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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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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忠、王秀清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422刑初135号         判决日期:2019-02-01         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8)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特古斯、王莹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及辩护人王芳芳、林小兵、李国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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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涉嫌共同贪污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229000元的事实。2009年,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二人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上报公益林工作中,秘密商议,通过制作虚假的衬委会会议记录、虚假林地承包合同的方法、手段,将黄家营子村集体林地5725亩登记到其二人名下享受公益林补贴款,2010年至2014年,张文忠、王秀清共侵吞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229000元。其中:2010年至2012年,张文忠非法占有3295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64252.50元、王秀清非法占有2430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47385元;2013年至2014年,张文忠非法占有2530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51865元,王秀清非法占有3195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65497.50元。2015年因群众反映该村公益林问题,2015年至2017年公益林补贴款176043.75元被巴林左旗林业局停发。被告人张文忠非法占有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16117.5元,被告人王秀清非法占有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12882.5元。 二、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涉嫌共同贪污草牧场补贴款人民币90720元的事实。2011年,查干哈达苏木原黄家营子村在上报草牧场补贴面积过程中,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利用担任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30亩草牧场面积中的3000申报到四被告人名下每人享受750亩补贴,剩余30亩补贴款用于抵顶申玉强出租车费。四被告人签订合同约定该款发放到四人卡后上交作村集体收入。但在2012年年初,政府将2011年草牧场补贴款发放到四人“一卡通”后,四被告人共同秘密商议将草牧场补贴款通过做假账、假收入、假支出的方法,手段将此款据为已有。2011年至2014年四被告人共同侵吞草牧场补贴款人民币合计90720元。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每人侵吞草牧场补贴款人民币22680元。 三、被告人张文忠涉嫌贪污棚圈项目款63100元的事实。 2008年,巴林左旗查干哈达苏木原黄家营子村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棚圈建设项目,黄家营子村经批准建棚圈600平方米,每平方米享受国家补贴148.50元。被告人张文忠在协助人民政府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棚圈建设过程中,以周喜从、周某2、李某1、王秀生、张树民、沈占学、申玉春等七人的名义统计上报。2010年,被告人张文忠利用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于2010年4月10日,从苏木政府财政所将2008年棚圈款89100元一次性领取,实际发放给棚圈建设户周某2、王秀生、张树民、李某1棚圈补贴款人民币24000元,财政支出人民币2000元,剩余补贴款人民币63100元被张文忠个人据为已有。 四、被告人张文忠涉嫌职务侵占国家财政“一事一议”节水喷灌项目桥涵工程款人民币57460元的事实。2010年,黄家营子村向查干哈达苏木政府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该村负责修建节水喷灌项目桥涵工程,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被告人张文忠代表村委会从苏木政府领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21000元,扣除实际支付设计费、税务支出、施工开支、招待费等合计人民币63540元,剩余奖补资金57460元未入村财务账,被告人张文忠利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将此款据为已有。 五、被告人张文忠涉嫌职务侵占村集体财政转移支付亦公经费人民币40721元的事实。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文忠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代表村委会分别从原野猪沟乡、查干哈达苏木政府财政所、牧经站领取2003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黄家营子村财政转移支付村级办公经费累计52111元不全部入账、隐瞒收入。扣除2006年、2008年、2009年仅向黄家营子村累计交付11390元的部分经费账内核算外,仍有40721元不入账,被其据为已有。 被告人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其中被告人王秀清主动上缴涉案款149562.50元;被告人胡秀金主动上缴涉案款22680元;被告人胡建华主动上缴涉案款22680元。 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立案决定书、留置措施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权档案、林地承包合同、信用社账户流水、财务凭证、张文忠个人记录、黄家营子村会议记录、公益林经济补偿到户明细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支据、明细账、记账凭证、草牧场补贴合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发放明细、棚圈项目相关文件、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棚圈验收表、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表、工程施工合同、张文忠个人记录纸、验收报告、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收入计算表、村委会银行流水及凭证、记账凭证、财经办记账凭证;证人张某1、李某1、周某3、张某2、周喜从、周某2、张某3、白某、马某、姜某人证言(详见证人名单);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忠在协助人民政府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棚圈项目、申报公益林、申领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利用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以单独作案、共同作案等方式,以截留、侵吞等方法手段,非法占有各项惠民补助、补贴款合计人民币38282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秀清伙同被告人张文忠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公益林及伙同被告人张文忠、胡秀金、胡建华申领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利用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共同侵吞各项惠民补贴、补助款合计人民币31972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秀金、胡建华伙同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在协助人民政府申领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工作中利用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共同侵吞惠民补助款合计人民币907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忠利用担任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代表村委会组织实施的“一事一议”节水喷灌项目桥涵工程建设中,将项目剩余款人民币57460元未入村财务账;代表村委会多次领取财政转移支付村级办公经费合计人民币40721元(村经费)不入账,据为已有,涉嫌职务侵占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9818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共同侵吞公益林补贴款事实及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共同侵吞草牧场补贴款事实,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涉嫌贪污数额巨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胡秀金、胡建华涉嫌贪污数额较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忠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文忠辩解称,我没有贪污公益林补贴款、草牧场补贴款和棚圈项目补贴款;也未利用职务侵占“一事一议”节水喷灌项目桥涵工程款、村集体财政转移支付办公经费。他的行为都是通过申报程序,有关人员签字,事先请示财政所及有关领导同意,也做手续了,转移支付也下账了,另外村委会与我们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不属于贪污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辩护人辩护意见,张文忠开始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都是根据有关领导指示实施的行为,所占用的款项都用到项目及公务支出了。 被告人王秀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秀清属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虽然签订了虚假合同,前提是处理村委会支出款项;王秀清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主动退赃,应对王秀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秀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胡秀金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秀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公益林工作中,利用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将村集体5725亩的公益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登记到二人名下,共同侵吞国家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229000元;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在协助人民政府上报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过程中,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将村集体的草原面积3000亩私自申报到四人名下,共同侵吞草牧场补助资金人民币90720元;被告人张文忠在协助人民政府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棚圈项目过程中,不足额向棚圈建设户发放棚圈建设资金,从中侵吞棚圈建设补助款人民币63100元;被告人张文忠在实施黄家营子村“一事一议”节水喷灌项目桥涵工程过程中,利用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将剩余工程款57460元不入账据为已有;被告人张文忠利用担任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代表黄家营子村委会从政府财政所领取2003年至2009年期间五个年度的转移支付款(村经费)40721元不入账据为已有。被告人张文忠涉嫌贪污数额合计人民币382820元;涉嫌职务侵占村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98181元;被告人王秀清涉嫌贪污数额合计人民币319720元;被告人胡秀金、胡建华涉嫌贪污数额合计人民币90720元。被告人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其中被告人王秀清主动上缴涉案款149562.50元;被告人胡秀金主动上缴涉案款22680元;被告人胡建华主动上缴涉案款22680元。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共同贪污公益林补贴款人民币229000元的事实。2009年,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二人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上报公益林工作中,秘密商议,通过制作虚假的衬委会会议记录、虚假林地承包合同的方法、手段,将黄家营子村集体林地5725亩登记到其二人名下享受公益林补贴款,2010年至2014年,张文忠、王秀清共侵吞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229000元。其中:2010年至2012年,张文忠非法占有3295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64252.50元、王秀清非法占有2430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47385元;2013年至2014年,张文忠非法占有2530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51865元,王秀清非法占有3195亩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65497.50元。