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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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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荣凤琴
联系方式:649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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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D2座1701、1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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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汉威星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2民终9306号         判决日期:2019-08-12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信安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冠华宁公司)、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冠天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空公司)、北京汉威星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公司诉讼请求,驳回对方公司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均由对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采信两份行政机关内部沟通信息的信函认定我方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是错误的,政府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性的行政决定,也没有司法判决认定这一事实;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嫌疑”不是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我方公司没有给对方公司出租、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解除合同条件既不是“法定”也不是“约定”;判令我方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我方公司损失金额有审计报告为证;一审法院未经我方公司同意,违法变更保全标的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及《汉威国际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码:E8-2016-60)、《变更协议》E8-2016-60(变)、《变更协议》E8-2016-60(变2),确认世纪星空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赔偿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经济损失暂计1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均由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承担。 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向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5834.44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腾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8号楼2层01-12号房屋;三、支付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每月租金178189.58元的两倍扣除已经支付的356379.16元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赔偿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诉讼损失共计100276元。(包括律师费95276元、保全费暂计5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8号楼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世纪星空公司。 2016年12月22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签订《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编号为E8-2016-60),约定:第二部分租赁单元及租赁面积:出租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向承租方出租,承租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及做出的其它承诺向出租方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8号楼2层01-12室,建筑面积为1126.57平方米,统称为“场地”。第三部分租期细节:租期:2年。起始日期:2017年02月05日(下称“起始日”)。届满日期:2019年02月04日(下称“届满日”)。第四部分租金细节:上述租期的起始日至届满日期间的租金(包括写字楼常规工作时间内的空调费)应为人民币l58.17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壹佰捌拾玖元伍角捌分【¥178189.58元】,该金额含百分之五(5%)增值税,该增值税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均应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第五部分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承租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三个月场地租金,共计人民币伍拾叁万肆仟伍佰陆拾捌元柒角肆分【¥534568.74元】,作为租赁押金;以及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陆拾伍元柒角整【¥11265.70元】的能源保证金,以确保承租方执行和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前述保证金和押金的数额由出租方根据场地租金、能源保证金的增加减少以及向承租方提供的电话线和停车位数量的变化加以调整。第六部分停车位: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3个停车位。承租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第十部分有关收费标准缴纳停车位租金;具体事宜由出租方(或出租方的代理人、或管理方)和承租方另行签订协议。第十部分汉威国际广场项目管理各项收费标准:能源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100建筑平米;车位租金:地下及非固定车位:人民币900元/个/月;车位押金:相当于一个月车位租金。 同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签订《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号为E8-2016-60),约定:6、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1)保证金和押金由出租方保留,在此期间不支付给承租方任何利息。如承租方违反或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承租方同意不要求出租方退回保证金和押金。如该保证金及押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承租方仍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出租方选择不终止本租赁协议,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从其缴纳的保证金和押金中扣除等同于因承租方违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条款,从而给出租方造成的货币损失的金额或应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在租期内,出租方扣除了保证金和押金,承租方应于出租方要求的五日内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第五部分约定的数额补足保证金和押金。如果承租方未能补足,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本协议终止时,出租方将在承租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二十二个工作日内,把承租方已付的保证金及押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a)承租方己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场地完整交还出租方,并向出租方提交经管理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场地状况、设备、设施检查完好的检验证明;b)承租方己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缴清全部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交纳而未交纳的租金、水(如场地内有供水)、电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等费用;c)承租方办妥以该租赁场地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证明。21、终止及解除权:(1)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在出租方向承租方送达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承租方未按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行为并履行各项义务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出租方将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解除。(2)承租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a)全部或部分租金于应付款日(无论是否经正式要求)未付;b)承租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于应付款日(无论是否经正式要求)未付;c)承租方己进入或开始破产、清算、解散、处分主要资产或与承租方的债权人达成让步解决的任何程序;d)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场地的;e)承租方在场地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f)承租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出租方纠正通知后未纠正。22、违约赔偿:(1)依第21条情形解约的,承租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押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出租方所有,不予退还。承租方应另外再向出租方赔偿等同于本协议全部押金和保证金总金额的违约金。