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兵
联系方式:0574-56585151
注册时间:2018-12-18
公司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锦业街18号镇海大厦19楼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金永木、严梅苹、张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211刑初250号         判决日期:2019-08-28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9〕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永木及其辩护人王可、被告人严梅苹及其辩护人陈春生、被告人张凯及其辩护人王凯杰、被告人史迅及其辩护人陈涛、被告人郎栋梁及其辩护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永木通过微信和娄某(另案处理)联系,分别以人民币2500元、600元的价格两次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67万余条。 2.2018年6月,被告人严梅苹通过微信和娄某(另案处理)联系,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67万余条。 3.2018年9月,被告人张凯通过微信和娄某(另案处理)联系,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66万余条。 4.2018年7月,被告人史迅通过微信和娄某(另案处理)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9万余条。 5.2018年6月,被告人郎栋梁通过微信和娄某(另案处理)联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5万余条。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各被告人予以判处。 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的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辩称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永木通过微信和娄某(另案处理)联系,分别以人民币2500元、600元的价格两次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67万余条。 2.2018年6月,被告人严梅苹通过微信和娄某联系,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67万余条。 3.2018年9月,被告人张凯通过微信和娄某联系,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66万余条。 4.2018年7月,被告人史迅通过微信和娄某联系,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9万余条。 5.2018年6月,被告人郎栋梁通过微信和娄某联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娄某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具体门牌号等内容的宁波多个小区业主信息共计15万余条。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金永木、严梅苹、张凯、史迅、郎栋梁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娄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18年2月份开始在微信上售卖各种小区业主的信息。微信号“xiaoshitouyyi”和“azellty”都是其的。其通过贴吧买了信息,买来的信息在一个U盘里和其邮箱里,通过贴吧其进了很多中介群,在群里卖房产业主信息。其差不多卖了3万多元,卖了30多个人,买数据花了1万元左右,实际获利2万多元等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搜查,将被告人金永木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被告人严梅苹的华为Mate8手机一部、被告人张凯的苹果6S手机一部、杂牌U盘一个、被告人史迅的金士顿牌U盘一个、三星S8手机一部、被告人郎栋梁的苹果6S手机一部、金士顿牌U盘一个予以扣押的情况;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各被告人与微信号“xiaoshitouyyi”、“azellty”的聊天记录; 5、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6月11日、7月12日被告人金永木向微信号“azellty”转账2500元、600元、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张凯通过二维码收款的形式向微信号“azellty”支付2300元、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史迅通过二维码收款的形式向微信号“xiaoshitouyyi”支付400元、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郎栋梁通过二维码收款的形式向微信号“azellty”支付1000元的事实; 6、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数据光盘,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手机、电脑进行检查并提取了含有业主信息的涉案文件的事实; 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永木使用微信向同案人娄某购买的业主信息共计67万余条、被告人严梅苹使用微信向同案人娄某购买的业主信息共计67万余条、被告人张凯使用微信向同案人娄某购买的业主信息共计66万余条、被告人史迅使用微信向同案人娄某购买的业主信息共计19万余条、被告人郎栋梁使用微信向同案人娄某购买的业主信息共计15万余条的事实;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金永木的供述,证实其是宁波亿杰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2018年5、6月份,一个自称是卖小区业主数据的人加了其微信好友,加了之后其就和对方商量买小区业主数据的事情,最后在6月初的一天商定其向对方购买宁波市全部新小区业主的信息,打包价格是25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对方转账了2500元,对方通过微信给其发了几十个文件。其觉得对方给的数据不错,7月初的时候其和对方商量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宁丰铭庭”和“庄河家园”小区的业主信息,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600元,对方发来了数据,都是excel格式的。再后来其向对方买“奥体未来盛园”和“东雅苑”的数据,其通过微信二维码转给对方600元,对方没有把数据发给其以及对方的微信号是“azellty”等事实; 10、被告人严梅苹的供述,证实其是宁波广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是做二手房销售的。2018年6月份的时候,一个出售小区业主信息的人通过一个中介群添加了其微信好友,对方的微信号是“xiaoshitouyyi”。对方给其发了几个样本一样的文件,其看了后觉得可以用,就和对方商量了价格,最后其花了2000元购买了35个文件的小区业主信息等事实; 11、被告人张凯的供述,证实其尚层装饰公司的客户经理,其业务主要是客户开拓和维护。2018年9月份,一名中介向其推送了2个卖名单的人的微信号给其,其中一个是“azellty”。之后其就通过微信和对方聊,其提出只要别墅的信息,卖数据的人说只打包出售。最后商定2300元购买整个宁波小区的打包数据。对方通过微信发了一个收款二维码,其扫描后支付了钱。对方通过微信发了压缩包,还有个别几个excel文档。之后其对数据进行了整理,别墅的信息拷贝进了其的U盘里等事实; 12、被告人史迅的供述,证实其开了一家南天房产君园和庄店。2018年7月初的时候,其有个微信朋友推荐了一个说是卖小区名单的人给其,其就加了对方微信,微信号是“xiaoshitouyyi”。其问对方有没有高桥的小区名单,对方说不单卖,要买就鄞州片区打包。7月中旬的一天,其最终谈好400元成交。对方发了一个微信二维码,其用微信扫码支付了400元,对方通过微信发来一个名叫“鄞州”的压缩包,其打开来看过,里面是鄞州30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数据,随后其把这些数据放到自己的U盘里等事实; 13、被告人郎栋梁的供述,证实其自己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名叫鄞州新河久利房产。2017年的时候,有一个微信号是“xiaoshitouyyi”的人加了其好友。2018年6月份,这个微信问其要不要宁波小区的信息,对方说宁波所有小区都有,江东地带的小区数据压缩包3000元一个,其说太贵了,对方说少一点的小区压缩包价格是1000元,其就同意了。然后对方通过微信发给其两个压缩包,其打开来粗看了一下里面有百来个小区,然后对方发来一个二维码,收款二维码的微信号为“azellty”,其通过扫描这个二维码支付了1000元,转好钱之后对方又发了一个压缩包给其等事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金永木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严梅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史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郎栋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作案工具被告人金永木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被告人张凯的苹果6S手机一部、杂牌U盘一个、被告人严梅苹的华为Mate8手机一部、被告人史迅的金士顿牌U盘一个、三星S8手机一部、被告人郎栋梁的苹果6S手机一部、金士顿牌U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张艳卿 人民陪审员王恩龙 人民陪审员陶国联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梦圆 代书记员沈国芳
判决日期
2019-08-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