2015年因群众反映该村公益林问题,2015年至2017年公益林补贴款176043.75元被巴林左旗林业局停发。被告人张文忠非法占有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16117.5元,被告人王秀清非法占有公益林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1288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黄家营子村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12月在黄家营子村部召开会议,内容是关于:公益林化解债务。参会人员有:张文忠、张某1、相树春、唐生、牟振和、王学琴、胡秀金、刘亚彬、李某2、刘海峰、申玉柱、周某3等人。 (2)公益林补贴款发放清册证实:2010年至2014年,张文忠、王秀清共得到公益林补贴款229000.00元。其中:2010年至2012年,张文忠得到3295亩公益林补贴款64252.50元、王秀清得到2430亩公益林补贴款47385.00元;2013年至2014年,张文忠得到2530亩公益林补贴款51865.00元,王秀清得到3195亩公益林补贴款65497.50元。其中,张文忠非法占有116117.5元,王秀清非法占有112882.5元。(注明:1、2010-2012年公益林补贴每亩6.5元;2013-2014每亩补贴10.25元,2013年发放每亩6.5元,后补发每亩3.75元。2、2013-2014年政府将个人名下的退耕还林地划归为公益林,在公益林发放过程中将张文忠退耕还林地13.8亩,王秀清退耕还林地7.6亩均与公益林补贴一并发放;3、因张文忠名下三块公益林中的765亩地块的林权证在王秀清名下,2013年-2014年,政府将该765亩公益林地块及补贴发放到王秀清名下)。 (3)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证实:①2009年11月8日发包方黄家营子村与承包方张文忠签订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大后山1785亩,承包期限为2009年11月8日起至2079年12月8日,本林地承包价格为30元/亩,承包费用合计53550元,支付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②2009年11月8日发包方黄家营子村与承包方张文忠签订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莫胡沟小道765亩,承包期限为2009年11月8日起至2079年12月8日,本林地承包价格为30元/亩,承包费用合计22950元,支付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③2009年11月8日发包方黄家营子村与承包方张文忠签订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石旋坟745亩,承包期限为2009年11月8日起至2079年12月8日,本林地承包价格为30元/亩,承包费用合计22350元,支付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④2009年11月8日发包方黄家营子村与承包方王秀清签订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死孩子沟720亩,承包期限为2009年11月8日起至2079年12月8日,本林地承包价格为30元/亩,承包费用合计21600元,支付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⑤2009年12月8日发包方黄家营子村与承包方王秀清签订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敖包上675亩,承包期限为2009年11月8日起至2079年12月8日,本林地承包价格为30元/亩,承包费用合计20250元,支付时间为2009年12月8日。⑥2009年12月8日发包方黄家营子村与承包方王秀清签订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大东沟1035亩,承包期限为2009年11月8日起至2079年12月8日,本林地承包价格为30元/亩,承包费用合计310500元,支付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 (4)关于隆昌镇2015年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经济补偿款部分小班暂停发放的申请证实:黄家营子村在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名下的公益林补偿款存在问题,村民委员会向镇申请暂停发放。 (5)隆昌镇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金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证实:黄家营子村公益林面积12735.6亩,大部分补偿资金在原村干部名下,2015年资金要求合理分配到各户。另2014年及以前资金旗纪检委正在调查。 (6)林权登记材料证实:①王秀清于2010年8月1日办理了四块个人林权登记,面积分别为720亩、765亩、675亩、1035亩,林种是防护林。②张文忠于2010年8月1日办理了两块个人林权登记,面积分别为1785亩、745亩,林种是防护林。 (7)王秀清单据证实:①2010年12月29日村11月份买小米、荞面2300元;2010年12月31日3200元;2011年12月26日村修地下管道75米、闸阀井等用款3150元;2010年12月30日村用款900元;2010年1月30日村修井、管道用款2600元;2011年4月9日村用款2650元;2010年12月30日用款2960元;2011年1月3日正月节买水果待客用款1600元;2010年1月30日村买羊两只施工用2000元;2010年12月29日用款1900元;2011年12月26日买小米、荞面、苏子叶用款2300元;2011年12月22日村办果树、管道等防冻用款2700元;2011年10月2日秋收防干旱等用款1900元;2011年7月16日修井泵等用款2100元;2008年1月26日米面等用款1700元;2008年1月21日修建用款1000元;2008年1月7日工程车费1000元;2008年1月27日用款2800元;2008年1月26日修建用款1000元;2008年1月7日买荞面、米等用款600元;2008年2月3日村建工程买羊用款1600元;2008年1月19日工程车费600元;2008年1月19日春节慰问老干部用款990元;2007年12月30日水保工程车工费1000元;2008年1月20日塘坝工程车费1000元;2008年1月3日工程买货款1990元;2008年1月17日塘坝工程用款1950元;2008年1月9日村建塘坝春节买羊用款2000元;2008年1月19日小米、荞面等用款2900元;2008年1月20日阳历年买土特产用于塘坝工程用款2960元;2008年1月23日春节买年货信用借款3060元。证据31玫,合计58610元。②收据:2015年1月27日收王秀清经手公益林45000元;2014年1月6日收王秀清经手公益林21000元;2013年1月27日收王秀清经手公益林15795元;2015年1月30日收王秀清经手公益林15795元;2012年1月29日收王秀清经手公益林15795元。五枚收据合计113385元。 (8)张文忠单据证实:付款凭证:出纳编号1:12815元,付证据单据7玫;出纳编号2:10328元,付证据单据7玫;出纳编号3:13490元,付证据单据8玫;出纳编号4:15900元,付证据单据7玫;出纳编号5:17200元,付证据单据8玫;出纳编号6:20660元,付证据单据8玫;出纳编号7:18700元,付证据单据8玫;出纳编号8:15800元,付证据单据8玫;出纳编号9:5700元,付证据单据6玫。以上九枚付款凭证,附证据单据67玫,合计金额112763元。 (9)黄家营子村林权制度改革相关资料证实:①黄家营子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权申请登记台账显示: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为了非法占有公益林补贴款,而向政府申请后到林业部门办理了林权证,其中王秀清于2010年8月1日办理了四块个人林权登记,面积分别为720亩、765亩、675亩、1035亩,合计3195亩,林种是防护林。张文忠于2010年8月1日办理了两块公益林个人林权登记,面积分别为1785亩、745亩,合计3195亩,林种是防护林。②现有林地权属情况:村集体有林地5725亩,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共计分为6个小班。现没有承包到户。其余各类林地都已经承包(拍卖)到户。③林改实施意见:根据我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讨论做出如下决定:①对于5725亩村集体国家重点公益林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林权流转,将拍卖款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②对于林权改革前的林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建档,部分完善合同。③对于要求延长合同承包期限的,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最长延长至70年。 (10)黄家营子村王秀清林权登记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8月10日巴林左旗林权管理办公室向黄家营子村王秀清颁发了林权证,证号07148NO-l(面积765亩),现发现在办证时提供的承包合同为黄家营子村张文忠的承包合同,系档案错误,其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批表、颁发集体、个人所有林木林权证台帐权利人均为王秀洁,办证至今张文忠未提出异议。 (11)关于公益林补助有关说明证实:黄家营子村2010年-2012年张文忠、王秀清享受的公益林补助均以申报姓名发放,没有按林权证姓名发放。2013年以后是以林权证姓名为准进行发放,所以将原来张文忠名下发放的765亩公益林调整到王秀清名下,因为林权证姓名为王秀清。 (12)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提高部分新增资金实施方案证实:2013年查干哈达苏木公益林个体补偿资金每亩增加3.75元;2010年查干哈达苏木国家级公益林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及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每亩补助6.5元。 (13)国家公益林经济补偿到户明细表证实:2013年隆昌镇黄家营子村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情况。其中张文忠补偿面积2530亩,补偿金额是94875元;王秀清补偿面积3195亩,补偿金额是11981.25元. (14)证明及相图证实:黄家营子村张文忠持有一本林权证:林权证号为08185,2宗地,分别为3小班,面积1785亩;1小班,面积745亩。王秀清持有一本林权证:林权证号为08184,4宗地,分别为1小班,面积720亩、23小班,面积1035亩、27小班,面积675亩、52小班,面积765亩,用林权证面积上的GPS点录入公益林GPS图层内,上述2人持有的林地面积均为国家级公益林,可享受补助。 2、证人证言: (1)李某2证言证实:我大约是2005年到2015年9月村民代表,2013年上级在村里公示公益林面积,我才知道我们有公益林,公益林在张文忠和王秀清名下享受补助,而且面积还很大,都是两千多亩,公示表里他们俩的地块是我们集体的荒山。张文忠、王秀清他们是如何将集体公益林放到自己名下我不清楚,群众代表会也没有说过。村里也没有将集体的公益林对外发包和拍卖过。2009年在开群众代表会议时,没有说过将集体的公益林办在张文忠和王秀清的名下,我没参加过这样的会议。2009年我们村没有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过改革,我没听说过有林权制度改革这回事。2012年12月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的签字,是我亲自签的。大约是2015年夏季,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文忠到我家里找我签的,因为前面有人签了,当时有人反映他。虽然我内心是不同意的,也没办法,那时他是村支部书记。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会议记录,我确定李某2这三个字是我签的。这也是我2015年夏季签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和前面那个记录是同时签的,也是张文忠到我家找我签的,他说别人都签了,化解债务,张文忠说没事,你就签吧,这与你没关系。我当时内心是不同意的,也没办法,因为他是村支部书记。我就签了。 张文忠的64玫支出单据,是2015年春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时我是监委会主任,张文忠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签这个,当时在场的有杨延龙,杨延龙先签的,付款凭证5-9号内的单据当时也想让我签,但我没有签字,还和张文忠起了争执。我当时常年在外打工,不知道单据的具体情况,书记张文忠签了字,主任杨延龙也签了字,所以我也跟着签了,我不清楚这些单据的资金用途,张文忠也没跟我说。签字时我仔细的看单据的支出内容了,但是没看明白,到底有没有这些支出我也不知道,就是按照张文忠的要求签了字。 (2)周某3证言证实:我是2003年任黄家营子村村民代表,2006年7月到村委会工作,任治安村长。大约在2009年的一次会议上提过一嘴公益林的事,说将公益林办到张文忠和王秀清名下,没有说用公益林补助还他们钱的事。2009年我们村对集体公益林没有进行过改革,也没有发布过拍卖公告对外拍卖和承包。我们村2012年以前的会议记录都送到隆昌镇政府了。有一次,我在隆昌镇政府办事,正好赶上胡建华去交会议记录,因他临时有事,委托我交的,我交给了一位管档案的女孩,名字我想不起来了,大约二十本左右,这个女孩给我做了交接手续,事后我把交接手续给胡建华了。 (3)刘亚彬证言证实:我是2000年4月至2015年9月任村民代表、二组村民组长。我们村开会的时候没有说过公益林的事,也没听说过公益林的事。2009年我们村对集体公益林没有进行过林权制度改革,2009年我们村也没有发布过拍卖公告对外拍卖和承包。2012年12月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的签字,是我亲自签的。我记得没有召开过这么多人参加的会议,签的时候我没看内容,让签我就签了。具体是什么时间签的我也记不起来了。张文忠的64玫支出单据,我确定这些单据大约是2015年的春天签的,张文忠打电话让我去他家说有事,我去了之后,张某1也在,张文忠说这有点条子让我给签一下经手,他没说具体用途,我当时看了单据,看到了有些单据上张文忠、杨延龙和李某2都签了字,我也签了,张某1也当场签了字。签字的时候我看了单据内容,但不是我经手的,我也不知道这些单据是干什么用的,张文忠也没跟我说,就让我签字,我签的。 (4)申玉柱证言证实:我是2001年2月至今,一直担任四组组长。2009年林权制度改革,我们村没有召开过群众代表会议将集体林地对外发包和拍卖过这样的会议,也没有对外发包和拍卖过,我不知道我们村集体有公益林。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村代表会议记录,我确定申玉柱这三个字不是我签的,我不知道有这个事。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的会议记录,我确定申玉柱三个字是我签的。大约2016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文忠到我家来,拿着这份会议记录,让我签字,他跟我说村里欠他钱,用公益林给他顶,我也没多想,就签了。我当队长期间,没开过用公益林补贴偿还张文忠、王秀清为村垫付资金的有关会议。 (5)张某1证言证实:我知道姜艳明承包的林地是公益林,还有退耕还林地是公益林,2016年以后,我听说王秀清和张文忠名下还有公益林。