(2)本条规定不影响出租方依照本协议第8条、第19条、第23条、第26条及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规定向承租方主张其他类型的滞纳金及违约金或就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向其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23、向出租方清退场地:(1)承租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时向出租方清退场地,并将场地还原成出租方认可,且可供出租方再行租赁的状态。出租方有权决定恢复工作由出租方完成,承租方须在交纳首期租金的同时向出租方预先支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场地还原押金。如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约定不需拆除还原的,出租方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场地还原押金;在本协议没有提前解除的情况下,租期届满如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还原到出租方认可状态的,出租方将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场地还原押金;由出租方拆除还原的,承租方交纳的场地还原押金不予退还。(2)本协议终止,承租方未按要求完成修复、拆除、清退、返还的,则自协议终止的次日起,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关于租金标准的双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关的公共事业费用,直至承租方按照协议要求返还场地为止。若因此造成出租方迟延向新租户交付该场地而需由出租方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出租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承租方均应向出租方赔偿。同时,本协议终止后,出租方或管理方有权采取对该场地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场地进出、阻止承租方继续利用场地进行经营等措施。此种情况下,承租方所应当承担的双倍租金和相关公共事业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双倍租金及相关费用计算至承租方满足本协议第6条第(2)款全部条件日止。(3)承租方应于协议终止日的17点之前迁出场地,并完成修复、拆除、清退、返还。如协议终止日恰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承租方同意于协议终止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7点之前迁出场地,完成本协议要求承租方在协议终止日当天或之前应完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拆除、清退等各项工作,将场地返还给出租方,并按管理方的规定办理完成全部退租手续。此种情形不视为承租方提前退租,亦不导致出租方退还相应租金及其他费用。(4)承租方向出租方退还场地时,应清空场地,不得留有任何物品。否则,任何留在场地里且不属于出租方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视为承租方丢弃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理该物品,或有权保留该物品,或销售该物品取得收入,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或赔偿。因清理遗留物品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017年1月9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唐冠天朗公司(新承租方一)就上述租赁协议签订《变更协议》(编号为E8-2016-60(变)),约定:第一条、自2017年03月05日起,承租方承租的场地变更为四区8号楼2层02-12室,承租面积为1043.07平方米,变更后,自2017年03月05日至2019年02月04日期间,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玖佰捌拾贰元叁角捌分【¥164982.38】。车位3个,按租赁协议规定另行交付租金。第二条、自2017年03月05日起,原协议中承租方承租的四区8号楼2层01室,租赁面积为83.5平方米,由新承租方一承租。自变更后至2019年02月04日期间,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零柒元贰角整【¥13207.20】。原协议该单元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由新承租方一享有与承担。承租方同意原协议项下承租方所交纳的四区8号楼2层01室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继续作为2层01室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出租方不再向承租方办理退还手续。第三条、本协议为出租方、管理方与承租方及新承租方一共同对原协议的变更,如本协议与原协议的相关条款有不同,以本协议为准,其他条款均应按照原协议执行。第四条、鉴于承租方、新承租方一互为关联方(下简称承租关联方)且租用的场地为一个整体,具有位置上和功能上的同一性,且新承租方一对原协议各项条款己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现承租关联各方共同向出租方承诺如下:l、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由另外一方连带承担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能源费、违约金等)。2、若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或提前终止原协议,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要求代为履行租约。另外一方均有义务代违约方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用、网络费用、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追索上述费用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3、如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均未在出租方告知的时间内完成连带清偿责任,(则视为承租关联方整体实施了违约行为,出租方即获得依据原协议向承租关联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违约金、行使终止及解除权、向出租人清退场地等)。 2017年7月12日,世纪星空公司(出租方)、汉威科技公司(管理方)、唐冠华宁公司(承租方)、唐冠天朗公司(新承租方一)、中数信安公司(新承租方二)签订《变更协议》(编号为E8-2016-60(变2)),约定:第一条、自2017年08月05日起,承租方承租的四区8号楼2层02-12室,建筑面积1043.07平方米,由新承租方二承租,原承租方不再作为承租人。变更后,新承租方二承租场地为四区8号楼2层02-12室,建筑面积1043.07平方米。自变更后至2019年02月04日期间,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玖佰捌拾贰元叁角捌分【¥164982.38】,车位3个,按原协议规定另行交付租金。原协议该单元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由新承租方二享有与承担。承租方同意原协议项下承租方所交纳的四区8号楼2层02-12室的租赁押金人民币肆拾玖万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壹角肆分[¥494947.14]、能源保证金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叁拾元柒角整[¥10430.70]及场地还原押金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叁佰零柒元整[¥104307.00]继续为2层02-12室的租赁押金、能源保证金及场地还原押金,出租方不再向承租方办理退还手续。第二条、新承租方一所承租的场地不予调整,原《变更协议》继续有效。第三条、本协议为出租方、管理方与承租方及新承租方一、二共同对原协议及《变更协议》的变更,如本协议与上述协议的相关条款有不同,以本协议为准,其他条款均应按照上述协议执行。第三条、鉴于承租方、新承租方一、二互为关联方(以下简称“承租关联方”)且租用的场地为一个整体,具有位置上和功能上的同一性,且新承租方一、二对原协议、《变更协议》的各项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现承租关联各方共同向出租方承诺如下:l、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违约,由另外两方连带承担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能源费、违约金等)。2、若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或提前终止原协议,出租方有权直接向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要求代为履行租约。另外两方均有义务代违约方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水费、电费、电话费用、网络费用、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追索上述费用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3、如承租关联方中任何一方均未在出租方告知的时间内完成连带清偿责任,(则视为承租关联方整体实施了违约行为,出租方即获得依据本协议及原协议、《变更协议》的约定向承租关联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违约金、行使终止及解除权、向出租人清退场地等)。 2017年8月30日,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北京市打非办发出《关于提示中数信安联盟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函》,载明:中数信安联盟以投资企业产生效益分红和约定高额回购为名,吸收资金,具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嫌疑,涉稳风险较大。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有关规定,现向贵办提示有关风险,商请贵办密切关注上述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关风险处置化解工作,我市将全力配合处置。 2017年9月5日,北京市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向丰台区政府发出《关于提示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相关风险的函》,载明:近日,我办收到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提示你辖区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的名义,以投资企业产生效益分红和约定高额回购为名,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存在风险隐患。 2017年10月23日,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表世纪星空公司向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2、租赁协议及变更协议对你三司的义务均予以了明确的约定。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第12条“有关场地和公共部分使用的权利和义务”第(7)项约定:“承租方不得在场地有任何可能造成对出租方、相邻业主或住户(无论在大厦内还是大厦外)或他们的雇员、邀访者或来访者的滋扰、损害、危险、烦扰或不便的行为;”第(11)项约定:“承租方不得将场地用于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第21条“终止及解除权”约定:“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出租方将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承租方之日起解除。”