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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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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元炳
联系方式:63874080
注册时间:1995-05-01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12楼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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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许慧波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渝0103刑初1293号         判决日期:2016-09-27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案翻译人员官玉金,重庆市聋哑学校教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许慧波、张二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许慧波、马二琳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礼节、张营、黄毅和本案翻译人员官玉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张伟邀约被告人许慧波、马二琳以及另案被告人银某某(已判刑)、王某(另案处理)来渝进行盗窃活动,由张伟在本市江北区租赁金地花园小区的住房,并与其他被告人约定,被告人等将盗窃所得交予被告人张伟,由张伟负责各被告人的日常开支,剩余金额由被告人张伟与其他被告人按照1:9的比例分配。从2016年1月20日至同月24日期间,被告人许慧波、马二琳与另案被告人银某某、王某先后在808路公交车上、215路公交车上、145路公交车上、在本区朝天门圣名商场外卖小吃摊位处,趁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明某某、文某某、舒某某不备,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钱夹,内有现金共1380余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其中,被告人许慧波参与5次,共计盗得现金1380余元,被告人马二琳参与4次,共计盗得现金1150元。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许慧波、马二琳因前述扒窃被害人舒某某现金500余元的犯罪事实,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分别于同年5月23日、6月23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23日、6月23日,公安人员分别在被告人许慧波、马二琳刑期届满日将其重新羁押,同年7月1日捉获被告人张伟归案,审查中,被告人许慧波、马二琳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伟归案后未及时供述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前述犯罪事实均表示认罪。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明某某、文某某、舒某某的陈述,证人寇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材料、残疾人证、被盗钱夹照片、视频截图、辨认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捉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前科判决书和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经法庭质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辩护人均以各被告人系聋哑人、认罪态度好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许慧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前罪所判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三、被告人马二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前罪所判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张伟、许慧波、马二琳连带退赔经济损失一千一百五十元;另被告人张伟、许慧波连带退赔经济损失二百三十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杨泳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人民陪审员杨仕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翁燕萍
判决日期
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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