明星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张彦臣把武明星联系方式给郭猛,武明星向郭猛提供了雷国利及其小舅子郝忠省在三岔河恒信中央城附近的工地打工、每天骑摩托车回二十四号村以及两人的体貌特征等相关信息。 2015年7月18日,郭猛带领刘鑫梁、鲁伟等五人买了一次性口罩,准备了棒子,来到扶余市二十四号东村堵截雷国利。郭猛与另外二人(大名不详)开车在柏油路上堵,刘鑫梁、(鲁伟)在柏油路分岔的土路上截着,与此同时,武明星派人跟踪二人,并向郭猛通风报信,18时20分许,雷国利骑摩托车驮郝忠省从工地下班回家时,武明星指派的人给郭猛打电话说:要打的人过来了。当二人骑车走到刘鑫梁所堵截的位置时,刘鑫梁拿起木棒子打到雷国利身上,摩托车失控倒在地上,郭猛、鲁伟等人手持木棒与刘鑫梁一起殴打雷国利、郝忠省。经扶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忠省的伤情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与被告人张彦臣、武明星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郝忠省病例材料,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2)辨认笔录 郭猛辨认出武明星就是让他打雷国利的人。 (3)鉴定意见 郝忠省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4)被害人雷国利、郝忠省的陈述,2015年7月18日晚上6点20分许,雷国利骑摩托驮郝忠省从龙嘉工地干完活回家路上,被五个蒙面人用木棒打伤。雷国利父亲曾将武明星父亲打伤,两家确有矛盾。 (5)证人证言 ①证人曲桂忠的证言,案发前,他在张伟小九号村大院见过张彦臣,后来记不清谁跟他说的张伟要帮助张彦臣打二个人,张伟让郭猛带刘鑫梁、鲁伟等人打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那俩人是姐夫小舅子关系。 ②证人郝占学证实,郝忠省是他儿子,雷国利是他女婿,他们在下班途中被五个蒙面人打伤,郝忠省脾摘除了。武明星父亲武英田与雷国利父亲雷雨芳打麻将时吵吵过,雷雨芳把武英田打坏住院了,不给医疗费,武明星开三辆车去雷雨芳家要过医疗费没要出来。 ③证人刘先富、王君、跃丙范、聂永申等人证实,他们和雷国利、郝忠省是工友,该二人人际关系好,和别人没有矛盾。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①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他和张彦臣是朋友关系,小九号村的房子是张彦臣帮着盖的,他没有帮助过张彦臣的同学殴打人。 ②被告人鲁伟的供述,他没参与这件事,也不知道有这件事。 ③被告人郭猛的供述,2017年7月的一天,张伟给他打电话让他带人收拾两个人,还告诉这两个人在三岔河工地干活,每天5、6点钟骑一辆摩托回二十号村,让他在半路堵他们,有人告诉他要打的人是谁。他就带着大个(刘鑫梁)还有三人记不清了去堵他们。怕被认出事他们先买了五个一次性口罩,并在要打的两人每天途经的桥洞子边堵着,当天确实看见要打的两个人但没动手。他跟张伟撒谎说没堵着,张伟让他接着堵。第二天下班时,大个领一个人在前面,他和另两个人在后面堵,有人打电话告诉要打的人过来了,大个上去一棒子把摩托车打倒,他和大个还有一个人用拳脚、木棒打这两个人,这时过来一辆越野车,他们开车就往三岔河方向跑了。途中把告诉他目标那个人接上车回三岔河了。是张彦臣找张伟帮他同学打这两人的,他之前和张彦臣电话联系过,张彦臣说他同学是上班的,不便出面,把他同学的电话号给他了,当天就是用这个号的人告诉他要打的人的信息。 ④被告人刘鑫梁的供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郭猛跟他说张伟让他们去打两个人,他和郭猛、鲁伟还有两个都是阳光物流上班的人共五人去三岔河往二十号村路上堵这两个人,郭猛给他们发放一次性口罩,他们发现目标但没动手。第二天,他们又去堵,发现目标后,他用棒子将骑摩托的打倒后又打了几棒子,郭猛、鲁伟和另外两个人用棒子对坐摩托车的一顿打,这时过来一辆越野车,他们开车就跑了。 ⑤被告人张彦臣的供述,他和武明星是同学。2015年7、8月份他在武明星家和武明星父亲吃饭时得知武明星父亲在打麻将时与本屯一个老头发生口角被打坏了,五、六千元的医疗费也没给。他把此事告诉张伟,张伟说找打人的孩子要,不给就打他一顿出出气。他把张伟的想法和武明星说了,武明星同意。他又找到张伟帮忙,张伟告诉郭猛带人去堵,他把电话号给了郭猛,又向武明星了解要打的人的信息转告给郭猛,并把武明星的电话号告诉郭猛,让郭猛具体情况联系武明星。后来郭猛领人把那个人打了。 被告人武明星供述,他和雷国利两家有矛盾,他父亲被雷国利父亲打坏住院,雷国利父亲因此事被治安拘留。起诉后法院判决雷国利父亲赔偿。庭审中武明星承认张彦臣找张伟帮助他打雷国利,他同意了,并提供雷国利下班所走路线及时间。 综合以上证据,虽被告人张伟拒不供认其指使郭猛等人殴打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但有同案犯郭猛、刘鑫梁、武明星、张彦臣等人指认,证人曲桂忠证言佐证,足以认定张伟指使郭猛等人殴打被害人事实成立。鲁伟否认参与此事,有同案犯刘鑫梁证实,且有曲桂忠的证言加以佐证,足以认定鲁伟参与此次犯罪。 4、被告人张伟指使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去打孙德军,并告知四人孙德军的体貌特征、驾驶车辆车牌号及常出现的位置。2016年2月3日18时许,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开一台黑色奔腾轿车在扶余五中东门附近发现了孙德军的车,并在外面等待。21时许,孙德军从杜月芝家商店出来,拿出钥匙正要开车门时,任东明等人确认孙德军就是张伟交待要打的人。四人头带黑色套帽,任东明手持尖刀,郭猛、刘鑫梁、林殿权手持镐把奔向孙德军,孙德军发现后,转身向平房跑去,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追打孙德军至平房屋内将其打倒,之后逃离现场。事后张伟给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每人2000元作为报酬。孙德军住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经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德军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孙德军住院病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孙德军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3)被害人孙德军的陈述,2016年2月3日晚7点左右,他和爱人孔祥丽从杜月芝家卖店出来,被四个戴头套、手持木棒和尖刀的人打伤。 (4)证人证言 证人孔祥丽证实,2016年2月3日晚,她和爱人孙德军在小卖店玩完麻将出来,孙德军被四名男子打伤。 ②证人杜朝千证实,他没看见打仗的过程,但听见有人喊,出去后看见孙德军在商店外屋躺着,有四个蒙面手拿镐把的男子往门外跑。 ③证人杜月芝证实,2016年2月3日晚,孙德军和他媳妇刚出去,就听见孙三喊开门,她打开门,孙三弯着腰进屋,没走两步就躺在门口地上了,一个戴帽子的男子跟进屋,用刀背打孙三,她喊人去了,回来打孙三的人不见了,门口有个挺高男子蒙面手里拿一个木棒站着,等后屋有人出来,这个男子就跑了。 ④证人曲桂忠证实,听林殿权说张伟指使郭猛、大个、任达、林殿权去赌局打一个人。 (5)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张伟对此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②被告人任东明供述,2016年1月份左右,张伟让他到一个赌局打一个人,告诉他要打的人的车牌号。他领小武警、郭猛、大个去五中东门一个平房门口找到这台车,他们每人戴一顶只露眼睛和嘴的帽子,他拿一把刀,其他三人都拿着镐把。等屋里出来两男一女,矮个男子拿钥匙打开车门,他们确定要打之人后下车,那人看见他们就往屋里跑,他没进屋,其余人都进屋了,一会儿出来了,打啥样没看见,他们上车走了。打完人后,张伟给他们每人2000元钱。 ③被告人郭猛的供述,2016年1月的一天,张伟让他们打一个人,并把这人体貌特征及驾驶的车辆信息告诉他们,他在商场买了四个头套和四根棒球棒子,和小武警、任达、大个到五中东面平房,发现这台车后,他们在附近蹲守。后来,商店出来两男一女,矮个男子走到车前开锁,他们下车朝那人走去,那男子看见他们转身往回跑,他们在后面追,那男子被商店门槛绊倒,任达上前用刀背打男子头部几下,他刚要上前,商店出来很多人,他们就开车走了,其他人是否动手没看见。 ④被告人刘鑫梁供述,2016年1月份,郭猛找他说张伟让他们去打个人,他们和任达、小武警来到一家商店,把一个人打了。事后,郭猛给他一千元左右说是帮张伟打那人给的报酬。 ⑤被告人林殿权的供述,2016年1月份,他和任达、大个、郭猛在扶余南二道街附近一平房把一开白色越野车男子打了,任达和郭猛说张伟让打的。事后,郭猛给他五百元钱,说是张伟给的报酬。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张伟拒不供认指使任东明、郭猛的等人殴打孙德军的犯罪事实,但同案犯任东明、郭猛、刘鑫梁、林殿权均证实其殴打孙德军是受张伟指使,事后因此还得到了张伟给付的相应报酬,且有曲桂忠证言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张伟指使任达、郭猛等人殴打孙德军事实成立,故对张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11年,田伟帅、李树萍夫妇在扶余市卖种子期间因怕同行报复,田伟帅通过其姐夫任东明找到张伟,让张伟保护二人的安全并照顾自己的生意,承诺给付一定酬劳,张伟同意后,每天派手下随身保护田伟帅夫妇安全,以此田伟帅向张伟支付数万元保护费及一部手机。 2011年8月29日李树萍租用谷佩江的场地在扶余市蔡家沟腰号村收柿子。当天16时许,项振贵坐客车回家经过扶余市蔡家沟腰号村时,因道路被收西红柿的箱子挡住无法通行,项振贵就问箱子是谁的,并因此事与李树萍发生争吵,项振贵下车找李树萍理论,李树萍跑到谷佩江家院子里。随后,李树萍把此事告知了田伟帅,田伟帅又联系任东明,任东明告知张伟后,张伟与任东明带领田伟帅、于海波、李红光、杨威(在逃)等人,开车找到项振贵,手持镐把将项振贵打伤。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振贵伤情构成轻微伤。事后,田伟帅赔偿了项振贵所受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项振贵住院病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辨认笔录 李树萍辨认出张伟。 (3)鉴定意见 吉林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项振贵伤情构成轻微伤。 (4)被害人项振贵的陈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坐客车回家,客车走到腰号村时,由于路上摆着收柿子的箱子车过不去,他把车窗摇下告诉搬走,这时路边一个女的说是她的,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他就要下车找这个女的理论,那女的就跑到院里,他就坐车回家了。