2016年,旗检察院找我谈话了解情况前不长时间,张文忠找我到他们家,跟我说让我给他补签一个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当时我看了一眼,好像就是说张文忠和王秀清承包公益林补贴的事,那事后我才知道他们有公益林的事,签完会议记录后,张文忠还让我在一张纸上签字按手印了,当时纸上没写内容,已经有好几个人签字按手印了。张文忠和王秀清承包黄家营子村林地没有经过会议研究。内容为黄家营子村自98年建村部以来……”,下附胡秀金等21人签名的记录,我确定这就是2016年张文忠让我签字按手印的纸,上面的内容是张文忠写的,内容是假的,张文忠怕组织调查他。我不知道张文忠和王秀清领取了多少公益林补贴款,张文忠和王秀清领取的公益林补贴款没有入村账,张文忠和王秀清没有将他们领取的补贴抵顶村欠他个人款。我不知道张文忠和王秀清领取公益林补贴干什么用了,张文忠和王秀清都没说过他俩名下有公益林。张文忠的64玫支出单据,我确定这些单据是2015年初张文忠让我去他家签的,里面单据账“张某1”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2015年初,张文忠找我去他们家,说有点事,我到他家以后他跟我说,他有些单据需要我签字确认,我当时也没细看就签了,在签单据的时候刘亚彬也去了,我签完以后他也签了。 (6)唐生证言证实:张文忠任书记时我就是群众代表,一直到现在。内容为“黄家营子村自1998年建村部以来,村办公益事业水资源基础建设,张文忠经手为村借付、垫付款,用大东沟公益林逐年还清欠款,以村干部张文忠签订合同为准,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同意签字,有张文忠等21人签字,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的记录,我确定唐生两个字是我亲自签的,这个不假,大约是2015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张文忠还是书记。没有召开过这个会议,是张文忠叫我到村部签的,上面的内容是他提前写好的,我也没详细看,他让我签,在我签字之前已经有人签了,我就跟着签了字。从内心来讲,我不同意用公益林偿还张文忠和王秀清为村垫付款,因为他们从来没公布过村里欠他们钱的账目和具体用途。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的会议记录,我确定唐生这两个字是我签的,但是没有开过这样的会,我的这个签名是张文忠不担任书记时签的,大约是2016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家,我在他家里签的,当时他没跟我说记录的具体内容,就说让我补签个会议记录,我就签了。我当村民代表期间,从来没开过用公益林补贴偿还张文忠、王秀清为村垫付资金的有关会议。 (7)相树春证言证实:我2015年9月至今,任群众代表。内容为“黄家营子村自1998年建村部以来,村办公益事业水资源基础建设,张文忠经手为村借付、垫付款,用大东沟公益林逐年还清欠款,以村干部张文忠签订合同为准,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签字,有张文忠等21人签字,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的记录,我确定相树春这三个字是我签的,但是签字的时候没有上面这些内容,有这些内容我也不可能签字,具体在哪签的我记不清了,张文忠跟我说这个不关你们的事,就帮我签个字就行了。我当时想这又不是借钱担保的事就签了。具体签字时间我记不清了,签的时候绝对没有上面这些内容。具体在哪签的我也想不起来了,有时候在路上碰到了,他也会让我签个字,小流域治理签字时,他就是这样做的。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的会议记录,我确定相树春这三个字是我签的。是张文忠找我签的字,是他不当村支部书记之后,有一次把我叫到村部签的,但是当时上面根本没有这些内容。让我签字,我最起码应该知道怎么回事,如果是把公益林承包给张文忠和王秀清用于抵债,我是绝对不会同意的,再说,2009年我也不是村民代表,我是2015年才任的村民代表。我不同意用公益林补贴偿还张文忠、王秀清为村垫付资金。他应该把账公布清楚,我从来没听说过村里欠他们钱,他们也从来没有公布过村里的财务。 (8)刘海峰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7月至今,任群众代表。内容为“黄家营子村自1998年建村部以来,村办公益事业水资源基础建设,张文忠经手为村借付、垫付款,用大东沟公益林逐年还清欠款,以村干部张文忠签订合同为准,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同意签字,有张文忠等21人签字,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的会议记录,我确定刘海峰这三个字是我签的,但是签字的时候没有上面这些内容,这个是肯定的。我想不起来我是什么时间签的了。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的会议记录,我确定刘海峰三个字是我签的,但是补签的,我没有开过这样的会议,上面这些内容我没看过,我也不认可,我不会同意把公益林给张文忠和王秀清抵债。我们村有些时候让我们补签会议记录,我一般也不会详细看。2009年我不在家,在鄂尔多斯徐家湾务工,这份会议记录大约是在两年前张文忠找我补签的。用公益林补贴款偿还张文忠、王秀清为村垫付资金我不同意。公益林始终是村民的,是每个老百姓的,欠不欠张文忠钱,开会时他从来没公布过,他应该把村账公布清楚。 (9)韩国财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以前担任的群众代表。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的会议记录,韩国财三个字是我签的。我没有参加过这么多人的会议,我参加过的会议也没研究过把公益林给张文忠和王秀清用于还债这回事。在会议记录里签字的方彩霞我都不认识,申宝和去世也已经四五年了。在我记忆里,张文忠不担任支部书记后,到我家里找我给他补签过一份会议记录,签字时我也没看上面的内容。如果当时我知道是会议记录里这个内容,我也不会同意签字的,是因为我没看,所以才补签了。村里欠不欠他们钱,我也不知道,他们也没有在有关会议上说过。我不同意用公益林补贴款偿还张文忠、王秀清为村垫付资金。 (10)杨林证言证实: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的会议记录,我确定杨林两个字是我签的,2009年的时候,我既不是村民组长也不是代表,是最近二三年补签的,那时候张文忠已不担任书记了,具体在哪签的我想不起来了,多数是在他家签的。补签的时候他大体跟我说了下这个山给他用来还村欠他的债,具体召开的群众代表、村民组长会议是如何研究的,我不知道,也没参加过相关会议,就是他让我给他补签一下。我不同意用公益林补贴偿还张文忠、王秀清为村垫付资金,他应该把账公布清楚,我从来没听说过村里欠他们钱,他们也从来没有公布过村里的财务。 (11)张宝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9日内容为“一是建两组喷灌,二是公益林化解债务的会议记录,我确定张宝成三个字是我签的字,什么时间签的我记不清了,我得了脑血栓,现在有脑瘫,药放哪了我都记不清,会议内容是不是这么回事我也想不起来了。 (12)牟振和证言证实:2009年我们村没有开过林权制度改革会议对外发包和拍卖过公益林,没有将公益林承包给张文忠和王秀清这回事。 (13)丛聪证言证实:我是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负责人。2009年林改工作开始以后,要求各村将集体所有的林地落实到户名下,也可以经村民代表同意对外承包或拍卖给个人,集体不允许留有林地。其中也包括黄家营子村,各村要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到个人名下并制定本村的林改实施。黄家营子村在林改过程中,空白制式的合同是我提供给黄家营子村张文忠的,他们找谁填写的我不知道,我依据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应由村提供的相关手续不是张文忠就是王秀清交给我的相关手续。2009年林改时怎么分配集体林地需要有村民代表的会议记录。黄家营子村林改登记时,我问过张文忠说为什么都登记到你和村长王秀清名下,他说我俩也是黄家营子村的村民,也可以承包林地,我也就没有再过问。我也向张文忠要过他们的会议记录,张文忠说过几天给我,但始终也没有给我,时间一长,我也没注意,也没有经营他,他也没有给我拿来。黄家营子村落实到张文忠和王秀清明下的林改会议记录在林改档案里没有,因为2015年隆昌镇纪委调取过黄家营子村的林改资料,当时是我给提供的,那时候他们的林改资料里就没有村里开会的会议记录。 (14)王凡证言证实:我在农牧业局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工作,旗农经站移送《荒山承包合同》、《林权流转合同》、《荒山承包合同》、《会议记录》、《化解债务明细》复印件,王凡确定这些材料都是2017年旗农经站对隆昌镇黄家营子村进行账外审计时张文忠给旗农经站移交的。《开支单据一册,共68枚》,王凡确定这些单据都是2017年旗农经站对隆昌镇黄家营子村进行账外审计时张文忠给旗农经站移交的。 (15)周喜丛证言证实:我在2012年9月至今任黄家营子村二组组长,之前是群众代表。2009年我们村没有开过关于将黄家营子村集体公益林对外拍卖用于化债的会议。2009年11月19日会议记录和2012年12月记录纸,我确定这两份会议记录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字。 (16)张某3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9日会议记录和2012年12月记录纸上的我的签字,我记不清我是否参加这次会议了,我记得我只参与过一次关于公益林的会议,我去的比较晚,去时会议已经接近尾声了,去了不到10分钟就散会了,会议内容好像是公益林的事情,我也没参加讨论,让我签字我就签了。我记不清参加会议的人员都有谁了,也不知道参会多少人,在我前后签字的人员是谁我也忘了。 (17)丛聪证言证实:《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档案,地名莫胡沟小道,这个证填写错误了,合同是张文忠,但办证是由于我工作疏忽将张文忠的承包合同办成王秀清了,黄家营子村在2009年以前由集体享受公益林的地块是5725亩,权属登记为集体,是与村集体在补偿上有区别,在2009年林改时,黄家营子村将5725亩公益林地块承包给张文忠和王秀清二人,我还特意的问过张文忠行吗,张文忠说村里承包给他俩,村民代表都同意了。由于办证疏忽给办错了,但张文忠和王秀清办证后至今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林改以后,集体的林地都确定在个人名下,林工站在作2010年-2012年公益林补偿方案时,都是依据合同做的补尝方案,在2013年方案先上报后,发现张文忠与王秀清的错了,隆昌镇林工站长陈志慧打电话找我,我把涉及到野猪沟的林权证给了她,也包括黄家营子村张文忠和王秀清的,在2013年发补偿款的时候,就以林权证为发放补助依据,进行了调整,将原来按合同发放到张文忠名下的765亩调整到王秀清名下。公益林补偿这项工作是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的一项工作,每年作方案时,我们林工站都给村里打电话通知,要求村里面提供名单、合同或林权证复印件,每个村公益林的总面是确定的。 (18)陈志会证言证实:黄家营子村是2012年合到隆昌镇的,公益林的面积没变动,《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明细表》(2013年),也是按2012年基数上报的,没变动,但发放补偿时没有按这个发表内数发放,因为方案先报去了,后来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求享受公益林补助的林地必须提供林权证复印件同时2013年补偿也提高了,先发了每亩6.5元,后来每亩又增加了3.75元,同时退耕地也纳入公益林地补偿范围内,按照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要林权证,我打电话找原查干哈达林工站丛聪要回原合并降昌的林权证,按林权证的面积进行了录入核对,发现张文忠与王秀清的错了,与方案不一致了,就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发放到张文忠名下的765亩调整到王秀清名下,因为这765亩是王秀清的林权证,因为我们隆昌这里全是按林权证发放的,这是有依据的,对于2012年没有黄家营子村。 公益林补偿这项工作是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的一项工作,每年作方案时,我们林工站都给村里打电话通知,要求村里提供名单、合同或林权证复印件。 (19)张国才证言证实:2009年林权制度改革时,大体的原则是明晰产权,尊重历史,原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继续承包或延长期限,村集体林地采取承包到户或分户不分山,村民组织成员共有,村集体可留5%。2009年黄家营子村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是黄家营子村的林权改革也应是上面的原则,承包到户或分户不分山的方式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全苏木都是一个政策,没有其他的方式。已划定为公益林的地块,林改时不能对外承包,这个国家有规定,在林权制度改革意见中有。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的公益林不能享受公益林补助,必须发包到户。公益林上报是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的工作,由村报到林工站,林工站再上报到林业局,林业局审核后,补助资金通过财政的“一卡通”拔付到个人账户内。 3被告人供述: (1)张文忠供述证实:黄家营子村的公益林补贴分为两块,一块是荒山,我在东沟承包了3295亩,王秀清在西沟承包了2000多亩(具体数字记不起了),我是从2009年,有公益林补贴头一年开始包的,王秀清我们是一起承包的荒山。我们承包荒山前,荒山是黄家营子村的。2006年,“双权一制”改革时,村党员代表大会确定将如果公益林有补贴的话,就作为村集体收入。2009年下半年,我们听说公益林可以享受补贴,我组织召开了村两委班子会和党员代表会,决定公益林作为集体收入,将东沟的四小班共计3295亩以承包荒山的形式包给我,作为公益林,约定如果我不在村里任职时补贴作为化解我经手的村级债务,我在任时补贴作为村级支出,同时还确定王秀清承包荒山和享受公益林补贴的事,约定的内容和我一样。当时我问了查干哈达苏木林工站的李明,他说公益林必须放在个人名下才能发放补贴,不能在村名下。放到我和王秀清名下是因为村里欠了我40万元左右。确定我承包荒山的时候召开了两委班子会和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有会议记录。当时会议记录是胡秀金做的,会议记录由胡建华或胡秀金保管。当时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代表都签字了。当时村财务账一共欠我40万元左右。我和王秀清签订了承包合同,我的承包合同是王秀清签的,王秀清的承包合同是我签的。之前我俩在开班子会之前就商量过,当时我跟王秀清说村里欠我很多钱,第二多欠款的就是王秀清,跟他说公益林马上要有补贴了,村里还有荒山没承包出去,要不就把公益林放到我俩名下,等卸任以后用补贴化解债务,王秀清表示同意。我们没有缴纳荒山承包费,当时没有约定承包费。《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面积1785亩、面积2850(更改为745)亩、面积765亩三块林地,我确定这是我2009年,为了获得公益林补贴承包荒山的合同。当时是我让胡秀金和王秀清去办理的林权证,为什么这三份合同所说荒山地点和面积与我所说不符我也不知道王秀清和胡秀金是怎么填的,反正我领取的公益林补贴是3295亩。我和王秀清办理林权证前没有进行公示。我领取了5年公益林补贴,没有入村财务账。但我每年都记录和开单据,我每年都向两委班子公布,并让他们签字,村两委班子成员都知道这事,我每次支完钱以后我从镇财政所打一个清单,然后让村民监督委员主任、村组干部签字。2010年至2014年,我领取了公益林补贴,没有抵消村欠我的债务,我都用于吃喝送礼了。2008年王秀清贷款时没入村财务账,用于建塘坝时吃喝、送礼。塘坝不是村委会或我承建,是张伟承建的。以上我的公益林补贴支出,还有剩余部分,我记不清我干什么用了。