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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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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121刑初608号         判决日期:2019-03-07         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8]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品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及其相关辩护人吴忠勇、丁永峰、郑圣印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于2019年1月23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等六名被告人共同出资租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密码美发店用于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通过扑克牌以“拔点”比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茶花钱”予以牟利,规定庄家每开一庄,赌场抽取一、二百元的“茶花钱”。该赌场股份平均分成十份,其中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统一管理,安排事务,占赌场5成股份(两人约定平分);被告人陈孝发负责“望风”、煮饭、打杂及出面租用场地,占赌场1.5成股份;被告人郑标负责收“茶花钱”、“望风”、“凑角”、打杂,占赌场1成股份;被告人黄钦英负责收“茶花钱”、记账,占赌场1成股份;被告人陈凤英负责“围场”、“凑角”,占赌场1成股份。经从赌场提取到的记账单显示,该赌场抽取茶水钱累计人民币33.6万元。 2018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郑崇辉、郑标、陈孝发、黄钦英分别在家中被抓获;2018年5月12日将陈凤英从福州市拘留所(2018年4月26日因本案被拘留)带回并送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强振风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榕屿“乐山老字号面馆”背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郑标、陈孝发、黄钦英、陈凤英的行为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崇辉当庭供述及辩解称,他对犯罪金额有意见,公安机关扣押的账本记载的是卖烟的内容,他是股东,与被告人强振风共同占五成股份,他没有分到钱。他在公安机关受到殴打,但身体没有受伤,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强振风当庭供述及辩解称,他对犯罪金额有意见,他有股份但没有参与管理,他和被告人郑崇辉各占五成股份的一半,他没有分到钱。2018年2月份的时候他中途退出来了,被告人黄钦英也一起退出来了。他看到店里有卖香烟及八宝粥之类的东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强振风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在赌场抽取茶水费累计达人民币33.6万元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振风在赌场统一管理、安排事务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3、被告人强振风在犯罪中情节轻微,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强振风的犯罪行为已中止,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强振风无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已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退赃,有明显的悔改之意,应予以从轻处罚。6、起诉书并未认定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强振风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孝发当庭供述及辩解称,房子是租来喝茶打牌的,没人提议开设赌场,赌场没有分工也没有人赌钱。他在店里占1.5成股份,赌场股份是自认的,谁要占多少就占多少,租金是他付给房东的,其他人的租金按照所占的股份付给他。他有分到2500元,是被告人黄钦英分给他的。赌场有卖香烟和八宝粥之类的东西。他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郑标当庭供述及辩解称,他对犯罪金额有意见,没有赚那么多钱。他有参与开设赌场,占一成股份。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些不属实,他在公安阶段受到殴打。他总共分到一、两千元,赌场里有打扑克牌,“拔点”是断断续续做的,赌场没有明确分工,谁有空谁就去做。被告人黄钦英中途有退出来。赌场有卖香烟和八宝粥之类的东西,账单收入里面包括这些东西。香烟和八宝粥等是被告人郑崇辉拿的货。他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黄钦英当庭供述及辩解称,她对参与开设赌场没有意见,对犯罪金额有意见。她占一成股份,有分到8000多元。茶花钱是谁有空谁收,在被抓前十几天她就没有在赌场做了,她退股的时候被告人强振风也退股了。赌场有卖香烟和八宝粥之类的东西。茶花钱和香烟钱没有分开放,都是一起扔在抽屉里,香烟一天也能卖几百元,有的账本不是赌场的账本。