在腰号屯子跟屯邻唠嗑时,看见来了二、三辆车,从车上下来很多人,都拿着棒子,与他争吵的女子说就是他,他看要打他就往玉米地里跑,被追赶的人一棒子打倒,又来了四、五个人用棒子打他,现场有二十多人,他们打了四、五分钟就开车走了。他住院后报警,后来打人的托人找他给了6000或7000元钱,签了调解协议,这时就算过去了,后来听说打他的是张伟的人。 (5)证人证言 ①证人李树萍证实,她和田伟帅是夫妻。2011年她在扶余卖种子时经常遭到电话威胁和恐吓。她跟田伟帅说了,田伟帅找他姐夫任达,任达找到张伟派人保护他们安全。张伟收取他们3万元保护费,每天派两三个人保护他们。后来她车被砸了,她怀疑是安庆河干的,并告诉张伟,后来安庆河车也被砸了,田伟帅因此给张伟2万元钱。后来她在腰号村收柿子期间,有人拿镐把要打她,她把此事告诉田伟帅,田伟帅和任达开两辆车来了,他们就追那名男子,把那男子打了。后来被打的人报警了,通过派出所调解给那人10000元钱。因此事任达向他们要40000元钱,田伟帅说他给任达了。她家先后给张伟11万元,有5万元她在场给的,还有一部手机。 ②证人王丽证实,田伟帅通过任东明找张伟提供保护,田伟帅给张伟一部分钱和一部手机,张伟给他手下的小弟分过钱。 ③证人李学民证实,张伟是他朋友,田伟帅是他侄子。田伟帅通过任达介绍找张伟寻求保护。 ④证人谷佩江证实,李树萍在他家收柿子期间,找人把项振贵打了。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①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他通过任东明认识田伟帅和李树萍,他没为他们提供保护并收取费用,也没帮田伟帅殴打一男子。 ②被告人李红光的供述,他没有伙同张伟在蔡家沟腰号村殴打一男子。 ③被告人任东明的供述,2011年田伟帅和小萍在扶余卖种子怕同行欺负找他寻求保护,他把田伟帅介绍给张伟认识,张伟让他、杨威、于海波等人保护田伟帅,期间给过张伟报酬,具体多少他不知道,给过张伟一部手机。张伟给过他六、七千元钱,说是田伟帅给的。在保护期间,田伟帅妻子李树萍和项振贵发生矛盾,他和张伟、于海波、李红光、大威、田伟帅开两辆车去蔡家沟用镐把把项振贵打了,除张伟没动手,其余人都动手了。事后他没有向田伟帅要钱。 ④被告人于海波供述,2011年8、9月份,他开车拉着张伟、任达、小三、小帅还有一人到蔡家沟把一男子打了,张伟他们五人用镐把打的。事后张伟给他1000多元钱。 ⑤被告人田伟帅的供述,李树萍与项振贵有矛盾,李树萍找他,他找任东明等人把项振贵打了,事后进行赔偿,并签订和解协议。他没找过张伟寻求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张伟拒不承认为田伟帅、李树萍提供保护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实,但同案犯任东明的供述对此予以证实,且与证人李树萍、李学民的证言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伟、李红光否认参与殴打项振贵,同案犯任东明、于海波证实二人参与打仗的过程,同时还证实事后得到张伟给付的报酬,据此足以认定张伟、李红光参与了该起犯罪。李树萍所述为寻求保护先后给张伟11万元及一部手机,给付手机及支付报酬的事实得到了任东明和王丽证言予以佐证,但给付报酬的具体数额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认定其为此支付11万元报酬。李树萍与项振贵发生口角后,双方各自离开,事态本已平息,被告人田伟帅得知此事再次挑起事端,纠集张伟等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肆意将项振贵打伤,其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同时更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公然挑衅,其行为特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虽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调解结案,但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故对本案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该案应以故意伤害定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东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殴打项振贵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其殴打乔欢、蒋杨的犯罪事实均属寻衅滋事罪同种罪行,应认定坦白,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张伟与王丽于2013年5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后,于2013年6月8日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2014年9月24日张伟得知王丽与祝博的男女朋友关系后,张伟以王丽的口吻给祝博发短信约他出来,伙同被告人王海涛手持卡簧刀逼在祝博胸口将其塞进车内。随后由王丽开车,张伟坐在祝博身上,用刀架在祝博脖子上,王海涛用手抓住祝博胳膊防止其逃跑。张伟让王丽将车开到一片玉米地,李红光、汪军、王磊、杨威(在逃)受张伟指派已在此等候,张伟用刀逼迫祝博下车,把祝博上衣撕碎,又让王丽和祝博跪在一起并用刀把击打祝博头部、用刀扎其身上,李红光、杨威也对祝博拳打脚踢。殴打后张伟又将祝博带到一个约两米深的大坑处,把祝博推到坑内,汪军、王磊等人都围了上去。张伟让李红光、杨威捡来石头砸祝博,大约十分钟后停止殴打。后期张伟通过中间人张起忠(华侨)给祝博两万元钱了结此事。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博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祝博病例材料,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 (2)辨认笔录:祝博辨认出张伟、李红光、王海涛是殴打他的人。 (3)鉴定意见 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博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三处)。 (4)被害人祝博的陈述,2014年9月24日上午,王丽约他到小九号村路口见面,他如约到达后,看见王丽脸、胳膊淤青,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张伟拿刀架在他脖子上和王海涛把他塞进车里,张伟让王丽把车开到一片苞米地,那里停了一辆丰田坦途越野车下来五六个人,一个黄头发的用木棒把他打倒,这帮人都上来打他,张伟用卡簧刀背打他头部,用刀往他身上扎。打了一个多小时,把他装在坦途车里拉到一里地以外一个两米深的大坑旁,黄头发男子把他推到坑里,捡来几块石头,张伟拿石头往他身上砸。张伟问他扶余有没有朋友,他提到张启忠,张伟认识这人,张伟给张启忠打完电话后,把他拉小九号大院,张启忠也来了,张伟派人拉他到扶余医院治疗后又回到大院,在张伟威胁下没有报案。过了七八天张启忠给他两万元钱平事儿。 (5)证人证言 ①证人张启忠证实,2014年9月份的一天,张伟打电话让他去,他到不久张伟回来了,看见祝博在车斗上眼睛出血已经封喉了,鼻子和脸都是血,手上还有一处刀口,下车回到屋里,张伟让他手下小孩领祝博包扎伤口。祝博走后,张伟让王丽说说咋回事,王丽不说,张伟拿手机给他看王丽和祝博聊天记录,他才明白王丽和祝博有男女关系被张伟发现了。过了一会儿祝博回来,他把祝博领到一宾馆,祝博说了被打的过程。第二天祝博回长春后要报警,他劝别报警,要点医疗费得了,他从张伟处给祝博要出2万元钱。 证人王丽证实,她和张伟2012年5月登记结婚,因外面欠钱多公安要查张伟,2013年5月二人办理假离婚,离婚一个月后举行婚礼,婚礼后张伟把她送到哈尔滨他妈家。她得知张伟跟另外一女人结婚并生了孩子后提出分手,张伟不同意。2014年9月一天,张伟发现她和祝博聊天记录后,以她名义给祝博发微信把祝博约到小九号村工业园区,张伟将祝博拉到园区板厂没人的地方,对祝博进行殴打,当时有李红光、王海涛、王磊、汪军和杨威,张伟用刀打祝博,张伟小弟用拳脚打祝博,还把祝博推到旁边一坑里,张伟他们往坑里扔石头砸祝博,大约持续两个小时,他们把祝博拉回张伟家中,张伟让手下给祝博包扎一下。后来听说张伟通过华侨给祝博两万元钱,祝博没报警。 证人陈荣华证实,她到张伟家找王丽,看见张伟、华侨、王丽、祝博都在,王丽左半脸、胳膊、腿、身上都淤青,祝博手上、脸上都用纱布包着。 证人齐明明证实,张伟给她看过一段录像,一名男子被扒光了,两个张伟手下拽着这个男子胳膊,张伟和他手下打他,男子浑身都是血,张伟说这男子和王丽有不正当关系。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伟的供述,2014年他和王丽一起生活,他通过微信发现王丽和祝博的男女关系后,伙同汪军、王海涛、王磊把祝博殴打致伤,他用刀把把祝博头部打出血了,其他人没动手。事后通过华侨和解了,给祝博两万元钱医疗费。 被告人李红光供述,张伟打祝博时他、汪军、王海涛、王磊、大威在现场,他录像了,看见张伟打祝博,没看到其他人打。 被告人汪军供述,打祝博现场有他和王磊、李红光、大威、王海涛、王丽,只有张伟、李红光、大威打了,张伟用匕首打男子头部,用腰带抽打男子身体,李红光踢这名男子几脚,大威用砖头和土块打这名男子身体。 被告人王海涛供述,张伟用卡簧刀刀把打那名男子头部,用刀扎他身体,还用皮带抽打了,李红光和大威对这个男子拳打脚踢,李红光还用石头砸这名男子了,他和王磊看着这人以防反抗、逃跑。 被告人王磊供述,张伟用刀把打那个男子,大威也伸手打了,小三踹了几脚,他和王海涛看着那男子防止反抗。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张伟对殴打祝博的犯罪事实并不否认,虽李红光否认对祝博实施殴打,但有同案犯汪军、王海涛、王磊等人指认,足以认定。虽然汪军、王海涛、王磊没有对祝博实施殴打行为,但其明知张伟等人殴打祝博而积极参与,张伟等人殴打祝博时也未予阻止,为防止祝博逃跑和反抗对其进行了看管,已构成共同犯罪的共犯。张伟与王丽与2013年5月2日通过扶余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证明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虽后举办结婚仪式并继续同居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所赋予的“夫妻”双方权利也已消除,但公民的人身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张伟对王丽的婚姻自由无权干涉。在王丽提出分手后,张伟率众持械对王丽及其男友祝博肆意殴打,属借故生非,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相关辩护人主张本案以故意伤害定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被告人张伟于2014年10月10日至27日间,为了寻找王丽,多次到陈荣华家闹事,并将陈荣华家防盗门砸坏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防盗门损失价值为110元。