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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1-88156161
注册时间:2003-04-0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凤凰山
简介:
生产:反光材料(化纤布反光材料、PET薄膜反光材料)、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光、磁记录媒体、服装、反光服装辅料、反光袋、反光绳。 批发、零售:反光雨衣,反光雨披,反光伞;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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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1777号         判决日期:2019-08-09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海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传禹、章玉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年度销售框架合同》一份,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反光材料及面辅料等,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收货后30日内付款;被告赵俊文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三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四批反光材料及面辅料,金额合计179880.58元。2019年1月25日,双方对已收货物进行对账,经冲账,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付货款为173565.7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付款保证函》,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付清173565.7元货款。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需向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的25786.8元款项再次进行冲账。冲帐后,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欠付货款为147778.9元。但至2019年3月30日,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然未支付剩余款项。 2019年4月9日,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仍然未支付任何货款。 为此,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77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55.30元(以147778.9为基数,按照6.525%/年,自2019年2月24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2、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7788元;3、被告赵俊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承担。 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年度销售框架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反光材料及面辅料,被告赵俊文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2、对账单及付款保证函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杭州星光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 3、律师函、快递单及签收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杭州星光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所欠货款向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催讨的事实。 4、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杭州星光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7788元的事实。 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庭审中,对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4,经质证,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主张的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与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78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47778.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55.30元以及自2019年5月9日起至上述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47778.9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6.52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赵俊文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负担。 原告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泰州市晟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春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程小菲 书记员沈燕青
判决日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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