他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黄钦英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在赌场抽取茶水费累计达人民币33.6万元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2、被告人黄钦英的犯罪行为已中止,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黄钦英在本案中作用比较小,所占股份较少,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黄钦英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钦英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被告人陈凤英当庭供述及辩解称,她有占一成股份,自己很少在赌场里,赌场她有出资7000元,人不够的时候她有去凑脚。她不知道赌场获利多少钱,她有分到7000元,有时候是被告人陈孝发给她,有时候是被告人黄钦英给她。他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陈凤英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凤英在庭审中地位、作用明显小,可以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陈凤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3、本案的开设赌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律对情节严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公诉机关认定赌场抽取茶水钱累计33.6万元的依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等六名被告人共同出资租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原密码美发店用于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通过扑克牌以“拔点”比大小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茶花钱”予以牟利。该赌场股份平均分成十份,其中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约占赌场5成股份(两人约定平分);被告人陈孝发负责“望风”、煮饭、打杂及出面租用场地等,占赌场1.5成股份;被告人郑标负责收“茶花钱”、“望风”、“凑角”、打杂等,占赌场1成股份;被告人黄钦英负责收“茶花钱”、记账等,占赌场1成股份;被告人陈凤英负责“围场”、“凑角”等,占赌场1成股份。涉案赌场抽取“茶水钱”累计约28万余元。 2018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郑崇辉、郑标、陈孝发、黄钦英分别在家中被抓获;2018年5月12日将陈凤英从福州市拘留所(2018年4月26日因本案被拘留)带回并送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强振风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榕屿“乐山老字号面馆”背后被抓获。 另查明,扣押在案的赌资15225元、52张扑克牌、3个骰子已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依法收缴。被告人黄钦英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凤英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强振风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强振风的病历材料,证明被告人强振风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对该证据公诉机关没有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六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六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本案破获经过,被告人陈孝发与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赌场记账单及被告人郑标、黄钦英、郑崇辉、证人陈某1、潘某、林某1、邱某指认赌场记账单,证明被告人郑标、黄钦英、郑崇辉对赌场记账单进行指认,证人陈某1、潘某、林某1、邱某指认赌场记账单,编号1、2、3、13、14、15、17记账单记录的账目总金额共计28万余元。 3、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4月26日他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密码理发店内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以前经常在这个赌场赌博,这个赌场以前是用赌具麻将牌以拔“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之后是以扑克牌“拔点”形式进行赌博。这个赌场押注至少押100元,上不封顶,赌桌上的赌注一般都在三千至五千元,赌场由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一起开设的,他们都是赌场的股东。黄钦英主要负责出资和做账,郑崇辉、强振风、陈凤英负责围场,陈孝发负责看风,郑标负责购买赌博的水和食物,平时也会帮忙围场。黄钦英有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平时由黄钦英和郑标交替收取茶花钱。赌场从2017年年底开始的,一般下午13时开始经营到晚上24时许,赌场每天盈利至少都会有几千元。他在赌场经常看到黄钦英在做账,公安机关向他出示编号1至编号18的字条,编号5字条上有写“宝宝1千”,“宝宝”就是指他,当时他和黄钦英合起来坐庄赌博但是输了钱,他身上现金不够,就找黄钦英借了1000元,编号5字条是黄钦英记的。 