陈荣华家防盗门被人用油漆喷上“全家死”,防盗门锁芯被堵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接警记录单:扶余市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10月12日1次、10月24日2次、10月25日3次共接到陈荣华报警6次。扶余市公安局士英派出所办案说明,内容:2014年10月12日16时许,扶余市士英派出所接到陈荣华报警称,其姑爷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将其辱骂。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安抚双方情绪,双方达成谅解,矛盾当场化解。调解协议书,内容:2014年10月24日,张伟因找不到妻子王丽,张伟在王丽母亲陈荣华家门口敲门找人,张伟将陈荣华家门砸坏。现张伟已找到王丽,张伟向陈荣华道歉,陈荣华对张伟表示谅解,张伟保证以后不再骚扰陈荣华,张伟负责维修陈荣华家门。双方达成谅解,互不追究责任。 (2)鉴定意见 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陈荣华家防盗门损失估价110元。 (3)现场勘查笔录 1605室防盗门呈关闭状态,防盗门四周与门框接触粗缝隙处见类似塑料物质固体将其粘合在一起,防盗门锁芯被类似塑料物质固体填满,钥匙无法插入锁芯,防盗门猫眼处未见猫眼。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荣华陈述,张伟从2014年10月10日开始有几天,天天去她家找王丽,砸门、骂人,她多次报警。 被害人韩玉春陈述,2014年10月24日晚,张伟去他家砸门,他报警张伟就走了。2014年10月25日士英派出所给他们调解,张伟保证以后不再去他家闹事。晚上,张伟又来了,他打三次电话报警,警察一直没来。 (5)证人证言 证人邢顺吉、郭丹丹(夫妻)证言,陈荣华是他老姨,他们在陈荣华家居住一个月,居住期间,王丽前夫去找过王丽两次,把陈荣华骂了,陈荣华报警了。后来陈荣华为躲张伟就搬走了,陈家防盗门钥匙孔被人用胶水堵死过,肯定是张伟干的。 证人张智多证实,他和陈荣华是邻居,陈荣华居住的1605室防盗门被人用白色喷漆喷满了,并用红色喷漆喷涂了“全家死”三个大字。 证人马广海证实,他是锦绣华诚小区保安,他听说韩玉春住的1605室防盗门被砸坏了,钥匙孔被用胶水封死了,门外墙上被喷上“全家死”之类骂人话。 (6)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他去陈荣华家找过王丽,没有对陈荣华进行威胁和恐吓,没有砸过防盗门和在防盗门上喷漆写字。 综合以上证据,虽然张伟对指控事实全部否认,但有被害人陈荣华、韩玉春陈述、报警记录单及调解书证实,足以认定张伟到陈荣华家闹事并将防盗门砸坏事实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张伟在陈荣华家防盗门喷字及将钥匙孔用胶水堵死,系陈荣华陈述怀疑张伟所为,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4、自王丽、及其母亲陈荣华、继父韩玉春等人为躲避张伟迫害搬离扶余后,张伟到处寻找王丽无果。于是2015年2月24日,张伟找到王丽舅舅陈义刚,以陈义刚妻子人身安全为威胁,约陈义刚到小九号家中,张伟、鲁伟、李红光逼迫陈义刚给其姐姐陈荣华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张伟拿起电脑键盘打陈义刚头部,李红光也用拳脚殴打陈义刚,意在让陈荣华知道陈义刚在张伟手上从而告知王丽下落。陈荣华挂断电话后,张伟又用螺丝刀把击打陈义刚数十下,扎陈义刚的胳膊几下,当张伟扎向陈义刚脸部时被陈义刚用手阻挡,手被螺丝刀穿透。之后李红光对陈义刚再次进行殴打,整个过程鲁伟都在旁边站着。经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义刚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因害怕张伟迫害,2015年2月25日陈义刚一家逃离扶余市。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松原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陈荣华知道陈义刚被张伟殴打后于2015年2月24日8:36:19报警;陈义刚受伤情况照片12张;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陈义刚于2015年2月25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有组织侦查支队报案,松原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11日决定立案。 (2)辨认笔录 经陈义刚辨认8号照片男子当时在场,但没打自己。经公安机关核查该男子为鲁伟。 经陈义刚辨认4号照片男子是跟张伟一起打自己的人,经公安机关核查该男子为李红光。 (3)鉴定意见:陈义刚伤情构成轻微伤。 (4)被害人陈义刚的陈述,2015年2月24日,张伟派人把他接到家中,向其逼问其姐陈荣华的下落,想通过陈荣华找到王丽,张伟让他给陈荣华打电话,用免提接听,这时站在旁边一男子用拳头把他打倒在地,张伟让人把他扶起坐在凳子上,张伟接过电话,告诉陈荣华他在张伟手上,要心疼弟弟就出来。张伟拿起键盘打他脑袋两三下,把键盘打碎,刚打他的男子又对其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张伟过来对他继续殴打。这时他老姐的电话断了,张伟让他再打电话,电话始终打不通。张伟让他给他姐夫打电话,他说没他姐夫号,张伟拿起螺丝刀用刀柄打他十多下,用螺丝刀扎他胳膊,把他手心扎个窟窿。拉他过来的两个男子也上来对他拳打脚踢,张伟说这是第一次,以后别让张伟看到他,他拿起手机就跑了。出来不久有人给他打电话说是警察,他姐姐陈荣华报案他被打,他说没被打电话就挂了,第二天,他就去松原市局报案了。 (5)证人证言 证人陈荣华的证言,2015年2月24日早上8点多钟,她弟弟陈义刚给她打电话说在张伟那,被张伟折磨的受不了了,后来张伟接的电话,她就打110报警了。陈义刚眼睛被打青了,手心被螺丝刀扎坏了,身上也有伤。 证人张旭证实,她丈夫被张伟打的身上都是伤,右手手掌有个窟窿,脑袋有很多包和小口。 证人高素芬证实,她是王丽姥姥,和儿子陈义刚一起生活,陈义刚被张伟打后,她们全家都跑出来了,不敢回家,整天提心吊胆,怕张伟找到她们,陈义刚外出打工,不敢回家。 证人张秀梅证实,2015年正月初七晚上,张旭和陈义刚来到他家,陈义刚脸、眼睛被打肿了,浑身淤青,说是被张伟打的,他说张伟找不到王丽就拿他撒气打他,她让他们住下,他们怕张伟找来连累她就去了天津,一直没敢回扶余市。张旭在扶余县医院上班,为了躲张伟连班都不敢上。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伟、李红光、鲁伟对此案均不供认。 综合以上证据,虽然被告人张伟、李红光、鲁伟不供认殴打陈义刚的事实,但有被害人陈义刚的陈述,证人陈荣华、张旭、张秀梅的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张伟、李红光、鲁伟殴打陈义刚事实成立。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2015年2月份张伟成立了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由曲桂忠负责日常管理。2015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郭猛和刘海超在上路收费时,得知蒋东子润通物流公司开着白色帝豪车的两个人把阳光物流公司的保车费收走了,郭猛打电话告知张伟,张伟让郭猛、刘海超去围堵白色帝豪车,又把此事告知曲桂忠,当时曲桂忠、刘波、刘鑫梁、林殿权、王玉德在物流公司,曲桂忠跟大家说:“有事了,拿家伙”,刘鑫梁从洗手间拿出了扎枪、镐把等工具放到了刘波的黑色红旗轿车后备箱内,由刘波开车,拉着曲桂忠、刘鑫梁、林殿权、王玉德等五人去上路堵截白色帝豪车。在路上,曲桂忠又电话通知了鲁伟、修磊(已判刑)二人去堵车。与此同时,张伟通知汪军让其拉着包玉双(已判刑)和马勇杰也上路堵截白色帝豪车。曲桂忠等人最先发现白色帝豪车,曲桂忠通知鲁伟、汪军两台车去围堵白色帝豪车,三台车把该车别停后,曲桂忠、刘波、刘鑫梁、林殿权、王玉德、鲁伟、修磊、汪军、包玉双、马勇杰拿着扎枪、镐把、铁管等工具将白色帝豪车上的乔欢、蒋杨拽了下来,将车砸坏,将人打伤。这时郭猛和刘海超开着黑色蓝鸟、李红光开着红色铃木先后赶到了现场,郭猛和李红光用拳脚打二人,随后,张伟和任东明赶到,张伟拿着刀扎二人腿部几刀。事后,张伟让大家回到一健身房内,让包玉双、修磊去投案顶罪。 经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帝豪车车辆损失价格为4010元。经扶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杨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一级,左小腿外伤构成轻微伤;乔欢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一级,腰部、左手及右小腿外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曲桂忠、任东明、李红光、林殿权、刘鑫梁、鲁伟、汪军、马勇杰、郭猛、刘海超、刘波、修磊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乔欢、蒋杨的陈述,证人包玉双、蒋希伍、许新的证言,扶余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6、被告人张伟与梁洪飞是朋友关系,梁洪飞与黑龙江省肇州县年年丰收种业分公司的经理张洪峰有矛盾,就授意张伟殴打张洪峰,并向张伟提供张洪峰的照片,告知种子公司位置。张伟于2016年5月21日将李井涛、王玉德、鲁伟、郭猛召集到一起,让他们去黑龙江肇州县打张洪峰,并说明了年年丰收种业的具体位置,把张洪峰的照片通过微信发到李井涛的手机里,四人准备了鸭舌帽、口罩、棒球棒及尖刀等工具。2016年5月22日鲁伟开白色捷达车拉着李井涛、王玉德、郭猛来到肇州县踩点,5月23日4时许,四人来到年年丰收种业门口等待张洪峰,计划等人出现后由李井涛先下车从后面把人搂住,其他三人再上去打。8时许,年年丰收种业员工马继峰来开门,李井涛四人误以为是张洪峰,李井涛先下车上去搂住马继峰的脖子,随后王玉德手持尖刀扎马继峰左腿两刀,郭猛和鲁伟各拿一棒球棒殴打马继峰,被人发现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继峰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后梁洪飞给张伟报酬10000元,张伟给郭猛2000元、王玉德2000元,给李井涛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交书、作案捷达车视频截图五张、马继峰门诊手册及病历。 (2)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马继峰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3)被害人马继峰的陈述,他在年年丰收电子商务平台工作,2016年6月23日早上8点左右在肇州县医院北侧路东年年丰收种子店门口人行道上被四个人打伤,右侧脸部被踢伤了,左侧大腿被扎两刀,右腿腓骨远端骨折,右腿膝盖处被打青了。 (4)证人证言 证人曲桂忠证实,鲁伟对他说过张伟指派他、郭猛、德子、三刚子等人去肇州打一个卖种子的人。 证人于铁江证实,他是肇州县年年丰收电子体验店分店法人,2016年3月23日8点左右,因为种子店卷帘门不好使,他让马继峰来修门,在种子店门口,马继峰被四个人打了,打完四人上一辆白色捷达车跑了,他就报警了。 证人张洪峰证实,他是年年丰收分店的老总,马继峰是副总。2016年4月经销化肥渠道是梁洪飞提供的,因为化肥质量的问题,他和梁洪飞弄的不愉快。 证人杨亚彬证实,2016年3月23日早上,在年年丰收种子店门口马继峰被四个男子围住一顿打,四个男子看于铁江过去了就都上一辆白色捷达车跑了。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他和梁洪飞是朋友,郭猛、任达、鲁伟都认识梁洪飞,他没指使郭猛去肇州帮梁洪飞打人。 被告人郭猛的供述,2016年夏天,梁洪飞找张伟,让张伟帮他去肇州打一个人,因为啥打人,打完给多少钱他不知道,都是张伟和梁洪飞单独研究的。张伟答应后,就让三刚子领他、德子、鲁伟去肇州一趟,并把要打人照片发给三刚子,告诉他们要打的人在肇州开一家年年丰收种子公司。他们开一辆白色捷达车去了肇州,找到年年丰收种子公司。他们事先研究好了,看见人后,三刚子上去搂住,他们三个打,第二天早上,他们把车停在公司左侧马路牙子上等被打人出现,等一个小时,那个人来开公司卷帘门,三刚子从后面搂住那个男的,没搂住,他和鲁伟用镐把打那人腿,德子用刀扎那人腿,他们看见那人倒地了就上车跑了。回来后张伟让他把胳膊用绷带缠起来,挂在脖子上,拍了照片给梁洪飞发过去,说整点钱花。过几天,张伟向梁洪飞要了10000元钱,给他2000元。 被告人鲁伟的供述,2016年夏天,张伟让他开车拉着郭猛、三刚子、德子去肇州,他和他同学刘云朋换一辆白色捷达车拉他们去的,换车时德子把原车上的三根棒球棒和一把木棒尖刀放到捷达车里。到了肇州德子说张伟让他们来打一个人,并从手机里翻出要打人的照片和地址,说是张伟发的,他们找到位置是一家种业,等了一宿,第二天发现要打的人,三刚子从后面搂住那人脖子,德子用刀扎那人大腿一刀,郭猛用半球棒打那人小腿,他刚要用棒球棒打,德子就说快走,他们都上车走了。回到张伟小九号村,张伟让郭猛用绷带把胳膊缠上假装受伤,拍照片给梁洪飞发过去,向梁洪飞要钱,他没得到任何报酬。过了几天,张伟把他找到九号大院说肇源被打男子来扶余了,让他把开的白色捷达车烧毁,他说他同学车已经卖了。 被告人李井涛的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张伟找到他说肇州县一男子把梁洪飞得罪了,让他和郭猛、鲁伟、王玉德打这男子一顿,打断一条腿就行,打完后梁洪飞会给钱。当天他们准备好工具开车去了肇州,路上张伟通过微信给郭猛发了位置和要打人照片。他们踩好点儿后回到小九号做了计划,打时他上去搂住男子脖子,其他三人上去打。第二天,鲁伟借一辆无号牌白色捷达车又去肇州,到时已经傍晚了,他们就去一个小旅店住下,第二天早晨7点多就去种业附近等,大约半个小时一个男子来开卷帘门,郭猛说就是他,他从身后搂这男子没搂住,王玉德用刀扎这男子大腿上,把人扎倒,鲁伟和郭猛用棒球棒把这男子打一顿,这时旁边这男子同事喊打人了,他们就赶紧上车跑了。回到小九号张伟让郭猛用绷带和夹板把胳膊缠上,假装受伤,让梁洪飞多掏钱。隔了两三天,张伟给他们1000元现金,说是梁洪飞给的报酬。 被告人梁洪飞的供述,他和张伟认识,有一次张伟去长春找他,那天他正和肇州年年丰收种业总经理张洪峰生气,他把这事告诉张伟,并给张伟看了张洪峰照片,告诉张伟黑龙江分公司位置,张伟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张伟给他打电话说把气他的人打了,替他出气了,他说张洪峰昨天还和他通话了,并没有事。后期才知道张伟那天打的人是马继峰。他觉得张伟帮他出气,是为了以后好向他要钱。隔了很长一段时间,张伟打电话要租库房的钱,态度不是很好,他不想得罪张伟就给了10000元钱,但是在庭审中他又供述是打人前给张伟的租金钱。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梁洪飞否认找张伟打张洪峰,承认给过张伟10000元钱,辩解是给付张伟房租钱;被告人张伟否认梁洪飞找他帮忙打张洪峰,亦否认指使李井涛、郭猛、鲁伟、王玉德去肇州打人及梁洪飞给付10000元报酬,同时,也否认向梁洪飞出租过车库。但同案犯郭猛证实案发前,梁洪飞找张伟让帮忙去肇州打一个人,李井涛也证实张伟找他打仗时说是帮梁洪飞打仗,鲁伟、王玉德均证实打仗受张伟指使,四人均证实是张伟提供被打人照片及位置。打完后郭猛用绷带缠胳膊假装受伤,张伟将通过微信将照片发给梁洪飞这一事实均得到郭猛、鲁伟、王玉德、李井涛证实,并且郭猛、李井涛因帮助打仗得到了张伟给付的相应报酬。虽在一些细节上同案犯供述有些出入,但均能证实张伟指使郭猛等人帮梁洪飞打仗,梁洪飞为此给付10000元报酬这一基本客观事实的存在,证据间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张伟、梁洪飞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7、2016年1月9日前后,被告人曲桂忠以刘海超的名义在扶余市顺鑫二手车行用以租代购的形式购买了一台灰色丰田锐志和一台蓝色马自达6,曲桂忠交了一万元钱定金,剩下的尾款由德元汽车贷款公司交给顺鑫二手车行,然后曲桂忠每月分期向德元贷款公司还款。丰田锐志车由曲桂忠自己开着,马自达用于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因曲桂忠还了两个月贷款后再未还款,德元汽车贷款公司派员工于海龙、王海龙、张家奇、崔显忠四人前去收车。2016年2月25日上午10时,四人在扶余市一家宾馆门口将丰田锐志车收走,并通知了曲桂忠。当天16时许,四人通过卫星定位得知马自达车在小九号村张伟大院内,王海龙驾驶白色福特越野车来到张伟院内收车,刚到院内,张伟就带领任东明、李红光、汪军、郭猛、曲桂忠、鲁伟、刘鑫梁、林殿权、刘海超等人从屋内冲出来,其中郭猛、任东明各拿一根木棒,李红光拿一把搂锯,大家将福特车围住。张伟问四人来做什么,于海龙从副驾驶位置下车,跟张伟解释因贷款没有交来收车的,这时郭猛就用木棒打了于海龙一下,任东明也伸手将于海龙打到门外,之后张伟等人又将王海龙三人围在车内,并用坦途车堵在门口,双方正在僵持时,张伟的朋友杨平来劝说,张伟等人方将福特车放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受案登记表、转让合同、车辆分期付款购买合同、和解协议。 (2)被害人于海龙陈述,一个月前刘海超从他们公司租两台车,一台丰田锐志,一台马自达6,因未缴纳租金,2016年2月25日下午,他和张家奇、王海龙、崔显忠来收这两辆车,在扶余三岔河三中附近将丰田锐志收回了。通过手机定位得知马自达6在三岔河小九号村,他们来到小九号村发现该车辆在一个院子里,有两个男子在车旁站着,他想问谁是刘海超,两个男子上前用拳头打他脑袋,后用镐把打他脑袋,打在他胳膊上,然后屋里出来四五个男子,手里都拿着镐把,其中一男子拿镐把打他腿和后背两三下,一台坦途车上下来一男子,手里拿一把刀打他一下,打他脸部一拳,把他拽到车后面,他们车往后面倒,他趁机逃跑并报案。 (3)证人证言 证人王海龙证实,刘海超在他们公司租了一台马自达6,租金一个多月没还,他们接到指令让把这车收回。通过GPS定位该车在扶余市三岔河小九号村,他和于海龙、崔显忠、张家奇前去收车。发现该车在大坑的一个院子里,车跟前有两个人,于海龙下车,后面来一辆黑色轿车停在他车后面正中间道上,车上下来几个人,这时屋里也出来几个人,手拿镐把和尖刀,上来打于海龙,有一人拿搂锯在于海龙脖子上比划一下,有人用镐把打于海龙腿,其他人用拳脚打于海龙,后来于海龙挣开就跑了。他们把车门锁上,有人用镐把敲玻璃让他们下来,他们没下车并报警。后来来一个人把那些人制止了,告诉他们别收了让他们走,他让黑色车让开路,开车就走了。 证人崔显忠证实,2016年2月25日下午,他和于海龙、王海龙、张家奇去扶余三岔河小九号村收车,于海龙被人用镐把和拳脚打了,现场有人拿搂锯。 证人张家奇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他们经理让他、王海龙、于海龙、崔显忠去三岔河收两台到期未还贷款的车。通过GPS定位找到这两辆车位置。当天上午在一家宾馆处将丰田锐志收走。收车时驾驶员在宾馆里,把车上物品收拾完就走了。下午去小九号村收马自达6,他们刚把车开进那个院子,屋里就出来十多个男子把车围住,上午收车时碰见的男子也在。于海龙表明来意,对方不容分说就开始打于海龙,于海龙转身就往院外跑,他们想开车走,一辆轿车和一辆坦途越野车将院门堵住,车开不出去,对方一名男子说车肯定收不走,他们怕挨打就打电话报警了。僵持一会儿,两台车开走了,他们也走了。 证人耿永康、王伟、李瑞、刘青海证实曲桂忠以租代购的方式以刘海超名义从德元投资管理公司购买马自达6和丰田锐志,并未如约偿还贷款。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曲桂忠的供述,他在顺心二手车行以刘海超名贷款购买两台车,一台丰田锐志,一台马自达6,交了10000元首付。马自达是帮张伟买的,他开的那台还一年贷款,张伟那台他负责还。收丰田锐志没发生啥事,他把车上物品拿出来,收车的把车开走了。收马自达时他没在现场。 被告人刘海超2016年3月23日供述,马自达6是曲桂忠找他以他名贷款买的。贷款由曲桂忠还,汽车租赁公司收车他不知道,当时在内蒙古打工。当庭供述,收车时他没在现场,在扶余一家宾馆。 被告人汪军的供述,收车时他没在现场,发生什么事不清楚。 被告人李红光的供述,阳光物流公司有一台马自达6轿车,供他们上路发名片和收钱使用。他不知道收车的事,也没在小九号院打一名男子。 被告人任东明供述,阳光物流用过一辆马自达和一辆丰田锐志轿车,是以租代购形式租的,用于发名片和收钱时使用。后期因还不起贷款,贷款公司来收车,收锐志车时,阳阳在扶余街里宾馆睡觉,车在宾馆被收的。收马自达是在小九号院子里,张伟看是来收车,他开他的坦途车停在院门口位置,把出院路堵死了,谁也别想把车辆开走。参与打仗的有他、张伟、李红光、鲁伟、郭猛、汪军、大个,小武警、大威、还有几个物流公司的人。他和郭猛拿棒子、李红光拿搂锯,张伟没动手,在一边站着了。 被告人鲁伟供述,2016年2月末的一天,他、张伟、刘鑫梁、任东明、郭猛、汪军、小武警、刘海超、曲桂忠在张伟家呆着,有没有李红光记不清了,外面开进来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一个人要把停在院里的马自达开走,曲桂忠说好像贷款公司收车的,张伟让拦住他们,张伟问他们干啥的,对方说是贷款公司来收车的,郭猛上去用棒子打这名男子,任达也上去打,这男子被打几下就往外跑,他们也没追。福特越野车里人见动手打人就要开车走,张伟开坦途越野车把出院的路堵死,不让车走,车里人打电话后又过来一辆车,下来一男子跟张伟说几句话,张伟让他们把车开走了。 被告人刘鑫梁的供述,收马自达车时他在现场,当时他和张伟、郭猛、李红光、汪军还有几个人都在小九号张伟家。收车人进院后,张伟用越野车堵在门口,他们把来收车的车围住,把车上下来一男子打了。 被告人林殿权的供述,2015年下半年曲桂忠贷款买两辆车,一台丰田锐志,一台马自达6。锐志车曲桂忠开,马自达用于平时发名片和收钱时开。2016年初时,他和张伟、汪军、李红光、刘鑫梁、曲桂忠、任达、郭猛都在张伟家,因贷款没还贷款公司来张伟家收车,张伟向他们要手续,他们说没有,张伟把坦途车开出来堵住门口,白色越野车下来一个人,郭猛拿棒子上去打那名男子,任达和大个等人也动手打了,那人就往门外跑了。参与人有他、张伟、汪军、李红光、刘鑫梁、曲桂忠、任达、郭猛、鲁伟、刘海超,还有谁记不清了。过了一会儿,张伟说对方报案了,让他们去镇郊派出所,到派出所就说收车的先打的,然后任达、郭猛才动手打人,到派出所后,曲桂忠、刘海超进派出所了,他们在外边等,过一个小时,曲桂忠和刘海超出来,他们就走了。 