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孝领、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3民再84号
判决日期:2019-08-14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孝领、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齐瑞环、张振锋、张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苏03民申2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第三、第五项,维持第一、二、四项。2、请求依法改判张振锋在44571696.29元范围内对4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改判张伶俐在37041625元范围内对4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张振锋系张孝领、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125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其应在3918451.29元范围内对12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查到本案涉及的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3700万元借款及张孝领借款的原始档案。根据原始材料查明,江苏森宝门窗有限公司3700万元借款,张振锋及张伶俐为担保人,应当在37041625元范围内对4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孝领于2016年3月的360万元借款,张振锋亦为担保人。结合原审法院已认定张振锋应当在3918451.2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张振锋在新旧借款中应当在44571696.29元范围内对4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伶俐在新旧借款中应当在37041625元范围内对46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葛文
审判员杜有刚
审判员刘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戚厚德
书记员袁兴龙
判决日期
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