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因2018年4月26日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密码理发店内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以前经常在这个赌场赌博,赌场用赌具扑克牌以“拔点”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押注至少押50元,上不封顶,赌桌上的赌资有时候是几百元,有时候是七八千元。这个赌场是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开设的,他平时在外面也会听朋友说这个赌场是这几个人开的,他经常在赌场玩会听到这几个人聊天说赌场开设情况,通过观察他可以看出郑崇辉这六个人不是在里面赌博的人,各自有分工,他在赌场向黄钦英借了1800元,黄钦英和郑崇辉都有向他催过还钱。黄钦英在赌场负责收“茶花钱”、出资、做账和催帐。郑崇辉负责催帐、凑角和围场。强振风和陈凤英负责围场。陈孝发负责望风、打杂,有时候还会在二楼给赌博的人煮东西吃。郑标会帮赌徒买东西,帮忙发扑克牌,有时候会坐在中门收钱,如果赌博的人员缺人,其也会坐上赌桌一起参与赌博。黄钦英有在赌场放高利贷,平时赌博的人没有钱了,黄钦英就借钱给赌徒。他都是看都黄钦英在收茶花钱,黄钦英有个专门放茶花钱的盒子。这个赌场是从2017年10月开始经营的,从早上九点多经营到晚上十点多,赌博的人多会经营到更晚时间。赌场每天能营利一、两千元钱。公安机关向他出示编号1至编号18字条,编号12字条上写着“依最1800”,“依最”指的就是他,2018年3月他向黄钦英借了1800元,这笔钱还没有还,所以字条上他的名字上面没有划一条线。 证人潘某、陈某2、杨某、黄某、邱某、林某2、陈某3、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潘某、陈某2、杨某、邱某、林某2、陈某3、周某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密码美发店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是以扑克牌“拔点”的形式进行赌博。潘某知道赌场是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六个人开设的,黄钦英负责收茶花钱、做账,郑崇辉负责凑角、围场,强振风和陈凤英负责围场,陈凤英有时也会凑角,陈孝发负责望风、打杂,郑标负责帮赌徒买东西、跑腿、打杂、凑角、收茶花钱,赌场大部分帐是黄钦英做的。陈某2听赌场里面的人说过郑崇辉是赌场的股东,郑崇辉经常坐在赌场内喝茶,在赌场内泡茶给赌徒喝,平时赌场的玻璃门都是从里面用棍子顶住,有人专门在看门,只有熟悉的人才会放进去,第一次是陈孝发帮陈某2开门,第二次是郑标帮陈某2开门。杨某、黄某看到陈孝发有在赌场内看场望风。邱某知道赌场是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开设的,茶花钱郑崇辉、强振风几个人都可以收,收完后把装茶花钱的盒子给黄钦英,黄钦英是管理钱的,陈孝发是看场的。林某2知道赌场是陈孝发、郑标、郑崇辉、黄钦英、强振风开设的,陈孝发基本都在店内喝茶、负责开门,郑标、郑崇辉、黄钦英也会来店里或者在门口望风。陈某3知道黄钦英是在赌场看场望风的。周某知道赌场的股东是郑标、郑崇辉、黄钦英、强振风,这四个人经常在赌场里招呼大家,都有收茶花钱,还会在赌场现场算账目,郑标在赌场看场望风。 证人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7年10月底或11月初将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的房子租给陈孝发,双方到2017年11月份才签订合同,中间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他没有收陈孝发的房租,因为陈孝发当时和他商量说租的房子要拿来装修一下。他把整栋楼四层半的楼房都租给陈孝发使用,租期是三年,一年租金11万元,陈孝发租的时候一次性付给他5.5万元半年租金,陈孝发当时和他说房子租来给别人打牌,他后来听周边的村民说陈孝发租他的房子用来开赌场的。 4、被告人郑崇辉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证明他知道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26号(原密码理发店)是开老人馆的,给一些老人在里面打十三水和五十K赌博。平常别人称呼他“小郑”或“良伙”。被告人郑崇辉当庭供述称他是赌场的股东,与被告人强振风共同占5成股份。 被告人强振风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的原密码理发店是用来赌博的,赌博方式有“拔点”、“牌九”、“十三水”、“五十K”。赌博店大概是2017年10月、11月开始经营,这个赌场是被告人陈孝发、郑标、陈凤英、郑崇辉、黄钦英和他一起开的,郑崇辉负责统筹安排,统一的管理。陈孝发负责“望风”并在赌场赌场二楼煮点心给赌博的人吃,“望风”就是坐在赌场门口看有没有警察去赌场里抓赌,如果有人抓赌,就赶紧通知赌博的人逃跑,陈孝发就是坐在玻璃门的后面,然后在门把手上方放了一根木头作为门闩,看到认识的人才放进来,如果看到警察就通知赌博的人逃跑,陈孝发煮点心的时候黄钦英就负责望风。郑标负责“围场”和收“茶花钱”,就是去外面叫人到赌场里赌博,有时候也会在门口望风。陈凤英负责“凑角”,“凑角”就是在赌场里面人不够的时候自己上赌桌赌博。当时是郑崇辉于2011年10月份找他说一起开设赌场的,2018年2、3月份他和其他股东说不想开赌场就退出了,他和黄钦英退出股份后,这个赌场还在继续做。他和郑崇辉占赌场5.5成股份,他们两人约定每人各一半,剩余的4.5成股份由郑标、陈孝发、黄钦英、陈凤英四人分,他都没有分到钱,因为郑崇辉和他说赌场的钱都被郑标和陈孝发分走了,郑标和陈孝发比较缺钱,而且外面赌博的人欠了赌场很多钱,开赌场的时候他也没有出钱,赌场他的分红就拿来抵扣房租,他没有意见就同意了。赌场的场地是郑崇辉和陈孝发负责去租的,一共租了半年,花了五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孝发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与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0月、11月份开始他以一年11万元租金的价格向房东柳某增租下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26号(原密码理发店)的店面,柳某增答应给他一段免租期,之后他与柳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他先用现金付给柳某增半年租金5.5万元。