被告人郭猛的供述,打仗时在现场的有他、张伟、曲桂忠、任达、刘鑫梁、林殿权,杨平是来张伟家串门的,还有谁记不清了,他看见刘鑫梁用木棒打一男子,没注意其他人,张伟开坦途皮卡堵车了。 综合以上证据,张伟否认参与殴打于海龙,同案犯任东明、鲁伟、刘鑫梁、郭猛、林殿权均证实,张伟把于海龙开的车堵住;曲桂忠、刘海超、李红光、汪军、林殿权(庭审)否认在案发现场,同案犯鲁伟、林殿权、郭猛均证实曲桂忠在案发现场,并且得到证人张家奇证实;刘海超当庭供述在宾馆与在侦查机关供述去内蒙打工相矛盾,同案犯鲁伟、林殿权证实刘海超在案发现场;同案犯任东明、林殿权、刘鑫梁均证实李红光在案发现场,任东明还证实李红光用搂锯恐吓于海龙;同案犯任东明、鲁伟、林殿权、刘鑫梁均证实汪军在案发现场;任东明、鲁伟、郭猛均证实林殿权在案发现场,且与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相吻合,虽然张伟、曲桂忠、刘海超、李红光、汪军、林殿权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积极参与,亦未阻止他人殴打被害人,应认定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相关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8、2015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李庆林向盛洪梅要欠款,盛洪梅让李庆林在法院门口等着,在等的过程中,被告人郭猛、王秀将李庆林打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庆林的陈述,2014年4月15日,他和毛丽华去扶余法院门口找盛洪梅要钱,盛洪梅让他等一会儿就把钱送来。等了大概10分钟,来了两名男子,上来把他打倒,一顿拳打脚踢,这两个男子打完就走了,后来从朋友那得知是张伟派人打他的。 (2)证人证言 证人毛丽华证言,2015年4月15日,她陪李庆林向盛洪梅要钱,在扶余法院门口,李庆林被两个男子殴打,后来听说是张伟的手下打的,李庆林怕报复,一直忍气吞声。 证人孙景利证实,盛洪梅是他前妻,盛洪梅与李庆林有经济纠纷,李庆林被打的事他没参与,不知情。 (3)被告人的供述 卷宗无张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庭审中张伟否认知道此事。 被告人郭猛的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他和王秀在一起,张伟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扶余法院旁边一个律师事务所打一个正和一女的唠嗑的老头,他们到法院发现要打的人,上去用拳脚就把那人打了。他感觉打时张伟就在附近看着。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伟否认指使郭猛、王秀殴打李庆林,李庆林和毛丽华只是听说打人的是张伟手下,是否受张伟指使均未证实。虽然被告人郭猛供认殴打李庆林受张伟指使,但无其他证据佐证,同案犯王秀在逃,本案缺少关键证人盛洪梅的证言,证据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认定郭猛打李庆林是受张伟的指使。对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9、被告人张伟2006年出狱后,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了小九号村1000平的土地,租期为50年。张伟将这1000平土地用砖墙围了一个大院(小九号大院),2006年至2014年间张伟和其父亲张守迁分别在院内北侧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东侧建了一排带车库的二层楼房、西侧建了10间车库、正南方向建了一栋平房、西南方向建了一栋二层楼房。2013年,张伟在未经村上同意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在,擅自在大院南侧建了一栋带地下室的二楼和一栋东西方向的5间车库,并且张伟以砌墙、安卷帘门的方式,将后建的二楼和车库以及村内的蓄水池一并围起来,形成封闭院落。经测量,张伟抢占土地面积为1967.4平方米,价值约为118044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提取笔录、协议书:在会计张玉清手中提取小九号村与张伟、张守迁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协议书证实:张伟于2013年7月10日同村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租期50年,租金10万元。经双方协商,将张伟现有房屋所占有土地租赁给其使用,具体面积为现存房屋所占面积,其中:南侧、西侧由房墙向外延伸1米,其他各处以墙为准,除此之外所有土地由甲方无偿收回。 提取笔录、会议记录:在张玉清手中提取小九号村于2014年7月10日开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2004年7月10日开会通过屯内大坑出租每平方米60元,地面附着物自己处理。 提取笔录、收据:在扶余市三岔河农经站提取收据复印件两张:一张为小九号村村民张伟于2013年7月10日交到小九号村10万元出租款收据,另一张是小九号村委会于2013年7月11日交到三岔河农经站10万元出租款收据。 收据、记账凭证:2008年张伟父亲张守迁向小九号村交了1000元的宅基地款并且农经站已经入账 收据:2008年7月7日收张守迁1000元宅基地款,2013年7月10日收张伟10万元大坑出租款 张伟小九号大院照片40张,大院平面示意图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抢占的面积:1967.4平方米。 扶余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房屋档案三卷。 说明材料,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经查阅没有发现扶余市小九号村张伟、张守迁相关房屋审批信息。 (2)鉴定意见 估价鉴定结论书:张伟占地1967.4平方米,估价118044元。 (3)证人证言 证人李井涛证实,2016年3、4月份,他负责给张伟看管小九号的院子。看院子前,张伟已经在那个院子里盖了几栋房子了,有一进北门靠东侧的那个三层楼房,这个楼房南侧靠东墙的位置有几个车库和几间砖平房,还有院子南侧几间瓦房,西侧几间车库,他去后张伟又在院南侧盖一栋二层带地下室的楼房,又在这个楼房南侧盖五个车库房。这个院子内的所有房产都是张伟出资建筑的,因为买建筑材料和给工人开工资都是张伟拿的钱,他父亲张守迁没出过钱。 证人杜晓春证实,他是小九号村书记,张伟家大院之前是一个大坑,在他当书记之前张伟的父亲张守迁就承包了这个大坑种树,之后,张守迁花了1000元钱在村上买了坑北边上一块地盖上一个三层小楼。大约是在2013年张伟花了10万元钱买了三层小楼南侧的一片土地,他在西侧盖上了一排车库,在东侧盖了一个二层楼,南侧盖了一个平房。张伟于2013年7月份经他同意办了手续,当时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伟1000平方米,总共10万元,同时2017年7月16日村里给张伟出了同意他建房的证明。现在张伟院子里的建房面积和他买地建房面积不同,他买了那1000平方米之后在西侧盖上了一排车库,在东侧盖了一个二层小楼,南侧盖了一个平房、建完之后张伟在这几个房子南侧又建了一个带地下室的二层楼,再往南的房子和车库是不是张伟的他不知道,算上带地下室的二层楼和这个楼往南都是村上的地,被张伟建上了房子,那块地大约能有1000多平方米。当时我去阻止,告诉张伟这块地是村里的蓄水坑,但是张伟没听。 证人张玉清证实,他是小九号村会计。张伟花了10万元钱买了1000平方米的蓄水坑,南至他现在住人的平房,西至他盖起来那趟车库,东侧至他盖得车库东墙,北至胡同下坡的口(三层楼边),现在住人的那个平房南侧一米外在往南都是村上的面积,不属于张伟的,但是现在属于村上的这块面积让张伟都盖上了楼和车库,被他抢占了。村里的蓄水池卖出去五家,卖给了邱云和、张玉福、胡传军、马忠彬、刘伟,总共是3000平方米,都是以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卖的,卖地村里都是开会决定的价格,这五家买的地都在张伟抢占的地西侧,紧挨着。张伟的地因为地势高,所以比别人的贵,也是村里开会决定的价格。 证人王云贵证实,他家位于小九号村以前蓄水坑正南侧,现在蓄水坑西边都盖上房子,坑缩小不少,在他家东北侧,被张伟围在他家院里。他家东边是杜志国房子,一直空着,杜志国北侧是张伟盖的一排东西方向小房和一个二层小楼,现在好象是租出去了,租给谁不知道,他家后面有块地方正好在张伟盖的这两房子的西院,中间被张伟砌上墙隔开了。蓄水坑是村里雨大时用来存水的,后来被张伟垫上盖房子。 证人李志伟证实,他家房子位于小九号村蓄水坑南沿,是1990年建成的,土地是从村里买的,之后没有扩建。蓄水坑原来挺大,后期村上卖出去不少,坑北边是张伟的,现在坑周围被垫上,坑的西北侧盖起来一排车库和一个小二楼,现在还空着,不知道是谁盖的,车库和小二楼南侧是杜志国家的房子,不知道是谁盖的,现在蓄水坑已变得非常小了。他不知道张伟把坑西侧垫上土盖上房的土地所有权是谁的。 证人邱云和证实,小九号村村部以西,扶余市北环路南有一个大坑,大概1000平米,很多年前这个大坑是张伟父亲张守迁和另一村民任长江承包在这个大坑种树了,承包到期后被村里收回,后来张伟交给村里10万元承包了这地方。当时张守迁和伟同时和村里签的合同,他当时在村里工作,负责沟通签订这个合同,虽然是张守迁签字了,但实际上这块地是张伟买的。张伟占了这块地后陆续在这块地上盖楼房和车库,按照合同,张伟承包的土地界线在这块地再往南让出一米。2016年时张伟又在之前合同上这块南侧的一块空地上盖上三层楼房,南侧这块地面积和合同上的这块地面积差不多,南侧这块地一直是村上的土地,张伟没有通过任何手续合同,也没花一分钱,就在这块地上盖房子,至于张伟和村怎么交涉的我不知道。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伟的供述,大院是他用十万零两千元从小九号村上承包的土地,院子北侧有一排三层楼房,是他父亲张守迁的名字,三层楼的最东侧有一个小平房,他不知道是谁的名字,院子西侧有一排车库是他的名,院子正南有一栋平房,也是他的名,院子东侧有一个带地下车库的二层楼,他卖给肖国军了,是肖国军的名字,院子西南方向有二层楼,他顶账给王晓峰了。他承包的大院一共两三千平,九号村房产在建筑时都是他和村上申请,村上给他审批一个“宅基地批准书”由村书记审批签字,他就能盖房子了,房子竣工后他去政务大厅把房照办下来。 大院的四至:他家院子最北侧是他父亲的小二楼,东侧盖了一个南北走向的小二楼,卖给了肖国军,哪年卖的忘了,西侧盖了一趟南北方向的车库,院子最南侧的口安了卷帘门,东南侧是一个大蓄水池,西南侧是杜志国的房子。西侧的车库和挨着车库的小二楼,还有院子中间的平房这三处是有房产证的。大约在5、6年前向村上交过10万元钱,承包了一块地,就是现在有房产证的这三处房子的地方和往南到卷帘门的范围内的建筑面积都是10万元钱承包的范围。2013年,他在平房以南建了一个带地下室的二楼和西南侧建了一排东西方向的车库。大约在两、三年前因为欠王晓峰的钱,把平房以南都抵给王晓峰,抵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他花10万元买的是建筑面积,并且盖完房子,村里都会把房前几米给房主。