2015年镇纪委就开始查此事了,镇纪委建议停止了。从旗农经站调取的付款凭证9枚,内附单据64枚、复印单据4枚这些单据,我确定这些都是我把公益林钱吃喝送礼的单据。这些单据不是真的,这就是为了凑数,真实的就是我以前说请客送礼的那些钱。这些单据是我制作的。我是在2014年以前制作的这些单据,一直在我这放着。其他的64枚单据中张文中、李某1等人的签名是2015年签的。大概是在2015年上半年,隆昌镇纪委找过我之后,我在物资局对过的一个饭店里,我跟王秀清互相把对方公益林的支出单据上签的字。给他签的数额我记不清了。张某1的签字我记得是在我家签的,2015年找他签的。李某1和刘亚彬、杨延龙都是在村部签的。我找李某1、杨延龙、张某1、李亚彬、王秀清几个人签字是因为李某1是监督委员会主任、杨延龙、王秀清是村委会主任、张某1是现金、刘亚彬是二组组长。我送礼的这些支出,只有王秀清和我知道。我在村里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会、村两委班子会都说过我和王秀清名下的公益林款用于处理过年看望领导送礼了。李某1、杨延龙、张某1、李亚彬、王秀清都知道我用单据顶送礼款了。李某1、杨延龙、张某1、李亚彬、王秀清都知道这些送礼款的来源,他们都知道这是我得的公益林补贴款。 2、王秀清供述证实:在你们对我进行讯问之前,我有主动向组织交代的问题,是关于公益林补贴问题。2009年的时候,我们村西山有一部分集体的林地,张文忠我俩商量把这些集体的林地报到我俩名下,国家给公益林款我俩能得点钱,这样我去林工站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名下报了2430亩,张文忠名下报了大概3200亩,把村集体的林地办到我和张文忠名下,我们村里没开过这样的会。我和张文忠把村集体的公益林放到我们两人名下就我和张文忠知道,别人就没人知道了。2013年9月9日会议记录,我确定我们没开过这个会,这个会议记录是假的,这个会议记录上面我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会议记录中写的“补贴费用化解村办公益事业基础建设等债务”不是真实的。合同上约定的承包费我们没交,就是为了把公益林报到我和张文忠名下做的一个假合同。2010年至2014年我一卡通中共发放了公益林补偿款112882.5元,这个数我没自己算过,如果这些钱到我的卡上了,那这个钱我就自己得了。打到我卡中的公益林补贴,这些钱我都自己花了。因为这些钱我和张文忠都个人用了,为了不让别人知道我俩用了这些钱,所以我和张文忠商量后为了应付检查制作了一些虚假的开支单据,说这些支出送礼用了,这样别人就不知道我俩得的公益林款自己用了。我们村里有送礼的费用,这些费用都列到我们村账里做变通处理了。我和张文忠相互签的共68枚支出单据,我确定这些就是我和张文忠为了顶公益林款做的假开支单据,这是张文忠做的那部分,这些都不是真实的开支,这是2015年的时候,我和张文忠在老物资局对过一个饭店里做的,做完了以后我俩各自把单据都拿走了,当时单据上只有我和张文忠签字,没有其他人签字,这上面的签名是谁让他们签的我不清楚了。我的那些单据只有我和张文忠签名,单据我已经交到监察委了。我们制作这些假单据是因为隆昌镇纪检委在查我们村公益林的事,公益林款我和张文忠都个人得了,做了这些单据,其他人就不知道这些钱我俩得了,所以我和张文忠才商量的做的这些假单据。在上述单据中签字的人员,我没找他们签过字,这应该是张文忠找他们签的。我没有用公益林款冲减了黄家营子村欠我的个人款。我和张文忠制作虚假合同骗取国家公益林补贴款,这是违纪违法行为,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前几天我已经把钱上缴了。 二、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共同贪污草牧场补贴款人民币90720元的事实。2011年,查干哈达苏木原黄家营子村在上报草牧场补贴面积过程中,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利用担任村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30亩草牧场面积中的3000申报到四被告人名下每人享受750亩补贴,剩余30亩补贴款用于抵顶申玉强出租车费。四被告人签订合同约定该款发放到四人卡后上交作村集体收入。但在2012年年初,政府将2011年草牧场补贴款发放到四人“一卡通”后,四被告人共同秘密商议将草牧场补贴款通过做假账、假收入、假支出的方法,手段将此款据为已有。2011年至2014年四被告人共同侵吞草牧场补贴款人民币合计90720元。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每人侵吞草牧场补贴款人民币226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证实:黄家营子村在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草原面积36700亩,禁牧补贴27.7452万元,每亩7.56元。 (2)黄家营子村草牧场补贴合同证实:2011年12月30日黄家营子村支部委员会与王秀清、胡建华、胡秀金、张文忠签订的黄家营子村草牧场补贴合同,每人名下750亩,承包人在二月末前会计打单据,村长、书记签字入账。 (3)黄家营子村会议记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在村部召开会议,主讲人张文忠,研究落实双权制草牧场规划面积,落实亩数我村实际落实各户面积33670亩,人均37亩,2014年12月31日前总人口为910人,村集体面积3000亩,此3000亩为村集体暂收承包,集体收入作为村收草牧场面积管理费用,村签字此合同承包给个人,有以下4人,张文中,王秀清,胡建华,胡秀金承包,分别打入以上4人一卡通,每人750亩,乘以7.56元,每年2月份,合计验收,此款作为村正常支出费用,以上内容,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签字张文忠、刘海莲、周某3、刘亚彬、申玉柱、王秀清、胡秀金、张某1、牟振和、王显民、赵志清、胡建华、宋振义。2011年10月25日在村部召开会议,主讲人张文忠、王秀清、胡建华、胡秀金等17人参加,会议内容为落实双权一致到人,根据2003年制定的双权责任各册落实33670亩,910人口,每人平均37亩,总产数206户。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一致同意这种分配方案。从会议时间的2011年字迹看,疑似由2001年更改而成。 (4)双权一制档案材料证实:黄家营子村落实“双权一致”承包方案、工作实施方案、公示结果、地块台账、黄家营子村草场落实到户明细表的情况。 (5)2016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及验收证实:黄家营子村委会于2004年12月20日出具的申请验收报告,内容为全村现有236户,910口人,落实到户,草牧场面积33670亩。胡建华落实到户草场面积是185亩(5口人×37亩),张文忠落实到户草场面积是148(4×37)亩,王秀清落实到户草场面积是148亩(4×37),胡秀金落实到户草场面积是222亩(6X37)。 (6)黄家营子村账面凭证证实:①2011年至2013年黄家营子出具的村组合作经济收款专用凭证和收款凭证、总分类账、往来账显示。 收2011年至2013年,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草牧场之款68040元,胡秀金通过制作假收入以收取入账,并通过往来账,已支付给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②收2014年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草牧场之款22680元,胡秀金通过制作假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村组合作经济支款专用凭证付给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 (7)关于2014年草牧场补贴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草牧场补贴张文忠750亩×7.56元、王秀清750亩×7.56元、胡建华750亩×7.56元、胡秀金750亩×7.56元,以上四笔没有做收。2015年全村后补草牧场面积3030亩按人口已分给各户,证明人胡秀金。 (8张某1个人记录证实:收取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草牧场款,杨艳龙承包款总计188385元。 (9草原生态奖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证实:①2011年王秀清承包面积是898亩(750+4口人×37的148亩),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张文忠承包面积是898亩(750+(750+4口人×37的148亩)),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胡秀金承包面积是935亩(750+5口人×37的185),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1398.6),胡建华承包面积是935亩(750+五口人×37的185),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1398.6)。②2012年发放清册:王秀清承包面积是898亩(750+148),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张文忠承包面积是898亩(750+148),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胡秀金承包面积是935亩(750+185),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1398.6),胡建华承包面积是935亩(750+185),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1398.6)。③2013年发放清册:王秀清承包面积是898亩(750+148),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张文忠承包面积是898亩(750+148),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胡秀金承包面积是935亩(750+185),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1398.6),胡建华承包面积是935亩(750+185),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1398.6)。④2014年发放清册,王秀清承包面积是898亩(750+148),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张文忠承包面积是898亩(750+148),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6788.9元(5670+1118.88),胡秀金承包面积是861亩(750+111),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839.16),胡建华承包面积是935亩(750+185),补贴标准7.56元,补贴资金是7068.6元(5670+1398.6)。2011-2014年,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四人合计领取3000亩草牧场补贴90720元。 (10)证明证实:查干哈达苏木禁牧补贴资金一卡通录入工作根据各嘎查村提供的亩数为依据,由分管苏木达签批后,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农牧户。初始录入的原始清册由于财政所搬家己丢失,附2011年清册为黄家营子村最初申报版,禁牧补贴原始依据己丢失。 (11)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证实:承办人宋国军、屈东扣押申玉强禁牧补助资金907.20元。 2、证人证言: (1)张某1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和2011年10月25日(日期有改动)黄家营子村会议记录,我没参加过这两次会议,会议记录中张某1签名也不是我本人所签,我没听说过这三块地发包过。2012年现金日记账。2012年黄家营子村现金日记账第一页,这笔业务是我比对着胡秀金的会计账现金科目填的,后来我和胡秀金一起对单据时发现这4枚收入单据入账了,但我没收到他们四人的现金或支出单据,张文忠等4人也没跟我结算过,当时我查出来以后特意在现金日记账中标记了。我不知道22680元草牧场补贴的事,我们村没有因为张文忠等人领取草牧场补贴的事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 (2)郭广宇证言证实:草原生态奖励补贴工作是我分管的,这个活应该是农牧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我记得这个每亩有7.56元,这项工作是2010年开始实施的,草牧场“双权一制”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当时要求把草牧场分配到户,当时各村都将草牧场面积按要求分配到户了,这个各村都做了草牧场面积的分配表。我担任查干哈达苏木副苏木达期间,我是按照原来2004年“双权一制”统计台账给各村分配草牧场面积,各村根据面积给老百姓分,分完之后各村再把表报到苏木政府财政所,然后根据财政所按上报的表向老百姓一卡通里发钱。在黄家营子村增加草牧场面积的过程中,张文忠没有给我送钱送物,我们都是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的,该增加我们就给增加了。黄家营子村2004年草牧场改革面积33670亩,在2011落实禁牧补助的面积是36700亩,情况是2004年黄家营子村落实“双权一制”是33670亩,按人口分配的,但在2011年落实时,旗里多给了些面积,苏木就把多的面积分配到各村和嘎查了,依据就是村没有把原来的沟、山尖、道路、村庄、河流的面积报了上来,由于上面是多给了面积,也没有进行测量,就分配给各村,也没有实际的地块。禁牧补助此项工作村委会成员他们是协助苏木工作,有些基础数据还要他们上报,发钱是苏木财政所在接打到各村农户卡上。村集体的草牧场是不能享受草牧场补助,当时要求必须到户,开会也一直强调必须到户。我没有说过村集体享受草牧场补助可以入村集体收入用于村集体支出,国家政策也不允许,上面也有文件规定。 (3)张某2证言证实:黄家营子合并到隆昌后,有没有禁牧补助我先是不知道,2012年合到隆昌后,合并的其他村都有禁牧补助收入入账,我问过胡秀金说他们村有没有,他说有,我说为什么不入账,他说书记张文忠的多,村里欠他钱,我也就再也没有问,我也没有问过张文忠,后来我也没有再提。 (4)申玉强证言证实:我得过草牧场补贴,2011年村报账员胡秀金跟我说给我名下拨二三十亩草牧场,用草牧场补贴抵顶村里用我车的工钱,具体给我发了几年我记不清了,2017年时我查过我的金牛卡,2017年没进过草牧场补贴,2017年之前我没有查过。胡秀金说用草牧场补贴抵顶用我车工钱,他应该统计过用我车的工钱。 (5)刘海莲证言证实:草牧场补贴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村里每口人分了将近40亩草牧场补贴,具体数字记不清了。2010年10月20日会议记录和2011年10月25日会议记录,这两份会议记录我都没见过,我没参加过,第一份2010年10月20日的会议记录里“刘海莲”不是我的本人签名,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会议记录里张文忠、胡秀金、王秀清、胡建华承包草牧场的事我也不清楚,张文忠、胡秀金、王秀清、胡建华四人承包草牧场的事没有开会研究过。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文忠供述证实:2006年左右“双权一制”的时候确定面积大概是三万八千亩。这些草牧场按我们村人口都分到了各人手中,我记得是一口人分了37亩。2011年查干哈达苏木要求重新核实草牧场面积,于是我就去找苏木分管这项工作的林工站和兽医站的工作人员,要求把我村的村庄、道路、沟壑也纳入到草牧场面积当中。当时工作人员问我,这些面积大约有多少亩,我说在3000亩左右,于是林工站和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就给我们村追加了3030亩。