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被告人黄钦英给了他3万元,他先给房东,过了几天他出了7500元,黄钦英又给他17500元,凑成25000元给房东。黄钦英出的这些钱不是借给他的,是黄钦英、陈凤英、郑标和他一起租的这个店面,黄钦英、陈凤英、郑标、强振风等几个加起来出了47500元,具体每个人出多少钱他也不清楚。这个店用来给附近的村民打牌娱乐用,村民在店里打牌通常会给他一些钱。他有一把这个店的钥匙,平时由他来开店门,一般是早上8点之前开门,关门时间不一定,他如果没空就由黄钦英来开门,由黄钦英负责看店。黄钦英平时也在他店里打牌,后来他就叫黄钦英帮忙看店由其负责收钱。他在店里占1.5成股份,其他人共占8.5成股份,具体每人多少他也不清楚。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4月15日他住院了,黄钦英给过他店面做“牌九”的收入分成2500元,“牌九”就是一种赌博活动。他和黄钦英、陈凤英、郑标几个在店里做卫生的时候曾抱怨过他们拿那么少的钱为什么要干那么多的活,强振风都没怎么在店里为什么可以拿那么多。 被告人郑标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标称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的赌场是被告人陈孝发经营的,他去赌场玩了几次之后,陈孝发看他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活来源,就叫他过去帮忙看场、开门关门以及其他管理赌场的相关事务,陈孝发承诺他占赌场一成股份。这个赌场的股东有他、陈孝发、黄钦英、陈凤英和强振风,他和黄钦英、陈凤英各占一成股份,陈孝发占1.5成,强振风占多少股份他不知道。陈孝发和他说租房花了5.5万元,让他出一成股份的钱共5500元,他向别人借了5500元钱当面交给陈孝发,赌场刚开始的时候赌一些扑克牌、十三水,到一个多月后开始“拔牌九”赌博。平时基本上都是陈孝发、黄钦英和他在这个赌场里,陈凤英、强振风偶尔到场里。一般“拔牌九”赌博,庄家每开一庄他们抽成一、二百元人民币,有的庄家输了钱,整个半天他们才抽成一、二百元,好的话,每天他们可以抽成一千多元,少的也有几百元。陈孝发主要在赌场负责总的经营,黄钦英负责平时记账,所有的进出帐都是黄钦英在记,他平时就在里面做卫生、倒茶、买些香烟饮料等,其他股东做什么他不清楚。一般是五天时间,有时候是十天左右时间,陈孝发会分给他几百上千元钱,说是他的一成股份的钱,他也没有多问具体的收入情况。他看见陈孝发也分给黄钦英、陈凤英钱,但没有去看或问别人分到多少钱,他也看见强振风偶尔到赌场里在陈孝发那里分钱,具体多少他也没有去看。这个赌场经营了约一个月时间,他才分到投资房租的5500元钱,之后又陆续分到一些钱,除去5500元钱他还分到约4000元人民币,他所有的获利都是陈孝发现金给他的。陈孝发平时会买点菜做饭,就他们几个股东在赌场里吃饭,没有提供给赌博的人吃。赌场刚经营的时候有稍微进行了改造,用木板将一层店面中间隔开,还做了一个吧台与柜子用来放香烟饮料以及存放收的钱。公安机关扣押的编号为1-17的纸条是赌场内收“茶花钱”的账单,有些是赌博的人在赌场内赌徒向黄钦英借钱的账单,还有一些是赌场内的装修和采购烟等物品的账单。他指出第1、2、3、13、14、15、16、17单子是赌场收的“茶花钱”的账单,第2、3号账单是他记录的,其他单子是黄钦英记录的。赌场内庄家赢钱后他们会抽取部分“茶花钱”放在赌桌上专门放“茶花钱”的盒子里。等赌场里赌博结束后由黄钦英把“茶花钱”放到赌场里面的一个小隔间的抽屉里,有时候黄钦英会叫他过去看着其把“茶花钱”放进抽屉,抽屉上面有一条缝,钱可以直接塞进去,如果要拿出来就要用钥匙,他们等分红的时候才会将抽屉打开,抽屉外面有两把锁,一把锁由黄钦英保管,另一把锁是他和陈孝发各一把,拿钱的时候黄钦英拿其钥匙把锁打开,另一把锁由他或陈孝发拿钥匙打开。账单上画了两个大叉,意思就是这些“茶花钱”已经被他们股东分掉了。单子11上的“良伙”是郑崇辉,赌场的股东向黄钦英借钱不需要支付利息。 被告人黄钦英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和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陈凤英共同在闽侯县南井村柳厝26号一楼大厅合开赌场,房子是陈孝发租的,房租交了半年5.5万元。赌场的房租是大家按照股份比例出资的,比如她占一成股份出资5500元,强振风的钱是寄在她这里,由她统一给陈孝发,再由陈孝发交给房东,郑标出了5500元,陈凤英出了5500元,陈孝发出了8250元。他们几个人平时都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开设赌场是为了赚钱。这个赌场起先是陈孝发租下来准备开设赌场的,想让客人打“十三水”、“五十K”,后来因为没有客源、没生意,陈孝发就叫他们五个人按照合股的方式一起参股开设赌场,他们几个人轮流在这家店盯着,赌场固定由陈孝发负责看守。赌场她占1成股份,郑标占1成股份,陈孝发占1.5成股份、陈凤英占1成股份,郑崇辉和强振风两人共占5.5成股份。这个赌场每三、四天有获利两、三千元,他们就按照股份大概每十天分红一次,剩下的大家用于日常吃饭花销,每次她能分到一千多元钱,她共分了七、八千元。赌场平时由陈孝发负责管理店内抽屉钥匙,陈孝发不在的时候由郑标和她保管钥匙,平时赌场“抽水”所赚的钱就放在赌场的抽屉里,赌场平时记账由郑标和她负责,郑标和她谁有空谁记账。抽屉有两把锁,每个股东只能有一把锁的钥匙,要打开这个抽屉至少要有两个股东以上在场才能打开。平时店里大门都没关,都是陈孝发在门口坐着负责看门。她和郑标在店里时也负责看门,如果有什么不对劲的,他们就通知赌客逃跑。在赌场里,他们都能看到赌桌上的情况,他们几个人谁有空就在店里看赌场的情况,参赌的人“抽水”给在场看守赌场的他们几个人。赌场赌博方式有“五十K”、“十三水”、“牌九”或“拔点”。赌具是陈孝发前期准备好的,赌场提供赌客场地、桌椅和扑克牌。赌场从2017年10月开始经营,赌场主要在下午和晚上经营,基本上每天都有人来赌钱,公安机关在店里查获的纸条是记录当天的收入和一些开支,陈孝发、郑标还有她平时都用小纸条去记录收益和开支情况。赌场每天收益几百到三千多元不等,大部分是一千多元。2018年3月底、4月初的时候,她和强振风觉得在这个赌场分的钱太少了,就从赌场退出来不做了。赌场总共营利约七、八万元。 被告人陈凤英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她从2018年2月开始租住在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密码美发店二楼,这两个月来她经常回来的时候就随手押一两把。被告人陈凤英当庭供述称她有占赌场一成股份,赌场有出资7000元,她有分到7000元钱,有时候是陈孝发给她的,有时候是黄钦英给她的。