94年左右蓄水坑和杜志国房子中间是一条小土道,方便村民开四轮子来蓄水坑取土,后来这条道都废弃了,没人走了,他出钱把这块垫了垫,南侧有条东西方向的道,他就安了一个卷帘门和道边拉起齐,能形成一个院。 综合以上证据,张伟家院内经测量有1967.4平方米没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其在该地建房亦无合法手续,证人杜晓春证实,张伟建房时曾去阻止,张伟没听,其任意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伟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非法拘禁事实 1、被告人张伟与王丽于2013年5月2日办理的离婚登记,之后二人仍然生活在一起。2014年7、8月份,王丽知道了张伟出轨的事情后与张伟提出分手,张伟不同意,于是张伟于2014年9月22日,以分财产为由将王丽骗到其家中,将王丽关在二楼东侧的房间内,逼迫王丽继续和他在一起过日子,王丽不同意,张伟就用拖布杆和扎枪打王丽,并命令李红光、杨威(在逃)等人看管王丽长达四天三晚。9月25日,张伟将王丽送到哈尔滨其母亲家中,2014年10月2号,王丽以其朋友齐明明的身份买了到上海的车票从张伟母亲家逃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张伟、王丽婚姻情况查询结果单:张伟、王丽2012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5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说明及购票信息单3张:在公安情报信息中查询齐明明用身份证从2014年5月23日—2015年11月11日间购票情况;提取笔录,张伟与王丽2015年6月8日婚礼录像。 (2)辨认笔录 王丽辨认出对其看管的李红光、汪军;齐明明辨认出对王丽看管的李红光。 (3)被害人王丽的陈述,2014年9月份这段时间,她和张伟提出分开,张伟一直不同意。9月22日早上,张伟给她打电话说同意离婚,想跟她唠唠。她开车去了张伟家,张伟让她上二楼说几句话,进二楼张伟把屋门反锁上,张伟说“我最后问你一遍,到底能不能跟我过”,她说不能,张伟用拖布把、扎枪把打她,她脸上身上都受伤了,并把她手机和包都拿走。当天晚上张伟出门让他的小弟杨威、李红光、汪军三人看着她,张伟跟他们三个人说,如果她跑了,没有他们三人好。当天晚上杨威三人就在二楼看着她。张伟家二楼是电炕,四人都在炕上住的。第二天早上5、6点钟,她起来上厕所,杨威一下拽住她,问“嫂子你干啥去?”她说要去上厕所,杨威说寻思要跑呢,她上厕所杨威跟她去的,又看着她回来。第二天张伟回来发现她和祝博的关系,就把祝博给打了。她妈和尹丽找不到她就到张伟家来找,她脸上身上都是伤,她妈看见打成那样,要把她领回家养伤,张伟不同意,之后张伟就让她妈和尹丽回去了。当天晚上,张伟让她二楼住,让杨威、李红光、汪军跟她在一起住看着她。第二天早上,张伟开车把她送哈尔滨他妈家。之后一天的中午,她跟张伟的母亲说出去买充电器,伺机用齐明明的身份证买票跑了。从张伟把她找到他家,到把她送到哈尔滨,控制她一共三天,期间一直有人看着,没有机会逃走。 (4)证人证言 证人陈荣华证实,2014年9月22日或23日,记不清具体是哪天了,张伟打电话让去他家,到了张伟家在平房外屋看见五六个人,其中有一个绰号叫小三儿、一个绰号叫大军的,其他人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进屋后她看见王丽左半脸、胳膊、腿等处都是淤青。她问张伟是怎么回事,张伟说是他打的,问张伟为啥打王丽,张伟说王丽要离开他,张伟用手指着她说王丽要是敢离开他,第一个整死她,然后整死王丽。她和张伟商量要带王丽走,张伟不同意,说宁可把王丽打残了养着,让她生不如死的活着。她看见王丽被张伟打伤没报警是因为临走时张伟威胁她说,要是敢报案就整死王丽,让她这辈子都看不见她姑娘。 证人齐明明证实,她是王丽的朋友。2014年9月份,联系王丽一直联系不上,就给张伟打电话,张伟告诉她王丽在小九号大院。她到了张伟家后看见王丽大腿、后背、前胸以及面部都有淤青、脸也肿了,王丽告诉她伤是张伟打的,说王丽外面有别的男人,张伟不让用手机,还派手下看着不让走,当时任达和李红光看着王丽。齐明明还证实王丽在哈尔滨张伟母亲家时她去看过两次,张伟以王丽家人相威胁,王丽不敢走,后她把身份证给王丽,王丽用她身份证买的车票逃跑了。 证人尹红丽证实,2014年夏天时,王丽给她发短信,说张伟把她打了,不让她走,让去救她。她就去了张伟家发现王丽胳膊、腿、脸部都有淤青,她问张伟为啥打王丽,张伟说王丽外面有人了,她要把王丽领回她家,张伟不让,她在那呆一会儿就走了。 证人王磊证实,打祝博的那几天王丽在张伟家里呆了几天,张伟不让王丽走,让小三、大威看着王丽,当时他们在张伟院子北侧的小楼里。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伟供述,他没有非法拘禁过王丽,2014年王丽在外面有人了,他把王丽打了,当时他们还住在小九号,之后他把王丽送到了哈尔滨他母亲的住处,在把王丽送往哈尔滨前尹红丽、齐明明、陈荣华前去他家看见过王丽。王丽在他母亲家呆了两天就跑出去了,他出去找没有找到。 被告人汪军供述,2014年9月份,张伟把王丽叫到小九号院里,把王丽关在一个三层楼里,一直关了两天,这期间他去过几次,李红光和大威一直在那帮张伟看着王丽。 被告人李红光供述,他没有在小九号村对王丽进行关押和看管。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张伟、李红光、汪军否认对王丽进行非法拘禁,被害人王丽指认张伟、李红光、汪军对其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证人陈荣华、齐明明、尹红丽均证实张伟限制王丽人身自由,张伟承认因祝博一事殴打过王丽,不否认王丽被打后陈荣华、尹红丽、齐明明来他家看过王丽,同案犯汪军证实王丽被限制人身自由,李红光看着王丽,该证言与王磊、齐明明证言相吻合,足以认定张伟、李红光、汪军对王丽非法拘禁事实成立。故对各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自王丽从哈尔滨张伟母亲家逃跑之后,张伟到处找寻找王丽下落,2014年11月5日17时许,为了寻找王丽被告人张伟和李红光开车将王丽母亲陈荣华、父亲王文学(已死亡)拉到一片空地里,随后威胁陈荣华和王文学说:“今天找不到王丽,就是你俩的死期”。控制陈荣华、王文学二人一小时之后又伙同李红光、王海涛、邵峰(在逃)将陈荣华、王文学拉到小九号张伟库房内,把陈荣华、王文学的手机抢下,手里拿着一把尖刀继续恐吓、辱骂陈荣华和王文学并将二人锁在屋内,由李红光、汪军等人看管近一个小时。之后又开车将陈荣华、王文学拉到大地里,拿刀威胁二人说:“找不到王丽就杀了你俩”。随后又将二人带到张伟小九号大院一平房屋内,继续逼问王丽下落,23时许,由于王文学心脏病发作,张伟将陈荣华、王文学放走,非法拘禁陈荣华、王文学长达6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情况说明:王文学与2015年因病去世,现因王文学去世,无法对王文学进行核实材料。 (2)辨认笔录 陈荣华辨认汪军、李红光、王海涛,证实三人对陈荣华、王文学进行看管不让王丽离开。 (3)现场勘查笔录 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张伟家(拘禁陈荣华和王文学的平房)现场为变动现场。 (4)被害人陈荣华陈述,2014年10月的一个晚上,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张伟给她打电话说他在楼下让她下楼,王丽跟他在一起,找他们一起去找他的父母,把他和王丽的事说说,看看到底能不能过,不能过就散。她从家出来到小区门口看到张伟的车在门口停着,车里还有王文学和张伟带着的一名男子,没有看见王丽,那时就不想上车了,张伟说他父母在家等着,让她赶紧上车。她上车后张伟开车到一片坟地旁边,让她和王文学下车,下车之后张伟就开始骂他俩,骂了半个多小时,然后开车把他俩拉到小九号村边的一个空房子里,张伟又骂他俩一个小时左右。然后张伟又让他俩上车,把他俩拉到一片耕地里,后面又跟了两台车,从这两台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张伟又是辱骂、威胁了他俩一个多小时,又把他俩拉回小九号村的院子里,还是不停的辱骂她和王文学,那时候已经是晚上11点多了,王文学突然感觉心脏不舒服,张伟就让人把他俩送回家,还说给五天时间,如果不把王丽交给他,就把他俩都杀死。张伟拘禁她和王文学从晚上5点左右一直到晚上11点多,一共6个多小时。在张伟家平房,张伟把房门上锁期间,他的小弟都在看着她和王文学,有小三儿、大军,其他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5)证人证言 证人宋艳梅证实,她听王文学说他和陈荣华被张伟控制在小九号村一个院子里,很多人看着他们,还把他们拉到野地里吓唬他们。 证人王天赋证实,他听父亲王文学说,为了打听王丽下落,王文学和王丽母亲被张伟一伙人强行带到小九号张伟家中,对他们进行威胁和恐吓,还带到苞米地里进行威胁和恐吓,折腾一天。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伟供述,没有对王文学和陈荣华非法拘禁。 被告人李红光供述,他认识陈荣华不认识王文学,他没有在小九号村张伟住处对陈荣华非法拘禁和看押。 被告人汪军供述,他没有伙同张伟等人控制王丽父母人身自由,没有将他们拉到荒郊野地,并威胁恐吓。 被告人王海涛供述,他认识陈荣华、王文学,他们是王丽的亲生父母。大概是张伟打祝博的之后几天,有一天傍晚,他去张伟家溜达,看见陈荣华和王文学在张伟家的卧室里,张伟骂骂咧咧地在问陈荣华和王文学关于王丽的下落,他和邵峰、李红光在卧室外的房间呆着,张伟骂了半个小时,随后卧室的门开了,张伟先出来了,陈荣华和王文学跟着也出来了。张伟上了坦途车,李红光坐在副驾驶,陈荣华和王文学坐在后排座,张伟让他开车跟着,他就开车拉着邵峰跟着张伟的车,邵峰坐在副驾驶。张伟的车先出院子往西走,到了一个树林里,张伟和李红光、王文学、陈荣华也没下车。过了半个小时,张伟把开到了小九号村路边的一间瓦房,这个瓦房是张伟的库房,大家都下车了,下车的时候他看见张伟手里一直拿着一个木头把的尖刀。所有人都进屋了,屋里有一个炕,陈荣华在炕上坐着,张伟还是骂骂咧咧,说陈荣华、王文学知道王丽的下落,翻来覆去问王丽下落,陈荣华、王文学说自己不知道。在这个库房呆了半个多小时,又都开车回到张伟家,张伟和陈荣华、王文学又进了卧室,张伟拿着尖刀不停地用刀拍打自己的手心逼问陈荣华、王文学关于王丽的下落,陈荣华和王文学就是说自己不知道。又过了半个小时。张伟让他把陈荣华和王文学送回家去了。李红光全程都参与了,一直在旁边,邵峰和他始终在一起,张伟让他跟着,为了显得人多,好吓唬陈荣华和王文学。 综合以上证据,张伟、李红光、汪军均否认参与非法拘禁王文学和陈荣华,但有被害人陈荣华指认张伟、李红光、汪军参与,证人宋艳梅、王天赋证实听王文学说过被拘禁一事,与同案犯王海涛证言相吻合,足以认定张伟、李红光、王海涛非法拘禁陈荣华、王文学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军参与非法拘禁陈荣华、王文学,因只有陈荣华指认,无其他证据作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其他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抢劫犯罪事实 1、2017年6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鲁伟伙同王国威、海红(二人在逃),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捷达车来到扶余市新城局于家粮库院内,看见大车司机刘廷俊,海红向刘廷俊要“保道钱”,刘廷俊以车没有装货为由拒绝给钱,鲁伟抓住刘廷俊衣服并抽出一把刀威胁刘廷俊,刘廷俊挣脱后向后退,这时海红下车追撵刘廷俊,因为害怕刘廷俊给了海红100元钱,之后三人开车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提取笔录、名片复印件。 (2)辨认笔录 刘廷俊辨认出鲁伟是向他要钱的人。 (3)被害人刘廷俊的陈述,这是他第一次来扶余市,他和梁小光开车到扶余市新城局于家粮库,随后来了一辆白色没有牌子的车,要他交保车费,他说现在车没有货,等装完车再说,副驾驶的人(鲁伟)拿出一把10公分的弹簧刀说不好使,得先交钱,后座位上的人(海红)下来撵他,他害怕了,说“哥们你们要多少钱”,那人说100元,他就把100元钱给他们了。 (4)证人证言 证人梁小光证实,同刘廷俊开车来扶余,在粮库有一伙人来向他们要保道钱100元,有个人挺胖的胳膊上有纹身,把车门打开,要打刘廷俊。之后刘廷俊给他们100元钱,他们就走了。 证人于甲吉证实,他是粮库老板,案发时,他在屋里呆着,听见外面有人吵吵,出去看见有一辆白色的车,车上三个人,有一个人下车来撵大车司机,他就过去了不让打架,副驾驶下来个人还拿把刀,对他说让他别管,他说要报警,后来对方就走了。 (5)被告人鲁伟的供述,2017年6月,他与海红、王国威开一辆白色荣威轿车来到新城局于家粮库拿刀向一个大货车司机要100元“保车费”。大车司机开始不给,他和海红下车,他拿着一把二十来厘米长的折叠刀,司机看见拿刀了就给他100元钱,接过钱王国威开车他们就走了。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张伟与王丽2012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5月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6月8日举行婚礼仪式,但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直同居生活。2014年9月25日,张伟非法拘禁王丽期间,从王丽的包内翻出几张银行卡,问王丽哪张卡里面有钱,王丽告诉张伟是农村信用社的卡,卡内有3万元钱,于是张伟逼问王丽密码,王丽不告诉张伟,张伟手拿一把尖刀,用刀把打王丽的脸两三下,又打了王丽两个耳光,无奈王丽将密码告知张伟,张伟把卡内29983元钱全部取走,之后将王丽送到哈尔滨张伟母亲家中,张伟从其母亲家临走时,给王丽扔几千元钱,用于王丽花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扶余市农村信用社取款凭证、王丽银行卡存取款明细:张伟于2014年9月25日从王丽农村信用社卡内取走29983元。 王丽银行卡存取款明细:2014年8月19日存入25000元,2014年9月10日存入6000元。 (2)被害人王丽陈述,2014年9月份,张伟在把她送到哈尔滨之前,从她包里翻出几张银行卡,问她哪张卡里有钱,她说就农村信用社的卡里有有3万,张伟问她密码,她说“这钱不是你给的,跟你没有关系”,张伟手里拎着一把尖刀,用刀把打了她脸两三下,又打了她两个耳光,她就把密码告诉张伟了。张伟让她开车去扶余市一中附近的一个农村信用社,卡里3万多块钱都让张伟取走了。张伟把她送到哈尔滨他妈家后,临走时往她那屋的柜子的抽屉里放了几千块钱,张伟说这都是她卡里的钱,想买啥就让他妈拿钱给买去,告诉她不行出去。这三万元是她2014年7、8月份从哈尔滨回到扶余之后在她妈家呆着的时候,她妈怕她没钱花就给了她将近两万元钱,之后她的朋友齐明明怕她没钱花主动借给了她1万元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妈和齐明明给的钱都是现金,这两次她拿到钱之后存进了一中转盘附近的信用社了,每次存多少记不住了,她忘了当时有没有拿出来一点花的,这将近3万元存在银行之后她还没等花就被张伟强行拿走了。 (3)证人陈荣华证实,王丽是2014年7、8月份来她家的,回来没几天,看她情绪不好,手里还没有钱,她就分两次给了王丽23000元钱左右,第一次一万多,具体多少忘了,第二次是几千块钱,是多少也记不清了,两次都是给的现金,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两次给钱间隔了一个月左右。 (4)被告人张伟当庭供述,他从王丽卡里支出过三万元钱还债了,是王丽自愿让他支的,钱是他给王丽的,他也没打王丽。 综合以上证据,王丽与被告人张伟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虽后来又同居生活,但其同居期间财产非共同共有,属一般共有,涉案29983元属王丽个人财产,张伟在被其非法拘禁期间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至于后期张伟又给王丽几千元用于消费,应视为返赃情节。故对张伟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聚众斗殴事实 2016年初,榆树市五棵树镇曲国柱因债务纠纷与赵五辈产生矛盾,赵五辈纠集了七八个人来到曲国柱粮库找他理论,曲国柱害怕被打就找到被告人张伟来帮忙。张伟纠集了郭猛、曲桂忠、林殿权、李红光、任东明、丛岩峰、刘海超、邱洪利(在逃)等20余人,事先准备好了镐把、砍刀、扎枪等作案工具,乘坐三辆车来到五棵树镇。到达曲国柱粮库后,张伟等人看见院内有警车和警察就没有带作案工具下车。郭猛下车后看见对方有人在骂曲国柱就回骂了一句,对方王立国和沈忠国来到郭猛面前,沈忠国打了郭猛一拳,郭猛欲要还手被其他人制止,警方怕事态严重,请求支援,双方看警察请求支援后各自散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出警说明:五棵树镇派出所派出民警李红军、于兴军、李兴文赶至曲国柱收粮点,得知曲国柱称因为欠赵五辈工程款无法偿还,粮点未经曲国柱同意,被赵五辈出租给别人,双方因此事发生矛盾,赵五辈带人来打曲国柱,当时赵五辈带了有三、四台车有七八个人,曲国柱因为害怕被打也找很多朋友帮忙,在民警李红军的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情绪激动,李红军随即持枪警告,双方才未将事态进一步扩大,最终双方未发生冲突,各自离开。因双方未发生冲突,没有严重后果,不符合立案标准。 (2)证人鲁伟证实:听曲桂忠说过张伟带着曲桂忠、李红光、郭猛、林殿权、刘鑫梁等人去五棵树镇帮忙打架的事。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伟的供述,有一天他接到曲国柱的电话,说自己在五棵树粮库,因欠别人钱被一伙人围住了,说警察也在场,让开车去接他一趟,他自己就开着车去了五棵树镇的粮库西侧的小门,到那时曲国柱在草里躲着。他接到曲国柱就回扶余了,没有打仗过程。 被告人汪军供述,他认识五棵树曲国柱,是开商场的,跟张伟关系好,经常来小九号村。他没有跟张伟去五棵树帮曲国柱打仗。 被告人丛岩峰供述,张伟找他说要去五课树打仗,因为都是朋友就答应了。他找了小东子,小东子又叫了两个20岁的小孩跟他来到张伟家,当时张伟家能有30人,有猛子、任达、小涛、阳阳、还有很多不认识的,这些人开了一辆坦途还有一辆客车,客车后面还有几辆小车,客车上有两把砍刀,两个钢管。到了五棵树下面一个粮库,院里已经有10来人,还有一辆警车、三个警察。对方有一个人打猛子一拳,猛子要还手被拉住了,这时警察打电话要支援,大伙就都走了。 被告人郭猛供述,2015年末或者2016年初的冬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张伟打电话让他去小九号院子,他问啥事儿,张伟说曲国柱在五棵树跟别人吵吵起来了,去帮忙打仗。他到小九号张伟的院子的时候,很多人都在那了,有阳阳、小武警、张伟、任达、李洪光、丛岩峰,其他的不认识。到那之后,张伟说一会儿有车来接,阳阳从屋里拿出两把管刀,两把砍刀,张伟说一会儿打仗的时候用。这时院里来了一辆青色的考斯特的面包车,上车之后,张伟开着他的丰田坦途越野车在前面领路,刚出院看到邱洪利领着三四个人在门口,他们也上了这台车,走到102线的时候,看到路边停着一辆白色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这辆车等他们这两台车过去,就在后面跟着一起走,一直到五棵树下面的一个屯子,张伟把车停在粮库门口,那两台车直接开进了粮库院里,车刚进院儿,就看到院子里停着很多台车,有十多个人,还有一辆警车、两三个警察也在院子里。车进院之后他们都下车了,下车之后他看到好像是任达开着一辆途锐越野车也来了,他与对方骂起来,这时在场的警察都把枪拿出来了,指着他们说,“没你的事儿都靠边儿”,然后他们就都退到门口了,这时对方有两个人奔他上来就打了一拳,打在他脸上了,他刚要还手,就被自己这伙人拉开了。然后曲国柱走过来告诉他们,“没你们啥事儿了,你们走吧”,他们直接回到扶余小九号张伟的院子了,过了一会儿张伟回来了,他就走了。 被告人曲桂忠供述,2015年末至2016年初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只记得是一个冬天的下午,他接到张伟的电话,让他去小九号张伟家里,他就去了。张伟和他说曲国柱和一个叫赵五辈的人有矛盾,要去五棵树镇帮曲国柱打架。当时任达、郭猛、汪军、李红光都在,扶余市一个叫谷三的人开来一辆香槟色的考斯特中巴车,他们陆续上车,期间邱洪利带了四五个小弟也上车了,丛岩峰带了两三个小弟也来了,张伟又打电话叫朋友送来了五六个小弟,一共有二三十人。张伟开着蓝色坦途在前面,任达开着一辆黑色途锐越野车去准备打仗的工具去了,他们都坐着这辆中巴车,一直开到了五棵树镇的一个粮库,车刚进院儿,就看见对方有很多车在院子里停着,警车和警察也都在院子里,他们陆续下车,对面来了一个男子,上来就打了郭猛一拳,这时候警察掏枪警告不让双方往一起打,他们就都退出粮库院子在门口站着。这时开对方车也从院子里出来了,停在马路对面,拿着棒子和刀。后来任达开着途锐也到场了,说途锐车里有棍、棒、刀等家伙,他们这二三十人还没来得及拿,张伟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张伟对他们说,防暴大队要来了快跑,他们这伙人就又上了客车,赵五辈一伙人先跑了,他们也跑了。 被告人李红光供述他没参与此事。 被告人刘海超供述是曲桂忠找他去的。 被告人林殿权供述,案发时参与打仗人很多,他只认识郭猛、任达、李红光、阳阳,汪军也应该去了。 被告人任东明供述,打仗时去的人中他认识的有郭猛、李红光、曲桂忠、丛岩峰、邱洪利,汪军去没去忘记了。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张伟、李红光、汪军否认参与此次聚众斗殴,同案犯郭猛、曲桂忠、刘海超、丛岩峰、林殿权、任东明能够证实张伟召集众人聚众斗殴,李红光积极参与,曲桂忠只证实在小九号村张伟家中看见汪军,林殿权推测汪军也应该去了,但汪军是否去案发现场,无其他人佐证,且当庭曲桂忠、林殿权称不能确定汪军到达案发现场,因此认定汪军参与此次聚众斗殴证据不足,对汪军及其辩护人对此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斗殴双方均准备工具,到达斗殴现场,发生冲突,并有实际肢体接触,属斗殴既遂,故辩护人关于此案属未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行贿事实 2015年2月份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伟私自成立“扶余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张伟作为幕后老板,被告人曲桂忠、鲁伟先后为经理负责日常管理,为了使来往的违章大货车不被处罚,达到“保车收费”目的,收买扶余市交警、路政、运管等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向赵宇林、郭士俊、付鑫等人行贿77300元,其中鲁伟行贿3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提取笔录、阳光物流公司送礼记账账本:阳光物流公司给扶余市各个交警中队及交警、路政人员送礼的情况 扶余市纪委市监委查处扶余市交警大队及运管部门等问题的情况说明及附表:扶余市纪委市监委给予直接责任者、分管各中队的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共计47人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于涉案的3名辅警,扶余市纪委市监委将相关问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2)证人证言 证人王维新证实,他是陶赖昭中队交警,2014年至2015年间,他收了阳光物流公司阳阳的财物,2015年7月,他带队在铁西路段执勤时阳阳往他车里扔了500元钱,让他们吃饭买水,扔完钱后他就开车跑了,他也没法追他把钱还给他,这500元钱在他们执勤时吃饭用了。 