“承租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e)承租方在场地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3、2017年10月18日和23日属地派出所联合基地管委办、企业服务中心、工商、劳动等部门对你三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证,且相关媒体已对你三司出现大量相关负面报道。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排查通报,你三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鉴于此,你三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第12条及第21条之约定,世纪星空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在此我们接受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你三司函告如下:“1、世纪星空公司依约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即日起,解除与你三司签署的《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专用条款》及《汉威国际广场写字楼租赁协议通用条款》(编码:E8-2016-33)、《变更协议》E8-2016-33(变)、《变更协议》E8-2016-33(变2)。2、自你五司收到该函件3日内,将租赁单元保持完好状态交还世纪星空公司;并自你五司收到该函件7日内完成工商注册地址变更。3、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声明保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因你三司相关行为而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失的权利。” 2017年10月26日,世纪星空公司将涉案房屋锁门。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房屋租金已付清。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已支付租赁押金534568.74元、能源保证金11265.7元、车位押金900元、场地还原押金112657元。 2017年11月9日,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代表世纪星空公司向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中数信安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三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17:00前搬离场地内全部物品,将场地交还给世纪星空公司,否则,任何留在场地里的物品,世纪星空公司均有权视为丢弃物,并要求三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地址。 2018年2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涉案场地进行搜查,并扣押了部分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世纪星空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函件载明:“中数信安联盟以投资企业产生效益分红和约定高额回购为名,吸收资金,具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嫌疑,涉稳风险较大”。北京市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函件中亦载明:“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的名义,以投资企业产生效益分红和约定高额回购为名,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存在风险隐患。”基于上述两份文件,可以确认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具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嫌疑”。而世纪星空公司作为写字楼的出租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对涉案房屋的出租、管理和综合治理义务。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的上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嫌疑的行为,已经给世纪星空公司的出租、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且双方租赁合同中也约定承租方不得“在场地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世纪星空公司基于上述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世纪星空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3日向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即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则双方合同于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收到该通知之日解除。世纪星空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已对涉案房屋锁门,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现实之可能,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原因所致,故对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要求腾退房屋的反诉请求,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时,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押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出租方所有,不予退还。承租方应另外再向出租方赔偿等同于本协议全部押金和保证金总金额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亦要求调整,对世纪星空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损失及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的违约情形酌情予以确定。世纪星空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发函要求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腾退房屋,但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未按期腾退房屋,则其应负担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数额,双方合同虽约定该数额为双倍租金标准,但该约定实际上也是对未能腾退房屋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鉴于世纪星空公司已经主张了违约金,对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参照双方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予以认定。本案中,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已经交纳了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租金及租赁押金534568.74元、能源保证金11265.7元、车位押金900元,上述押金及保证金应先于抵扣其欠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对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反诉请求,合理范围内的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场地还原押金,因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尚未腾退涉案房屋,其可在房屋腾退后根据腾退情况另案主张。关于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首先,保全费属于诉讼费,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处理;其次,关于律师费,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已经主张了违约金,现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无证据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涉案的两份变更协议的约定,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汉威科技公司作为租赁项目的管理方,依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收取租金及相关违约金的权利属于出租方所有,汉威科技公司无权主张。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判决:一、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8号楼2层01-12室;二、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三、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月178189.58元的标准给付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四、驳回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威星空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中,中数信安公司、唐冠华宁公司、唐冠天朗公司提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新红检公诉解保【2019】10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票、支出凭单、银行回单、费用报销单等,欲证明己方主张。对此,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不予认可。世纪星空公司、汉威科技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无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99元,由中数信安(北京)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华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冠天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云 审判员刁久豹 审判员赵胤晨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雯
判决日期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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