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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
联系方式:020-38638888
注册时间:1992-04-13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11-19层
简介:
5G通信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计量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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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张鉴与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82民初1421号         判决日期:2019-08-13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鉴与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规划设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介平、被告电信规划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宝、蔡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4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38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张家港市杨舍镇振丰新村(东区)5幢206室的所有权人。被告于2018年1月租住原告住宅作为单位员工宿舍。2018年12月11日晚上6点左右,由于被告的原因,未及时关闭水龙头,导致自来水外溢至206室室内地坪、阳台、餐厅、卧室等处,室内大面积淹水,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涉诉。 被告电信规划设计公司辩称,对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8730元没有异议,其他费用不予认可。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影响三个月出租没有证据证明其关联性。拆除人工费及搬场费没有实际发生,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家港市杨舍镇振丰新村(东区)5幢206室为张鉴所有。2018年1月,张鉴与电信规划设计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张鉴将张家港市杨舍镇振丰新村(东区)5幢206室出租给电信规划设计公司使用,租期1年,2018年1月22至2019年1月21日。2018年12月11日晚上6点左右,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自来水外溢至206室室内地坪、阳台、餐厅、卧室等处,造成财产损失。嗣后,因双方就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对于张鉴的财产损失存在争议,根据张鉴的申请和我院的委托,苏州华兴资产评估公司对张家港市杨舍镇振丰新村(东区)5幢206室房屋装修损失进行了评估。2018年12月31日,苏州华兴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华兴评报字(2019)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8730元。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3000元,由电信规划设计公司垫付。 以上事实有华兴评报字(2019)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鉴因房屋漏水产生的损失8730元。 二、驳回原告张鉴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元,鉴定费3000元(已垫付),合计3198元,由被告电信规划设计公司负担319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电信规划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50×××7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任洪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浩
判决日期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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