证人张伟证实,他是扶余市陶赖昭中队指导员,2015年7月份,阳光物流公司鲁伟来到他办公室,闲聊一会,鲁伟说晚上不请他们吃饭了,给扔了500元钱让他和同事吃饭。2015年9月份,鲁伟打电话告诉他阳光物流公司给他交了500元话费,他默认收了。 证人付鑫证实,2014年至2017年任弓棚子中队交警,他收过张伟20000元钱, 证人牛金奎证实,他是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2015年4月份的一天,阳光物流公司阳阳给他打电话说快过节了,给他拿4000元钱,他让阳阳把钱送到他侄子兰加喜开的洗车场,过几天兰加喜把钱给他了。2015年5月一天,阳光物流公司阳阳又给他打电话说给他2000元钱,他也让阳阳送到兰加喜洗车场,几天后兰加喜把钱给他了。2015年冬天,在扶余市外环新城局路口,阳阳给他打电话说阳光物流公司有一辆车发生刮蹭,要求他们出警,他们小组来到现场,把双方当事人找到一起,经过调解及双方协商,通过简易程序下发事故认定书,快速处理了此事故。 证人郭志升证实,他是增盛交警中队中队长,2015年4月,阳阳给他手机充值1000元,他想把钱还给他,但是一直没有见到面。他没有对阳光物流公司予以照顾。 证人魏明新证实,他是交警大队新城局中队副中队长,2015年9月份,阳光物流公司给他充过1000元的话费,充完后张伟给他打电话告诉他的。2015年3月,阳阳送他们单位5000元钱,用于食堂了。他们对阳光物流公司保的车照顾过,车辆严重的违法行为都进行了处罚,阳光物流保的车扩大号不清,飘洒散落物,没有盖苫布的,他们对该车司机批评教育后,就给予了放行,没有进行处罚。 证人孙宝军证实,他是弓棚子中队副中队长,2015年8月份,他去富华石油加油站加油,遇见了阳阳的一个朋友,看见他在加油,抢先给他付了钱。7月28日,他母亲在他家居住,阳阳不知怎么知道了消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她姐家扔了2000元钱。阳光物流公司给他钱就是想主动拉近跟交警的距离,想让他们的车辆经过辖区时给予照顾。 证人姜宝会、王浩然、刘田野均证实,阳光物流公司的阳阳分别给他们手机充了500元话费。姜宝会还证实2015年11月份,他在新城局执勤时,阳阳给他们车里扔了2000元钱,当时辅警金长江,刘博奇在场。他带班的时候安排辅警吃饭喝水用了。 证人赵宇林证实,他在陶赖昭交警中队任指导员期间,张伟让他帮照顾经过他辖区经过的阳光物流的运粮车辆,给他送了30000元好处费:第一次是鲁伟给他10000元;第二次是阳阳给他3000元;第三次是阳阳给他2000元;第四次是鲁伟打到他卡上15000元。 证人刘海超证实,曲桂忠是他表哥,曲桂忠让他去阳光物流公司开车,他听曲桂忠的指示。曲桂忠让他领着公司交费保车的大车经过扶余市新城局到陶赖昭的路段,如果有交警拦截,他就给曲桂忠打电话,曲桂忠联系交警部门。曲桂忠从他手里借了20000多元钱一直没还,他不知道借钱干啥。他认识鲁伟,是阳光物流公司的,他不知道张伟、鲁伟倒粮的事。他知道张伟、曲桂忠给交警送大米的事,大米拉回来之后他帮着往公司卸车了,但没参与送礼。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他没有倒卖过粮食。认识赵宇林、不认识赵彦平,没有给他们送过礼。 被告人鲁伟的供述,他是2015年7月去阳光物流公司的,是曲桂忠让他去的。那时曲桂忠管事说了算,但曲桂忠听张伟的。2015年12月26日打完仗,曲桂忠躲出去,物流公司由他管理,有时也回来管理几天,之后再走。2017年5月份,曲桂忠在长春开了一家天启物流公司就彻底脱离阳光物流公司了。之后他接手阳光物流公司,接手时曲桂忠给他一个灰色笔记本,是曲桂忠口述他记的,都是送礼的内容。曲桂忠管理期间,他参与送过两次礼,2015年八月节和春节,给扶余交警、运管、路政送的月饼、大米、鱼、水果和饮料。他管理期间给铁西中队副队长张伟送过2000元钱;给事故中队牛金奎送过5000元钱;给新城中队孙宝军、姜宝会各送3000元;给五家子中队张副队长1000元;给秩序中队李文生、项喜东共5000元;给法制中队胡队长3000元;弓棚子中队苏凯5000元;大林子中队侯立峰2000元;肖家路政执勤组2000元;他没给赵宇林送过钱,曲桂忠跟他说过2015年曲桂忠从扶余市往榆树市五棵树镇运粮,为了不受到处罚,给赵宇林送了30000元钱,这事记在送礼的笔记本上了,是曲桂忠念他记的。他不知道是谁去送的,觉得应该是曲桂忠本人去送的。他听曲桂忠和刘海超都说过,送给赵宇林的钱是曲桂忠从刘海超手里借的,刘海超还说过曲桂忠借他十多万元,用于阳光物流公司送礼及其他费用。 被告人曲桂忠的供述,他是2015年2月份开始在阳光物流公司干的,一直干到2015年末2016年初左右,这期间负责公司所有工作,他给扶余交警和路政送过米、面、月饼和鱼,都是张伟让送的,有交警新城中队、陶赖昭中队、三井子中队、铁西中队、铁东中队、弓棚子中队、大林子中队、三义中队、永平中队、秩序中队,还有肖家路政。送礼为了他们给扶余境内的大货车引路时给交警能够提供方便。他听说过赵宇林,但是没和他见过面,他不知道张伟倒卖粮食的事,也没给他送过钱。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张伟、曲桂忠、鲁伟当庭否认给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送钱的行贿事实,但鲁伟、曲桂忠在侦查机关原始供述均承认在节日期间给上述各部门送过米、面、鱼等,该供述得到同案犯证言的佐证,说明行贿的客观事实存在。关于行贿数额的认定,以受贿人证言及原始记账凭证为准。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数额中有6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2016)吉07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于海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撤销(2015)海刑初字第25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撤销(2016)吉07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曲桂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撤销(2015)扶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鲁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43年2月9日止。) 被告人郭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38年2月9日止。) 被告人李红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36年2月9日止。) 被告人任东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35年10月25日止。) 被告人鲁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34年1月31日止,扣除原交通肇事案羁押期限9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林殿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33年5月2日止。) 被告人刘鑫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4月16日止。) 被告人曲桂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扣除原信用卡诈骗案羁押期限1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海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 被告人汪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 被告人丛岩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修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扣除原犯寻衅滋事罪执行刑罚2年11个月16日。) 被告人马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扣除原犯故意伤害罪羁押期限2个月21日。) 被告人刘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 被告人李井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 被告人于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扣除原犯交通肇事罪羁押3个月3日。) 被告人付春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被告人武明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彦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梁洪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被告人王海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被告人王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被告人田伟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三、责令张伟将其抢劫犯罪违法所得29983元退赔给王丽。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葛柏林 审判员杨丹 审判员王雅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娜
判决日期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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