大约是2011年10月份左右,但是我确定是在我们按照每口人37亩分配完毕之后,查干哈达苏木才又给我们村追加了3030亩。我们把这3030亩草牧场放在了我、王秀清、胡建华和胡秀金名下各750亩,其余的30亩放在了申玉强名下了。当时放在我们四人名下是为了便于管理,好收钱。这件事除了我们四位班子成员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我们四人是经过开会商量的,2011年12月份左右,我们四个人在村部开的会议,我提议将这3030亩草牧场补贴款放在我、王秀清、胡建华、胡秀金个人名下各750亩,年年村里都要收回草牧场补贴款,把这些补贴款作为村开支用。他们三人都一致赞成我的提议。后来胡秀金还差30亩草牧场没有安排完,要不就放在出租车司机申玉强的名下,然后就将30亩草牧场的补助款顶他一次出车费用,我们三人也都表示赞成。将这3030亩草牧场补助资金放到各自名下履行承包合同,2011年年末,在款项下来之前,我们四人在村部,当时我提出既然这3000亩草牧场补助款已经落实咱们四个人的名下了,每人要和村里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当时是由我写了一份草稿,胡秀金按照这份草稿的内容书写了四份合同,合同的内容大致是说我们四个人已经承包了这3000亩草场,在国家把款项打到我们个人账户以后,我们就把补助款及时交到村里,如果在每年2月份之前不交此款,就视为我们个人占用公款,并且要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再详细的内容我就记不清楚了。但是我们没有按合同内容履行,2012年年末,在草牧场补助款已经打到我们个人账户之后,又一次在村部,我们四个人商量这些资金究竟怎么办,胡秀金提出来,现在只有我们几个人手里有这份合同,打到我们个人的卡上的钱就别往村里交了,他在村账里入一下虚假的收入,同时再制作还我们几个人欠款的手续,这样就能规避我们是贪污的事实。虽然我不懂账,但是我觉得他的这个建议可行,于是我表示赞同,其他两个人也表示同意。财政部门把草牧场补贴款资金直接打入我们四人各自的卡中,我们自己把自己卡中的款项都花掉了。2010年10月20日村委会会议记录是由胡建华书写的,当时这次会议没有召开,为了证明我们四个人签订的合同是通过村里会议决定的,所以我提出来要补一个会议记录,这样才能和原来签订的合同相互印证,能证明这3000亩草牧场确实让我们四个人承包过来了。当时在会议记录上,除了我、胡秀金、胡建华三个人签名外,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的往来款账页上显示的这些还款记录是胡秀金给我在村里走的账,他说这样我们就不算贪污了,实际打入我账户的资金我并没有向村里上缴,都自己花了。2012年和2014年黄家营子村会计凭证中2012年3月15日第1号凭证后附的2012年1月20日村出纳员张某1收取我2011年的草牧场补贴款5.670.00元的收据;2014年4月30日第2号收款凭证后附的2013年12月20日村出纳员张某1收取我的2012年和2013年草牧场补助款的两枚收据,每枚5.670.00元,计11.340.00元和2014年4月30日第5号付款凭证后附的2014年1月5日我支取往来款11.340.00元的支据,是我在村里走账的单据。我们四人把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补助款在我们村里的账上虚列了,2014年的补助款的手续胡秀金也做好了,但是没能在隆昌镇农经站报账,他就把2014年的收支手续都交给我了。我们四人每人得到了22.680.00元的国家草牧场补助款,共计90.720.00元。这些钱都是我们个人各自消费了。我自己得款都用在偿还自己的个人欠款了。 2、被告人王秀清供述证实:2011年的时候,我们村给每口老百姓分了大概37亩草牧场以后,查干哈达苏木政府又给了我们村3030亩草牧场面积,给草牧场胡秀金说是他从苏木争取的,但是张文中也说是他从苏木争取的,到底谁争取回来的我就不清楚了。这3000亩争取回来以后,我和胡秀金、张文忠、胡建华、周某3、刘海莲、申玉柱、张某1、李延祥、刘亚彬等人开两委班子会的时候,说过3000亩草牧场落实到胡建华、胡秀金、王秀清、张文忠我们四个人名下,每个人750亩,后来我听胡秀金说剩下的30亩给了申玉强顶车费了。当时说我们四人名下的草牧场补贴下来以后交到村里,村里做收后用于办公经费,后来经过我和张文忠审核后胡秀金向苏木报的。2012年年初的时候,草牧场补贴下来了,我们四个人谁也不想往村里交这个钱,当时我们在一起商量,胡秀金提出谁也不用交这个钱了,他做一下财务账就行了,当时我们几个都同意了。这些钱我们都没往村里交,我得的钱都我自己用了。我得了2011年到2014年每年750亩的草牧场,总数大概是2万多元,具体数我记不清了。在草牧场补贴款打入我们四个人个人“一卡通”账户后,我们没把钱交到村里,在村账上直接做收,同时这笔钱算作村里还我们四个人的欠款。把这3000亩的草牧场补贴款打到我们四个人个人的卡上是张文忠提议的,我和胡秀金、胡建华都表示同意。当时把2011年、2013年和2014年三年的补贴款打到我个人账户了,2012年的时候,杨艳龙接替我当我们村的村委会主任,他就把我名下的750亩补贴款放在了他自己名下了,后来我多次找他,杨艳龙才把这一年度的补贴款通过现金方式给了我。我们针对这次草牧场补贴的事情没有召开过会议,会议记录上我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也没有人跟我提过关于会议记录的事。我们四个人当时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是张文忠提议签的,张文忠说为了防止将来老百姓说我们四个人把这些补贴款贪污了,才让我们每个人签了一份合同。合同是张文忠起草的,由胡秀金写的。这样胡秀金做的假账,但他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张文忠还提出需要补一份草牧场补贴的会议记录。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5日会议记录,我确定2010年10月20日这个会议记录是假的,这个会我们没开过,这个会议记录就是张文忠说补的那份会议记录,这个会议记录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看字迹是胡秀金代我签的。2011年10月25的这个会议记录是真的,但是开会日期改过,这个会就是给我们全村老百姓按人口分草牧场的会议,每口人分了37亩,一共分了33670亩。我们做假的会议记录、假账因为我们不想往村里交钱,怕别人发现,所以做的个这个假会议记录和假账,这样别人就看不出来我们得这个钱。2012年的时候杨延龙知道,因为那一年我名下的草牧场改到他的名下了,后来我又把钱给要回来了。申玉强的30亩也是我们六个人知道。其他老百姓都不知道有3030亩的事。我们上报草牧场补贴没公示过,公示老百姓就都知道我们名下多草牧场面积了。我们家一共四口人,每口人37亩,这些是我们正常得的,750亩草牧场2011年至2014年四年的补贴款金额应该是750亩×每亩7.56元×4年=22680元。张文忠、胡秀金、胡建华我们几个人得的都一样。我得的这些草牧场补贴款都我自己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具体干什么我记不清了。张文忠、胡秀金、胡建华得的草牧场补贴款他们也都没往村里交过,都他们自己得了,但是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村集体不欠我们的钱。我们四个名下各750亩的补贴面积由于2015年隆昌镇纪委开始查我们村的问题,这些草牧场面积就都给老百姓分下去了。 3、被告人胡秀金供述证实:《村组合作经济支款专用凭证》四张财务凭证的情况是2012年初,张文忠、王秀清、胡建华和我四人商量过,我们几个领取的草牧场补贴留着自己用,由我负责做假收支,2011年至2013年我们领取的草牧场补贴我都做了假账平了,2014年的草牧场补贴在2015年初发到我们四人卡里后,我做了四张支往来款的单据,但由于隆昌镇农经站管理严格,这几张单据又是假的,我不敢去报账,所以把这几张凭证交给了张文忠处理,由于张文忠一直没给我回话,我也不敢做收入账,后来村委会换届后我不再担任报账员,也没法经手财务账了,这笔钱一直没交,也没处理。以上四张凭证不是真实的,就是为了做假账准备的。占用草牧场补贴全村一共是三万多亩,一口人分37亩,后来张文忠把一些沟、道、裸露的山崖都算进去了又争取了3030亩,这3030亩苏木说也让我们报上去,当时我们已经把三万多亩都报完了,我问张文忠这3030亩怎么报,张文忠说让我报到张文忠、胡建华、王秀清和我的名下,每人750亩,村里要是有用钱的时候,用着也方便,剩下30亩因为经常用申玉强的出租车,所以我在制表的时候就按这样上报的。报完草牧场之后,张文忠提出要补一下草牧场的合同,这份合同是张文忠起草的,胡建华又抄了四份,我们四个人都签了字。2012年年初的时候,2011年草牧场补贴款下来了,我和张文忠、胡建华我们四个在一起商量,说草牧场补贴下来了,我们四个都不想往村里交这个钱,我说在村账里做一下假的收支,这样我们四个就不用往村里交钱了,他们三个人都同意了,这样我在2012年年初做的账。我们四个商量完以后,张文忠又提出,光有合同和账还不行,还得补一个村里的会议记录,这样又补了一份会议记录。 黄家营子村2010年10月20日会议记录及2011年10月25日会议记录中2011年10月25日每口人分37亩这个是真的,我记得这个会议记录是2001年开的,这个记录的时间改了,这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了,但这个会肯定开过。2010年10月20日这个会议记录是假的,就是我刚说的张文忠让补的我们分3000亩草牧场的会议记录,这个会议记录中签名都不是本人签的,都是我们几个代签的,我签的有张文忠、刘海莲、周某3、王秀清、赵志清、剩下人的都是胡建华签的。这个会议记录是2012年年初我们四个商量完之后补的,补写这份会议记录的时候张文忠和王秀清先走了,所以我和胡建华签的这些字。我们四个人将草牧场补贴没有交到村里,2011年我做了假收入,过年的钱我们都没交,2014年我做了2012和2013年草牧场假收入,虚列了我们四个人的往来款,然后用假往来款顶了收入。2014年我开出来收入单据,但是隆昌镇政府管的严,必须让我们交现金,我没入成账,我就把这些草牧场收入单据都交给张文忠了。从2011年到2013年打到我卡上的是5口人的草牧场补贴,每人37亩,共185亩,另加虚报多出来的750亩,共计935亩的补贴。其中这5口人草牧场都有我妻子刘莉的、二女儿胡明娇的、我村村民林雅娴、王一诺的。后来王振明媳妇刘亚琴一直找张文忠要2口人的草牧场补助,最后打到我卡上林雅娴、王一诺的草牧场补贴我支出来给了王振明。2014年林雅娴、王一诺的草牧场补贴打到我母亲王玉兰卡上了,我也把打到我母亲卡上林雅娴、王一诺的草牧场补贴支出来给了王振明,2014年我是3口人111亩,加上虚报750亩共861亩,2014年我还是750亩。2015年,我们村3030亩草牧场补贴给老百姓都平均分下去了,林雅娴、王一诺的补助调到王振明名下了。在2004年双权一制的时候,全村面积全都打了,总面积是33670亩,后来增加的3030亩,成了36700亩,其中后增加的3030亩草牧场没有实际地块,也没有去测量过。我得了2011年至2014年的草牧场补贴款,每年是5670元,一共是22680。我得的22680元都用于我的家庭零星支出用了。张文忠、胡建华、王秀清我们得的都一样,每年5670元,一个人是22680元。我们四人一共领了90720元的草牧场补贴的事,杨延龙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2015年分地其他老百姓才知道的这个事。我们这是犯法行为,对群众不负责任,希望政府宽大处理,我积极把我得的22680元上缴。 4、被告人胡建华供述证实:一开始,黄家营子村一共有33000多亩草牧场享受补贴,每口人37亩,后来张文忠从查干哈达苏木政府争取了村庄、道路、沟壑等地的3030亩的草牧场,落实到了我、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四个人名下,每个人750亩,剩下的30亩落实到申玉强名下顶村里用车费。当时我们在村里开会的时候说等到草牧场补贴款下来以后,我们四个把钱交到村里用于村里公益事项支出,我填写了四份上报的合同,胡秀金到查干哈达苏木将草牧场补贴制表上报了。胡秀金上报完后,张文忠提出要做四份补贴合同,合同是胡秀金起草的,我们四人都签了字。2012年初的时候,草牧场补贴都打到我们的卡上了,有一天我、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我们四个在村部商量,当时我们几个都不想往村里交这个钱了,胡秀金说他在村财务账上做一个假的收支,这样咱们就不用往村里交钱了。当时我们几个都同意了,具体胡秀金怎么做的账我就不清楚了。张文忠说还要补一个承包草牧场的会议记录,并让我补写会议记录,我们几个都同意了,说完张文忠和王秀清就走了,我和胡秀金留下纂会议记录,当时会议记录是我写的,这个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的签字都是我和胡秀金代签的。我们四个人的黄家营子村草牧场补贴合同中的草牧场补贴用于村务支出。我们没有履行这份合同的内容,草牧场补贴的钱我们都没往村里交,自己花了。两个会议记录中,第一份会议记录,分配的人均37亩草牧场开过会,但开会时间不是2011年而是2001年。第二份会议记录是张文忠让我纂的,实际上没开会,会议记录里村民代表申玉柱、王显民、牟振和三人的名字是我代签的。我们四人将草牧场补贴没有交到村里2011年至2013年的草牧场补贴是做的假账,具体怎么做的我不清楚,具体怎么做的胡秀金清楚,2014年的草牧场补贴没交到村里也没做假账。我们不想往村里交这个钱,做假的会议记录和假账是怕被查。分到我们四人名下3000亩草牧场的事一开始只有我们四人知道,后来2012年杨延龙当村长以后也知道了,给申玉强的30亩我们四人和杨延龙、申玉强知道。上报和得草牧场补贴的事没有进行公示,因为公示以后其他村民就会知道,我们就没办法得这个钱了。我一共得了2011年至2014年的草牧场的补贴款,750亩一年是5670元,一共是22680元。2011年至2013年的我自己用了,2014年的钱还在我卡上存着呢。此外,我们家还有五口人,每口人有37亩草牧场,共185亩。2011年、2013年和2014年是打到我的一卡通上,2012年是杨延龙给我的现金。上报草牧场补贴的工作中,我和胡秀金负责上报,张文忠和王秀清负责审核把关。2012年年初的时候,草牧场补贴都打到我们的卡上了,有一天我、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我们四个在村里商量,我们几个都不想交这个钱了,当时胡秀金说他在村财务账上做一个假的收支,这样咱们就不用往村里交钱了。当时我们几个都同意了。当时我们还签订过一份虚假的合同,还补过一个承包草牧场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我书写的。这个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的签字都是我和胡秀金代签的。这个合同和会议记录都是假的。我没有用草牧场补贴款顶过村里欠我的钱,没有人说过要用草牧场补贴款抵顶村里欠我们四个人欠款的情况,我这是违法行为,我得的这些草牧场补贴款我在昨天已经上缴了。 三、被告人张文忠贪污棚圈项目款63100元的事实。2008年,巴林左旗查干哈达苏木原黄家营子村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棚圈建设项目,黄家营子村经批准建棚圈600平方米,每平方米享受国家补贴148.50元。被告人张文忠在协助人民政府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棚圈建设过程中,以周喜从、周某2、李某1、王秀生、张树民、沈占学、申玉春等七人的名义统计上报。2010年,被告人张文忠利用两委班子组成人员的职务便利条件,于2010年4月10日,从苏木政府财政所将2008年棚圈款89100元一次性领取,实际发放给棚圈建设户周某2、王秀生、张树民、李某1棚圈补贴款人民币24000元,财政支出人民币2000元,剩余补贴款人民币63100元被张文忠个人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2008年棚圈建设资金表证实:黄家营子暖棚建设面积是600平方米,国补资金是9万元,自筹资金是3万元。 (2)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2009年10月12日巴林左旗财政局汇入巴林左旗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人民币118800元。 (3)记账凭证证实:2010年11月16日左旗查干哈达苏木付2008年棚圈20%部分款合计人民币118800元。 (4)支据证实:2010年5月4日支据一枚人民币89100元系2008年棚圈款600m?×148.50。交款单位是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收款单位是黄家营子村,收款人是张文忠,现金付讫。 (5)明细账证实:2010年11月16日左旗查干哈达苏木拨入2008年棚圈20%部分款合计人民币118800元。2010年11月16日左旗查干哈达苏木付2008年棚圈20%部分款合计人民币118800元。 (6)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文件证实:查干哈达苏木于2008年9月21日报告旗农牧业局2008年沙源项目(棚圈)已建设完成,目前按任务数工程已竣工。 (7)2008年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证实:黄家营子村棚圈资金发放给七户,每户标准均为148.5。其中朱喜学有114平米,发放金额(80%)13543.2;李凤才有72平米,发放金额(80%)8553.6;朱喜丛有72平米,发放金额(80%)8553.6;王秀生有108平米,发放金额(80%)12830.4;沈占学有72平米,发放金额(80%)8553.6;张树民有108平米,发放金额(80%)12830.4;王显有54平米,发放金额(80%)6415.2。 (8)2008年暖棚项目报告单证实:2008年11月由发改局、生态监理公司、农牧业局抽派人员对查干哈达苏木镇2008年暖棚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经验收,该镇建设任务1600平方米,实际完成2111平方米,建设模式符合作业设计要求,经验收组协商,验收意见是验收基本合格。 (9)棚圈验收表证实:李风才的4间棚圈建筑面积13×6;周喜丛的4间棚圈建筑面积13×6;张树林(张树民)的6间棚圈建筑面积18.9×7.5;申玉春的3间棚圈建筑面积9×6;沈占学的2间棚圈建筑面积9×6,3间建筑面积是6×8;周某2的9间棚圈建筑面积15×6;王秀生的6间棚圈建筑面积8×6。 (10)张文忠个人记录纸证实:2010年5月11日支取棚圈款明细合计89100元。贺苏木达:10000元(财物);贺书记:6000元;财政所:2000元。建棚圈7户:周喜丛4间,周某29间,李风才4件,王秀生6间,张术民6间,沈占学4间,申玉春3间。合计36间,648平×1000元。建棚圈户支取36000元,财政支款费用18000元,合计54000元。剩余35100元。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人登记表、巴林左旗中赢农畜产品购销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证实:巴林左旗中赢农畜产品购销合作社,5个投资人张文忠、张某3、王志刚、全桂凤、张怀春出资,注册资本是50万,住所地是巴林左旗查干哈达苏木黄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是张文忠,所属行业是化肥批发。核准日期是2012年11月26日,成立日期是2010年6月25日。选举全桂凤、张某3为理事,王志刚为本社执行监事。 (1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证实:张文忠出资30万元;张某3、王志刚、全桂凤、张怀春各出资5万元,合计50万元。 2、证人证言: (1)周喜丛证言证实:我家建过棚圈,从没有在黄家营子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文忠处领取过棚圈补助款。我们村没有叫朱喜丛的,是名字写错了那就是我,朱喜丛这三个字也不是我签的字。在建棚圈申报棚圈项目时,是张文忠让我上报的,也是他让我建的,他管这个事,当时是按间报,我只报了四间,当时张文忠说按间补助我一千元,棚圈建设完来验收过,项目完成后我一分钱也没有得到,我知道欠我棚圈补助,应该是四千元,欠棚圈钱在谁手里我也不知道,始终也没有给。我们村和我同一时间建设棚圈的还有王秀生、张树民、李凤才,是否有其他人我不知道了。我们村没有叫王显的。 (2)周某2证言证实:2008年我在黄家营子村建过棚圈,但2008年没有给过我钱,一共建两次。一次大概2002年左右的时候在养殖小区建过棚圈,当时给过砖、瓦等材料,我们村大概有20多户一起建的棚圈。第二次2008年以后,村支部书记张文忠没有给过我任何钱。在2008年春天,张文忠说建棚圈国家给钱,那时我家里养了很多猪,当时说建一间给1000元,我报了9间。由于我外出经常打工,验收不在家,我妻子袁子霞说张文忠领着上面人来验收过,合不合格他们也没说。补助款我也没找他要过,他也没有说给过。因为我买过张文忠的棚圈,当时他卖给我说9000元钱。我们村没有叫朱喜学、朱喜丛、王显的,有叫周某2的是我,周喜丛是我弟弟,没有叫王显的,《2008年棚圈建设资金发放明细表》这个表中我没有签过字,也没有领取过13543.20元。 (3)申玉春证言证实:2008年我家在黄家营子村建过棚圈,我没有在村支部书记张文忠手中领取过棚圈款。在2008年春天,张文忠说建棚圈国家给钱,当时也没有说给多少钱,也没有说过按平给补还是按间给补,我家想建我报了3间,建完后张文忠领着畜牧局的人来验收过,验收时验收的人说合格了,我多次找张文忠要补助款,他一直说没有下来,到现在还没有给过我钱。我们村没有叫朱喜学、朱喜丛、王显的,有叫周某2的,周喜丛的,没有叫王显的,我们村没有叫张树林的,有叫张树民的。我与张文忠有经济往来,张文忠现在还欠我们家4000多元钱的呢。我们村与我在同一时间建棚圈的还有张树民,其他的我就不知道。 (4)王秀生证言证实:2008年,我在黄家营子村居住时建过棚圈,当时建了6间,是村支部书记张文忠让我建的,他说建棚圈国家给补助,我就建了。给过我6000元补助,是村支部书记张文忠给我的,是按每间1000元的标准给的,我记得当时我也给张文忠打了6000元的收据。此后我也没有再找他。《2008年棚圈建设资金发放明细表》这个表中王秀生这三个字不是我签的,也没有支取过12830.40元钱。朱喜学、朱喜丛、王显这三个名字。我与张文忠没有经济往来,据了解,我们村2008年与我在同一时间建棚圈的还有张树民、周某2、周喜丛,还有李凤才,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 (5)张树民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张文忠说国家有棚圈项目补助,村里号召养殖,当时我家开猪场,张文忠找到我说建设棚圈每间给1000元,我后来就开始建了,春天的时候建的,到秋天的时候上面来验收的,我当时申报了15间,也建设了15间,也验收了15间。2010年夏天的时候,我才在张文忠手中拿到5000元棚圈补助款。《2008年棚圈建设资金发放明细表》这个表中这上面上的“张树民”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发放明细表中12803.4元发放资金我没领过这么多,他给过5000元我也给张文忠打了收条,我与张文忠有经济往来,村里面与我同一时间建棚圈的还有沈占学、周某2、周喜从、申玉春、李凤才、王秀生。 (6)李某2证言证实:我家在2008年左右盖了4件棚圈,当时申报棚圈项目时,是张文忠让我报的,张文忠负责这个事,也是他让我建的。申报的时候是按间申报的,我申报了4间,张文忠告诉我说建1间给1000块钱补助款,我实际上就建了4间棚圈,也得了4000元补助款,是张文忠让张某3稍给我的,收款后我没有出具收据,也没有在旗农业局的《2008年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上签过字。我实际得到的钱和《2008年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中所标的“李某2”棚圈补助款不相符,我也不知道上面应该给我多少补助。我们黄家营子村没有叫“王显”的。 (7)沈占学证言证实:2008年左右我实际盖了5间棚圈,我记得当时村委会用广播通知过,让盖棚圈的去村委会上报。我没有在黄家营子村张文忠处领取过棚圈补助款,旗农业局《2008年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上也不是我签的字,我也没领取过这个明细表上所标的“沈占学”棚圈补助款,也没人给过我这个钱,我们黄家营子村没有叫“王显”的,“申宝和”已经去世多年了。 (8)张某3证言证实:我知道中赢农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是张文忠的合作社,我也参加了这个合作社,合作社一共有五个人,有张文忠、张文忠的妻子全桂凤、王志刚、张怀春我们五个,因为工商注册合作社要求必须五到七人才可以,所以张文忠找的我们几个,当时我们都没有出资,就是给张文忠挂了一个名。开支都是张文忠负责的。这个合作社实际就是张文忠个人的,我和张怀春、王志刚我们三个都没出过资。 (9)张怀春证言证实:中赢农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是张文忠的。我没投过资,就是当时要注册成立合作社的时候,张文忠是为了到工商办理注册,所以才让我给他顶了个名。有我、张某3、王志刚,张文忠、张文忠妻子全桂凤一共五个人。张某3、王志刚我们三个都是给顶名的,全桂凤又是张文忠妻子,所以这个合作社实际就是张文忠个人的。 (10)王志刚证言证实:中赢农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是张文忠个人搞的,当时因为要办理工商注册,工商要求参加合作社人数有要求,所以张文忠找的我,让我给他顶了一个名。当时找的还有张某3、张怀春我们三个人,这个合作社就是张文忠的,具体经营我也不管,我知道他盖棚圈养兔子,后来又改成药材基地了。 (11)斯钦图证言证实:棚圈项目是农牧业局草原站主管,每年农牧业局给苏木下达棚圈建设的总任务数,苏木党委再开会决定给每个村所建棚圈数,村里再分到各户,我分管农牧业,再告诉各村上报当年各村建棚圈花名。黄家营子村这7户建600平棚圈,是张文忠将该村7户建棚圈的花名和面积报给我,我将张文忠上报的花名在苏木微机室打印成表上报给农牧业局的,我记得张文忠是拿白纸写了几个名,我就按他写的名子录入这个表里,由于张文忠书写的很乱,我又是学蒙文的,有的名字可能录入错误。这张表是农牧业局每年年末报账用的手续,是拔款前就报的,农牧业局都是先完善手续再给拨钱,钱是什么时候拨的,张文忠什么时候支取的我不知道。这张表上的所有签名是我找人代签的,不是建棚圈户本人签字,因为这张表是用来报账用的,是为了完善手续。《2008年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中黄家营子村没有叫朱喜学、朱喜丛、王显的原因是有可能是我打印错误,因为张文忠当时在白纸上写的很潦草,我是学蒙文的,也认不太好,打印错误了,我找人代签字也就按这个签字了。黄家营子村的面积与实际验收少了几平,但苏木面总积够,任务数是1600平方米,完成了2111平方米,是可以的,旗里验收的是全苏木的总面积。 (12)贺希格达来证言证实:我同张文忠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13)贺希格巴图证言证实:2010年黄家营子上一个喷灌,上喷灌机的时候,有一个沟,必须建一个桥才能继续施工,通过申请一事一议项目来建桥梁,财会的手续问题是查干哈达苏木财务人员帮助办理的,一事一议项目是村里实施的。在一事一议项目中张文忠没有给我送过钱财。 3、被告人张文忠供述:2010年我们村有一个棚圈项目,农牧业局和查干哈达苏木给了我们村七户棚圈建设项目,具体一平米多少钱我忘了,当时我从苏木拿回8万多块钱,按一间棚圈给1000块钱给农户发下去了,一共盖了36间棚圈,一共发了36000元,当时上这个项目的时候,有2000块钱的费用,但是干什么用,给谁我想不起来了,给当时的查干哈达苏木的苏木达贺希格巴图1万元。给我们查干哈达苏木的贺希格达来拿了6000元。剩下的35100元我用于我负责的中赢药材合作社建棚圈了,当年我们合作社想养獭兔,所以我把这些钱用于我合作社建棚圈了。中赢合作社的法人是我张文忠。我把剩下的钱用于合作社建棚圈没有政策依据,村委会的其他人不知道。2008年棚圈款89100元这笔钱是我领的,领的就是棚圈建设款,黄家营子一共是600平方米棚圈,每平方米国家补贴148.5元,一共补贴89100元,每平方米148.5元是政策标准。当时盖的时候我就跟农户说了,盖一间给1000块钱,当时想剩下的用于我的中赢合作社棚圈建设。《2008年棚圈建设资金发放明细表》这张表内的人名不是我代签的字,也不是我的笔体,我要是写的话不应该把上面的名字写错。这是我们村2008年定的建棚圈的户,但表里的姓名有的给写错了。我们村没有叫朱喜学的,是周某2,也没有叫朱喜丛的,是周喜丛,也没有叫王显的,应该是落字了,占"显"字的都是三个字,有叫王显义、王显华、王显琴的。2008年农牧业局给我们村棚圈建设补助面积是600平方米,由我负责落实给农户,当时一听说建棚圈给补助,想要建的农户很多,我也没有通知和广播,周某2、李风才、周喜丛、王秀生、沈占学、张树民、申玉春这七户个人上报的,当时我和他们说按间给补助,每间给补助1000元,没有说按平给补助。这七户当时报了间数,我把建设的长宽高等标准也告诉了他们,让他们按标准建设,到时候会验收的,他们这七户就建了棚圈。从我家搜查记录纸内容为:《2010年5月19日支回棚圈款合计89100元》,这是我从苏木财政所支回的棚圈款89100元的支出情况,其中:贺苏木达:10000.00元(财政)是指我从棚圈资金中给了时任查干哈达苏木的苏木达贺希格巴图10000元钱;贺书记:6000.00元是指我从棚圈建设资金中给了时任查干哈达苏木的书记贺希格达莱6000元钱;财政所:2000.00元是指我从棚圈建设资金中给财政所设计费2000元,具体给谁了我忘记了,也没有单据,从棚圈款里直接出了。“建棚圈户7户:周喜丛4间、李风才4间、张术民6间、申玉春3间、周某29间、王秀生6间、沈占学4间,合计36间,648平*1000元建棚圈户支取计36000元,个人签字原始我留存”是指以上7户建了棚圈共648平,我从苏木支回89100元资金是按问给的,每间按1000元的标准给他们的补助,我共给7户36000元钱。“财政支款费用计18000元”就是上面的所讲的我给苏木达贺希格巴图10000元钱,苏木的书记贺希格达莱6000元钱、财政所设计费2000元钱,合计:54000元就是指给棚圈户36000元和财政支款费用18000.00元的合计数。剩余:人民币35100元是指支回的89100元扣除54000元的款项。剩余的35100元棚圈资金建合作社棚圈了,合作社法人是我。此记录纸中“个人签字原始我留存”,原始单据我不知道扔哪了,时间久了想不起来了。《2008年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2008年棚圈项目验收报告单》后附《棚圈验收表》和家中搜查记录纸(9-8),内容为:2010年5月19日支回棚圈款合计89100元,我记录纸的是准确的名字、面积和金额是最准确的。验收表中“张树林”是错的,是张树民,我们村没有叫张树林的,验收表除了“张树林”写错了,其他的与我记录名子是一致的,2008年我领着农牧业局的人来我村,告诉哪家要建、建几间,农牧业局人拿GPS定点,户数:从最后建成的户数为准,也没有要求上报表格。资金领取表中有些名字是打错了、也签错了,我们村没有叫朱喜学、朱喜从、是笔误,王显根本没有这个人,我前面已经说了。我记录纸是准确的,也是我最后给建棚圈户的钱及相关支出情况。《2008年棚圈资金发放明细表》、《2008年棚圈项目验收报告单》后附《棚圈验收表》,这两张表的面积不一致的原因是,群众建都是按间建,3米宽,6米到9米长,间数也就不一样,而验收是查间数,有误差。再说也不是建多少给补多少,建1000平也给600平。2011年多出来的3030亩草牧场有实际地块,是原来养殖小区的场地,在我担任黄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的职责是村的党务工作和全村的全面工作。在野猪沟乡和查干哈达苏木的时候都是由支部书记管理财务,一支笔签字,这个习惯一直延续下来了。我分管财务和主持全面工作没有书面文件,每年都是这么做的,是约定俗成的。 四、被告人张文忠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财政“一事一议”节水喷灌项目桥涵工程款人民币57460元的事实。2010年,黄家营子村向查干哈达苏木政府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该村负责修建节水喷灌项目桥涵工程,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被告人张文忠代表村委会从苏木政府领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21000元,扣除实际支付设计费、税务支出、施工开支、招待费等合计人民币63540元,剩余奖补资金57460元未入村财务账,被告人张文忠利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将此款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证实: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为村委会和村民小组,50万元以内的奖补由苏木乡镇政府审批,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及报账制。 (2)关于下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巴林左旗2010年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表、资金结算收据证实:巴林左旗财政局于2010年8月20日一次性下达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72000元,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其中黄家营子村因节水灌溉项目获得财政奖补资金121000元。 (3)收据及建筑业统一发票证实:2010年12月14日巴林左旗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支付给张树军桥涵工程施工费231000元,税额是7784.7元。2010年12月17日张文忠代笔黄家营子村委会领取奖补资金121000元。 (4)节水喷灌项目修建桥涵合同证实:2010年5月15日甲方黄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张文忠、主任王秀清)与乙方张树军签订《节水喷灌项目修建桥涵合同》,约定:工程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水泥、石料采购,技术设计、质量检查验收,工程检质进度实行阳光作业,现场监工。承建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5月1日完工。施工费为人民币167000元,工程付款开工付人民币5万元,2010年11月16日前全部付清。 (5)关于一事一议桥涵工程落实情况张文忠个人记录纸证实:申请呈报设计费用2000元(刘);财政局费用10000元(贺、白);来村验收工程3000元(白、刘);政府工程领导5000元(贺)经手招待费、5000元(贺);发票和税票费用15000元(白音);借苏木贺希格巴图10000元(张、白);财政所政府扣费用12100元(张、白);水泥3100元,缸子2600元,申桂琴5000元,小马1000元。合计73800元。施工开支17740元,合计91540元,剩余29500元。其中王秀清个人支14000元,经手王秀清、张文忠。从财政支取121000元-工程合理支出设计费用2000元-招待费5000元-发票和税票费用15000元-财政所政府扣费用12100元-水泥3100元-缸子2600元-申桂琴5000元-小马1000元-施工开支17740元=57460元。 (6)内蒙古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证实:2010年度黄家营子村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桥涵两座投资概算231000元,村级筹集资金110000元(占总投资比例47.62%),申请上级资金121000元(占总投资比例52.38%)。该项目共签订一份合同,甲方张文忠,乙方张勇军签订日期2010年6月8日,合同总额231000元,已支付。目前该项目乡镇专户共2笔,存于野猪沟信用社,第一笔是财政资金于2010年5月4日进账121000元,第二笔是农牧民筹资于2010年8月1日进账110000元,合计231000元。2010年11月15日从乡镇专户支出231000元,桥涵建设项目已完工,工程已投入231000元。 (7)内蒙古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报告证实:黄家营子村节水灌溉项目已完工,进入验收阶段。总预算231000元,资金来源农牧民筹资110000元,财政奖补资金121000元。资金占用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费用85000元,其他费用20000元。 (8)情况说明证实:巴林左旗财政局于2018年7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2010年查干哈达苏木黄家营子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纸质档案未有上报到财政局,现调取档案是查干哈达苏木政府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查干哈达苏木财政所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的验收说明,查干哈达苏木原黄家营子村2010-2011年一事一议项目完工后经旗财政局和苏木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施工场地验收后苏木财政所拨付上级财政奖励资金,黄家营子村没给苏木财政移交一事一议所有档案。 2、证人证言: (1)白某证言证实:2010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307000.00元,其中:付给黄家营子村121000.00元一事一议资金。报账的发票231000.00元,是我经手给开的,是张文忠委托我给开的,张文忠一共给了我税金15000.00元钱,我当时是按左旗地税局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是15000.00元左右,该项目付给黄家营子村121000元钱。在此项目上,我个人与张文忠没有经济往来。我从没有在他那里拿过钱去财政局安排过事,他也没给我送过钱,财政局也没从这个往回要过钱。此项目在前期申请时和后期验收时也没有向黄家营子村张文忠要任何费用。 (2)张某3证言证实:黄家营子村建设的桥涵施工不是我承包的,我只负责人工和车工,料钱不用我负责。是2010年左右我给找人修的这个桥,当时我们村修的喷灌设施,为了过喷灌设备才修的这个桥,我负责修桥的车工和人工。当时我给找的人,找的有刘显军、刘显平、张永林,整个修桥的车工、人工都是我负责的。修桥涵的费用是张文忠给我结的,大概给我结了1万多点,详细数我记不清了。当时修桥的时候是张文忠和王秀清主要负责这个事,给我结多少钱他俩都应该清楚。买材料、雇铲车这些支出都是张文忠负责的,我们村有一个叫张树军的,他没有承包过修桥涵的工程,活是我干的。 (3)刘艳利证言证实:一事一议项目申报主体是村,由村民代表或两委班子召开会议同意,所有村都申报到镇政府,镇政府根据需要程度筛选,确定出来实施的项目,再上报到财政局,上报的资料里包括村民代表会议项目预算,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项目申请报告,财政局下村进行实地查看,根据镇政府的意见,确实项目,2010年项目不用招标,实施主体是村委会,因为涉及到筹工筹劳,工程开工前拍照,施工后验收拍照,验收分成三步,先由村级自己验收,再由乡镇验收,最后旗里统一验收。黄家营子村2010年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的。我们去验收过,有验收报告。我不认识黄家营子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文忠,在黄家营子村一事一议项目过程中我没有收取过张文忠个人或黄家营子村的财物。 (4)王秀清证言证实:2010年我们黄家营子村实施过一个修桥涵的“一事一议”工程。这个修桥涵的工程是张文忠争取的“一事一议”项目,由我负责领着干活和监督质量、工程进度,张文忠负责跑项目和资金来源。完工以后张文忠负责付工钱,修桥涵我们村委会没有签订过合同,这个项目直接由我们村委会找人建的。修这个桥涵有土石方人工、拉砂石的运费、买水泥、钢筋的费用。水泥、钢筋都是张文忠经手买的,工人工资是我领着他们干活的人去的张文忠家,由张文忠付的钱。我不知道整个修桥涵的工程支出一共有多少钱,修桥涵的工时费都是谁干活谁本人领的。从苏木政府领回的修桥涵的这些钱没入村账,从张文忠家搜查的记录纸一页,编号为19-17。上有张文忠、王秀清签字,记录有“喷灌工程桥涵一事一议工程落实情况”,这页记录是张文忠写的我签的。这页记录是我们修桥涵的支出情况,水泥、钢筋和工程支出大概就是这么多钱,剩下的这些钱都是张文忠经手的,算账的时候他告诉我的,扣除这些支出,最后剩余了29500元。我从这里面借走了14000元,并给张文忠个人出了借据,我跟张文忠个人打的借条,是跟他个人借的钱。张文忠经手为什么不入账我不清楚,剩余的钱应该交到村里去。 (5)贺希格达来证言证实:我同张文忠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6)贺希格巴图证言证实:我与张文忠个人或黄家营子村没有经济往来,没有收过钱。 3、被告人张文忠供述证实:黄家营子村在2010年3、4月份实施过喷灌修桥涵项目,这是财政的一事一议项目,具体由我们村具体实施,都是我们先垫资金实施,然后再报账。一事一议修桥涵工程一共花了7万元左右,我在报账时领了7万块钱。一事一议还有开工程施工发票花了1.5万元,这1.5万元给了查干哈达财政所的白某,还有就是给了查干哈达苏木的党委书记贺希格达来1万元,大概2010年12月份的时候,我报完账的时候,他跟我说项目也不费什么事,给你们村安排的挺好,他跟我借1万块钱,当时我就给他了。他是领导,我后来也没好意思跟他要过,他也没还我。我还给苏木达贺希格巴图拿过1万元,因为他在施工过程中帮我们倒过钱,为了感谢他我给了他1万元。因为他们帮我们村争取了这个一事一议项目,我们为了感谢他们,所以才给他们送的这些。这个一事一议项目是我们村委会的项目,在我们村委会没有支出,收支都没入村账,我们垫钱修完以后,直接到苏木报销就行了,我一共报销了7万元,送礼花了2万元,实际工程款含税是5万元。2010年修桥涵的工程支出一共42700元,上次讯问扣除送礼、税款后的工程款是3.5万元,这个数我是大概说的,以我这次说的为准。这个活由我负责,只有我自己知道这些花费,别人都不知道。桥函工程款12.1万元我收到了。桥涵工程一共花费工程款一共为42700元。我交给白某开工程发票15000元,送给贺希格达来1万元,送给贺希格巴图1万元。以上支出一共是77000元。我一共领取了12.1万元,减去我的支出,还剩下44300元。其中王秀清因为家中有急事,从我手中借了14000元,我送给财政所白某5000元,让他送给财政局的人,还有给查干哈达财政所的马某1000元,还有制作项目报告花了2000元。)剩下的钱我自己占用了。这些钱都是我自己花了。这属于违纪、违法问题。今天看到这个记录我才想起来,这次说的这些都准,以我这次说的为准。剩下的这29500元应该是村集体的钱,我没入村账。这笔钱王秀清用了1.4万,剩下的钱我自己用于个人生产开支了,所以没入账。我们黄家营子村修桥涵剩下29500元的事只有我和王秀清知道。19-17的这页记录“此工程借倒还借”这是我们在修“一事一议”桥涵工程时,从别人手中借过钱,等到项目款下来以后我都还了他们。黄家营子村委会与张树军于2010年5月15日签订的节水喷灌项目修建桥涵合同是王秀清和张树军本人签的。这个合同是我们为了要项目和办理税票的时候用的,不是真实的施工合同。 五、被告人张文忠利用职务侵占村集体财政转移支付亦公经费人民币40721元的事实。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文忠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代表村委会分别从原野猪沟乡、查干哈达苏木政府财政所、牧经站领取2003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黄家营子村财政转移支付村级办公经费累计52111元不全部入账、隐瞒收入。扣除2006年、2008年、2009年仅向黄家营子村累计交付11390元的部分经费账内核算外,仍有40721元不入账,被其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收入计算表证实:2004年至2011年,野猪沟乡、查干哈达苏木财政所累积支付给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办公经费163402元,均为张文忠经手支回。张文忠支取后在2012年一次性入村账内71390元,在2012年报账员胡秀金在销户时入村账核算3562元,张文忠经手没有入村账核算办公经费88468元。其中2004年张文忠支取转移支付资金9425元未入账;2005年张文忠支取转移支付资金7610元,入账2690元未入账,差额款4920元未入账;2006年张文忠支取转移支付资金13324元未入账;2008年张文忠支取转移支付资金11070元,入账4000元,差额款7070元未入账;2009年张文忠支取转移支付资金10682元,入账4700元,差额款5982元未入账. (2)村组合作经济收款专用凭证及收据证实:①2006年5月10日,黄家营子村委会收取张文忠交的转移支付资金2690元。②2006年12月30日,黄家营子村委会收取张文忠交的转移支付资金4000元。③2009年12月30日,黄家营子村委会收取张文忠交的转移支付资金4700元。 (3)村组合作经济收款专用凭证证实:2003年12月26日,巴林左旗野猪沟乡农经站姜建飞从乡财政所金山、马玉立处领取该乡黄家营子等五个村集体的2003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合计44780元,其中代收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9425元。 (4)2005年嘎查村转移支付基本情况表及2005年嘎查村脱产干部代发工资明细表证实:野猪沟乡黄家营子村2005年嘎查村干部工资及办公经费合计为29010元;黄家营子村村干部工资合计为21400元;2005年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经费为29010-21400=7610元。 (5)2006年嘎查村转移支付基本情况表及2006年嘎查村脱产干部代发工资明细表、收据证实:查干哈达苏木黄家营子村2006年嘎查村转移支付办公经费合计为13324元;黄家营子村村干部工资合计为23660元。2007年2月20日,张文忠代表黄家营子村委会领取村集体转移支付资金13324元 (6)嘎查村办公经费领取表、转移支付发放表、嘎查村干部工资公用经费、工资核定表证实:①姜利飞代表张文忠领取黄家营子村委会2008年村集体办公经费11070元;②查干哈达苏木黄家营子村2008年嘎查村干部工资及办公经费合计为36070元;黄家营子村村干部工资合计为25000元。2008年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经费为36070-25000=11070元。③张文忠代表黄家营子村委会领取2009年村集体转移支付资金10682元。 (7)关于查干哈达苏木嘎查村转移支付情况的说明证实:2006年1月黄家营子村合并到查干哈达苏木,2005年的转移支付资金由时任牧经站站长布仁图经手从财政所支回,牧经站没有建账,依据2005年财政指标文及财政代发工资计算出2005年原野猪沟各村转移支付资金52974.00元(明细表附后),张文忠支取黄家营子村2005年转移支付资金7610元,由布仁图发放,牧经站没有单独建账核算。 2、证人证言: (1)马某证言及说明材料证实:我从1992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查干哈达苏木财政所任出纳员的,2012年12月调到旗人大办工作。查干哈达财政所2008年3月30日21号记账凭证,金额186938.00元,其中:2008年4月10日胡秀金支回黄家营子村公用经费10682.00元,我确定这枚单据是黄家营子村张文忠支回去的,他写的胡秀金名字,不是胡秀金本人签的字,当时,各村都在财政所结算转移支付资金,人很多,张文忠签了胡秀金的名字,我没好意思说他,在2018年6月二十几号,我在党政综合楼三楼的楼道里遇见了张文忠,和他说,当年他支取转移支付签胡秀金名字的事,他当场承认说没事,我承认是我支取,我也没让他给我当场写收据,就信了他,如果他现在不承认,我也没办法,只能粘包了,他不承认,我主动上交此款,但有一点我声明,我从来没有拿过这笔钱,只是财务手续履行错了。 (2)白某证言证实:2006年-2009年各嘎查村经费由查干哈达苏木财政所统一拨付。2010年开始,嘎查村设立账户,经费直接拨到账户。 (3)姜建飞证言及说明材料证实:2006年野猪沟乡合并到查干哈达苏木我还担任黄家营子村代理会计至2012年5月黄家营子合并到隆昌镇,我调到花加拉嘎乡工作至今。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从不收农业税时就给,应该是2003年左右,在野猪乡时也拔给过农经站,领取完后都交给各村,我们就是记个账。到2010年时,在查干哈达时才给各村设立了账户,财政所才将转移支付的办公费转到村账户内,从2003年至2009年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始终是财政所发放,且发放的是办公费,不包括村干部工资,村干部工资由财政局直接打到村干部工资卡内,是村办公经费。野猪沟乡财政所2004年4月30日25号付款凭证,2003年12月26日这张单据情况是我从财政领取的转移支付办公费44780.00元,其中黄家营子村是9425元,我从财政所领取回来后直接交给了张文忠,当时他给我打了单据了,这么多年了我也没有留存,我在乡里直接给了张文忠,让他回去打单据入账,他入没有入账我也就没有经营他。