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证明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密码美发店赌场情况,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3张送货单和15张硬纸皮记账单。 6、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均严格按照规定对被告人郑崇辉、郑标等人进行讯问,不存在体罚被告人郑崇辉、郑标等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派人到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查阅了被告人郑崇辉、郑标的入监体检表,被告人郑崇辉、郑标的体表检查项均记录为“体表未见明显异常,否认被打”。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被告人陈孝发、郑标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是本案赌场的股东;被告人郑崇辉当庭供述他是本案赌场的股东,与被告人强振风共同占赌场5成股份;被告人陈凤英当庭供述她在本案赌场中占1成股份,获利分红人民币7000元,是被告人陈孝发或黄钦英给她的分红。结合考虑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在公安机关的原供述与证人陈某1、林某1、潘某、邱某等人的证言亦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柳厝原密码美发店从2017年10月份开始用于开设赌场,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陈凤英是该赌场股东的犯罪事实。 关于被告人郑崇辉、强振风、陈孝发、郑标、黄钦英对本案犯罪金额的辩解及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陈凤英的辩护人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本案赌场现场提取到3张送货单和15张硬纸皮记账单并依此予以编号,被告人郑标、黄钦英、郑崇辉对赌场记账单进行指认,证人陈某1、潘某、林某1、邱某指认赌场记账单,结合证人陈某1、林某1、潘某、陈某2、杨某、黄某、邱某、林某2、陈某3、周某关于赌场押注金额、参赌人数、赌场经营持续时间等内容的陈述,本院对编号1、2、3、13、14、15、17记账单予以认定,上述记录的账目总金额共计28万余元。 关于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的犯罪行为已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强振风和黄钦英于2017年10月成为该赌场股东并参与经营赌场,2018年2、3月份间退出赌场,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经营赌场时间长短不影响其开设赌场犯罪的既遂,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各被告人赌场经营的时间,故相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郑崇辉、郑标当庭提出在公安机关受到殴打的意见,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到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查阅被告人郑崇辉、郑标的入监体检表,被告人郑崇辉、郑标的体表检查项均记录为“体表未见明显异常,否认被打”,对被告人郑崇辉、郑标的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陈凤英在赌场中均占有股份,且在赌场中参与了经营和管理,均不应认定为从犯,相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陈凤英是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陈凤英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强振风、黄钦英、陈凤英是坦白、认罪态度好等意见,均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闽0121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郑崇辉宣告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郑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强振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陈孝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郑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黄钦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 六、被告人陈凤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七、被告人黄钦英、陈凤英分别向本院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责令被告人陈孝发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责令被告人郑标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继续追缴各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林菁菁 人民陪审员郑圣读 人民陪审员马守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杨璐滢
判决日期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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