查干哈达苏木财政所2009年3月31日12号付款凭证,《2008年嘎查村公用经费领取表》11070.00元这是我从财政所代张文忠领取的,是张文忠打电话让我代他领取,由于黄家营子村离苏木比较远,他说来苏木办事让我再给他就行,我就在财政所替他领取了,事后我到林东老旗医院门口给了他,他也没有给我履行手续,我一个代支取,支完给他就行了。我不清楚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资金入没入账,我名义上是代理会计,我代理的村有8个,都是会计来集中办公下账的。我与张文忠个人没有经济往来。 (4)胡秀金说明材料证实:2005年以前黄家营子村没有开设过村账户,2006年归查干哈达苏木管理后,苏木牧经站要求村开设村账户,胡秀金在野猪沟信用社开设的村账户。2006年-2011年,胡秀金作为黄家营子村报账员,从来没有在××站的转移支付资金。 (5)张某1证言证实:我担任村现金期间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村现金收付,我履行黄家营子村现金收付职责期间,我没收过转移支付资金,详细情况记不清楚了,以村账为准。 (6)布仁图证言证实:查干哈达财政所2006年1-4月会计凭证,记账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9号凭证,内附巴林左旗内部财务结算收据(NO.0135772),金额:111572元,其中标注:原野猪沟乡各村办公费52974元,这个凭证是我2006年4月10日从财政所领取回的村级转移支付办公费,是财政局拨付给各村的,2006年1月野猪沟乡的几个村合并到查干哈达苏木,是2005年各村的办公费,单据上收款人“布仁图”这三个字是我亲笔签的,我也收到了这笔款。我领取后,就直接给了各村,各村都给我打了单据。给各村结算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是苏木财政所的指标文和代发工资,我记得当时财政所给我一张表格,有各村的数额,我也是按这个表发放的,当时各村都给我打单据,由于是代发,不到一天我就全发完了,事后我也留了这些单据,由于工作调动,现在这些单据找不到了。黄家营子村在2006年支取2005年村级转移支付办公费的是应该就是村党支部书记张文忠,因为当时合并到查干哈达,我认识他,是他去领取的,他给我打的条。张文忠当时领了多少转移支付经费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但是财政指标文和代发工资有账,如果有我能算出来的。根据“查干哈达苏木财政所2005年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通知和2005年嘎查村脱产干部代发工资明细表”,我算出是7610元。我确定将7610元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给了张文忠。 3、被告人张文忠供述证实:2003年开始,在我担任黄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我存在领取黄家营子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不入账,据为己有大约3万余元的问题,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以组织查证的为准。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资金2006年之前在野猪沟乡农经站发放,2006年至2012年在查干哈达苏木农牧经站发放,2012年至今在隆昌镇农经站发放。在我担任黄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大部分转移支付资金是我支取的,偶尔有报账员胡秀金支取的情况。2003年至2009年,我共计支取了多少转移支付资金,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以组织查证的为准。姜建飞把2003年的转移支付资金9425元交给了我,这笔钱我没入村财务账,用于个人消费了。布仁图把2005年的转移支付资金7701元交给了我,我入了村财务账2690元,剩下的我都自己花了。2007年3月20日,金额:13324.00元,收款人:张文忠,我确定这13324元是2006年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资金,这钱是我领取的,没入财务账,我用于个人消费了。马某或胡秀金没有把2007年的转移支付10682元交给我。姜建飞将2008年转移支付资金11070元交给了我,我将4000元入账了,剩下的钱我自己花了。2009年查干哈达苏木嘎查村转移支付经费发放表黄家营子村10682,领取人签字:张文忠,我确定这10682元是2009年黄家营子村转移支付资金,这钱是我支取的,我入账4700.00元,剩下的钱我自己花了。2003至2009年,我支取的转移支付资金,入村财务账金额为11390元,剩下的钱我自己花了,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入账的事报账员胡秀金知道,我占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就我自己知道。我知道转移支付资金的性质,是国家财政资金,给村办公的经费。我当时担任黄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把村财政拨付给村的办公经费用于个人消费,这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我一定积极将这笔钱上缴组织,希望组织能够宽大处理。 六、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6月23日以左监立(2018)12号立案决定书对张文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以左监立(2018)13号立案决定书对王秀清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以左监立(2018)14号立案决定书对胡建华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以左监立(2018)15号立案决定书对胡秀金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2)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证实: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因办案需要于2018年6月26日以左监留(2018)3号、4号留置决定书对张文忠、胡秀金采取留置措施,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起算。并于当日以左监通知(2018)3号、4号家属/单位通知书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全桂凤、刘莉。 (3)搜查证证实: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6月26日因监察调查的需要派工作人员宋国军、邹晨等人在见证人娄志刚的见证下对张文忠住宅进行搜查;于2018年6月26日因监察调查的需要派工作人员屈东、程浩然等人持左监搜(2018)102号搜查证在见证人娄志刚的见证下对胡秀金住宅进行搜查。 (4)扣押款物文件清单、暂扣/封存款物文件登记表证实:2018年6月26日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在见证人孟祥海的见证下于全桂凤处扣押各类单据1730枚;黑色OPPO手机一部;2018年6月26日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在见证人娄志刚的见证下于刘莉处暂扣会计证一本、会计资格证一本、工作笔记一本、工作手册二本、土地使用证二本、房屋所有权证二本、农业承包合同二本、农业银行存折一本、农业银行卡一张、信用社金牛卡二张、笔记本五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本、手机二部、村承包支款凭证一本、村组支款凭证一本、村组合作支据一本、单据77枚、借据8枚、欠据5枚、银行回单5枚、公益林支据合同5页、人民币3436元、空白盖公章白据19枚、证言及记账记录纸23张、承包记录3张、记录清单15页。 (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黄家营子村公益林档案资料、张文忠、王秀清名下林权、黄家营子村林权制度改革资料、“双权一制”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草原生态奖补、退耕还林补助、转移支付及野猪沟财务移交资料、一事一议、风沙源项目相关资料、草原奖补实施方案、黄家营子村草场明细表、林地承包合同、王秀清张文忠林权档案材料。 (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13日以左监扣(2018)105号、201号扣押决定书对涉案人员人民币173.880.00元及扣押申玉强涉案人民币907.20元进行扣押;在张文忠处扣押2009年11月19日黄家营子村会议记录复印件2页、扣押决定书于胡建华处扣押涉案人民币22680.00元、扣押决定书在胡秀金处扣押涉案人民币22680.00元、65373.00元、67513.24元、扣押张文忠涉案资金77797.50元、扣押决定书于王秀清处扣押涉案资金98246.25元、扣押决定书于王秀清处扣押涉案资金2987.70元、扣押申玉强2011年-2014年违规享受的30亩禁牧补助资金907.20元。 (7)从轻处理建议证实:巴林左旗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25日建议我院对涉案人员王秀清、胡建华、胡秀金在采取强制措施及量刑等方面予以从轻处理。 (8)审计报告证实:2018年7月16日内蒙古松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松正会事审字(2018)第013号审计报告显示巴林左旗隆昌镇黄家营子村经审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调整后的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及资产、负债状况:①199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项收入合计3.283.800.27元,各项支出合计3.683.359.19元,结余-399.594.92元。②资产总额123.292.30元,其中现金余额-145.638.33元,即现金余额赤字145.638.33元;银行存款7.571.00元;应收款34.179.63元(无明细);固定资产227.180.00元(无明细)。③负债总额340.729.55元,其中应付款136.179.60元;内部往来211.306.95元;应付福利费-6.757.00元。④所有者权益总额-217.467.25元,其中资本227.180.00元;收益分配-444.617.25元。(附明细表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9)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6月26日10时10分至16时10分搜查人员屈东、邹晨、陈振宇、程浩然、郭亦男在见证人娄志刚、孟祥海的见证下在张文忠住宅进行搜查,搜出各类单据、合同、记录合计21件,并编号、拍照、扣押,张文忠妻子全桂凤始终在场;2018年6月26日15时10分至17时05分搜查人员宋国军、屈东、邹晨在见证人娄志刚的见证下在胡秀金住宅进行搜查,搜出各类单据、合同、人民币、手机等物品合计43件,并编号、拍照、扣押,胡秀金妻子刘莉始终在场。 (10)常口信息证实:张文忠于1959年10月2日出生,王秀清于1959年2月28日出生,胡秀金于1960年2月7日出生,胡建华于1959年8月15日出生,均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11)关于黄家营子村党支部委员分工任职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张文忠、王秀清、胡秀金、胡建华在本案中涉嫌犯罪时分别是两委班子成员、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主任、报账员等职务。 (12)证明证实:隆昌镇政府、黄家营子村委会均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证明,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时任黄家营子村党支部书记为张文忠。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时任黄家营子村主任为王秀清。1998年1月至2012年3月,时任黄家营子村现金为张某1。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时任黄家营子村委会副主任为胡建华。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时任黄家营子村会计、报账员为胡秀金。查干哈达苏木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8日证明:2006年8月至2012年黄家营子村划归隆昌镇,时任黄家营子村主任为王秀清。 2、证人证言 (1)付少刚证言证实:我认识黄家营子村的王秀清,他是查干哈达分出隆昌镇的黄家营子村村委会主任,王秀清没有找我要求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问题进行结算和移交。没有指派过其他人对黄家营子村原村委会主任王秀清经手的单据进行结算和移交,换届后所有村委会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他们交没交接我不知道。 (2)田晓辉证言证实:我不认识黄家营子村王秀清,听说过名字,他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要反映黄家营子村的问题,也没有详细说什么事。我说有事到单位来,电话说不清楚,但他始终没有来,我也没有见到他。王秀清没有说过他手中有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账目单据的问题要交接,他当时只说反映黄家营子村现任村干部的事,没有详细的说具体是谁,我问你是谁,他说他是王秀清,我说你到单位来找我吧,但他也没有去。 (3)王军证言证实:2012年换届后,王秀清没有找我说过他手中有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账目单据的问题要交接,他落选后去哪我不知道也没有联系。第24号单据32429.48元的单据是2012年之前的几年,由几张存条合到一起打的,也是张某1给我打的。我列支的这些支出原始单据我现在分不清了,这25枚存据和欠据,我找张某1结算。因为这些单据在村账已经支出了,我已经跟黄家营子村结算完了,是张某1没给我钱。这25枚存据和欠据与黄家营子村没有关系了,这是我和张某1个人的债务问题。这25枚存据和欠据的原件在我手里,我对这25枚单据的复印件负责。除了上述25枚存据和收据外,我手里什么单据都没有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文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文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秀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秀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建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景林 审判员于冬辉 审判员黄佳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磊
判决日期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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